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应福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710119)
目前学界对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婚姻的研究成果较少,主要围绕传统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婚姻制度的变迁展开。例如,李斌等对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婚姻中的“转娘头”转变为“庚帖为凭”的研究认为,改土归流后,王朝势力逐渐渗入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促进了地方社会结构的变化,推动了当地婚姻习俗的变革[1];刘彦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对瑶白苗寨自清康熙年间以来一系列以婚姻为中心的习俗和制度变革进行探究,从区域史的视角对瑶白苗寨的“破姓开亲”“定俗垂后”进行了深入探究[2];吴才茂从苗族婚姻的“转娘头”转变为“庚帖为凭”审视清水江流域婚姻制度的嬗变[3],认为清王朝对苗疆推行“礼治”,清水江流域苗族的婚姻缔结和婚姻变故都遵循儒家“礼”制度的安排,国家权力通过干预婚姻生活而全面进入苗疆基层社会[4]。本文以贵州锦屏县、天柱县婚姻契约文书、碑刻为基础材料,试图对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婚姻与财礼流动进行初步探究。
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的锦屏县、天柱县属于苗族、侗族聚居区,其婚姻礼俗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在苗族、侗族婚姻缔结的程序中,财礼交付是较为重要的环节。一般情况下,男方家聘请媒人至女方家说媒,议定财礼的具体数目,待男方家将财礼交付女方家后,双方择良辰吉日迎娶过门。例如,一份订立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八月十六日的“领婚契”,订立的双方为吴氏和杨氏,主婚人吴世冲,媒人为杨送墣,代笔人为杨立呈。契文如下:
立领婚字人王家榜吴姓贤惠之妻为天择,今因放与亮寨司龙世民为妻,名下承当龙氏叁拾贰岁配合为婚,不得反悔。今王家榜吴姓先人主婚,今有媒证言定,婚领沙洋壹佰元整,吴姓亲手领足,不得异言。如有不清,由吴姓承担。[5(]324)
锦屏县亮寨司龙氏凭媒说娶王家榜吴氏为妻,双方议定龙氏须交付财礼银洋一百元,方能迎娶过门。双方在主婚人、媒人等的见证下,先订立“领婚契”,以此作为男女双方婚聘的凭证。由此可见,财礼交付是作为传统世俗婚姻缔结的充分条件。
清水江流域的初婚,男女双方较少以订立契约的方式缔结婚姻,但如婚配双方年纪尚幼,一般需要订立婚聘契约。黄正建认为,初婚婚书一般不会写成契约,但如果是异地婚聘,双方对另一方情况了解不够,就特别注重凭媒订约,以降低风险,或者婚配当事人尚年幼,也有可能把婚书写成契约[6(]342)。本案中,龙氏和吴氏可能认为未来的婚姻生活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凭媒订约。一般情况下,清至民国清水江下游苗族、侗族缔结婚姻,男方家须交付财礼与女方家后才能谈婚论嫁,并有一套约定俗成的程序:凭媒说娶、议定财礼、交付财礼、迎娶过门。
财礼交付是苗族、侗族婚姻缔结成败的关键,而在“买休卖休”的过程中,财礼交付也决定了婚姻交易的成败。“买休卖休”俗称“嫁卖生妻”,指在没有正式履行离异手续的情况下,用钱财买求本夫,使其将妻嫁卖给别人做妻妾的行为。退回母家收领谓之出妻,凭媒得受财礼谓之嫁卖,情事迥别,不容牵混[7(]486)。“买休卖休”于元以后开始盛行,因其败伦伤化,历代法律都予以禁止[8(]1192)。《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的犯奸条款中明文禁止“买休卖休”,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9(]955)。民国三年(1914年)十二月十四日民国政府公布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对强卖妻女和被扶助养育保护之人分别处罚[10(]887)。虽元至民国时期的法律都对“买休卖休”行为予以禁止,但民间仍将其视为一种乡规俗例而屡禁不止。清至民国清水江下游苗族、侗族婚姻中也存在“买休卖休”的婚姻交易行为,交易双方以财礼价格作为基础,并订立契约,明晰权责。例如订立于宣统元年(1909年)五月初二日的一份“卖休契”,订立的双方均为王氏,凭中为乡团王永文等,代笔人为王元魁。契文如下:
