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博,孟子勋
(1.云南大学 文学院,云南 昆明650091;2.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 人文社科部,云南 昆明650106;3.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
宋代曾发生割牛舌案:某人牛之舌被割,向官员报案,官员命该人杀牛,不久有人向官员告发某人私杀耕牛,经审问,告发者即割牛舌之人。原来,官员用“钩慝”之术,“盖以揣知非仇不尔,故用此谲,使复出告也”[1(]339)。这是一桩古代官员以智慧断案的典型案例,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而据文献记载,叶宾、包拯、穆衍、韩跂、张咏、钱龢六位宋代官员皆审理过类似案件。究竟孰真孰假,遂成疑案。对这一问题,学界已有所关注,有学者认为案件的相似纯属巧合,或穆衍学包公断案[2];有学者指出叶宾断割牛舌案为真,包拯、穆衍是附会[3];亦有学者从法律依据和历史记载分析,叶宾、包拯、穆衍应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审理过类似案件,基本上排除张咏审理牛舌案的真实性[4]。总之,前人研究多集中于案件的真伪,而很少从整体上对案件的发展予以梳理。本文即以厘清割牛舌案流变为基础,进而探寻疑案背后的原因。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以农业为立国之本,养牛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历朝皆有劝农爱牛,禁止盗牛、私杀耕牛等政策和律例。汉桓宽《盐铁论·刑德》言商鞅严刑峻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5(]1067),“加”即“枷”,盗牛者要处以“枷刑”。汉时亦有严禁私杀耕牛的记载,高诱注《淮南子》卷一六《说山训》曰:“王法禁杀牛,民犯禁杀之者诛”[6(]541)。《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矫传》载,曲周民父病,以牛祷,被判弃市(死罪)[7(]643)。《晋书》卷七八《张茂传》言:“杀牛有禁,买者不得辄杀。”[8(]2064)可见,魏晋时期仍禁止私杀耕牛。隋唐五代时期,牛耕更为普及,对于耕牛的保护愈发完善。《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律》载,“诸故杀官私牛马者,徒一年半”,“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诸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若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物主“若杀牛马,杖九十”。同书卷一九《盗贼律》载,“诸盗官私牛马而杀者,徒二年半”[9(]282,283,356)。两宋时期经济规模普遍以五十亩地、一头牛为主,南方尤为明显[10],耕牛的使用更为广泛。宋朝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对耕牛保护也更加严格,对盗杀牛或伤牛至死的行为处罚极其严厉。《宋刑统》卷一五《厩库律》载,故杀官私马牛者,决脊杖二十,随处配役一年,杀自己马牛者,决脊杖十七。同书卷一九《盗贼律》载,盗杀马牛者,主犯处死,从犯减一等;盗割牛鼻、斫牛脚者,主犯处死,从犯减一等,若牛疮合可用,并减一等,但若盗割、盗斫至三头牛者,疮合亦处主犯死刑,从犯减一等[11(]238,299)。其他如《宋会要》《庆元条法事类》《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典籍中皆载大量禁私杀耕牛的法令。此外,宋代法律许人告捉给赏,大观四年(1110年)颁布“(告)获杀牛赏依元丰(1078~1085年)格”;绍兴元年(1131年),针对越州内外杀牛降诏,赏告者钱一百贯。四年后重申:“告获杀官、私牛及私自杀者,每头赏钱三百贯”[12(]8311,8339);庆历年间(1195~1201年)“诸色人告获官、私牛及私自杀者,每头五十贯,三百贯止”[13(]469)。金钱的诱惑刺激了宋代民众举报杀牛的积极性,割牛舌案正是在以上历史背景中产生的。
