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亮亮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吉林长春 130033)
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卖方与买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其中,买方对于食品的品质无法有效判断,从而逆向选择导致了市场失灵。目前,从食品安全治理主体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市场监督管理是食品安全治理效果最佳的手段,针对的主体为买卖双方或者是第三方机构,采取针对食品生产相关企业建立激励机制的策略,改善产品质量。相较于其他治理主体,市场治理成本较低,但是需要相对完备的市场监督体系和相对开放的市场竞争氛围。
在食品行业中,买方不能完全掌握质量信息,容易造成不公正和信息获取和购买决策的低效,由此需要政府参与进来进行管制。行政管制主要从法治化的角度入手,以制定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政策等手段约束食品生产的相关企业。
食品生产相关企业从保障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合作搭建起有效的自治组织,明确相关标准,达到约束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的目的。
随着食品安全治理实践工作的不断深入,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已经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角色,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切身体验,针对企业实施全面的监督,并将相关问题通过媒体的途径公之于众,有效地帮助其他消费者精准发现风险并及时躲避风险。此外,其他社会力量还能够发挥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规避不规范的监督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监管水平。
食品安全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故此,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涉及市场、公众、社会等多个主体,关乎多方的利益,当多个主体的目标统一时,会有效减少工作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成本,促进合作治理效益最大化[1]。但是,目前食品安全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目标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再加上除政府监管主体外的监管身份并未实现合理化,多方利益沟通不畅,导致合作推进减缓。
若要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过于单一的弊端,优化多元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结构,实现多元合作治理关系,正式的合约十分必要。合约能够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多主体共治的机制的清晰化、正式化及合法化,有效解决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等。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明确的合约,使得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一定的正式性,合作路径不明确,责任、义务的边界划分不清晰,导致合作最终流于形式。
多主体共治合作并非一纸合约即可简单约束,主要还需在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主体之间要做到相互信任、互帮互助[2]。但是目前食品安全治理的监管仍以具有一定命令控制性质的行政监管模式为主。服从式的监管形式已经深入人心,使得大众短时间内难以走出政府是监管主体的固化思维,导致多元主体共治合作中出现社会力量的监督力度相对薄弱的局面,监管主体认知不清,监督力度相对较差。
目前,社会监督力量的监督意识相对薄弱,缺乏活力,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①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未积极、有效地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于其所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通常会选择不作为,即使部分消费者想反映相关问题,也缺乏有效、合理举报渠道。②未能深入挖掘社会组织的监督能力,且社会组织缺乏与政府沟通交流的主动性。③相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
①要明确多元治理主体身份的合法化。政府可以采取立法等手段,明确行业内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等主体在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中的合法性,并清晰划分各自的社会责任,使其竭尽所能,发挥食品安全治理的监管作用[3]。②政府应该通过健全制度、法规等途径,构建多元主体的合作平台,以制度约束主体间协同治理,使得各主体能够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并在其中总结、提炼共同要素,将其整合形成多主体的统一目标。③要由政府主导畅通主体间沟通交流的渠道,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遵循统一的目标,搭建系统的食品安全治理信息化平台,以便主体在平台上分享、交流各自掌握的信息,使主体间的信息对等、畅通。同时,对于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政府要成立专项核查小组,负责平台信息的核实工作,避免虚假信息导致社会恐慌[4]。
食品安全治理多主体在形成了一致的目标后,具体工作的开展和细则需要正式的合约进行约束,通过合约的内容清晰划分各主体的职能边界和责任义务等,有效化解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都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最大程度地发挥出监督力度。①政府要尽快适应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变,权力下沉,调动非政府力量加入到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中。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对外宣传等途径,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序列之中。②企业应主动承担起食品安全治理的责任,将企业发展与社会贡献二者有机结合。③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合约中应明确赋予消费者监督身份的合法性,深化多主体治理平台的宣传工作,提升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动性。④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要合理利用媒体平台实施监督,确保新闻来源的准确性。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应对风险的能力,进一步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确保“舌尖上的安全”[5]。
对于食品安全治理多主体的管理工作,应从转变观念入手。①食品行业内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要清晰自己监管者角色的定位,发挥自身的资源的价值。②在保障合作关系平衡的基础上,要开展切实有效的沟通,保持主体间信息资源对等。此外,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有效提升合作主体之间的信任度,强化合作关系,因此可定期组织团建活动,如食品安全治理活动交流会等,加深主体间相互了解的程度,夯实稳定的合作关系。③多主体合作评价标准,是对于合作关系情况的反馈,确保合作中的问题能够及时纠正,除了可以内部进行综合互评外,还可以邀请专业的人士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主体要吸纳多方面的意见,优化自身行为,推动合作关系深入化、牢固化,实现多方共赢。
提升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动性,能够有效实现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完全覆盖。为了凸显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作用,可以定期组织社会力量深入食品企业内部开展检查,制作并完善追踪档案,实现实时监督、全面监督,让社会力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推动者。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们的生命安全,事关重大,需要政府、社会、公众等主体的共同努力,为了共同的合作目标,有序开展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推动我国食品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