具休妻字人魁胆寨王有清,先年求婚于本寨王宏发之女为室,将男女二命星士推阅,奈六命不合,冲克太甚。延思许久不行聘仪,男女成室偕老百年,命既冲克,莫若早休别寻佳偶。计议已决,只得约房族凭团等向娘家谛议退婚。幸得娘家应允,乃系二比情甘意愿,并非压逼等情。休妻之事,已传通地闻知近,有小江甕寨龙炳宗,一闻休事果实,凭团等娶此女为室,议定财礼新宝银七十两一钱八分整。其财礼与娘家均分,二比自甘领足,当请父王元魁写休书卖字一纸,交与甕寨龙炳宗成室执照。[11(]353)
锦屏县魁胆寨王有清先年聘婚于本寨王宏发之女,后因王有清认为双方“六命不合”,担心两人成婚后家庭生活会遭遇诸多不幸,因此一直未将王宏发之女迎娶过门,并聘请乡族和地方首领作中间人与王宏发谛议退婚。经中间人的劝改,最终得到王宏发应允后,王有清与王宏发之女解除婚约。其后,甕寨龙炳宗聘请地方首领、亲族等为媒人说亲,双方约定交付财礼银七十两一钱八分。龙炳宗交付财礼与王有清后,择良辰吉日上门迎娶王宏发之女为妻。由此可知,虽王有清与王宏发之女的订婚合约已解除,但仍对这桩婚姻享有话语权,可将未过门之妻嫁卖。
值得注意的是,龙氏所缴纳的财礼并未由王有清独占,而是与王宏发均分。那么,王有清为什么会将一半财礼给未婚妻的娘家呢?可能是先年王有清聘婚时,所交付的财礼仅为龙氏所交付财礼的一半或更少,也可能是王有清未迎娶其女过门就“休妻”,作为理亏的一方,不能享有“卖休”的全部权利,需将财礼的半数给女方家作为一种补偿。滋贺秀三认为,甄别买卖婚的身价银与正常婚姻秩序下的财礼银的关键在于,聘财一旦由男方家支付,不久就会变成新娘的随嫁财产又回到男方家来[12(]523)。
“买休卖休”与“和娶”不同。“和娶”指一个男子向另一个男子“买休”他的婚姻,需经妇人同意,而不是仅一个男子同意,妇人便要与另一个男子结合[13(]137)。清代至民国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婚姻中的男方因“六命不合”或家庭贫困等因素而选择将妻子嫁卖,妇女对再婚几乎无任何选择权,而“和娶”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可享有再婚的自主选择权。
赵娓妮认为,传统社会民间因贫“卖休”是“买休卖休”的常见情形,“背夫而逃”致改嫁,事实上成为“买休卖休”的一种特殊形式。“买休卖休”在民间有一套程序,通常包括:凭媒说娶、议定财礼、立出文约、过交财礼、接娶过门[14(]64~112)。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因贫困或夫妻“六命不合”是“买休卖休”最为常见的原因,其“买卖”程序与传统社会所沿用的程序几乎相同。
男女双方成婚后,因各种因素可能会发生变故,主要类型有“退婚”“再醮”两种,都与财礼回流密切相关。“退婚”亦称“退亲”,指男女两家订婚后,因悔婚或其他原因,一方主动提出中止婚约,经双方同意,履行手续后解除婚约关系。手续一般是男女出具退婚文约,男方退还女子庚帖,女方退还男方聘金或礼物。通常意义上的“退婚”属婚前行为,不同于离婚[15(]281),而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的“退婚”并非婚前行为,而是成婚后,双方因生活观念、性格差异等因素,产生难以调和的家庭矛盾,男方主动提出中止婚约。经双方同意,女方娘家回退财礼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宣告解除,这种行为类似于离婚。例如,一份订立于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二十日的“退婚契”,订立的双方均为王氏,凭中为王秀荣等,代笔人为龙求旺。
随着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发展,测绘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化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完善标准化管理和服务体系”中提出“建立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内容以及各级标准相关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获取和在线管理,提升标准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水平。”[1]
立退婚字人魁胆寨王延光,先年凭媒求至王引益家名焕贵柳与配王延光为妻,至今六命不合,前缘不修,日夕将闹,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因所以嫌弃,故此转请地方乡团龙武畧、王秀荣等悔退王氏贵柳归与娘家,转退财礼银二十四两整,此女任从娘家四门开亲,凭其两团等地方经我亲夫自愿中证,并无强压。以后二比不得籍妻翻悔行事争端,倘有父子人等人,若有籍妻翻磕诈,俱在夫家嫌妻退之人一面承当,不干嫁家之事。日后不异言,我亲夫自愿立有退婚字约一纸,永远杜后为据。[16(]382)
