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丹东,朱 俊
(安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从汶川地震到新冠肺炎,民众均伸出援助之手,展现了一种“大爱精神”,体现了国人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民众不遵守公共秩序,扰乱公共生活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于在老人摔倒后“扶还是不扶”竟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显示出社会的冷漠,民众社会责任的缺失。
处在新时代的社会转型期,民众的责任意识也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会呈现出爆发或者压抑的状态。培育成熟的公民责任意识,需要对公民自身的观念以及现行制度进行分析,进而寻求合理的路径。
公民(citizen)是一个西方概念,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它的内涵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的时代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现代公民概念,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内涵会有所差异,研究的视角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本文从公民概念的伦理视角出发,认为公民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与他人、社会的交往,公民的身份才得以确认,公民角色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才得以实现,公民的公共德性才有了发展的场域和可能性”。公民的本质应该体现“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合作、相互依赖的关系”[1]。公民在与他者发生关系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一般有两层意思:第一,应尽的义务,与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工作职务相连;第二,未能履行义务而承担相应的后果。由此可见,责任和义务是相通的,但是又不尽相同。责任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是义务的第二性;义务带有强制性,而责任是将义务内化于心,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选择并采取行动,是一种自愿的行为。
依上述分析可知,责任是因社会角色而产生的,个体以此为基础作出选择,自愿采取行动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对自身、他人、社会和国家之间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的自觉认知和态度倾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自我责任意识
公民的自我责任意识是基于独立人格之上的自我觉察,是公民责任意识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公民能够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抱以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态度,自主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和发展路径,不受他人干预和控制的心理倾向;第二,公民要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自主选择的结果,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的态度倾向。
2.对他人的责任意识
公民对他人的责任意识,首先,是一种平等意识,即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参与机会一律平等,人格尊严都需要得到尊重。公民在公共空间内,追求平等,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意识到他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其次,是一种利他意识。马克思曾指出,“在其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人不可能脱离他人而存在,在公共空间内,人与人需要彼此帮助,共同协作。
3.社会责任意识
公民的社会责任意味着维护社会正义。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阐述了他的正义观,即自由和平等。改革开放之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内容在我国进一步得到丰富,其要求是:在充分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建立法治国家,建立和谐社会。[3]由此可以得出,公民的社会责任包含: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及道德责任。
4.国家责任意识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国家是公民存在的前提,国家赋予公民权利,公民要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意识核心是爱国精神,是公民对自己国家的情感依托和价值认同,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安全,并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责任”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系统阐述和要求。反复指出要将每个人的责任担当汇聚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深刻阐明了只有尽责才能圆梦这一亘古不变的道理,为责任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为责任意识培育提供了理论遵循。我们要持续加强公民责任意识培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以此对国家、社会、他人尽责,保障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
1.培育公民责任意识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发展的本质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发展的目标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者之间存在契合。构建和谐社会是对公民责任意识的升华建构,需要个体成员具备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公民责任意识提升反作用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富强民主、自由平等。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发展。和谐社会是公民责任意识培育的温室土壤,公民责任意识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优良种子。
2.培育公民责任意识有助于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二者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方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是中华民族世世代代的梦想,代表了共同体内每个公民的一致利益,代表了共同体内成员共同享有的文化价值,需要规范和引导每个公民的日常行为,有利于公民责任意识的形成和培育。另一方面,人人担责尽责,无私贡献,公民责任意识的提升助力个人梦想的实现,以“小梦”筑“大梦”,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为其提供强大“核动力”支撑。
责任是基于主体的自主选择,如果主体缺乏独立性,一味的服从而没有主动的承受,便无法形成责任意识。
传统中国社会中,只有臣民概念,而没有公民概念。臣民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产物。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度是封建制度的核心,而封建礼制则是维护宗法制度的重要手段。封建礼制所要求的封建道德,诸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形成了极为严密的的等级思想。使得臣民只能无条件的服从高等级者,依附于皇权、父权,处于从属地位,丧失个体的主体性。臣民只有对上位者的服从、依附的义务,没有个人权利,更枉论责任。
建国后,我国长期处在高度的中央集权政治和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强调集体的利益,强调个人对集体的服从。个体的自由意志被压制,把从前对于君主的服从、依附转移到了集体身上。国人的臣民意识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一定程度上依然具有依附性。
