陈 纪 蒋子越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党的十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让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现“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然而,由于客观存在的历史原因和差异化的现实基础等因素的制约,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打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还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各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此,从社会建设层面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有助于增强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他们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目前,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价值意涵、生成逻辑、要素构成及面临的现实问题和路径选择等方面,认为应加强各民族政治、文化、情感、社会认同。其中,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极为重要的手段[1];整合文化资源、增强文化认同、遵循文化规律是文化路径[2];个体精神家园和民族精神家园是两翼,只有两翼齐振,主体中华各民族精神家园才能腾飞[3];中华民族共生性的构建是重要维度[4]。通过梳理研究成果发现,多数学者把着力点放在历史渊源、制度优势、文化创新、社会心理等方面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问题,而立足于社会建设层面探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条件的成果相对偏少。在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人口大流动背景下,从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角度为各民族打造一种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空间,则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多民族互嵌社区建设主要指生活在同一个社区的各民族居民……在嵌入社区网络的过程中彼此影响、构成关联……形成新的精神共同体[5],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客观实体在人脑中形成的心理映射[6],即没有共同体这一客观实在,便难以产生和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就是要为其打造一种“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让各民族形成具有初级群体意义的邻里关系,在共同学习、工作和文化生活中加深彼此了解,以及在相互包容中形成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民族关系。从社会建设层面看,当前铸牢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键在于能否为之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而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则不失为一种重要的现实选择。
就社区作用而言,它意味着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形成维系社区存在及其发展的社会实践空间,由此促进社区成员关系密切和保障社区共同利益。在保持民族差异性的同时,互嵌式社区内各民族居民增进相互间文化上的了解和尊重,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实现嵌入式的互助与相互依赖,形成社区共同市场、共处空间以及共同文化话语[7]。在此意义上,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就是要打造各民族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空间,实现“多元文化之间平等相处、彼此尊重的社会利益共同体”[8]。通过分析发现,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建设同样需要以打造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空间为必要社会条件,所以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则契合了这一要求。据此,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意在打造一种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空间,目的是建设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从而进一步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以强化的社会基础。
进而言之,打造各民族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空间,既需要加强彼此间互动合作,也需要制定必要的社会规范,为建设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提供重要保障。民族互嵌型社区环境建设是当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议题,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要要求[9]。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推动各民族互嵌社区建设,是从社会条件方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
一方面,加强各民族彼此间互动合作有助于建设“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在现实生活中,如何缓解社区范围内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其他民族之间,在居住、学习、工作、娱乐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区隔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加强彼此间互动合作,逐步塑造各民族共同参与且联系紧密的社会实践空间。当前,地方政府和民族工作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为促进社区各民族之间互动合作创设必需的载体和平台,为加强社区各民族之间互动合作提供不可或缺的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正是在这种互动合作中,才能让各民族在现实生活中把社区打造成一种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空间,以此避免因相互区隔而产生群体分化,进而保障“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的建成。事实上,各民族间互动合作本身也是一种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有助于形成“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
