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贺银花 万晓宇(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丰富了普通民众金融生活。“金融+互联网”的模式适应了现代信息社会科技的发展,但是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野蛮生长也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2020年11月2日,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约谈阵容历史罕见。也就是在11月2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出台,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将何去何从,如何面对新背景下的法律风险,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小额贷款,即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专门从事贷款的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全国范围内的申请用户发放贷款的过程。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首次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明确定义:“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能够通过大数据获取申请用户的综合信息并进行分析,完成信用评级,并以此给申请人发放贷款的特点。”[1]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此类型的公司一般资金雄厚。第二种是在区域内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贷款义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属于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1)客户选择系统化。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等,互联网小贷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精准营销的方法,大大降低了信贷客户开发成本[2]。(2)风险评估工具化。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准确地挖掘客户的财务状况、征信情况等信息,对其还款源展开准确判断,以适度的溢价贷款来规避和控制信用风险,提高小额贷款业务审批的科学性和精准度[3]。(3)客户管理智慧化。互联网小贷公司一般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过程、模式等展开设计,并对客户的信息、还款等进行管理。(4)经营场所平台化。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显著特点就是突破了传统信贷业务的地域限制,不再拘泥于线下实体店面,申请和放贷过程都可以在互联网平台完成。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即P2P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放贷方与借款方都可以自行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放贷与借款信息,由互联网搭建平台,对信息进行适配,双方可根据发布的信息自行沟通,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付款方式等。平台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用。二是大数据处理网贷模式。即以阿里金融为主要代表的大数据处理网贷模式。公司自身拥有大量资金,自行开发网贷平台,并依据用户在相关平台,如天猫、淘宝等平台的交易记录、金额等信息进行分析,对客户完成信用评级,公司据此对用户发放贷款。
互联网小额贷款申请程序简单、放款速度快、还本付息方式灵活。相比传统银行对借款方的审核非常严格,历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方资信良好,符合严格贷款制度,且确保能偿还贷款的,或者有三方担保的,方可进行放贷。手续复杂,速度缓慢[4]。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这必将会给传统银行业带来各种影响,具体可分为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
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银行贷款业务的数额影响。互联网小贷公司通过快捷方便的信贷交易形式和部分金融创新产品,在基本层面上削弱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职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金额,大部分的小微客户群涌向门槛低且融资速度快的互联网小贷平台。[5]其次,对银行贷款渠道的影响。对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影响。大多数互联网小贷公司不仅提供贷款业务,还会开发储蓄功能以保证贷款资金来源。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吸引大批客户将闲置资金储存在互联网小贷平台上。这种贷款资金来源模式与商业银行趋同,银行的存款减少,为了维持资本金,银行不得不接受利率更高的存款,例如公司存款和海外存款。
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的服务意识得到了提高。传统银行放贷对象更倾向于国企和大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型企业借贷困难,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银行开始以专业化的服务积极争取客户,借贷困难局面有所改善。其次,工作模式发生改变。传统银行属于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工作稳定,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现如今为了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争取市场份额,不得不改进工作模式,引入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最后,服务方式发生变化。传统银行纷纷效仿“互联网+”的经营模式,搭建互联网业务平台,如建设银行的“善融平台”、交通银行的“交博汇”、中国银行的“云贷款”、华夏银行的“奥康”等。[6]
互联网小贷公司在营运过程中,难免会掌握客户的大量个人信息,例如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等。这些客户信息一旦遭到黑客攻击或者内部人员管理不善,很容易被泄露。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本就较弱,大多数互联网小贷公司对客户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密系统。同时在信息化社会,个人信息赋予了经济价值,有的互联网小贷公司甚至私自贩卖客户信息,例如2015年曝光的宜信集团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宜信集团是“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会长单位,宜信公司的员工为了业绩伪造各种合同资料、客户签名。客户的隐私被他们从银行、同行处买来,然后高价循环买卖。
大多数互联网小贷平台都有一套自己的信用评级模式。以阿里金融为例,阿里金融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积累的大量用户的交易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并据此确定其贷款额度[7]。将零星信息集成并未获得用户的同意,无疑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通过极隐蔽的格式条款授权平台收集用户信息的权利,但是大多数格式条款中,对此约定都极为模糊,一旦出现纠纷平台可以借此解释自圆其说,并且格式条款中大多并未明确收集信息的范围、使用目的、禁止他用,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但是征信系统和平台自身的信用评级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如何保护信用评级过程中的用户隐私权不被侵犯,仍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为了防范网贷风险,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守现有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监管规定,其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该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而且关于网络小额贷款的规定是统领性的、原则性的,没有细化具体监管措施,通篇只有第八条这一项[8]。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定稿并公布,确立网贷监管体制并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实施之后平台跑路、出现提现危机等屡有发生,监管效果并不理想。2017年,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主要是针对网贷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治[9]。总之,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别规定,最高阶的法律仅为部门法规,我国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仍有完善空间。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其发展具有社会经济意义,但是“互联网+借贷”模式在扩大用户范围的同时也扩大了业务风险,一旦借贷过程中的资金链断裂,将出现无法预估的社会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使网络小贷公司在法律框架以内有序发展。
首先,应该增强互联网小贷公司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意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双管齐下,贩售个人信息牟利的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并处罚金。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其次,可以参照针对商业银行的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息安全监管,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促使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提高信息安全的管理标准。最后,互联网公司可以引进技术人才完善关于客户信息的管理系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员工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以及违反责任,可以建立个人追责制度,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对客户信息以及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如有信息泄露,将责任明确到个人,可以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互相监督以提高员工警惕。
首先,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仍要遵循金融规律,金融法关于信息披露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同样适用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报批过程中应当同时报送客户信用评级的依据及原因,并在批准以后予以公告,遵循《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银行与互联网小贷公司都属于金融机构,二者的贷款业务在客户上也是重叠的,可以适用《商业银行法》中关于银行贷款业务的信用评级的基本规则,统一网络平台与线下平台的评价标准。再次,加快出台网络小贷信用评级统一办法,终结各个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标准不一的混乱局面,并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予以公布。最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用户在信用评级过程中的知情权提供全面的保护。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提供了一个统领性行业标准、监管准则,是地方政府制定监管细则的立法依据,属于行政法规,我国现阶段仍没有专门监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笔者认为,虽然提高网络小贷监管立法层级确有必要,但是也不易过高。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网络小贷发展时间更短,出现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候制定法律还为时尚早,先制定行政法规作为过渡,然后逐步积累监管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法律是完全正确的。在此笔者只是提出关于未来网贷公司监管的展望,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越来越大,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络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强调网络小额贷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10]本次《办法》的出台,将会对现存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相信随着我国关于网贷监管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我国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法律风险能够得到有效防范,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发展,给普通民众提供便利的同时,推进金融服务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