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穹洋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根据一般的法律观念,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往往止于其成年,这是因为成年之后的子女往往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 然而,在我国,高校生、大学生及以上学历的群体数量可观,他们往往多已成年,然而由于学业压力以及社会环境问题,却并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尽管大学生可以靠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勤工俭学来赚取生活费用,但往往事与愿违,不但影响了学业,甚至经验不足导致被骗的情况也会时有发生。 对于在读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已经是我国社会的一大问题。
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便有提及:“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抚助父母的义务”,虽然只规定了未成年子女,但之后的立法则扩大解释了此类规定。 在2001 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而之后的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却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议,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解释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明确规定了仅有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而在高校就读的大学生等群体则并不包括在内。[1]这导致了之后一系列的大学生诉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大多都以失败告终, 也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 尽管如此,在之后数十年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中,对于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问题便再未提及,2020 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是只字未改。
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界的态度是希望立法上能回避这一问题。既然接受高等以上的教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此一来,大多数的在读成年子女若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父母继续抚养义务的话, 便只能通过证明自己是属于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来争取。但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判断过于主观,这便导致了法院拥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如袁某诉其父抚养纠纷案中,原告要求其父承担其大学四年的学费、生活费乃至所谓安家费等一系列费用, 法院认定大学生袁某虽已成年,但根据社会就业现状,袁某无力在校期间打工兼职,故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父袁某应当给予抚养费, 最后判决其父支付其除一些不合理费用之外几乎全部的学费和生活费; 而在大学生蔡某索要抚养费纠纷案中, 蔡某同样要求支付学费和生活费,而法院判决蔡某败诉,理由却是蔡某是成年的大学生, 完全可以通过兼职打工等方式赚取这些费用,最终分文未判。[2]两个案件的案情以及发生时间都差不多, 但是最终的判决却是两种天差地别的结果, 这暴露出了我国在成年就读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法律缺陷,对于成年在读子女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 的理解不同是导致法院判决截然相反的主要原因。
首先,《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子女若是仍就读于高中及以下学历便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然而现实情况中, 也会有中老年人为适应社会继续接受教育的情况,是否这一类人也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然后由他们年迈的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吗? 立法者显然对于年龄问题欠缺考虑。
其次,从社会观念上看,尽管大多数家庭是愿意承担子女的教育和生活费用,但是仍会有个别家庭,比如离异家庭、重组家庭或者贫困家庭的抚养人,出于对经济或情感考量, 并不会承担子女或者被监护人的教育费用以及生活费用。 继续支付抚养费与否完全取决于父母等抚养人的意愿, 这会一定程度上左右成年子女自由选择教育或生活质量等问题,子女将会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其个人的发展。所以是否继续承担子女教育费用这一问题仅仅靠社会道德来规束,是远远不够的。
最后从社会层面来看, 成年在读子女中的高校就读生在我国随着教育的普及以及各校的扩招,数量越来越多,对于这类群体的利益保障不容忽视。高校的学费问题以及生活费问题都不是小数目, 不少的高校甚至还是全封闭环境, 学生们勤工俭学的机会都很少,没有经济来源;即使大多数高校的学业不是太过繁重,且允许学生们进行课后兼职,然而终究是全日制的高校,难免会影响学业。长久以来对于我国的教育问题是一个不小的障碍。
1.美国
在美国, 所有的州都确立了未成年人抚养义务的法律。联邦法院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规定了美国各州的成年年龄最低为18 岁,所以在有些州成年年龄可能会超过18。 一些州规定,子女成年之后若仍在上学或者处于疾病、残疾中,也仍然需要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相对地,若子女服兵役、被其他人收养以及孩子可以独立生活不再受监护人的照料且已结婚时,子女抚养可以在成年之前结束。[3]美国的法律没有忘记权益和义务的统一这一法律固有的核心原则,那就是若成年子女受抚养的义务被延长,父母的监护权也会被相应地延长。
2.德国
德国对于抚养义务的规定可以说是最为保障子女抚养权益的国家之一。 不同于美国的提前结束抚养义务的规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602 条第2款,即使未成年子女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也不能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在德国,很多的成年子女还在接受学校或职业培训,没有取得经济上的独立。对此法律特别规定到: 未满21 岁的成年且未婚子女,若其仍与父母共同生活且正在上学(包括接受职业培训)的,在法律上视同未成年的未婚子女(第1603 条第2 款第2 句,第1609 条第1 项),[4]即同样享有抚养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应接受与其天赋和爱好相称的职业培训或学校教育, 父母有义务在子女受教育期间负担一般抚养费(住房和食品等)和特殊培训费用。因为教育层次(例如在大学学习)或特殊情况(例如疾病)导致子女在成年之后才能毕业的,父母的教育资助义务也延续到子女成年之后。当然,德国的法律规定也不是一味地倾向于成年在读子女一方,如果子女的教育费用超出通常标准, 例如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和艺术类院校, 则父母仅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教育费用。
3.日本
