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问题检视及其解决路径

2021-11-29 12:28柏嵘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5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

柏嵘

摘 要:2020年以来超期羁押人数呈现回升趋势。对H市超期羁押数据分析发现,文书送达不及时、制度执行不规范、借期羁押不易发现、监督手段刚性不足、流程制度存在弊端、疫情导致工作停滞等是导致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要有效降低乃至消除超期羁押,应针对问题背后制度层面的不足,推动顶层设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联动配合机制;加强工作研究,建立应急状态应对机制。

关键词:看守所检察 超期羁押 监督机制

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曾被列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两大“顽疾”[1]。2020年以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超期羁押呈现回升趋势。以H市为例,2020年5月初,H市检察院对全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情况进行调研摸底,联合所属县(区)检察院分级、同步开展检察监督,并对照超期羁押清单,逐案了解超期羁押原因并督促整改。虽然超期羁押回升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但其间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深入研究。

一、H市超期羁押情况分析

截至2020年6月20日,H市看守所超期羁押人数有507人。其中,延期审理未送达文书49人,判决未送达执行文书47人,上诉已移送未送达文书99人,上诉未移送未送达文书20人,宣判不知是否上诉未送达4人,退回基层法院未送达64人,中止审理未送达裁定189人,内审16人。以上超期羁押案件涉及到的办案单位包括市县(区)两级公安(21人)、两级检察院(48人)和省市县(区)三级法院 (438人)。

1.超期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审判期限的规定,需要纠正违法的超期羁押,共计15人;第二类是违反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导致超期羁押,需要发纠正意见的违规情形,共计409人;第三类是法院依据相关政策导致的超期羁押,需要提醒法院尽快审理的情形,共计16人。

2.涉及到的办案单位较为集中。其中,法院系统超期羁押共438人,占比86.39%;检察系统超期羁押48人,占比9.46%;公安系统最低,超期羁押仅21人,占比4.14%。

3.超期时间多集中在2年之内。其中公安系统超期羁押案件均未超过3个月;检察系统超期羁押案件除1件超过6个月外,其余案件均未超过3个月;法院系统案件超期羁押时间分布较广,超期时间从3个月到2年不等,个别案件超过2年。

4.超期羁押案件多为案件流程实质性未超期。公安、检察院系统超期羁押均是不及时换押或变更羁押期限、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并依法送达文书导致看守所系统显示该案超期羁押的情况,案件流程实质性未超期。而法院系统除上述情况外,还存在15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移交上诉卷宗导致超期羁押的实质性超期情形,个别案件2018年就已超期。

二、超期羁押问题之检视

(一)文书送达不够规范及时

文书送达问题一方面体现为送达不及时。案件承办人没有树立依法保护人权的意识,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忽视文书送达工作,导致案件流程实质性未超期,但看守所系统显示该案超期羁押的情形。另一方面体现为送达不规范。法院系统存在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并依法送达换押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代之以刑庭出具情况说明送达的情形。

(二)执行规定不到位

1.看守所没有及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从H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2020年仅H市女看守所发过一份名单要求H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上诉时间段超期羁押案件相关材料。

2.執行规范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制作文书,为给办案单位行方便,看守所除个别案件严格要求更换规范文书外,其他案件均予以登记,没有把好最后一关。再如对于超过提讯提解证上注明的法定羁押起止时间,办案机关要求提讯或者提解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或者提解,但实际中看守所很难做到不予提讯、提解。

3.看守所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存在案件中止审理裁定漏登和遗漏同案犯的情况,导致办案单位文书已送达却仍然显示超期羁押。

(三)借期羁押不易发现

借期羁押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经过协商,通过借用对方的办案期限,以解决本单位办案期限不足的困境,从而导致对被追诉人羁押期限的不当延长。[2]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限内得到的证据达不到批捕条件,借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继续侦查,使得本该在公安机关就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被羁押人继续被羁押。借用办案期限表面上没有对被羁押人超期羁押,但客观上导致被羁押人在该诉讼环节羁押期限的不当延长。借期羁押在人少案多、工作负荷大的基层办案机关客观存在,但不易被发现。

(四)监督手段刚性不足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超期羁押有监督职责,但未赋予具体有力的刚性措施,使得检察机关对于该项工作的监督局限于口头督促、纠正违法或发检察建议,没有处罚权,导致司法实践中监督达不到法律预设的效果。

