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探析

2021-11-28 10:32:18李清坤闫纪宪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6期
关键词:委托方危险废物市级

李清坤,闫纪宪

(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山东 济南 250117)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害特性,其来源分散、类别繁多。目前,危险废物认定主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该名录中只涵盖了46大类467种危险废物,部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游离于监管之外[1-2];随着新化学物质的不断研发和使用,大量危险特性不明的新固体废物在逐步涌现,而确立规范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就成为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环节[3]。目前,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鉴别标准体系,在技术层面操作已具体可行,但在管理层面,如没有规范的程序性规定,就会造成诸多突出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按程序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活动,能够有效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4-5]。

1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1.1 鉴别技术体系

近年来国家连续修订、出台了一系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等,从固体废物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排除原则以及鉴别技术规程、判定规则、样品采集、检测方法、标准值等,对危险废物鉴别遵循的技术流程进行了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为各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1.2 鉴别管理体系

目前,江苏、浙江、重庆、甘肃、宁夏、上海、河北、青海、福建、江西等10几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规范,对鉴别工作加以规范。2021年初,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国家层面规定了鉴别工作开展的流程和鉴别结果的应用,为地方制定工作细则,规范开展鉴别工作奠定了基础。

2 鉴别程序分析

通过梳理分析各省已发布的鉴别管理程序,鉴别工作的开展主要有3种模式:

2.1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承担

省级固管中心受委托具体承办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具有鉴别需求的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向固管中心提出鉴别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中心指定或随机抽选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统称“鉴别机构”)承担鉴别工作,编制鉴别工作方案(江苏、上海是固管中心编制鉴别方案),方案经固管中心论证通过后,鉴别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鉴别工作,出具鉴别报告,固管中心人员或组织专家对鉴别报告进行论证,最后以省厅或固管中心名义出具鉴别意见。鉴别意见可作为环境监管、环境执法、污染防治、环评报告编制及其评估、审批和项目验收等的基础依据。典型省份有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江西省、青海省等。

该种模式的优点是判定的标准尺度一致、把关严格、时效性高、便于统一管理。缺点是委托方众多、任务繁重、监管压力大。

2.2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具体承办

省固管中心负责规范管理鉴别工作,制定鉴别流程,公布鉴别机构名单,并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统称“市局”)出具的初步鉴别意见进行认可。委托方从鉴别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鉴别机构,并向市局提出书面鉴别申请及相关资料。鉴别机构编制鉴别工作方案报送市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鉴别方案。鉴别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取样和检测,出具书面鉴别报告,并及时报送至市局,市局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固管中心,中心出具认可意见后,由市局进行备案。经备案的鉴别报告和认可意见可作为被鉴别物环境管理的依据。典型省份为河北省和广东省的广州市。

该种模式的优点是鉴别工作监管层级适中,既能保证有效监管体系下开展,又能分摊监管压力,避免鉴别工作扎堆。缺点在对于标准的掌握可能存在偏差,鉴别结果认定存在一定瑕疵,并且监管压力较大。

2.3 企业委托鉴别机构自主进行

省厅主要负责鉴别工作监督管理,委托方向鉴别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签订鉴别合同,鉴别机构编制鉴别方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确定方案,鉴别机构开展取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并将报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鉴别工作情况定期向省厅报送。典型省份有浙江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该种模式的优点是企业自主度高,有利于节约企业成本,降低廉政风险。缺点是鉴别的随意性大,监管部门介入鉴别过程少,鉴别质量难保证。

3 相关建议

依据国家要求,根据地方固废环境管理实际,制定省级《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细化鉴别工作的监管职责、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结果认定与应用,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从各省市实行情况来看,建议采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企业自主鉴别,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鉴别方案并对鉴别报告进行备案的程序。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监督管理

建议由省厅委托省固废中心负责全省鉴别的监督管理,组织建立省级专家委员会,对各市鉴别工作进行指导,不定期组织开展鉴别工作抽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危废鉴别工作的监管,对鉴别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对鉴别结果进行认定,并定期上报鉴别备案情况。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申请鉴别的企事业单位按鉴别报告结论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3.2 资质认定

鉴别机构资质由省厅认定,委托省固废中心编制资质认定方案,有意向列入鉴别机构名单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可根据认定方案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固废中心筛选确认后,公布鉴别机构名单,并根据鉴别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更新鉴别机构名单。

3.3 鉴别申请

符合以下几种情行的,委托方可向鉴别机构提出鉴别申请,并签订鉴别合同。一是不能直接判定废物危险特性情况。委托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对未列入名录或环评要求经鉴别确定危险特性的废物向鉴别机构提出鉴别申请。二是监管部门要求鉴别的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将危险特性不明确的物质作为一般工业固废或副产品处置的,可依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对该物质进行鉴别。三是重新鉴别的情况。原来经鉴别确定为一般固废的,当原辅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动,影响原鉴定结果的,需要委托方向鉴别机构重新作出鉴别申请。

3.4 方案编制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规定,对被鉴别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二是危险废物属性初筛。被鉴别物属固体废物的,应确定该固体废物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该名录的,无需再做鉴别,直接判断为危险废物;未列入该名录或表述为“不包括”的,如通过综合分析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既能确认危险特性的,可直接认定。三是危险特性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的规定,确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样品采集要求。

3.5 方案审核

鉴别方案确定后,鉴别机构应将方案报送委托方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通过的,予以备案,并通知鉴别机构开展鉴别工作;不通过的,提出修改意见,反馈鉴别机构进行修订。

3.6 取样检测

鉴别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现场取样工作,全程录像。取样前应事先通知委托方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鉴别检测机构应对所采样品进行留样备查,备份样品留存期限至少1年。鉴别工作由多个鉴别机构承担的,原则上应同时采样,并各自留存备份样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需派员参加采样,并监督做好备份样品的封存工作,确保采集的固体废物样品真实。

3.7 结果认定

鉴别机构对所采样品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后,应出具鉴别报告,内容包括:鉴别依据、采样过程记录、检测方法及过程、检测数据和鉴别结论。鉴别报告完成后,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其组织专家对鉴别报告进行论证,出具专家鉴别意见,确定鉴别物质的危险特性,若属于危废,则同时赋予其危废代码。经专家论证,鉴别报告存在问题的,由鉴别机构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存在重大错误的,重新鉴别。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通过的鉴别报告进行备案,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3.8 结论应用

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鉴别结论可作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及环评的依据。使用同种原辅料和生产工艺产生的废物,可参照已发布的鉴别结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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