锦屏县魁胆寨王延光先年凭媒迎娶某寨王贵柳为妻,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延光认为两人“六命不合”,聘请地方乡团龙氏、王氏等作为中间人,将妻子退回娘家。双方约定王贵柳娘家回退财礼二十四两银,之后王贵柳才可由娘家再次择配。也就是说,王贵柳娘家将财礼回退给王延光后,实现了财礼的回流,双方的婚约随之解除。
“退婚”与“卖休”不同,“卖休”属于一种以财礼价格为基础的婚姻交易行为,女子类似一种交易物,由男方作主将其嫁卖;“退婚”不属于婚姻交易行为,而是女方娘家将财礼回退男方家后,双方解除婚姻合约,男方无权干涉女方再婚。清代四川巴县的“退婚”现象中,还存在丈夫以“退婚”的名义与妻子订立“退婚契”,实际将妻子嫁卖收取财礼的情形[17],清代清水江流域的“退婚”现象中暂未发现此类情形。
男女双方成婚后,如丈夫死亡或失踪,妻子可“再醮”“。再醮”一般由男方亲属择配,以实现财礼回流。例如,一份订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二十九日的“主婚书”,订立双方为姚氏和杨氏。
立主婚书字人黄花寨姚燕谋,情因姚景来先年凭媒求娶章寨石玉之女名唤起秀过门为妻数载,家下贫寒,今年正月亡故,自接归奈难逃度日。所生一男,又生一女,抛下母女于斯,今我亲自接归。奈一因丢一子归宗,母女无依归,妤妇身无靠,自愿另行再醮。央媒上门作成甘洞留平寨杨炳求承娶为妾,并小女秀花抚养三年引转开亲姚姓,不得异论,凭媒议定价钱三十六千文整,所有房族亲戚画字包在内,其彩礼钱姚燕谋一概领清,并无少欠分文。石氏过门,杨氏永配偕老,麟趾呈祥,我房族人等不得籍此妇滋事。倘有议论,有我上前一面承当,不关杨姓之事。恐口无凭,立有婚书为据。[18(]182)
天柱县黄花寨姚景来先年与章寨石起秀成婚数载后,丈夫姚景来亡故,留下妻子和一对儿女。其子被亲属姚燕谋收养,母女二人则无任何依靠。石氏为摆脱目前的窘迫现状,自愿“再醮”。天柱县留平寨杨氏闻讯后,凭媒说娶为妾,双方议定财礼制钱三十六千文,杨氏交付财礼后,再择良辰吉日迎娶过门。本案中,姚景来亡故后,石氏娘家并未回退财礼,将女儿接回,再为其择配,而是由姚氏亲属征得石氏同意后将其移嫁,以再嫁杨氏的财礼作为补偿,实现财礼的回流。由此可知,清水江流域的孀妇“再醮”一般不由娘家做主,而是由夫家做主,暂未发现夫家和娘家抢夺强嫁孀妇的现象。清代法律规定,“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抢夺,杖八十。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远亲属强抢者,罪亦如之。其孀妇自愿守志,母家、夫家抢夺强嫁以致被污者,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杖八十”[19(]219)。清代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娘家、夫家抢夺强嫁孀妇,主要是为了保护孀妇的婚姻自主权。
女方“再醮”一般没有嫁妆。正如黄宗智所言,寡妇如果再婚就意味着放弃了对第一个丈夫家的财产要求,像她代表其未成年儿子的监护权一样,甚至她的嫁妆也只有她不改嫁才保留为她的财产,一个改嫁的寡妇丧失了其结婚时带来的嫁妆的所有权利[13(]136)。一般情况下,如果男方选择“退婚”,女方娘家须将财礼如数回退男方后,双方才正式解除婚约,女方娘家所回退的财礼类似于“赎身费”。女方“再醮”一般由前夫家在遵循女方意愿的情况下将其移嫁,但女方不能携带嫁妆出嫁,后夫家的财礼全部归前夫家所有。
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男女双方因婚姻发生变故而引发矛盾纠纷时,一般会选择较为便捷和实惠的民间调解方式。例如,一份订立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九月二十六日的“离异调解契”,订立的双方均为龙氏。
龙氏宗祠,乙亥九月二十六日为龙登然、爱音因同姓结婚,双方到祠请求离异解决事件,到场解决族人等:世喜、秀三、绍义、树屏、现甲等解决。维持原案根据前次调解,经众劝导饬令,连楷补龙登然酒水洋六十四元,当场离异,双方认可。爱因口供不嫌具穷困,又不嫌貌丑,只因龙与龙不能成婚,故请离异等云,登然口供说是爱音嫌其相貌丑陋等云。经众人判决,维持原案经众人劝导,令饬龙连楷补龙登然当年成婚娶费用,以及行茶过礼酒水等费耗大洋六十四元整。自干清楚了息,以后不能翻悔,当众签押为凭。[20(]41)