另一方面,在社区范围内制定必要的社会规范同样有助于建设“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当前,各民族以居住小区或以自然村为界限的居住模式,以及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就业类型和职业种类、文化娱乐生活等方面存在差别,在一些民族社区中依然存在。在社区范围内若各民族间社会边界长期固化或社会分层过度,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推进“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社区环境建设。所以,在社区范围内建立必要的社会规范对打造各民族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空间尤为重要。有研究者认为,对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的再设计应体现民族政策的导向[10]。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民族政策对于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而言,实际上就是要求地方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为之制定必要的社会规范,由此激发和调动各民族共同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加强彼此间的互动合作和建立必要的社会规范,把社区打造成各民族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空间,为“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社区环境建设提供重要保障,这些能够为各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社会基础。简而言之,当前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目的就是要为各民族打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从社会建设层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一种现实可能。在社会实践层面上,实际上就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互嵌式”民族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利益共同体[11]。在此意义上,我们把建设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作为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关键目标,正是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夯实必要的社会基础。
有研究者认为,公共性的生成,不仅是杂居社区内各族群众实现良好互动的过程,也是建构民族和谐关系的有效路径[12]。如前所述,当前以打造各民族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空间这一社区公共属性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目的是为了在居住、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建设“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区环境,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社会基础。这实际上也是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当前,把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作为一种研究视角,就是要从社会建设层面促成各民族相邻而居、共同学习、平等就业、文娱共乐等,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第一,从居住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促成各民族实现相邻而居,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共居”条件。在古代,“最终形成了‘中国’和‘夷蛮戎狄’五方之民共为‘天下’……中原与周围各民族、部族和族群同居‘四海’的整体格局”[13]。通过文献研究和实际观察发现,当前从居住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很大程度上与他们在物质层面上拥有共同的居所和精神层面上形成和谐的民族关系密切相关。所以,现阶段从居住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需要着力从建设各民族共同居所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方面予以稳步推进,目的是促成各民族实现相邻而居,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共居”条件。
在社区范围内建设各民族共同居所,让各民族在空间分布上交错杂居,为其共同体意识强化提供必要的生活地理空间。在民族社区中因各民族文化差异,他们总会有意或无意地“聚族而居、抱团取暖”,而居住的隔离性会促使流动人群社会认同“内卷化”,“使独居的少数民族产生相对被剥夺感,进而不断增强民族对立意识”[14]。进一步讲,各民族共同居住场所的隔离或缺乏,很大程度上阻断了各民族间相互认知、相互了解、相互交往,更无法谈及彼此间的深度认知和信任合作。这种地理空间上的区隔将直接导致各民族在现实生活中失去生成共同体意识的条件。当前,应当着力从整合居住资源、重组居住空间、打破居住界限、优化设施环境等方面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以此促成各民族实现相邻而居,形成“共居”的社区居住格局,在创造其“共居”条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社区范围内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意味着各民族在社会关系上相互依存,为其共同体意识强化形塑必要的精神空间。在社区日常生活中,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关键在于加强彼此间的心理认同,而不是产生那种相互排斥的社会心理。现阶段,加强社区各民族社会心理认同需要为他们提供共同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和机会,以及让其能够共同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正是在这种集体活动中,使各民族切身利益和现实需要尤其是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需求得以实现,从而有助于各民族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望。进而言之,这些集体活动能够让各民族产生一种积极的社会体验,促使彼此间生成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此外,在社区范围内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搭建各民族帮扶支持的桥梁平台,构筑各民族间交往互动的社会资本等,同样可以让他们产生积极的社会体验,在创造其“共居”条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二,从教育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促成各民族实现共同学习,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共学”条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原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互学共学被历代王朝所推崇,尤其在北魏孝文帝和元清时期更为明显。通过文献研究和实际观察发现,当前从教育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很大程度上与创建各民族共学型资源和筑建共同学习平台密切相关。所以,现阶段从教育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需要着力从创建共学型资源和筑建共学平台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目的是促成各民族实现共同学习,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共学”条件。
