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勇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杨浦 200092)
自主劳动为冲破困境之关键,它使弱势群体实现幸福成为可能,“劳以自足”,劳动满足弱势群体生存、“劳以成人”,劳动使弱势群体获致发展,“劳以达人”,劳动实现弱势群体价值。将马克思劳动幸福理论,链接于新时代历史背景下,探寻弱势群体劳动幸福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能力低于正常状态,所致物质匮乏。为维持和延续生命存在,人首先作为自然生命体,必需满足于吃饱饭、穿暖衣、有屋住,一定的物质状况作为人存在于社会的基础,是享有和追求幸福最基本的保障。具备一定水平的能力,才有创造幸福的机会和获致幸福的可能,然而先天生理、体能上的缺陷或后天地域阻隔等因素,使得“弱势群体”劳动技能与体力相对逊色(或丧失),他们发掘、获取、利用社会资源,以及改造、转化、发展社会生产等实际技术能力,与潜存可行能力短板尤为凸显,风险抵御与应对、社会参与与竞争、创新发展与提升等方面能力更为不足。能力所致机会匮乏,不断压缩着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极为有限的劳动适应性,使他们困于单一的生存手段,境遇变动不居,囿于层次普遍较低、范围极度有限的劳动岗位,获得相对低水平、且缺乏稳定性的收入,且面临着失业的风险,他们生活拮据,部分弱势群体甚至朝不保夕,愈发陷入脆弱、无助、忧虑、无安全感的生存困境,更无所谓在劳动中获得尊严,实现幸福了。正如马克思所言,“物质上的安乐与幸福感是……更可靠的东西!”“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连美丽的景色都无动于衷”,剥离了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便丧失了稳定生活的必要舒适与安全感,幸福更成为了一纸空谈。
消极的身份认知,所致精神贫瘠。实现幸福必然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前提,精神层面更不容轻视,脱离充盈、富有且强大的精神世界的支撑,幸福便难以持存。作为弱势一方,弱势群体“已经把自己看成是该群体的一员,并将此群体的特征纳入其自身的身份感。”他们往往以残缺、可怜、无能等身份标签定义自身,给自己扣上“无用之人”的帽子,这种消极、负面的自我身份认知与评判,左右着弱势群体对自我存在价值的审思,开始产生怀疑、抵触自身,极易陷入自卑、自闭、自哀的否定之境。“弱势”一词更犹如一把枷锁,桎梏着弱势群体的精神世界,精神贫瘠仿佛无形,却是一种更具毁灭性的力量,当一个人的精神生命熄灭、耗尽的时候,他将完全无视人之为人的能动性,在悲观、焦虑、迷茫中自怨自艾、自暴自弃、自甘堕落,逐渐丧失参与自由自觉活动的欲望,甚至连他们自身尚存的部分可行能力,都无以得到充分发挥,更无所谓发展,丧失内生动力的人,剥离了靠自身努力改变生存境遇,向强势逆转的一切可能性,最终在惶惶不可终日之中虚耗生命,沦为精神贫瘠的躯壳存在。弱势群体愈发麻木不仁、反应迟钝、冷漠无心,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网也因这种自弃与沉沦,日益冷淡进而濒临断裂,易怒、敏感、悲观使其不再轻易相信他人,甚至是亲人,精神情感难以在脉脉亲情中找到慰藉,家庭不再是他们的精神家园与情感归宿,难以融入社会,使其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也荡然无存,陷入更为糟糕的困境。
健全劳动保障,巩固弱势群体劳动安全感。首先,政府要以“倾斜性”保障优先,“有劳动机会才有劳动幸福”[31]多方面综合因素致使弱势群体,技能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弱、心理承受力脆弱,陷入社会、生活与劳动的弱势,如此如若弱势群体追求、实现进而享有劳动的幸福之质与量,要与其他社会成员无差,必然要施以合理适度原则下的特殊倾斜性保障,政府必要的劳动政策倾斜、保护尤为关键,政府应在普通劳动保障标准与弱势群体特殊属性间进行平衡考量,健全有差别、有弹性的弱势群体的劳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的保险系数、覆盖面与针对性,诸如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合理特殊的休息时间、适度的特殊保险与福利、健全的人格尊严保障,通过斟酌弱势群体现实技能留存,进行恰当的劳动生涯设计与管理,为特定弱势群体创设、买入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或施以行政或是经济手段,鼓励企事业单位雇用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亦或鼓励弱势群体自主创业,为其就业创业,供以合理程度的信贷、税费减免等优惠举措,同时不断畅通弱势群体的劳动诉求表达机制,关注其劳动中的所忧所惑、所意所愿,完善的劳动保障加之温情的情感关怀,能够使得弱势群体在自由、平等、有温度的诚实劳动中,技能得以施展、价值得以实现、情感得以满足、尊严得以保障,获得稳定的劳动安全感,不断提升幸福感。
其次,政府要以“赋能型”保障为主。弱势群体的劳动保障,绝非成就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养懒汉”,而是因劳称义、劳有所获的“育勤人”,因而要超越人道主义之慈爱、同情、怜悯之爱,助人自助、授之以渔,使每一位弱势群体均有通过自主劳动,施展自身才能,获得劳动幸福、实现自身价值的可能。重建、提升弱势群体的之能力首当其冲,政府应以“赋能型”保障,完善弱势群体脑、体的综合应用技能,帮其达致最大限度地自食其力,必须从弱势群体自身实际出发,针对其自身条件之特殊性,开展全方位、立体化、个性化的弱势群体职业技能、劳动思维等方面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与培训,引导弱势群体正视劳动创造,转变劳动观念,激发其投身自主劳动积极作为的动力。政府应联合技能培训类社会机构,创设弱势群体培训与教育基地,以市场需求、企业岗位要求等社会实际需要为导向,设定弱势群体培训目标,创设特色培训项目,制定针对性培训方案,全程监督培训过程,严格考评培训成果,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进而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劳动能力与技能得以重建与提升,且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政府因势利导的“赋能型”保障,使弱势群体以特有可行专长技能走上工作岗位,便真正实现了社会机会层面上的有效保障。