根据当地民间风俗,同一宗族内的男女不能成婚,否则被视作有悖伦理道德。天柱县优洞村龙登然先年凭媒迎娶同村龙爱音为妻,始终未能得到族人的认可,龙氏族人强烈要求二人解除婚约。但两人婚后感情较好,不愿解除婚约,与族人产生矛盾。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九月,族人首领召集族人齐聚宗祠,调解这一矛盾。经“理讲”①“理讲”指地方精英即寨老、族群头首及德高望重者等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所争议的事宜,依情理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判定是非并监督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族人以龙登然嫌弃龙爱音貌丑、“六命不合”等为由,判定二人解除婚约,龙爱音娘家需回退财礼银洋六十四元。本案中,龙登然、龙爱音与族人之间的矛盾,众人以龙氏宗祠为调解场域进行调解,族人除了利用民间“习惯法”处理外,还引入经济手段即财礼流动规则予以化解。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因婚姻变故而引发矛盾纠纷,经民间调解无效后才会选择“鸣官”。传统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打官司被视为一种颜面无光之事。在乡村里碰到矛盾,最看重的是调解,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21(]54~58)。清代实行改土归流后,清水江流域被纳入国家统治范围,民间秩序的维护逐渐统一,当苗族、侗族男女双方因婚姻变故而引发纠纷时,“鸣官”成为他们的又一选择。例如,女子不愿“转娘头”①“转娘头”或“还娘头”,又称姑舅表婚,贵州少数民族婚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特定婚配形式,就是姑家的女儿一定要优先嫁给舅家的儿子,舅家对外甥女的婚姻有优先权。除非舅家明确表示不愿迎娶,姑家的女儿才能许配他人。参见吴大华:《黔法探源》,贵州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30页。成婚,与其他男子私奔,舅父家往往会因姑妈家不履行约定而双方引发纠纷。通常,双方先请中间人进行“理讲”,并利用民间“习惯法”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舅父家可能会将姑妈家诉至官府。光绪年间竖立于锦屏县彦洞寨的一块婚俗改革碑有如下记载:
惟总甲等寨之风,周礼不成,六仪未备,年岁不对,或大十岁二十余岁不等,舅父估要女“转娘头”。若女(有)不喜之心,不由媒说,随同后(男)生私走,或去日久未回。舅父要女匹配,或括(索)数十余金,或以拐案呈控,或将屋宇拆毁。……为此示,仰该寨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仰即遵照此次批示,凡有所谓“舅公礼”者,必须分别上、中、下三等,只难自三两起至五两为止,不得再行勒索多金。至于姑舅开亲,现虽在所不禁,然亦须年岁相当、两家愿意,方准婚配,不得再行仍前估娶。[22(]42)
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婚姻中的“转娘头”现象是一种限制性婚姻陋俗,很容易引发纠纷。如姑妈家之女不愿“转娘头”,舅父家就会以不履行婚约为由,要求姑妈家赔偿“舅公礼”数两银,双方因此引发矛盾。经民间调解无效后,舅父家将姑妈家诉至官府,经官府裁断后,姑妈家须按规定补偿舅父家财礼,双方的纠纷才予以解决。因此,“舅公礼”也可看作是姑妈家对舅父家的财礼补偿。官府为防止民间因“转娘头”婚俗引发矛盾,立文告碑限定“舅公礼”的具体数额。
其实,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转娘头”婚俗在嘉庆年间就已被官府所禁止,据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十月竖立于清江厅小广寨的一块永定风规碑所载:“嗣后男女婚娶,遵照定例,必由两家情愿,请凭媒妁,发庚过聘。不得效法苗俗,唱歌聚会,并舅家强娶,需索舅公礼娘头钱及强娶滋事。如违,重咎不贷。”[22(]21)为避免因“转娘头”婚俗引发矛盾纠纷,进一步规范民间婚姻秩序,当地官府开始对该婚俗进行改革,规定民间男女婚娶必须两相情愿,以媒人庚帖为凭,言定财礼等,再迎娶过门。此后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转娘头”婚俗逐渐向“庚帖为凭”转变。
男女双方因婚姻变故引发矛盾纠纷,除选择民间“习惯法”和国家正式制度解决外,还可选择另外一种解决机制,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例如,一份订立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拨限钱契”,订立的双方为龙氏与吴氏、杨氏等,凭中为杨天培。契约云:
立拨限钱字人地壤龙嗣学、兴葵、兴爵父子等,为因家运不顾,今见媳潘、杨二姓之女被人拐逃,无处寻找。今潘、杨二姓娘室争控司主案下,承亲友不忍坐视,于中相劝,我父子自知情理,我自愿请中和息娘室钱交九十八千文整。[5(]201)