在社区范围内创建共学型资源,为各民族共同学习提供可能,在实现综合素质共同提升中强化共同体意识。这种共学型资源是被各民族普遍接受的学习资源,是为了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生存与发展的学习资源。它既包括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被各民族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也包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知识、技术、能力等。然而,当前在多数民族社区中这种共学型资源的匮乏成为制约各民族共同学习的主要因素,不利于从教育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现阶段,要“加强与社区教育机构、企业、旅行社和社区各社团组织等交流合作,不断拓展社区学习共同体学习内容的广度与深度”[15]。同时,当地政府、教育部门、社会组织、知识精英等行为主体要为民族社区创建共学型资源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要采用整合、发掘、创新等手段创建适合当地各民族共同学习的各类教育资源,并以这种共学型资源来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为社区各民族共同学习提供一种可能,从而在创造“共学”条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社区范围内筑建共学平台,使各民族共同学习转为现实,在实现综合素质共同提升中强化共同体意识。现在的城市和地区难以承担无法成为学习型城市和地区之痛[16]。究其原因,这不仅与共学型资源缺乏有关,而且还与当地社区共学平台建设不足有关。当前多数民族社区针对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及少数民族文化宣传等已经建立一些必要的学习平台,但借助于此类平台开展学习活动的主要对象则是少数民族群众。在社区范围内围绕各民族共同参与的政治学习、文化学习及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技术、能力方面的学习平台则较为少见。这种共学平台建设不足,既不利于各民族彼此产生社会认知,也不利于他们在共同学习中获得自身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当前,应借助于互联网技术、自媒体手段及加强共同学习场地、设施供给和教育队伍建设等手段,着力创造各民族共学平台,使社区各民族共同学习成为现实。同时,还应当针对各民族共同学习内容开展如宣讲会、交流会等形式的活动,加强这种平台建设,在创造“共学”条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从就业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促成各民族实现平等就业,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共事”条件。在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对少数民族劳动者要“给予适当照顾”,且大多数地方政府也随之制定了与之相关的一些照顾性政策。这为各民族实现平等就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通过文献研究和实际观察发现,当前从就业层面加强互嵌式民族社区建设,很大程度上与增加少数民族就业机会和提供就业培训密切相关。所以,现阶段从就业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需要着力从增加就业机会和提供就业培训方面予以强力保障,目的是促成各民族实现平等就业,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共事”条件。
在社区范围内为各民族尤其是为少数民族增加就业机会,在可能性方面保障各民族获得相对均等的收入。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社区,一定地域范围因自身经济发展能力及社会服务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为各民族提供的就业岗位、就业质量、就业环境等存在不足,不能充分地满足他们的就业需求。近些年来,因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而带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增加,更是加重了流入地就业机会的匮乏,让各民族难以获得必要的就业机会。这种就业机会的匮乏,使社区各民族无法实现充分就业,直接影响其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由此可能会加剧收入差距拉大和社会结构过度分化。当前,地方政府、市场、社会等行为主体应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目标,同时要根据当地各民族就业需求的实际情况,维护当地产业结构均衡发展及发展各类社会服务业,为他们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创造“共事”的条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社区范围内为各民族提供就业培训,在可及性方面保障各民族获得相对均等的收入。在多数情况下,各民族“共事”主要是指让他们实现一起就业,不仅涉及到汉族到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就业,而且更多地涉及到少数民族到东中部地区实现就业。在此过程中,各民族实现一起就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少数民族语言沟通障碍和就业技能较弱。对于那些长期居住在本地的世居少数民族,在与汉族一起就业中同样面临着这些问题,制约各民族实现平等就业。当前为少数民族提供的就业职能培训大多属于当地营利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但因较高的培训费用导致其参与意愿不高。有研究者认为:“培训是少数民族走出民族地区、走进城市的先决条件……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使他们有能力参与到更高技术和能力含量的劳动力市场竞聘中”[17]。当前,地方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应通过整合就业培训资源、组建就业培训组织、支持就业培训活动等多种途径,为社区少数民族劳动者提供双语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缩小各民族间收入差距,在创造“共事”的条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四,从文化生活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促成各民族实现文娱共乐,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共乐”条件。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既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民族文化,同时也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为当下各民族实现文娱共乐奠定了重要的历史基础。通过文献研究和实际观察发现,当前从文化生活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很大程度上与弘扬社会主义文化和建造社区共有文化密切相关。所以,现阶段从文化生活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需要着力从弘扬社会主义文化和建造社区共有文化方面予以不断加强,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必要的“共乐”条件。