叶宾(?~1045年),泉州游仙人。宋蔡襄为其所撰墓志铭《尚书都官员外郎致仕叶府君墓志铭》较早记录了宋代割牛舌案始末:“南安盗截牛舌,其主以闻。府君(叶宾)阳为叱去,阴令屠之,即有告其自杀牛者。府君谓告者曰:‘截牛舌盗,汝也。’讯之,伏其罪。”[14(]755)据蔡襄所记,叶宾于景德二年(1005年)中进士,任泉州南安知县时审理割牛舌案,七十致仕,庆历五年(1045年)终。据欧明俊等考证,蔡襄于庆历七年创作该墓志[14(]756)。之后,宋李俊甫《莆阳比事》卷六、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三〇皆据蔡襄所记收录此事。宋黄岩孙《仙溪志》卷四亦载叶宾于景德三年(1006年)登进士第,后知南安县断割牛舌案[15(]8324)。此说与蔡襄所记稍有出入,似亦说明该记录未受蔡襄所记之影响。又据民国时期所修《南安县志》卷一九《职官志一·知县》载,叶宾于天圣(1023~1032年)年间任南安知县[16(]85)。故其所断割牛舌案时间当在1023~1032年之间。
包拯(999~1062年),北宋名臣。据1973年出土的包拯墓志,吴奎为其所撰《孝肃包公墓志铭》已载包拯知扬州天长县时曾断割牛舌案。但因墓碑年代久远,很多字迹模糊不清,仅“割牛舌……盗即款伏”[17(]159)几字可以辨识。之后,旧题北宋曾巩《隆平集》卷一一较为完整地记录了包拯断割牛舌案:“(包拯)知扬州天长县。有诉盗牛舌者,拯曰:‘第杀而鬻之。’俄有告私屠牛。拯曰:‘已割其舌矣,非私杀也。’盗色变,遂引伏。”[18(]332)包拯门人张田所编《包拯集》抄附宋人所修《国史本传》[19(]139)亦载此事,内容大致相同。之后,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王称《东都事略》等史书,《锦绣万花谷》《古今合璧事类备要》等类书,乃至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等传记类书籍、郑克《折狱龟鉴》等法律类书籍及《舆地纪胜》等地理类书籍皆有记录,内容与《隆平集》所记几乎一致。元人所修《宋史》卷三一六《包拯传》中亦载此事。据孔繁敏考证,景祐四年(1037年),包拯出仕扬州天长县,查割牛舌案。嘉祐七年(1062年)病逝,次年由女婿护丧归,葬于合肥县公城乡公城里[20(]12~14,110~111),吴奎受包夫人之托,为包拯撰写墓志铭。
穆衍,北宋人,据杨高凡考证,穆衍当生于景祐元年(1034年),卒于绍圣二年(1096年)[4]。《宋史》卷三三二《穆衍传》载其任华池令时曾断割牛舌案:“民牛为仇家断舌而不知何人,讼于县,衍命杀之。明日,仇以私杀告,衍曰:‘断牛舌者乃汝耶?’讯之具服。”[21(]10691)穆衍断割牛舌案鲜见于宋代典籍,元人所修《宋史》乃较早之记录。之后,明余懋学《仁狱类编》卷一五、清胡文炳《折狱龟鉴补》卷四皆载此事,内容与《宋史》所记几近相同。又据杨高凡考证,穆衍于治平元年到三年(1064~1066年)任华池县令,断割牛舌案当在此时间段之内[4]。
韩跂,字至之,北宋人。宋赵鼎臣曾为其撰墓志铭《韩至之墓志铭》载其曾断割牛舌案:“汤阴田舍翁亡其耕牛之舌,来诉(韩)至之。至之谢曰:‘牛不可活矣,恣烹之。’俄有告翁屠牛者。亟执之,曰:‘若盗牛舌,奈何又以是诬翁盗。’立服。”[22(]卷18)据赵鼎臣所记,韩跂曾任嘉兴主簿,汤阴、巨鹿尉、鼓城、藁城襄邑县通判等,官至朝请大夫,年六十四,卒于政和五年(1115年),葬于宣和元年(1119年)。赵鼎臣受韩跂子之托,为其撰写墓志铭,成文时间当在1115~1119年之间。据享年逆推之,韩跂应生于皇祐三年(1051年)。韩跂所断割牛舌案当在其出任汤阴尉时,按《金石萃编》卷一三四收录元祐二年(1087年)所立碑石《重修北岳庙记》载,韩跂于元丰六年(1084年)知藁城县[23(]卷134)。故韩跂断割牛舌案当发生于1051~1084年之间。考历代典籍,除赵鼎臣载韩跂断割牛舌案之外,该案鲜见于其他文献。