锦屏县地壤寨龙兴葵、龙兴爵之妻潘氏、杨氏先年被他人拐卖,无处可寻,潘氏、杨氏娘家认为是龙嗣学父子暗自将女儿嫁卖,便将其诉至官府。地方官员传令双方至官府进行审查,但暂未堂审断案。亲友碍于人情之缘故,以中间人的身份利用民间“习惯法”和财礼流动规则进行调解,最终以龙嗣学父子补偿潘氏、杨氏娘家财礼制钱九十八千文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调解是介于官府审判与民间调解之间的一种形式。控诉者呈递告状,但在庭审之前问题就得以解决,在此中间阶段,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产生对话,形成一个半官半民的纠纷处理地带,这可称为“第三领域纠纷处理制度”[23(]87)。同一村寨的亲邻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解后,拟定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在官府未堂审断案之前,中间人在调解过程中所遵循的“习惯法”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判明是非。“第三领域纠纷处理制度”不同于正式司法和法庭审判,没有官员的意见,完全由亲邻调解,虽然也考虑到法律条文,但总以妥协互让的办法息事宁人。官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与刑事案件一样,首先受成文法律的约束,而亲邻利用非正式制度进行调解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只有在“第三领域”,正式和非正式的纠纷处理制度才能在平等的关系下相互作用[23(]107~108)。
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的苗族、侗族的婚姻缔结和婚姻变故,在世俗礼法的框架内与财礼流动密切相关。清政府对贵州实行改土归流后,汉族纷纷移民至清水江流域。雍正年间,清政府对清水江流域的丹江、台拱、清江厅和凯里县实行屯军和屯田,汉族移民约4.3万人,其中包括部分客家人。至道光年间,黎平府、镇远府的客家移民5万有余[24(]154、164)。汉族移民至清水江流域后,促进了这一区域土地、林木开发,形成了多民族混杂居住的格局。汉族移民至清水江流域后,苗族、侗族的婚姻习俗受到汉族特别是客家婚姻礼的影响。清代客家婚姻礼是客家人继承上古时代中原婚姻礼俗,沿用并逐步完善而成的一套固定且繁杂的礼仪,是一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盲婚制度,总称“三书六礼”——三书即聘书、礼书和迎书,六礼即纳采、行庚、行聘、过小酒、请期、娶归[25(]56)。清代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婚俗与客家婚姻礼存在相似之处,这应与混杂居住后的习俗影响相关。
改土归流后,清水江流域逐渐纳入国家统治,由“化外”转为“化内”,逐渐步入法制社会。苗族、侗族婚姻也被纳入国家礼法框架内,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苗族、侗族婚姻变故类型之“买休卖休”是一种女方在婚姻交易过程中无任何话语权的婚姻陋习,虽被律例禁止,但在民间仍然存在。苗族、侗族婚姻变故类型之“退婚”“再醮”,在前夫家实现财礼回流后,女方才享有一定的再婚话语权。当男女双方因婚姻变故而引发矛盾纠纷时,一般先选择“鸣贤”,再选择“鸣官”,官府利用正式制度进行处理。另外,还可以选择“第三领域纠纷处理”。婚姻变故纠纷解决的三种调解制度中都引入了财礼流动规则,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维护了苗族、侗族传统婚姻秩序。
总之,清至民国的国家礼法、汉族婚姻礼俗对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婚姻习俗产生了深刻而长远的影响。在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传统婚姻关系中,女方处于弱势地位,从男女双方婚姻缔结、婚姻变故的环节可知,女方几乎无话语权,无法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婚姻权利。当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双方因财礼流动引发矛盾纠纷时,民间会以“习惯法”等非制度化的方式积极调解,地方官员会以制度化的方式化解纠纷,推动传统世俗婚姻变革,从而促进地区社会秩序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