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军事权制度形态的历史演变

2021-11-28 01:16冯争争任庆华
军事历史 2021年3期
关键词:军事制度

★ 冯争争 任庆华

军事权制度在中华文明五千年绵延不断的悠久历史中,对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发挥了重要功能和作用。因此,系统梳理中国古代军事权制度形态的演变与动因,分析军事权制度安排之于国家兴衰的作用机理,有助于深入理解中国古代政治军事文明的传承。

一、夏商周时期的“分立”配置

军事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形态,是在部落联盟向奴隶制国家转变的无数次战争中逐渐形成的。“兵权所在,则随以兴。兵权所去,则随以亡。”①[宋]范浚:《香溪集一·五代论》,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2 页。汤灭夏,周代商,以至西周覆亡,无不显示出军事权制度“分立”配置的结构性特征。

(一)“大战于甘,乃召六卿”:制度的发生。启通过武力夺取了部落联盟的政权。经甘之战、武观之乱、太康失国、后羿代夏、少康中兴,逐步确立了万邦“共主”的地位以及夏后的最高统治权。此后,战争几乎没有间歇,东征“九夷”、南伐“九苑”等数次征伐,表明军事权之于国家构成至关重要。夏处于国家形成时期,为争取更为优越的生存空间,军事权制度长期处于政治制度的中心——防止和消弭氏族部落的武力威胁,成为彼时华夏关于军事权制度安排的首要考虑。“大战于甘,乃召六卿”②《尚书·甘誓》。,启首先通过掌控军事统率权和征伐权以实现王的最高统治。“起九夷之师伐之”③《说苑·权谋》。则表明夏后对各部族军队也拥有一定的指挥控制权。然而,部落联盟刚刚形成,权力的触角尚无法达至社会底层,因此,各部族由原始部落衍生而来的军事权力并未被剥夺,这是有夏一代关于军事权制度安排最为显著的特征。在部落联盟体制中,虽然夏后的军事权远高于各部族,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但与部族军事权并无本质差异,在政治层面二者都属于“合宪性”权力,由此形成军事权制度“分立”配置形态。这导致夏几度兴废,常因“诸侯多叛”而“失邦”“失国”,及至部族军事力量逐渐强大,商汤革夏就成为一种制度逻辑与制度实践的必然。

(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结构的延展。“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①《诗经·大雅·荡》。在充分汲取夏亡国教训的基础上,商对军事权制度的安排开始发生变化。首先,王的军事权主导地位更加凸显。商王自称“予一人”,表征王的最高统治权。“王作三师,右、中、左”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甲骨文合集》5807、1253、5504,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组建具有常备军雏形的王室军队,并建立“商王—宗室贵族—族邑之长”具有等级隶属关系的领导指挥体制,强化对部族方国军事权的控制。其次,推进军事职业化发展。军职官员体系开始形成,诸妃、诸子成为经常领兵征战的将领,师、马、亚、史、射、戍、卫担任专门从事军事活动的职官群体。并且,以较为固定的兵役制取代临时征集兵员的制度。其三,伴随神权政治的发展,军事权与行政权、祭祀权分野。商王不仅任命将领,也设官分职,建立“内服”与“外服”职官体系,并通过宣扬殷人上帝是“保佑战争的主宰”③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580 页。,强化神权政治下商王统治的正当性、合法性。其中,行政权、祭祀权对军事权的制衡,表征权力分殊的趋势,反映了军事权制度“分立”配置的阶段性发展。但本质上,“分立”配置的内涵并未改变,方国诸侯仍为地方武装的首领,管控自己的军队,如“犬师”“雀师”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甲骨文合集》41529、40864。。商朝的统治也并不稳固,特别是“九世之乱”后,一旦方国诸侯军事力量增长,就会威胁王权,甚至发生“盘庚迁于殷,……不常厥邑,于今五邦”⑤《尚书·盘庚上》。的政治事故。最后,“诸侯多叛纣而往归西伯”⑥《史记·殷本纪》。,历经武王克商和周公东征,商归于覆灭。