如上所述,宋及之后史料价值较大的文献中先后记录多起割牛舌案。那么,北宋历史上是否真实发生过割牛舌案?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一是考察两宋历史,耕牛的使用较为普遍,政府严禁私杀耕牛,尤其对盗杀、伤害耕牛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且设立告赏政策,给予举报者实际好处。如此种种,极可能催生割牛舌案的发生。二是从以往的研究来看,几乎所有的研究者皆认可北宋确实发生过类似案件。以此为前提,割牛舌案究竟由谁所断?从可信度来看,包拯断割牛舌案最为真实。不仅有出土墓碑予以佐证(即使具体细节已难辨识,但明确记载包拯曾断割牛舌案),且宋代各种史料价值较大的典籍,如史书、传记等皆有类似记载,经得起推敲。其次,叶宾、韩跂所断割牛舌案也较为可信。一般而言,墓志铭所记之事真实性较大,撰写者大都为逝者之亲朋好友,虽间有溢美之词,但编造未曾发生之事的可能性较小。第三,穆衍断割牛舌案亦有一定的可信度。该内容见于元人所修史书中,而且穆衍并不算有名气的人,编撰或附会其断割牛舌案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在有直接证据证明穆衍未曾断割牛舌案之前,我们更相信史书所记。
故据史料所记,北宋历史上,叶宾、包拯、穆衍、韩跂极可能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先后审理过类似的割牛舌案,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领土幅员广大,包、穆所分别审理的案件,为什么要强求划一、非此即彼呢?”[24]此外,明时亦发生过一件类似的割牛舌案,据焦竑《国朝献徵录》卷八三收录黄佐所撰《休宁令周德成墓志铭》载,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周德成任休宁知县,审理割牛舌案[25(]451)。此亦说明,宋之后仍有类似案件发生,官员可能相互借鉴断案手法,审理类似案件。
众所周知,传说与历史关系紧密,很多传说中的人物或事件来源于真实的历史。万建中指出,“传说的创作是以特定的历史事件、特定的历史人物或特定的地方事物为依据”[26]。程蔷也认为,“把历史加以传奇化,这是传说的重要来源之一”[27]。割牛舌案案情诡异,凶手选择割牛舌而非直接杀牛,官员采用“引蛇出洞”的非常规办案手法,展现出冷静的智慧。中国古代民众普遍存在清官崇拜,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割牛舌案成为绝好的传说素材。关于割牛舌案的传说,宋朝已见诸记载,明清时期进一步文学化,直至现当代仍有口头传播。
北宋历史上多次发生割牛舌案,其时稗官野史、笔记小说等文献中便有相关内容。宋曾慥《类说》卷四五引无名氏《圣宋掇遗》“割牛舌”较早记录张咏断割牛舌案:
张咏知永兴,有父老诉牛舌为人所割。咏曰:“尔为邻居,谁是最隙?”曰:“有甲氏尝贷粟于某,不遂,怨之深者。”咏遣去云:“至家径解其牛贷之。”父老如教。翌日有人诉擅屠牛。咏叱曰“:尔割某民牛舌,以偿贷粟之怨。而反致讼耶?”其人伏罪。[28(]1379)
宋王君玉《国老谈苑》卷二,宋谢维、虞载《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外集卷二六皆载此事,内容类同。我们认为,张咏断割牛舌案为传说,而非真实历史事件。一是未见正史记载,如《宋史》卷二九三《张咏传》载张咏曾知永兴府,但未载此事。二是据《折狱龟鉴》所记,宋时坊间已流传关于张咏断案的小说,如张咏镇蜀时审理“哭夫不哀案”“二母争子案”[1(]259~260,313)(郑克亦怀疑此案的真实性)。又据宋刘斧《青琐高议》卷一《张乖崖明断分财》载张咏知杭州时审理“兄弟分家案”[29(]8~9)。以上三事属于典型的民间故事类型①参见顾希佳对“926Q1听哭声断案”“926巧断争儿”“巧断分家案”的相关分析。顾希佳.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162,170~172。,说明宋时可能存在民众附会张咏之事。
《折狱龟鉴》卷七《包拯》附钱龢之事亦载类似案件:
按近时小说载朝散大夫钱和(龢)一事云:和尝知秀州嘉兴县,有村民告牛为盗所杀,和令亟归,勿言告官,但召同村解之,遍以肉馈知识,或有怨即倍与。民如其言。明日有持肉告民私杀牛者,和即收讯,果其所杀。[1(]339)
