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群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 300350)
犹太人问题是伴随着犹太族独特的民族特质而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史的重要文献之一,人的解放理论在马克思整个思想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深入发掘《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的当代价值对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于犹太人或犹太族的界定,犹太教律法《哈拉卡》规定了两个判断标准:一个是由犹太女人所生,另一个是信奉犹太教,符合其中的一项即可称之为犹太人。西亚的以色列国或希伯来地区被认为是犹太人发源地,而后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广泛分布。以色列国是“二战”后由犹太人建立的独立的政治国家,在其他国家,犹太人都处在少数民族的地位。在世界历史上,犹太人一直处于四处漂泊的生存状态,且在历史发展中的一些时期遭受过非常严重的压迫残害,这种生存状态在一定意义上造就了犹太人独特的民族特质。犹太人是一个充满忧患思想的民族,虽然经受过很多磨难,但是仍然将自己民族信仰的独立性保持并延续至今。犹太教是全体犹太人所信奉的宗教,在犹太人社会生活中发挥维系所有人之间认同感的纽带作用。通过信奉犹太教,各个国家不同民族的人成为犹太族的一员,如今犹太族已经成长壮大为遍布全世界的民族之一。
犹太人问题是伴随着犹太族独特的民族特质而产生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下有着迥然不同的表现形式:或在一段历史时期突出表现为宗教问题;或在一些国家地区突出表现为政治问题;或在一些社会发展阶段下表现为经济问题。这一切都使得犹太人问题变得扑朔迷离,对犹太人如何获得解放也有很多不同的理论解释,从而使得犹太人问题在历史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在18世纪后期的德国,由于成千上万的犹太人涌入并成为其国家的居民,突然使德国成为犹太人在欧洲各国中聚集最多且非常集中的国家。犹太人问题在当时德国的社会政治宗教条件下变得异常突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首先,居住在德国的犹太人无法正常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管理中来,即在政治上没有地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德国的犹太人在经济领域表现得特别活跃,涌现出了很多大商人和大银行家。其次,德国是基督教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普遍认为基督教是优于犹太教的宗教。犹太教被认为是满足个人实际需要即利己主义的落后宗教,除非犹太人放弃犹太教,信奉基督教,不然无法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管理中来。最后,德国的犹太人贫富差距悬殊,存在着很严重的阶级分化。极少数富有的犹太人很容易融入到上流阶层,和德国的高官贵族一起分享利益,生活富足;大多数穷困的犹太人则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遭受着打压和排挤,生活异常艰辛困苦。
国内学术界关于《论犹太人问题》的研究成果表现形式大多体现在研究性学术论文上,专业研究性著作相对稀少且近几年才产生。
关于专业研究性著作。主要有由聂锦芳、李彬彬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该书第一次把德文版的布鲁诺·鲍威尔关于犹太人的两篇文章即《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翻译成中文。而“作为马克思开启其与鲍威尔思想剥离进程序幕的重要作品《论犹太人问题》,实际上是对后者先前刊印的一部小册子《犹太人问题》和一篇重要论文《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较为详尽的评论”[1]。该书通过对马克思和布鲁诺·鲍威尔的原始文献的分析对比,使得对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马克思个人的总结和阐述上,更加完整地展现了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的逻辑特点,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的理解,具有重要文献价值。由陈培永编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出版的《解放的图景: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如是读》,该书从人的解放的视角,从政治哲学立场出发,高度评价了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特别是对解决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现实难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启示。由林进平编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出版的《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研究读本》,该书系统全面地梳理了国内外关于《论犹太人问题》的研究现状、主要特点,并对《论犹太人问题》作出当代解读,“就是马克思借‘犹太人问题’之思,切入了对‘现代人问题’之思”[2]。
关于对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的研究。宗教、政治和人的解放是马克思探讨人的解放理论的3个维度。宗教解放和政治解放只是作为实现人的解放的中介,宗教解放和政治解放都是有进步性和局限性的。宗教解放是把人从一切形式的宗教狭义性中解放出来;政治解放是将政治和法从一切特权中解放出来;人的解放是将人类从物质、金钱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三者的关系中,宗教解放和政治解放并非互相排斥关系,宗教解放之后的政治解放并不能完成人的解放;只有当人类社会摆脱物质的束缚,获得人的才能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解放才完成。臧峰宇在《犹太人问题与拜物教秘密的政治哲学探赜——〈论犹太人问题〉解读》一文中指出:“‘犹太人问题’在19世纪欧洲政治生活中的凸显,一大部分原因在于它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追逐物质财富的现代人在市场化浪潮中遭遇的社会问题及其群体心理”[3],认为犹太人问题实质就是拜物教问题,其解决办法是通过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人的解放。