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自主验收工作探讨

2021-11-28 15:00宋瑞利莫艾青
绿色科技 2021年4期
关键词:技术指标污染源颗粒物

宋瑞利,莫艾青

(1.江苏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 宿迁 223800; 2.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江苏 宿迁 223800)

1 引言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建设和完善全国统一,覆盖全面的实时在线监测监控体系,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超标排放报警机制,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 〕25号)中要求,CEMS须包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湿度、温度五项烟气参数,自动监测设备主要由出资方验收[1]。

2 仪器选型和安装

2.1 仪器选型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等文件要求。根据烟气成分(历史数据)、排放标准限值选择仪器设备型号和测定方法,优先选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合格产品[2]。

2.2 仪器安装和监测平台

采样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仪器到达,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升降梯。监测平台长度应大于2 m,宽度大于采样枪长度1 m以上,设置1.2 m高度以上的安全栏,便于对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日常维护、检修。

监测点位优先选择垂直烟道或负压区域部分,确保被监测样品的代表性。监测点位应避开烟道湾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和流速,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少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对于气态污染物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少于2倍烟道直径[3]。

3 验收内容

3.1 总体要求

CEMS采样及手工监测点位须符合标准要求。数据采集、传输及通信协议应符合标准要求,提供30 d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包括对数据传输标准要求的各项内容。CEMS在安装完成后进行72 h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且符合要求。CEMS调试检测合格且稳定运行7 d后,排污单位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CEMS技术指标验收监测,并编制监测报告。排污单位CEMS验收合格后,向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3.2 技术指标验收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CEMS技术指标验收主要包括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CEMS、烟气参数CMS。验收监测时间由排污单位与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协商决定。现场验收监测期间,应保证设备正常且稳定运行[4]。

颗粒物CEMS主要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气态污染物CEMS和氧气CMS技术指标验收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和准确度验收,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包括流速、烟湿、湿度准确度验收。

4 验收程序

4.1 成立验收组

排污单位开展CEMS自主验收时,以仪器生产厂家、技术指标检测单位、技术指标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环保技术专家等组成验收组,组长为排污单位法人或总经理。技术专家、技术指标验收监测单位应具体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对项目验收做出合理的结论和建议[5]。

4.2 现场检查

验收组现场检查工作目的是核实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准确性,了解验收监测报告的内容完整性,重点检查监测点位及手工监测平台、监测站房、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参数设置、采样频次、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现场采用标准气体对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考核,测量结果应在不确定度范围内。现场检查时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

4.3 形成验收意见

给合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完整性和现场检查情况,组长召集成员进行开会,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等,对验收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沟通,形成合理验收意见和建议。验收意见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基本信息(生产厂家、型号、编号等)、在线监测设备调试检测、联网数据传输、技术指标验收监测等情况及验收结论建议。对未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意见中应说明未通过原因及整改要求。

5 存在问题

5.1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

排污单位所使用仪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点位安装不符合要求,未配备氮转化炉,采样伴热管线过长或存在U型,监测站房内未配备UPS电源等。设备参数设置不符合要求[6],如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计算公式错误。

5.2 参比监测方法选用

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时,根据烟气成分选择合适参比方法。如对冶炼废气开展比对监测时,最好选择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或紫外差分法。由于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较高,定电位电解法仅在干扰报告一氧化碳上限范围内适用。参比监测方法最好采用与在线监测设备相同的检测方法开展比对监测[7]。

5.3 验收材料缺失

安装完成后未进行运行调试及联网测试,验收材料中无安装图纸、调试报告、联网测试报告。排污单位未能提供在线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8]。技术指标验收监测报告中无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内容、湿度技术指标等。

6 建议

6.1 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规范建设固定污染废气排放口和监测平台、规范选用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建立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定期校验、检修和设备故障预防等运行管理制度。

6.2 环境管理部门

环境管理部门可定期组织检测机构对部分或全部CEMS技术指标开展抽检,用参比方法开展CEMS准备度抽检(比对监测)时,监测样品数量和检测结果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要求。环境管理部门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运行维护台账是否完整、校准用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期内。

6.3 运行维护单位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标准和仪器说明书制定巡检规程,根据巡检规程开展日常工作并做好记录归档。根据CEMS系统要求,对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等记录,建立台账。

7 结语

烟气在线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是排污单位自证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烟气在线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安装调试完成后及时开展自主验收并向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排污单位可自行开展运行维护或委托有资质社会机构开展运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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