钱龢所断盗杀牛案,除未有割牛舌之情节,其他均与割牛舌案极为相似。考察宋时文献,目前仅见于此,钱龢生平事迹亦少见记载。按郑克所言,该事见载于宋时小说,而稗官野史及笔记小说往往较多记载历史传说,且《折狱龟鉴》约成书、刊印于南宋初年,所记录盗杀牛案的时间较晚。故据此推测,钱龢之事可能为宋人改编而成。
明代公案小说《百家公案》第九十一回《卜安割牛舌之异》据包拯断割牛舌案改编而成。包拯守开封府时,刘全之牛被人割舌,遂写状上告。包拯赠刘全五百贯钱,令其归家杀牛,并将肉卖给四邻,以肉钱凑买耕牛。刘全走后,包拯张挂榜文,奖告发私杀耕牛者三百贯。包拯夜梦一巡官带一女子乘鞍,手持一刀,有千个口,道是丑生人。次早升堂,值东邻卜安状告刘全私杀耕牛。包拯猛然醒悟,昨夜之梦正与此事相合。巡官想是“卜”字,女子卜,乃安字,千个口为舌字,丑为牛也。包拯猜测卜安与刘全有仇,割牛舌者必是此人。讯之果然,包拯遂将卜安常枷号令一个月[30(]477~479)。之后,《包公案》卷五《割牛舌》亦载此事,内容与《百家公案》所记几乎一致。
考察《百家公案》所记包拯断割牛舌案与史料中所记存在较大差异。一是案发地由天长县变为开封府。二是增加包拯赠予金钱、张榜悬赏告发者、梦兆等情节,尤其对梦兆的描写极具民间色彩。三是所蕴含主题有所不同,史料中所记包拯断割牛舌案,使用“钩慝”之法,破案靠的是智慧,而小说中包拯断案更多借助神力,如此描写更符合民众对于包拯“日断阳、夜断阴”的异于常人的民间想象。宋时已有《合同文字记》《三现身包龙图断冤》等改编包公断案的故事,元明清时期包公戏、小说、词话等的流行皆证包拯受民众追捧。那么,《百家公案》所记割牛舌案与史料记载差异较大,是否因其深受民间传说的影响呢?
1933年,《艺风》月刊采录九则流传于浙江绍兴府的传说,其中一则名为《牛失舌头》。有一天,甲来告状,说他的牛被割了舌头。包公听了,只让他把牛杀掉。一会儿,乙来告状说甲杀牛,包公让张龙、赵虎把乙扣押起来,最后,乙承认自己割掉甲的牛舌头[31(]138)。传说内容与史料所记包拯断割牛舌案情节非常相似,仅将文言变为白话。
1990年,《中国民间故事全书·安徽滁州·定远卷》采录贾老头所讲包拯断割牛舌案的故事。包公任定远知县时,一次与包兴、李保来到东门大街包子店,见一彪形大汉要吃炒牛舌,店家以私杀耕牛有罪予以拒绝,大汉掏出怀里的牛舌让店家做菜。包拯回府后,张二上告,说家中牛舌被割,包拯让其将牛杀死。过了五六天,有人告发张二私杀耕牛,告状人正是吃炒牛舌的大汉,经审问,大汉认罪,意欲害死张二霸占其妻[32(]69~70)。
2014年,《环巢湖民间传说》载《牛舌头被割案》。包拯任天长县知县时,有个孩子发现自家牛舌被割,其父向包拯报案,包拯命其将牛杀死。第二天,有人告发私杀耕牛,在包拯审问下,该人招认了割牛舌的行为[33(]161~162)。
从情节来看,现当代所流传的包拯断割牛舌案传说与史料所记非常相近,改动较小,仅是细节上有所补充,主要在安徽一带流传。很可能是因为包拯在民间的声名较大,所以其他主人公的割牛舌案逐渐在历史的长河中被人们淡忘。
综上所述,割牛舌案经历了从历史事件向传说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宋时已有关于割牛舌案的传说,主要为张咏断割牛舌案、钱龢断盗杀牛案故事;二是明代公案小说《百家公案》所记包拯断割牛舌案故事与史料所记出入较大,其内容可能受民间传说的影响;三是割牛舌案的传说至现当代仍有口头传播,众多版本中,目前仅见包拯断割牛舌案。
割牛舌案经历了从历史事件向民间传说的演变过程,不同版本的割牛舌案里的官员审理了极为相似的案件,从罪犯的作案手法到官员的断案方法都如出一辙。割牛舌案作为历史事件,现存相关史料比较有限,作为民间传说,其内容有一定的迷惑性,历史与传说本身纠缠不清的关系使割牛舌案疑上加疑。
首先,现存史料的有限性。众所周知,经过天灾人祸,能够留存下来的历史材料仅是沧海一粟。“这些幸运被留存下来的往事,已不是往事本身,而是文献记录,所谓事实或史料”[34(]22),不能完全相信,需要经过史学家“疑古辨伪”的考证。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历代史官秉承“秉笔直书”的原则记录历史,但统治者的要求及史官能力大小都会影响到“记什么”“如何记”,所以留给后人的历史材料往往是经过“筛选”的历史材料。考证割牛舌案就存在史料不足的问题。其中,韩跂断割牛舌案虽是直接史料,但属于孤证,目前未见宋及之后的文献有载。穆衍断割牛舌案亦属孤证,仅见于距离事件发生两百多年后的转手史料之中,故可信度又次之。由于《宋史》名声欠佳,故同见于《宋史》的包拯、穆衍断割牛舌案也被置疑。