焦佩峰在《“犹太人问题”的现代性透视——基于马克思主义思想史的研究视角》一文中指出:“‘犹太精神’恰恰是市民社会利己主义原则的真正体现”[4],认为只有从利己主义的犹太精神本质出发才能正确把握解决犹太人的解放问题。李彬彬在《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马克思和鲍威尔对“犹太人问题”的解答》一文中指出:“马克思解决‘犹太人问题’的路径则可以概括为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的两步走策略”[5],认为现代政治解决办法是通过社会解放即把人类社会从金钱和私有制的支配下解脱出来,进而实现人的解放。李金和在文章《人的解放前提论——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解读》中指出,马克思“以犹太人的解放问题为个案剖解了人类解放的三个基本前提——宗教解放、政治解放和经济解放”[6],认为宗教解放是神圣形象的解放,其实现途径在于消除宗教的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政治解放是身份的解放,将人从血缘、特权及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作为独立的个体实现自己各种社会权利;经济解放是物化的解放,体现在对拜物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市民社会的批判。阎孟伟在《完整理解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理论——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再解读》一文中指出:“这篇文章透彻鲜明地分析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所形成的基本观念和实质精神贯彻到了马克思日后的全部著述中”[7],认为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是文章的主题,针对这一主题,马克思深入分析考察了现代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论述了政治解放的历史进步价值及人的解放理论的现实意义。
国内学术界对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研究的基本状况,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也都是基于马克思自身的总结和阐述,较少有对原始文献对比辨析研究,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入开展关于人的解放理论研究。本研究原始文献材料来源于布鲁诺·鲍威尔两篇关于犹太人问题的德文版材料,从《论犹太人问题》这一经典文本出发,结合人的解放的时代主题,深入探讨其中蕴含的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理论的方法论意蕴,并尝试从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三者的辩证关系出发进行探索。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阐明犹太人宗教问题的本质和宗教解放的表现形式,从宗教批判领域转换到政治批判领域,在分析政治解放的进步性的同时,揭露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指出政治解放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只有消除人对物的依赖性及其根源即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及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之上的自由人性,作为类存在物的人认识到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力量,以类本质的方式把自身的社会力量汇聚起来,才能真正完成人的解放。
马克思在分析批判鲍威尔观点中揭示了犹太人宗教问题的本质和宗教解放。马克思指出:鲍威尔对犹太人解放问题的批判是抽象的宗教批判,应该从现实的犹太人的日常生活出发分析犹太人问题;犹太人宗教问题的本质在于犹太人日常世俗生活,而非宗教对立问题,犹太人需要克服的是犹太教在社会生活中自私自利的根源——利己主义原则;和宣扬博爱的神圣的基督教相比,犹太人把金钱作为自己礼拜的神,这是犹太人本质的鲜明表现。在基督教国家的德国,宗教特权强有力地影响着国家政权,犹太人问题表面上直接表现为宗教压迫问题。在法国,犹太人问题就变成了宗教在私人生活对政治和法的影响,是一个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问题。在美国,犹太人问题不再是宗教问题,作为市民社会的重要表现形式的犹太人问题才真正以当代的普遍问题显现出来。马克思通过考察分析德国、法国、美国犹太人解放问题的不同表现方式,找到了犹太人问题的世俗基础即自私自利、金钱至上思想。德国犹太人问题一方面是宗教特权在公法领域对犹太人的压迫;另一方面,犹太教本身宗教性质对犹太人形成了奴役。德国的犹太人想要解放,首先是获得在国家公法领域和基督徒平等地位,禁止基督教通过国家权力压迫犹太教;其次是进行彻底的宗教批判,即将宗教从天堂拉回到尘世,消解掉宗教的神秘特质,消除宗教通过个人对国家和立法产生的影响;最后,自由的人性得到充分的实现,宗教产生的土壤被消解,宗教从人的生活中消亡,人的解放完成。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提出当前德国犹太人宗教解放问题不是鲍威尔认为的消除宗教问题,而是如何把基督教从德国的国家性质中分离出来,实现国家的政治解放。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提出政治解放是实现国家在法律层面赋予每个公民政治权利即利己的普遍的人的权利。马克思引用1793年的宪法来说明人权的事实。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被认为是公民合法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里,自由权利范围被规定为不妨碍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自由权利的合法基础是建立在个人主义之上,是作为孤立的人的自由。私有财产就是自由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平等和安全也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平等是国家通过立法来保障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安全是国家立法保障国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政治权利。政治解放使人通过政治国家这个中介实现了自己普遍的人的权利。马克思提出政治解放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3种表现形式。首先,政治解放消除国家特权,实现民主法制,通过破除封建国家的特权,每个公民可以平等自由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政治解放消除宗教对国家的影响,实现政教分离,使国家可以正常实行自己的职能。最后,政治解放消除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实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市民社会的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
