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一起种子纠纷的启示

2021-11-29 03:55:20蒋建平刘建球戴鲁娜谭建国陈建芝魏贱生
中国种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种植者代理商稻瘟病

蒋建平 刘建球 戴鲁娜 谭建国 陈建芝 魏贱生

(1 湖南省常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衡阳 421500;2 湖南省衡阳县农业农村局,衡阳 421000;3 湖南省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衡阳 4210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种子经营市场化进程加速,品种审定渠道相对扩宽,种子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种子管理工作日益复杂,种子纠纷逐年增多[1]。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宣贯,种子使用者(农民)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及时调解好种子纠纷工作尤为重要[2]。根据对一起种子纠纷调解事例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浅见,为调解此类纠纷提供一些启示。

1 纠纷分析

1.1 纠纷来源某种子销售门店老板颜某于2020年11 月25 日向衡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提出“投诉”,称:“本人从市级代理商彭某处购进了某种子有限公司一个一季中稻品种种子181.5kg,销售给了当地农民种植(面积约12.67hm2),抽穗时出现大面积‘白穗’,减产严重,甚至个别地块失收。”种植农户及投诉人认为种子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已多次向市级代理商彭某和某种子有限公司代表李某反映并要求尽快赔偿损失(到此,水稻已收割了2 个月,只给1 位农户赔偿了4500 元)。

1.2 调查经过接到投诉后,衡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部门迅速行动,积极调查。一是分别向投诉人(颜某)、代理商(彭某)、企业代表(李某)调查种子销售情况;二是向种植者调查其种植面积、栽培措施、品种大田表现、发病情况、减产幅度及往年水稻病害发生情况;三是组织专家分赴种植地进行实地察看稻桩稻秆、取样分离组织培养;四是查阅品种审定、当地气象、经营档案、历年水稻病害发生状况等资料;五是了解企业、代理商、投诉人、种植农户在发现“白穗”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协商情况。在调查中,收集了种子包装、种子销售凭证、施用的农药及发病照片等实物证据。

1.3 调查结果

1.3.1 种子情况销售的种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品种通过了国家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含湖南省衡阳市。种子包装标签标识规范,其适应性标注:“抗性:稻瘟病综合指数5.5级,穗瘟损失最高级9 级……高感稻瘟病……”。

1.3.2 减产损失种子销售数量、种植面积、受损程度等与投诉基本一致,平均减产102kg/667m2,经济损失273 元/667m2,合计减产19380kg,经济损失约5.2 万元。

1.3.3 减产原因主要是发生了穗颈瘟。专家根据禾苗症状、分离组织培养结果、当时用药防治效果及当地农技部门和“老农”的现场诊断等推断“白穗”现象为穗颈瘟。分析了穗颈瘟发生原因:一是栽培管理不当,防治稻瘟病不及时;二是抽穗期遇到高温高湿天气;三是种植区为老稻瘟病区,常年稻瘟病发生较重;四是品种高感稻瘟病,稻瘟病综合指数5.5级,穗瘟损失最高级9 级。

1.3.4 四方应对态度企业方代表李某现场察看时,当场认定为穗颈瘟,认为与种子质量无关,企业无法律责任,但未向种子使用者解释,也未向种子管理部门申请田间现场鉴定,只表示企业可以适当补偿(补偿一直无下文)。代理商彭某认为上有企业,下有零售商,自身无过错、无责任,不愿承担责任,但对极个别“强势”种植者赔偿了4500 元。种子销售门店老板颜某在发现“白穗”时给农民送了防治药物,但送药不及时,认为自身已无偿提供给种植者防治穗颈瘟的药物,已承担部分责任,无力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担心赊销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款不能收回。大部分种植户得知代理商彭某对个别种植者进行赔偿后,存在“你有我有全都有”的思想,不赔偿到位,就扣种子销售门店老板颜某的农资款,纠纷进一步发酵。至此,纠纷内部四方协商处理中断无果。

1.4 调解结果期间,衡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部门组织四方(生产商代表、代理商负责人、零售商负责人、种植者)进行协商。12 月3 日,签订了《某水稻品种稻瘟病补偿协议书》,明确四方权利义务,共补偿受损农民3 万元(生产商1.5 万元、代理商0.5 万元、零售商1.0 万元),并委托零售商负责做好补偿发放工作,种植农户代表做好受损农民的思想工作。

2 纠纷原因

该起种子纠纷前期固定证据简单,查明原因容易,完全可以在县级种子管理部门调解,不需通过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调解。分析此次纠纷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种子零售资格“零门槛”部分种子零售商素质、技术、实力参差不齐,承担风险能力弱,纠纷发生后,处置乏力,只能“等、靠、要、访”,易小事酿大。

2.2 种子零售商逐利思想偏重不考虑适地适种、高感病区、环境条件及栽培技术等客观因素,只考虑销售利润,哪个品种利润高,就推哪个品种。

2.3 技术服务工作不到位一是种子零售商未在种植者选购种时说明品种易感稻瘟病,售后跟踪服务不到位。纠纷发生后,补救不及时、不全面。二是当地农技部门职能弱化,对病虫发生较重地区没有采取针对性技术服务。三是种子企业和种子代理商售后服务意识不强。

2.4 企业解决问题不主动纠纷发生后,敷衍应对,想“一拖了之”,导致错过最佳田间鉴定期,且最终责任划分难以精准。

2.5 农民栽植“老套路”思想偏重在种植过程中应对不利天气环境措施不力,纠纷发生后,维权方式单一。

3 几点启示

3.1 早介入纠纷发生后,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介入,要及时了解情况、讨论协商调处。要及时与当地种子管理部门联系,协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田间鉴定)并积极进行调解,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尽量避免出现越级上访或投诉现象。

3.2 立“门槛”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种子经营者准入门槛,经营种子者必须懂专业、懂法律、懂栽培、职业道德好、善服务。

3.3 强培训农民是最大的种子使用群体,也是最大的纠纷源。各级政府要抓实抓细广大农民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工作,引导农民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依法维权,要让他们掌握农作物稳产高产新技术,让新品种变成新财富。

3.4 建“模式”探索种子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使用者合作共赢新模式。完善种子经营方式,强化对零售商的监管,督促零售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构建种子合理利润机制,种子定价要科学考虑生产制作、分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综合成本,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售后服务和监管制度,让种子企业有能力有义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3.5 慎赔偿种子纠纷赔(补)偿要遵循合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有责必担,“知责任者,大丈夫之始也;行责任者,大丈夫之终也”,不能“先拖之、再畏之、三随之”。要坚持标准,不能遇“强”则高,遇“弱”则低(免)。要统筹考虑,既要维护优化种子营商环境,也要保护群众利益。

3.6 多跟踪近几年,审定品种、引种品种、登记品种数量猛增,种性安全隐患增强。为了消除种性安全隐患,一是种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品种种性大田跟踪评价,筛选出当地主推新品种、谨慎推广的品种并提供相应的栽培技术建议;二是种子企业、代理商、零售商对销售的品种要主动跟踪,观察掌握品种种性缺陷,确定适宜种植区域及配套的栽培技术,不在品种种性缺陷明显表达、种性隐患较大的地区推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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