(五)操作流程不完善

实际操作流程存在弊端,如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通常委托法院代为换押,如果法院不去换押文书,则系统显示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一审法院上诉移送后依赖二审法院换押,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维持原判退回一审法院后依赖一审法院送达执行,如果接收案件的法院没有及时送达文书,仍显示原办案单位超期羁押。另外,办案系统亟需完善。更新的检察系统延期变更羁押期限文书没有给看守所的一联;法院办案系统送达文书没有统一的标准格式制表,一般采取手工制表后导入系统审批的模式,文书未送达也无超期预警功能。

(六)法律法规不健全

部分关于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特殊案件需要经过内审,这些案件法律并未规定将其计入审理期限。法律对上诉案件维持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移送期限、延期审理、发回重审的次数均没有相关规定,案件在一、二审法院刑庭与立案庭之间流转的时间期限也无法律规定。这些审理流程及其时间期限在立法层面缺失规定导致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限不当延长。

(七)受疫情影响送达和监督不及时

据统计,2020年疫情发生后超期羁押人数快速增长,共443人。受疫情影响,法院积压了大量案件,法院内部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中止审理大部分案件,却没有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看守所一直封闭管理,在疫情发生后至2020年4月,看守所移送被告人至监狱工作停滞,导致法院部分案件因延迟执行超期羁押。检察机关无法进入看守所监督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无法及时了解超期羁押情况。

三、强化纠防超期羁押之路径

超期羁押不但侵犯人权,破坏法律尊严,还可能导致刑事错判。如个别案件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已经长时间羁押,不得不判或者本来按照罪行只能判处6个月刑罚,但已经羁押了1年,不得不按照已经羁押的时间判处刑罚。因此,强化纠防超期羁押任重道远。

(一)推动顶层设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从立法上对羁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立法应与司法实践结合,明确部分特殊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对上诉案件维持或发回重审案件的移送期限、延期审理、发回重审的次数均做出明确规定。实行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严格分离、单独计算,明确羁押期限无法定理由不得因办案期限的延长、重新计算而更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3]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对超期羁押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严格界定,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增设追责条件,同时细化追责程序,明确规定调查权、追责机构、举证责任等,强化追责机制的可操作性。

(二)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超期羁押行为的法律监督。

1.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督促办案单位同级检察院依法履行同级检察監督职责。各县(区)院驻所检察室要积极发现、主动通报,属于省级、市级办案单位超期羁押的案件,要定期抄报省院、市院;属于县级办案单位超期羁押的案件,要抄送各县级办案单位同级的检察院;属于检察机关办案超期羁押的,要一律抄送该院案管部门,由其履行监督职责。

2.及时检查监督。定期与相关办案部门联络沟通,掌握该办案部门羁押期限情况,对其实施提前预警。针对发现的流程实质性超期羁押案件,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积极跟进纠违。

3.主动与公安局监管支队对接、沟通,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各看守所依法、规范履职。

(三)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联动配合机制

超期羁押信息在公检法司等单位之间的流通不畅、共享不充分等,是导致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积极推进公、检、法刑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打破刑事执行领域信息化壁垒,将有效提高检察监督效能。

1.制定监督反馈机制。建议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对超期羁押案件管理、移送和反馈工作机制联合发文,制定监督反馈机制。各单位均可对超期羁押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及是否执行,发现超期羁押案件未按规定流转办理的,应及时报送检察院。

2.制订统一规范的文书送达实施细则。联合发布关于换押和变更羁押期限文书送达的实施细则,明确公检法等不同单位在各环节承担的职责,明确换押文书不能委托其他机关代为换押等,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接有误差、操作有延时、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3.打造刑事执行领域信息化共享数据平台。当今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司法改革也与时俱进,各项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密不可分。各单位除要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外,也应该与其他单位实现资源深度融合,推进刑事执行管理网络平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专人负责输入信息,便于日常管理、日后倒查和追责,借助科技手段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增强监督效果。

(四)加强工作研究,建立应急状态应对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给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和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我们应以此次疫情为契机,积极开展突发事件时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工作研究,转变执法理念,切实保障在押人员权益。对羁押期间法律责任等检察监督工作深入调研,建立应急状态常态化应对机制。另外,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填补应急状态下的法治真空,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新的法律秩序以克服重大公共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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