优化就业参与,增强弱势群体劳动成就感。首先,企业要开放岗位安排。身心等方面的缺陷,致使弱势群体劳动就业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与损害,但残缺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部分局限性是足以弥补的,弱势群体能够通过人体功能代偿,即通过发挥可行部位感觉与运动能力,实现健康器官优势互补与潜能激发,诸如肢体障碍弱势群体,可从事脑力劳动充分发挥其智力功用,因而企业应关注弱势群体“能干什么”,而不是“不能干什么”;考虑弱势群体能以“特有方式”干什么,而不是所谓的“正常方式”,进而在权衡本企业工种所需的基础上,考量弱势群体与其他健全社会成员的异质性,复合化、差异化、多样化按需设岗。同时广泛公开就业需求信息,以便于弱势群体及时、系统、全面、准确地掌握岗位信息,按自身实际能力技能,积极对需入岗,一些适当的特有岗位,向弱势群体优先开放,有能力的企业,也可进行针对弱势群体的公益性岗位安排。诸如企业的呼叫系统,客服中心可向肢体缺陷的弱势群体开放岗位安排,高科技工作中心可考虑具有精细化、耐重复等特征的艾斯伯格综合征患者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以开放岗位安排,鼓励帮扶弱势群体入岗,不仅不会阻碍企业利润获取,反而在社会责任的承担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价值,潜在地提升了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声誉与形象,实现社会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其次,企业要灵活就业形式。企业的灵活性就业形式对于增加、促进弱势群体非人就业数量,以及实现弱势群体“更高质量与更充分就业”大有裨益。部分弱势群体由于身体缺陷存在,不方便按时、定点到达现实的工作场所进行劳动,因而企业在联系其经营目标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居家就业、派遣就业、远程就业、网络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不仅能够满足弱势群体之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性的实际需求,以平等姿态实现工作稳定,提升弱势群体信任感、安全感与归属感,同时灵活的用工安排,对于节省实体场所以及人工成本,提高企业运作效率,也具有不可小觑的积极作用,诸如技能面窄的弱势群体,以居家就业的形式,进行简单包装等零散性工作,企业以上门回收的方式,收回劳动产品,便节省了车间、厂房等实体生产空间费用,对于高学历、有专长技能的弱势群体,通过远程、网络就业,参与产品研发设计、会计出纳等部门,在减少弱势群体活动量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由此弱势群体“以较高的工作敬业度与组织承诺感,对公司高度认同。”
弘扬劳动光荣,提升弱势群体劳动价值感。首先,社会要匡正劳动风气,形成劳动光荣的新时代风尚。一个社会的劳动风气,作为劳动者的风向标与精神港湾,绝不允许任何好逸恶劳、投机取巧、坐享其成、少劳多获等任何不正之风的存在,劳动光荣的新时代风尚之形成,离不开劳动领域长期、共时、广泛的塑造与纠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价值引领作用、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对弱势群体劳动模范之典型事迹进行宣传,通过直观、且富有冲击与感染力的先进劳动案例,诸如,90后残疾小伙靠十字绣年入千万等卓越事例,为其他弱势群体营造感同身受、亲临其境、刻骨铭心之感。“无论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值得尊重与鼓励”。劳动价值有殊异,劳动分工无贵贱,再简单的劳动坚持做、反复做,也能成就不简单、做成大事。弱势群体在震撼中产生共鸣,自觉意识到自身也能够通过持久而务实的劳动,满足基本生存,获致发展、实现价值。此间随着弱势群体劳动情感认同的不断增进与内化入心,他们的劳动欲望与期待、图强意志与勇气得以激发,真正实现“伸手要”向“自力得”的转化,由此“被动”变“主动”“输血”变“造血”“要我劳动”变“我要劳动”,激励着弱势群体以主人翁的姿态,通过辛勤、诚实、平等劳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加瓦添砖,不断提升成就感,收获幸福感。
其次,弱势群体自身要树立劳动光荣的价值观,自觉爱岗敬业。劳动观是弱势群体对劳动的根本看法,于一定程度上,它直接决定了弱势群体的就业选择、人生格局与价值判断。“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美丽的观念。”[19]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全体中国人民的希冀,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终是短暂、虚假的,脱离诚实的自主劳动,人便无以“自足”更不用说“成己”进而“达人”了,因此,弱势群体要主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民层面的“敬业”要求,进行自我教育,坚决摒除消极、错误的拜金、享乐、利己劳动观干扰,确立平等劳动观念,进而建立起对自主劳动的正面认知,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取向,
如此认知与取向下,弱势群体自觉投身劳动、拥护创造,在辛勤、诚实劳动中焕发主动、积极与创造性,自身综合素质、意志品质得以提升的同时,为他人劳动、服务社会又使得弱势群体赢得外界尊重与赞扬,重建自信与自尊,个人生活有了“自足”的安全感,社会生活有了“达人”的价值感,弱势群体的物质、精神与社会生命得以全面满足,由此筑起了扎实的劳动幸福感。同时,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于生产中不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着。”那些已树立正确劳动价值观与崇高劳动信仰的弱势群体,要积极传播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价值观,潜移默化地在其他弱势群体心中埋下崇尚劳动的种子,带动他们一起投身劳动,改变自身命运,实现人生价值与梦想,由此在整个弱势群体中凝聚起尊重、热爱、崇尚劳动的积极向上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