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结婚登记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践

2021-11-29 09:12赵福璋郭倩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0期

赵福璋 郭倩

摘 要: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超过起诉期限 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一、案件难点与办理思路

(一)紧抓线索研判“思路图”,立体化解困局

第一,主动对接群众涉法涉诉难题。该案系行政检察部门在走访基层民行检察联系点中,了解到这一历时多年、通过多种渠道都未能解决的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引导当事人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第二,深入研判探析维权困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维权渠道用尽但姚某仍然无法撤销与“莫某”的婚姻登记,严重影响其与现女友办理结婚登记、孩子落户就学。第三,转变思路破解“程序空转”。针对该案系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一直未得到法院实质性审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将行政诉讼监督从诉讼“启动站”转变为诉求“调节站”,依照福建省检察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工作机制,启动化解程序,厘清争议焦点,推动破解“程序空转”困局。

(二)紧跟调查核实“路线图”,全方位夯实证据

第一,拓展视野,找准调查方向。向民政部门调取《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并通过联网查询,发现婚姻登记合照中的“莫某”,与身份证上长相出入较大,且其在广西、山西、福建等五省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同时存续。第二,跨省取证,查明事实真相。选取与被诉婚姻登记时间仅间隔2个多月的山西省某县的婚姻登记作为切入点,通过调取相关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发现两省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莫某”签名及照片高度相似。查明该女子冒用“莫某”身份在多地登记结婚以骗取彩礼的事实,该错误婚姻登记系全国联网查询信息化建设滞后及民政部门难以进行实质审查等客观条件所致。第三,借力外脑,提升监督准度。针对民政部门对错误登记行为是否有权主动撤销问题,多次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及上级主管机关、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根据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各级民政部门认为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应当自行依据法定程序纠正”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对行政行为自行纠错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应主动纠错,维护非虚假登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紧盯多元化解“实效图”,深层次化解矛盾

第一,凝聚合力,共推争议化解。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针对错误婚姻登记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依法撤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专家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经过充分探讨取得“已有证据显示存在骗婚行为,民政部门主动纠错,符合立法精神”的共识。第二,立案监督,强化能动司法。针对该案查明的骗婚事实,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促成公安机关对姚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等长效协作机制。第三,温情救助,实现立体帮扶。建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案件的司法救助机制,针对姚某家庭条件较差,生活较为困难的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决定依法给予司法救助4万元,并积极帮助解决子女落户就学问题,做好后续跟踪帮扶。

二、案件办理的启示

(一)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以实现精准监督

冒名骗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骗婚者通常下落不明,受害者对骗婚者真实情况掌握少,举证的难度很大,按照现有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也难以启动立案程序。本案中,申请人虽然历经七年的控告和诉讼,但对骗婚行为始终没有掌握充分证据。对此,检察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远赴异地调查取证,并召开公开听证会,最终查明了冒名骗婚的关键事实,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犯罪问题,为最终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提供依据。

(二)准确把握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实质正义

本案中,姚某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屡次遭拒的原因在于,现有法律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为可撤销情形,《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3条规定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但实质上,结婚自愿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冒名登记骗婚与受胁迫结婚均不具备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结婚合意要件,不能机械地认為只有后者才属于应当纠正的情形,而应根据个案特殊情况作出妥善处理。针对该法律适用争议,检察机关在明确提出法律监督意见的同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从法理情上的分析论证,统一了认识分歧,消除了行政机关的顾虑,使争议问题在情理法相统一中得到圆满解决。

(三)探索“过期之诉”法律监督以促进依法行政

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的案件,并不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合法。对于已经发现存在错误的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责任,以尽早结束行政争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诉讼等法定渠道寻求救济,但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等原因无法通过诉讼维权,而有初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案件,应当从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度,进一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自我纠错程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本案中,婚姻登记错误事实客观存在,这种结婚登记状态的存续,对当事人正常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而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丧失了胜诉权,争议问题在诉讼层面难以得到实质性解决,但如果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结果仍旧是“程序空转”。检察机关在充分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检察建议引导婚姻登记机关发挥自我纠错功能,并持续性跟踪,推动错误登记问题得到实质解决。

(四)注重从个案监督带动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

办理行政监督案件不但要注重对个案的监督,也要注意对类案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推动解决某个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由于技术手段限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冒名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在各地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争议不断,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中,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立案监督,推动问题实质解决,为解决此类问题探索了一条新路径,对类案办理起到了示范作用,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推广,已有多地检察机关借鉴该案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但婚姻登记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发挥典型个案指导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推动相关问题系统治理。建议由民政、法院、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系统性处理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推动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问题得到高效、妥善解决,促进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