其次,传说的迷惑性。传说因兼具可信性和传奇性的特征,其内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传说依赖于历史,传说中的人物或事件往往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传说往往使用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等叙事方式来提升内容的真实性。以顾颉刚先生关于孟姜女传说的研究为例,他以“层累地造成古史”为理论,以历史演进为方法,考证出孟姜女传说发端于春秋时代杞梁妻哭夫的史迹。孟姜女哭长城的传说即使是历史上未有之事,但是依然有其真实的历史原型。很多人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民众对传说的内容确信无疑,当然,其中亦有民间信仰的成分。同时,传说又不能等同于历史,归根结底仍属于文学范畴。文学创作往往通过幻想、夸张等艺术手法,在原本真实的历史事件中加入传奇性情节,而不是按照历史事实来叙述。引人入胜的传奇性情节是传说的生命,是吸引民众的关键所在,但也导致“有识之士”的不屑,如唐刘知几所言,“恶道听途说之违理,街谈巷议之损实”[35(]109)。伴随割牛舌案传说的广泛流传,其版本不同但情节相似,令人不禁怀疑历史的真实性。割牛舌案传说的主人公之一包拯是历史上有名的“箭垛式”人物,古代很多精巧的折狱故事都以他为主人公[36(]965),但绝大多数传说皆为附会,在民间广为流传的割牛舌案尽管是包拯故事中少有的以历史原型为基础的传说,却屡屡被置疑其历史真实性。
最后,历史与传说的复杂关系。从历史的角度看传说,口头传说亦是史料的一种,无论是口承形式还是文字记载,皆具史料价值,据古史辨派的研究,中国上古历史极富神话传说的瑰丽色彩。换言之,传说不仅可以补正史之缺,在某些情况下还是无可替代的重要史料。从传说的角度看历史,有学者使用历史记忆这一概念,认为传说和历史都是记忆的不同表达方式,只不过表达者对如何了解真实的过去存在不同看法[37];二者都是对过去已发生事件的记忆,没有本质的区别,传说是“说”出来的,历史是“写”出来的[26]。但无论史学界还是民俗学界皆认为历史与传说不能混同,传统历史研究通常将二者对立研究,后现代史学却对此提出质疑,试图解构历史撰写的客观性[37],这其实都是关于历史与传说关系问题的思考。
总而言之,我们对割牛舌案成疑原因的讨论,根本上是对历史与传说关系的研究。割牛舌案来源于真实历史,但现存相关史料存在局限,相关传说又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使得该案真伪难辨。这一现象表现了历史与传说复杂而密切的关系,二者既相互对立,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我们对割牛舌案的分析亦不能停留于真伪问题的讨论,还应追问造成真伪之争的原因。各种版本的割牛舌传说以真实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为依托,添加文学想象和虚构,令人难分真假,该传说以其丰富的传奇性情节吸引受众,产生了“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的况味,但同时也削弱了历史来源的真实性。
从历史事件到民间传说,割牛舌案经历了从史实向传说的演变。通过对该案流变的梳理,我们不仅对案件的真伪问题有所掌握,更从整体上了解到割牛舌案由真变伪的过程。正是历史与传说之间复杂的关系,导致这一问题真伪之辨。历史因传说而丰富和生动,传说因历史而真实和持久,历史与传说之间往往相互交融,难分你我,但历史与传说是不能等同的两个概念,正确认识和研究两者的关系,继而解决具体的学术问题,无论对史学界还是民俗学界都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