在社区范围内弘扬社会主义文化,增强各民族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在提升文化认同中强化其共同体意识。当前,弘扬社会主义文化是从宏观层面上为促成社区各民族实现文娱共乐提供重要的依托。在社区文化建设中,既要考虑到各民族自身独有的民族文化,更为重要的是还应加强弘扬社会主义文化的各种实践活动。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认同的作用,使各民族人民的中华民族归属感进一步提升[18]。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不仅包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还应包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地方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对弘扬社会主义文化采取有效宣传形式,在设施完善、内容设置、载体创新、手段多样、平台打造等方面,把弘扬社会主义文化真正落实到社区文化建设之中。正是在各民族共同参与弘扬社会主义文化实践活动中,增强他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弥合各民族文化差异造成的心理排斥,在创造“共乐”的条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社区范围内建造社区共有文化,保障各民族共同享受到优质的文化服务,在增进彼此社会认知中强化共同体意识。当前,建造社区共有文化是从微观层面上为促成民族社区各民族实现文娱共乐提供了重要的载体。现阶段,在多数民族社区开展的民族艺术节、民族节日庆典、民族文化宣传月、民族体育比赛等文化活动,其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当地少数民族群体,而当地汉族成员却很少参与。也就是说,以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为主的民族社区文化建设使大多数当地汉族成员无法享受优质的文化服务,使彼此间增进了解和认知的机会缺乏。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增加社区文化服务供给,能够提高社区文化建设的水平与质量,“从硬件方面确保多民族社区文化活动有平台,从软件方面确保多民族社区文化建设能够由弱小逐步成长壮大”[19]。当前,要从组织建设、场所建造、设施完善、队伍建设等方面为社区共有文化建设提供硬件保障。同时还要从地域文化、特色文化、民族文化、现代文化等方面丰富这种共有文化,为之提供软件保障。社区各民族正是在共同享有优质的文化服务中加深彼此间社会认知,在创造“共乐”的条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既是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强化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条件。当前,除了以加强彼此间互动合作和制定必要的社会规范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之外,还应从加强社区治理建设方面为之提供重要保障。任何单一的治理主体都无法达到民族互嵌的效果,只有构建多元主体合作互动的组织网络,才能确保治理成效[20]。地方政府、社区工作者、当地精英及居民等主体,应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形成“整体性治理”[21],共同促进各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一,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模式的社会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更符合共享利益成果的需要[22]。当前,由于我国民族社区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故完全依赖居民自治尚无法保障各民族能够共享当地发展成果。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让各民族能够真正共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各民族强化共同体意识提供支持保障。当地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应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群体利益,发挥公共资源配置和调节功能,协调不同主体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目的是让各种利益分配达到一种相对均衡。此外,当地政府还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政策设计、法律法规等,推进当地少数民族民生事业发展,使各民族不断提升生活幸福感,为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要充分发挥当地社区工作者的帮扶作用。由于社区内各民族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风俗习惯等存在的差异及他们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差距,易引发彼此间矛盾或冲突,可能会加深彼此间的社会边界。通常情况下,缓解民族社区日常性的摩擦和矛盾,只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的帮扶作用,一般就能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化解,无须当地政府的介入。通过招聘、培育、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让他们参与到社区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治理中,提供那些有针对性服务,促进各民族产生深层次的社会交往,这有助于强化其共同体意识。在那些发展较慢的民族社区,社区工作者应重点围绕民生方面事项,为当地少数民族提供必要的社会帮扶,让他们摆脱可能滑入贫困阶层的窘境。近些年来,随着民族社区工作者队伍的逐步壮大,对缩小各民族发展差距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参与社区治理中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
第三,要充分发挥当地精英人士的带头作用。精英是指在社会机构和组织中占据着正式权力位置及掌握着社会中稀有资源的群体[23]。从日常生活实践看,各类精英在推动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及实现社区治理目标方面发挥重要的带头作用。通过加强党政部门与多元精英的团结合作,充分发挥多元精英协同参与的积极作用,能够对各民族发展需求和美好生活需要所涉及的重大事务进行有效治理[24]。在民族社区中,那些政治精英在深入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基础上,应当主动带领普通民族成员参与社区治理,让各民族不断增强其社会认同。
第四,充分发挥当地居民的积极参与作用。根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规定,社区自治的主体是当地广大居民。居民共同参与社区治理是反映自身现实需要及表达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意愿、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然而,在民族社区中因少数居民自身参与条件不足和参与能力缺乏,导致其诸多现实需要和生活愿望未受到当地政府和社区组织的高度重视,让他们产生较大的社会疏离感。现阶段,应针对社区居民自治及治理事项,组织居民了解和掌握相关治理知识,使之不断提升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治理,在实际参与中提升其治理当地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能力,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实践中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