马克思通过考察生活在政治解放后的美国犹太人和法国犹太人所享有的人权来分析阐述人的权利,提出政治权利是人的权利的一部分,是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权利,主要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虽然犹太人和基督徒都无法给任何人真正人的权利,但是人的权利的实现和宗教并不是互不相容;相反,政治解放使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被列入基本的人权。马克思指出人通过政治国家这一中介,在政治上从某种宗教限制中解放出来,完成对宗教的政治超越,人的基本政治权利得到实现。宗教被人从公法领域放逐到私法领域,在政治上把人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国家的精神不再具有宗教性质,组成国家的现实的人是作为类和他人一起参与政治活动。宗教的本质变成了差别的本质,成为人同外界相分离的表现,更多表现在私人事务之中,在私人利益中存续。政治解放使德国完成政教分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基督教从公法领域被放逐到私法领域,进而实现基督徒和犹太人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宗教被驱逐到私法领域使得人重新被分解为公民和宗教徒。作为公民的公人,人把自己全部非神性体现出来,从政治立场分析宗教,不再信奉宗教的精神,把宗教看作是世俗事务的一般要素。作为宗教徒的私人,在私下仍然信奉宗教,这时还仍然会受到宗教的约束。政治解放使人重新分解为公人和私人,进一步实现了人的解放。马克思认为,封建制度下的市民社会被政治性所支配,是国家的一部分;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占据国家的一切,所有的事务都服务于最高统治者的需要。市民社会的要素包括家庭财产也具有政治性,除了国王可以有自由的人性,其他人则不存在独立的人性,最高统治者拥有一切,其他人则失去一切。马克思提出政治解放直接摧毁了出身等级和特权职业差别,市民社会的政治属性也随即瓦解。个人特权无法对国家整体产生影响,从而下降到个人意义层面,个人不再通过依附于国家而存在,国家的事务变成每个人的现实需求的反映。国家整体和市民社会分离,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的人性开始通过国家的政治职能表现出来,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人身安全等基本人权逐渐产生。
人的解放理论是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部分和核心内涵。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人类自身发展的理想状态,是社会历史进步的必然趋势。通过对人类社会以往历史的考察以及对未来社会的天才设想,通过对现实的人及其本质的深刻研究,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人的解放的涵义,阐述了人的解放的具体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提出,人的解放的完成是人认识到自身就是社会力量,以类本质的方式而不是以政治共同体的方式把自身的社会力量汇聚起来。通过批判鲍威尔对犹太人问题狭隘的理解及其解决犹太人问题的方案,马克思提出了涵盖宗教解放、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3个方面的人的解放理论。马克思提出的人的解放是在完成宗教解放和政治解放之后的彻底的人的解放,呈现出浓厚的现代性批判特征。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的论述是建立在对政治解放的批判基础上,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是迄今为止所能达到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是却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的生产要素和自由的人性纳入到人的解放理论中来,论述市民社会中人的物化的根源是私有制,而消除物化的方式就是去除私有财产的政治性,消灭利己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阐述了想要获得解放的德国犹太人的现实实践路径。首先,实行政教分离,政治国家独立。马克思指出基督教国家本质上是宗教对国家的否定,而不是宗教的政治实现。在对待宗教问题上,仍旧以一种虚幻的神的形象的宗教立场。德国从基督教中脱离出来,宗教特权和封建社会特权被瓦解,德国的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了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组成国家的人及政治国家,变成无神论者,人被重新划分为公人和私人,市民社会中的政治属性被消除,宗教信仰变成信仰自由。其次,实现普遍的人权,消除市民社会中人的物化即扬弃私有财产。最后,人以类本质的方式把自身的社会力量汇聚起来实现共产主义,宗教和国家形式被瓦解。
马克思指出鲍威尔的普遍的人权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利己的狭隘的人权观点。鲍威尔没有发现人权的狭隘性,他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人权就是普遍的人权,政治解放实现了普遍的人权。马克思通过对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概念的剖析,发现人权和公民权的差异,相对于封建社会特权和宗教特权,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的提出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相对于人的解放的完成,自由权、财产权则具有狭隘性。因为自由是人通过政治国家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相分离的产物。国家,以一种间接的方式,把人从某种限制中解放出来。政治国家的公共性把所有人纳入到一个政治共同体中,但是组成国家的个人之间却是相互分离的,政治国家普遍的人权建立在相互分离的个人的基础之上。马克思进一步分析自由和私有财产的关系,指出自由权的基础是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而私有财产是在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下,每个人可以随意支配自己所拥有的一切财产。这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市民社会又是政治国家的基础。自由人权给了每个人追求自由的权利,但是却把其他人当作实现自由的限制。在这里,市民社会里自由的人权并非是彻底的自由,而是利己的人的自由。马克思批判市民社会狭隘的人权观,指出人的解放是使人的一切关系回归到人自身当中,破除一切对人的规定性的限制,实现不断丰富自身关系的自由人性的发展。自由的人性将建立在所有人联合的基础之上,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本质,认识到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力量。