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 成年的标准是20 岁,父母应履行抚养义务直至成年。 但是,如果满20 岁的子女存在特别情况, 法院仍可以作出给付抚养费的判决。 在日本法律理论上认为,对20 岁以上无收入的子女支付抚养费, 其依据为民法典上亲属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 其情形主要包括子女考入大学需要支付学费、子女因疾病住院需要支付医疗费等。父母对已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只不过是一种“生活抚助义务”,[5]并不需要满足受抚养人生活必须的费用,而只是一种相对的抚养义务, 只要保障受抚养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即可,所以无论如何,都不能认为父母应当负担其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而目前,日本各家庭法院对成年子女请求离婚后的父母支付抚养费或医疗费的案件已经达成共识,子女若无经济来源,父母仍然有义务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或住院医疗费。[6]因此,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已满20 岁以上的子女是极有可能获得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的。 这一规定非常的人性化且具有合理性, 很符合高等教育普及下的日本的国情。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 各州都根据自己州的不同文化、 种族或发达程度等情况确立了适应本州的抚养制度。在有差异的同时,各州在联邦法院的领导下又统一了一个最低的标准,既满足了国情,又保障了人权。德国的法律规定相比于其他国家,更好地保障了成年在读子女的权益。 成年后仍在就读的子女只要未脱离与父母的居住, 就可以继续享有抚养权, 这充分保障了公民在成年后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日本的立法规定了“生活抚助义务”,是对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区分, 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抚养程度的差异, 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让抚养人明确自己的责任, 从而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7]
综上可知, 要想完善我国的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新一部《婚姻法司法解释》,用于对《婚姻法》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详细的法律解释。 对于成年在读子女的规定可做如下参考:
1.对“成年在读子女”进行定义与分类
这是出台对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前提所在。 因为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普及和发展, 不仅出现了更多的教育选择,除了大学生、高校生这类广泛性的群体外, 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在读完大学后继续教育,比如硕士、博士等。继续教育似乎成为了就业、创业后的又一大选择, 能够提升自己日后在社会中的竞争力。而伴随这一情况的出现,对选择继续教育的成年在读子女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和分类便显得尤为重要。倘若法律上“一刀切”将上述类型一视同仁,显然不合情理,也违背了抚养义务的初衷。若要分开对待,则首先应进行分类,然后再分别立法。
成年在读子女中只有满足 “不能独立生活”才有继续抚养的权利,其中的“不能独立生活”应当是指“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所以对于年龄超过社会一般观念所能接受的受抚养范围,或者是本就有独立生活的收入却因为个人原因放弃独立生活的能力而选择继续教育的, 都不应属于能够获得原抚养人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此类主体若能通过法律够获得一定的抚养,无疑加重了抚养人的负担,也不符合社会观念,更是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抛开上述情形,个人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剩下的成年在读子女分为两类: 在读高校生和在读深造生。在读高校生包括大学生、专科生等类似于高中学历之后的教育或职业培训, 这类学生的年龄大致在18-23 岁左右; 在读深造生则是在读高校生在完成学业后选择继续进行全日制的教育, 这类学生的年龄大致在22-26 岁左右。即使有特殊情形,个人认为不宜超过30 岁。
2.保障在读高校生的权益
高中毕业后进入大学生活或者是继续专科等高校的教育已经是现在社会的主要选择。 这一部分在读高校生的年龄不会太大,且大多缺乏社会经验,在经济上主要依赖父母等监护人;而在学业上多是全日制,没有太多的闲暇时间进行兼职活动。 在读高校生接受的是高等教育, 可以说是国家的栋梁之才,对于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应当予以积极保障。 个人建议在立法上将“在读高校生”一律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为这类群体获得继续受抚养的权利在法律上予以支持。 这样做不仅能够积极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也符合了社会观念,以及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
3.确立相对抚养义务的概念
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成年就读子女的抚养义务问题均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规定了一个年龄段,又或者类似于日本确立了“生活抚助义务”。 随着我国教育观念的普及, 越来越多的在读高校生会选择在完成学业之后继续教育, 因为尽管他们的年龄已经过大,社会实践能力已经较为丰富,且在校深造生的学校往往会有优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但毕竟是全日制教育,他们依旧会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 因此,有人建议将21 岁作为一个年龄段,其中18-21 周岁的成年就读子女仍可享有抚养权利。还有人建议将“在校就读”规定为在校就读全日制高校,直到取得学历或辍学、被开除为止。[8]为了保障他们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但同时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也为了兼顾到父母等抚养人的负担、 社会观念等问题, 个人认为可以在第二种观点之上可以学习日本的做法,在法律上引入一种“相对抚养义务”的概念,专门适用于这类在读高校生在完成学业后选择继续教育的“在读深造生”。
“相对抚养义务”是指相比于抚养义务而言,程度更轻的一种抚养义务, 类似于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此时,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可以通过近支付全部或部分的学费、 生活费的方式便视为完成了义务。不同于抚养义务,相对抚养义务只需要能够保障这类群体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首先,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不一,各个地方的社会情况也不同,所以在确定抚养费支付、抚养的履行方式等具体的问题上,各省市可以根据当地的物价、社会就业情况等一系列因素, 确定更符合自己省市的成年就读子女的抚养义务标准, 包括抚养费用的具体区间, 或者是其他抚养义务的履行程度等。 其次, 考虑到成年在读子女相比较于父母等抚养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更偏向于保障他们的利益,在立法所允许的裁量范围内放宽标准,为在校就读子女的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提供司法上的保障。[9]最后,为了使双方能更好、更和谐地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尽量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于那些根据法律也无法判决继续享有抚养权利的案件,为了尽量保障公民继续教育的权利, 法院可以主动寻求和解或调解的渠道, 使得双方能够在抚养问题上达成一致。在执行判决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及时执行,使成年在读子女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