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曾论定,中国传统社会私德重于公德。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这样描述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结构:以“己”为中心,象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象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种差序格局下的封建伦理,是一种以血缘的家庭为基础向外扩散的血亲伦理,讲求亲疏远近,是论等级的。在这种伦理观念之下,一个人在家庭中孝事父母,关爱子女,但是“一旦脱离血亲的家庭结构、家族结构,……它往往会产生不易察觉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冷漠和自保这样一种心态”[4]。这种重视私人领域中的关系而漠视公共领域中与他人的交往是中国传统私德的重要表现。
中国传统上的重私德而轻公德的伦理观念,至今仍对国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公德缺失意味着公民在与他人、社会、国家的关系中责任意识的缺位。
见义勇为是公民牺牲个人利益来挽救换取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显示了公民极强的社会责任感,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有些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时受伤、甚至失去生命,这都给他们自身及家庭带来了伤害,而我国却没有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他们的权利。
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假定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某些“不便”,与国家订立契约,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力,国家和政府在法律规范下使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安全,而公民对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和公民的权责应是对等的,即公民在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和责任时,国家应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国家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公民身份的核心要素,但是在当今中国社会,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公民权利被漠视,“而责任又是为权利而存在的,权利的缺失同时又抽调了责任的基础并引发公民对于自身责任的不屑和冷漠”[5],责任意识难以形成。
公民人格是相对于“臣民人格”、“依附性人格”来讲的,是一种独立人格形态,自由、平等是其基本要求。培育与新时代相融合适应的公民人格,需要有效整合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在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中处于核心地位。父母的一言一行对于孩子的三观确立、性格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在家庭生活中培育公民人格,父母要做好积极的引导工作。首先,转变观念,采用民主式家庭教育。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是专制式的,孩子要服从父母的权威,父母有权对孩子的一切行为作出安排,家庭关系十分不平等。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孩子对于父母是顺从、依附的,缺乏独立自主的精神,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也无需承担责任。民主式家庭教育重视父母与孩子的沟通,家庭关系是平等的,孩子拥有自由的发展空间,可以独立进行选择。但是也要考虑到年龄的原因,孩子的思想还不成熟,因此需要家长进行适时的引导。其次,鼓励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随着物质生活的提升,父母大多娇生惯养孩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是常态,父母包办孩子的一切事务,孩子凡事都依赖父母,自立能力较差。自立的能力是独立人格形成的基础。因此在家庭教育中,要鼓励孩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来培养他们的自立能力。
学校教育是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学校教育相对家庭教育来讲,更加系统、更加有计划、目的性更强。学校教育在培育公民人格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公民教育是塑造公民人格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学校教育中是缺少公民教育的,所以,学校在培养公民人格时,首先,应尽快实现公民教育的课程化。学校开设公民教育课程,在课上教授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关知识,倡导自由、平等、独立的观念。学生对于公民知识的学习有助于其独立人格的发育和形成。其次,学校要注意教育方式的选择。以往大多采取的是“灌输式”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将学生当做知识的容器,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因此,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自由选择和独立思考,“重视主体的情感需要,尝试用体验式或渗透式的方法”[6],培养学生的公民人格。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加快,公共领域不断扩大,由于我国缺乏公德传统,人们习惯用私德来解决公共领域内的问题,而私德“由近及远”的思维模式使得人们在处理与陌生人的关系时,更加倾向于“冷眼旁观”或者“自保”。
合理划分公、私生活领域,是为了“明确各自领域的规则和具体要求,防止彼此间的替代或僭越”[7]。私德进入公共领域,会导致公民对公共责任的漠视,动摇道德遵循;公德进入私人领域,可能会无故挤压公民的私人利益,损害公民正当权利。
在公、私领域中,要维护公民的私人领域,健全公共领域。健全的公共领域能够促进公共交往,加强公民之间的交流。公民在公共交往中互相了解,形成共识,有利于公民突破个人利益的局限性,意识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反向思维认识到公共利益受损的同时将会威胁到公民个人的利益,从而更加自觉地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好的制度会激发人心中的善,在遇到社会问题时,不能单纯的讨论伦理问题,首先要检讨制度,看制度是否有改进的空间。在培育公民责任意识的过程中,教育给予了它发育的可能性,而制度的保障会让责任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公民责任意识形成的重要条件。制度厘定了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界限和内容,确立了公民活动的公共空间。健全的民主制度,能够实现公民身份的现实化,鼓励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和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不断的对话协商中寻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强化了公民对他人、国家的理解和认同,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
另外,国家应规划顶层设计,以“赏罚”的方式来对公民的相关行为进行判定,督促人们自觉承担公民责任。一是运用社会制度中“罚”的功能,加强对公民行为失范的约束力,加大加深法律法规惩罚准入门槛和力度。二是完善社会制度中“赏”的功能,对于公民见义勇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产生良好社会反响的行为,除了舆论、精神、荣誉等褒奖外,还要给予相匹配的物质补偿和奖励,以此将善举产生的某些“不便”转嫁于国家。比如完善社会奖助保障体系,建立烈士子女、英雄家属、见义勇为亲属常态长效帮扶机制,免除公民承担社会责任之际的后顾之忧。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理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完善。通过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来培养公民责任意识、提升公民责任能力,对于文明社会建设、国家高质量发展、公民综合素养涵养具有重要作用。
要不断探索责任意识与实践贯通结合的方法,广泛开展志愿实践活动,积极投身公民责任实践当中,在实践的过程中践行知行合一,提升责任意识,厚植担当精神。公民代表要身体力行,带头在各个领域和方面发挥模范示范引领作用。国家要选树各行各业典型,通过融媒体,多方位宣传形象,树立楷模,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提升责任意识的良好氛围。大众公民要积极主动参加各类实践活动,比如关爱弱势群体、支援困难人员和地方、捐款献血、义务劳动、孝老爱亲、邻里和睦、维护正义等等有形和无形的举措,关注社会热点难点痛点,关心他人,切身体验服务社会、承担责任的感受,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以此通过充分发挥每个公民的主观能动性,强化公民的责任担当,促进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