人的解放既是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主题,也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永恒主题。《论犹太人问题》阐明了犹太人问题的秘密和人的解放的内涵,对犹太人问题的分析和批判、对人的解放的本质揭示都蕴含着当今世界人的生存发展问题的解决方法,为探索和解决当今世界人们所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
《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是马克思通过阶级分析方法建立起来的理论,阶级分析方法又是建立在社会历史实践之上,所以马克思的人的解放理论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从社会历史实践出发来考察分析犹太人问题,运用历史的、阶级的分析方法,从现实的犹太人的日常生活中、宗教生活中、政治生活中、社会关系中和生产关系中去考察分析解决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批判了鲍威尔对宗教的抽象批判,从日常生活的犹太人的立场出发分析犹太人的宗教问题,揭示了犹太人本质的秘密即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原则的犹太精神;从德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的现实出发分析犹太人所面临的宗教解放问题,指出建立政治国家,将宗教驱除出国家政治领域,是解决犹太人问题的第一步;从社会关系出发分析犹太精神是市民社会的实质;从生产关系出发指出犹太人获得完全解放是人从犹太精神中解放,是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消除人的物化,消除私有制。马克思从犹太人在世界范围内不同解放进程出发,考察分析了犹太人的解放问题。首先是德国的犹太人问题;其次,法国犹太人问题是德国犹太人获得政治解放之后的处境;最后,美国犹太人问题是法国犹太人在彻底的政治解放之后所遇到的现实问题。马克思从不同地区的犹太人、各种社会关系之中的犹太人解放问题出发,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建立关于人的解放的科学理论。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理论并不是纯粹的科学,它包含着鲜明的价值理想和强烈的价值取向。马克思明确指出人是要获得解放的主体,政治解放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包含着浓厚的价值理想和价值取向,人的解放是使人的一切关系回归到人自身。不同于以往的解放理论,马克思公开宣扬自己的人的解放理论的阶级性,是广大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诉求的反映。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理论将人的解放实现视为合理的诉求,主张人是目的。鲍威尔认为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和消除宗教特权之后,犹太人便可以实现自由。鲍威尔看到了宗教特权下教徒与教皇关系的不合理性,看到了宗教压迫并对宗教进行抽象的批判,却没有看到在人对人的统治结束之后,还有物对人的统治。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视角分析人的解放及其社会实践基础,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理解人对人的统治关系结束后,人又落入了物的统治阶段。马克思提出只有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广大的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体力量,才能消除物对人的统治关系。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被废除,阶级被消灭,人的类本质才得以展现,人的自由人性才可以得到发展,人本身就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可以自由从事社会活动,人与人之间作为自由的联合体而存在,人的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真正得以展现。
马克思所批判的犹太人问题的实质是犹太人精神即金钱至上和利己主义,归根结底是人的解放问题,这也是当代世界人们生存发展所必须面临和解决的普遍问题。犹太人问题包含着宗教和人的关系、宗教和国家的关系、宗教和宗教的关系、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人的物化和人的解放的关系。在宗教和国家关系上,马克思提出政治解放,要把宗教从国家政治领域中驱除出去,使国家可以正常行使其职能。政治国家实现独立并不意味着宗教一定会消亡,宗教只是退出了国家政治领域,退居到私人领域后仍然在发挥着影响,且能和政治国家很好相容。在宗教和宗教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宗教从国家公法领域退居到个人私法领域后,在法律上,所有宗教地位一律平等。在宗教和人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个人在国家层面宣布自己是无神论者之后,组成国家的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可以信奉宗教。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彻底的政治解放使人被重新分解为市民社会中奉行利己主义原则的现实的人和政治国家共同体中抽象的普遍的人。关于人的物化与人的解放,马克思认为,只有消除私有制,消除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原则,消除人的物化,才能认识到人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力量,实现自由人联合体,实现人的一切关系复归人自身之中,彻底完成人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