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岩(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业活动,它以互联网为媒介,目的是进行商品的买卖。其特征是方便快捷,且有平台作为保障,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网络这个虚拟平台进行谈判,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可完成交易,从而实现各种商业目的。它优势明显,让人们的消费范围更广,消费者不仅仅可以在当地购物,也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在全国各地乃至于全世界购物,这样极大地刺激了消费市场,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采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让自身资源更加充足。对于个人来说,采购能让自己获得需要的物资以及生活品,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获得生产加工所需要的原料或者产品,从而让企业可以进行正常生产,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进入电商时代,采购的形式丰富多彩起来,采购的方式也不再单一。传统的采购形式有战略性、日常性、外包式三种,有其先进的地方,但也有不足之处,例如不能做到全方位的互联互通,导致效率降低,不能发挥采购方式的最大优势。
到了电子商务时代,可以发挥网络的便捷性,快速定位,建立全球性网络站点,根据采购订单,随时就近发货,大大提高了采购流程的效率性。正因为电子商务时代采购流程的进步,针对其发展,应该建立更完善的保护机制,尤其是法律保护途径,就显得特别重要。
1.隐私权保护力度不足
电商时代,因为是以互联网为基础,所以很容易导致隐私泄露,包括个人信息等被出卖的事件层出不穷。而在民事法律层面上,隐私权的保护没有采取直接的方法,导致力度不够,隐私保护显得很别扭,而且也没有明确保护的范围,界限规定也相对模糊,所以采购者不能很好地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2.相关立法缺少针对性
纵观如今的法律现状,我国还没有进一步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依然是通过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对采购中侵犯隐私的行为进行规制。但由于相关立法原则、体系概念之间的差异,导致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存在不和谐。此外,一些法律规范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连接。在实践中,会有各种漏洞和盲点的存在,导致隐私权的保护不严密。例如,在《民法典》中,隐私权的保护有所规定,但没有规划出合理的保护范围。
由于隐私权和尊严权的定义相对模糊,虽然对于隐私权不受侵犯有明确规定,但保护范围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关隐私侵权责任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严格的界定。同时,还必须要进一步细化有关侵权的赔偿金额问题。
3.归责原则不够完善
侵权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中很常见,但归责原则却是不完美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主要的责任制度,根据这一原则,形成侵权责任,必须要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行为人要有过错,并且有损害事实存在。其次,必须要有非法的行为,且损害结果和非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对电商产业的发展以及采购者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应当要更加理智,要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要明确电商经营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利益平衡,合理规定电商平台的责任,尤其是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
1.电商采购法律监管不足
由于电商网络化的属性,且电商采购属于新兴的产业,法律上针对其的规定有一定的不足,也不够系统。目前针对其保护的法律主要是《产品质量法》《合同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对电商采购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有局限性,不是很全面,致使有些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进行商业活动,导致采购行业在管理上出现松懈,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2.法律监管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电子商务采购是依托于网络的,这与传统采购有所不同,与传统贸易买卖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以前的相关法律不太适用于如今的电子网络采购,需要根据电商采购的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符合法律现代化的趋势。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相对落后,监管制度不能适应其发展,这间接导致了很多混乱的违法违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发生,如假冒伪劣商品的增多,侵犯知识产权事件频发,大大影响了电商采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严重违背了电商行业的新的发展理念。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电商采购发展的快速性导致法律存在滞后性,也导致其难以适应现有电商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尽管法律条文形式多样,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法律监管体系。
1.采购者权益保护缺少保障
采购者也是消费者的一种,关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主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得比较宽泛,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消费者保护还是比较薄弱的,特别是对消费者主体要求的规定并没有那么明确,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一定完全适合采购者的保护,所以还需要完善。
2.有关权益的民事赔偿的规定欠缺
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法律更加注重对刑事和行政方面的赔偿进行规定,对采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却缺少规定,导致在其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很难找到适用的民事赔偿依据。为了发展更符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关系,有必要对有关法律与法规进行整合,增加惩处力度,从而形成更有效的保护体系。
1.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
因为电商时代隐私泄露时有发生,故其法律应该更加严密。民事法律方面,要继续完善人格权方面关于隐私保护的内容,更加细化其范围,采取更加合理或者更直接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扩大保护界限,使之更加明晰。
2.进行专门性立法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缺乏对采购隐私权保护的特别规定。我们必须要重视采购隐私的保护,整合隐私保护的现行规范,统一相关理念,理清信息网络时代采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根据采购隐私保护的特点,制定出专门针对采购隐私保护的法律,从而满足实际的需要。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由于隐私权包含一定的经济利益,我们也应该明确发生侵权时有关财产归属的问题,并通过相关的侵权救济标准来对其进行补救。
3.采取合理的归责原则
在电商时代,当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一般是被直接的手段来侵犯。通常情况下,用户有权去搞清电商平台发布的信息的真伪性,这也是一种义务。如果侵权是由电商平台发布的信息引起的,对发布信息者也要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法律监管要更系统
监管对每个行业都是重中之重,针对法律监管方面不够系统,从民商法出发,我们应该更系统地规定监管细则,明确责任主体,《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部分、经济法中《产品质量法》关于监督的部分,要进一步细化,不能只涉及监管的一部分,要把他们串联成一个整体。
2.要加强监管力度
法律制度是对电商采购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只有不断去完善法律制度才能保证监督更有力。在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要从实际中去发掘优缺点,结合配套的体系去加强法规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去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管预警机制,从而使监管工作更加高效。
1.增加权益保护的规定
在电商时代,对采购者权益保护,应结合《网络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进一步明确哪些需要保护以及该如何去保护,对主体要求要更具体,从而做到有的放矢。
2.做好权益受侵害后的赔偿工作
电商采购消费者的保护,不应只立足于合法化的权益,还要着眼于有关侵权赔偿问题的解决。要加大对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有关赔偿制度的建设,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方面,更应当有明确规定。当电商平台泄露客户信息时,泄露者跟平台应该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体系中,经济发展呈现绿色化趋势,网络化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给其注入了一剂强心针。正因为如此,应该加强对这方面的保护,分析其法律保护途径,从而建立起一种更好的法律监督保护体系,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