(三)“封建亲戚,以藩屏周”:配置的鼎新。西周的“分”“封”“建”并非对夏、商军事权制度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制度创新的尝试——将基于血缘的宗法等级制嵌入国家政制——凭借血缘宗法制强化诸侯国的认同,保证对周王室的拱卫。首先,王依然掌控具有常备军雏形的王室武装,如“成周八师”和“西六师”。其次,“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⑦《荀子·儒效篇》。,建立具有军事殖民性质的城邑,实行世卿世禄制,希冀“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⑧《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实际上,“分”“封”“建”制度下的邦国,不仅具有抵御戎狄南下和蛮夷北上的军事防御职能,其目的还在于对各地方分散部落武装的牵制。最后,严格限制方伯诸侯等级和军队数量。“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是以上能征下,下无奸慝。”⑨《国语·鲁语》。不仅如此,对方伯诸侯实行“军将皆命卿”制度,“天子三公,九卿……。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⑩《礼记·王制》。。分封制强化了尊卑等级的政治秩序,形成了更为明确的“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的军事权制度“分立”配置形态,反映出统治者对军事权重要性认知的深化。

(四)“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内涵的流变。在西周制礼作乐的背景下,军事权制度“分立”配置形态虽未发生本质变化,但内涵却产生流变。伴随国家政制的发展,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加强对军事权的制衡,成为这一时期的显著特征。其一,从《礼记》和《周礼》记载看,关于军事的篇章不但被置于“礼”之下,而且篇幅不大。其二,国家承平时期统治策略发生变化,“礼刑”超越“伐兵”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手段。《礼记·经解》认为,“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同书《仲尼燕居》篇亦认为,“治国而无礼,……闺门三族失其和,朝廷官爵失其序,田猎戎事失其策,军旅武功失其制”。其三,诸侯国军事权的范围受到限缩。周天子不但严格划定封地面积,而且封地上产生的军赋亦由命卿协理,诸侯还需定期参加天子组织的军事训练。其四,执掌军事权的司马,其职位与执掌刑罚的司寇、执掌礼事的宗伯相当,却与执掌邦治的宰,执掌土地、人民和邦教的司徒有明显差距。其五,监军制内嵌于国家政制,且一直延续至清末,成为制衡军事权的重要政治手段——“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①《礼记·王制》。。

(五)影响及评介。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乃至“陪臣执国命”,使军事权“分立”配置难以为继,但这一制度形态并未就此终结,制度的调适性使之在疆域辽阔的大国统治中,可较为有效地节省治理成本和便利对边缘地区的统御。然而,“分立”配置的发生,根源还在于政治发展的不充分性——国家机器无法实现对地方武装的有效掌控。因此,宪制上对军事权制度的“分立”配置,更多的是具体历史情境中的无奈选择。“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②《周礼·夏官·司马》。比较贴切地反映了这一制度形态的特征。“分立”配置也日益显示出其弊端——因缺乏必要的规则约束,军事权的无限扩张性必然导致相互间的攻伐,无法形成稳固的政治秩序,也不可能带来社会长期安定的制度收益,“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二、春秋战国的“并立”局面

周平王东迁后,历史中国第一次出现了分裂与割据。军事统御领导权限下移并形成了军事权制度形态上的“并立”局面。之所以称为“并立”而非“独立”,是考虑东周王室作为天子的象征性意义仍在,各诸侯国“仍然有着共同的周天下想象空间、文化认同、政治道义”④参见柯小刚:《儒法关系与人民共和的古代历史渊源》,《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7 页。,春秋霸国和战国诸雄表面上仍然承认其“共主”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从国家基本政制结构来看,军事权也由一家独大走向与行政权、经济权、文化权等权力相并立的权力分殊和权力制衡格局。

(一)耕战:富国强兵的战略。所谓富国强兵,集中反映了经济权对军事权的制约和影响。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和牛耕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井田制开始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步确立。这逐渐引发社会生产关系的改变,农民与地主的新型封建阶级开始形成。较之于贵族制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农民和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明显减弱。同时,社会结构得以重组,人口数量显著增多,“鸡鸣狗吠之声相闻,而达乎四境”⑤《孟子·公孙丑上》。。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军赋、兵役逐渐演变为以行政区划来征收。各诸侯国纷纷突破了只有贵族才能当甲士的限制。“统治兵”开始转向“工具兵”⑥参见熊梅:《变动中的角色与权力:中国传统社会的军人角色与军权机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1 期。,使得齐国“甲兵大足”,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各诸侯国军事实力因耕战而显著加强。“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⑦《韩非子·五蠹》。,耕战策略和工具兵的出现,一定程度反映了诸侯国之间军事权并立局面下,经济服务战争的制度设计和指向,但同时也构成了对军事权制度的制约。

(二)郡县:官僚体制的确立。各诸侯设置官职时,开始由世卿世禄转为举贤用能,“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⑧《荀子·君道》。;同时,实行官员体系的俸禄制。由此,原来二位一体的军队组织与行政组织的“文武一致”政制结构,⑨参见雷海宗:《中国的文化与中国的兵》,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2017年,第3~9 页。开始向着“文武分职、将相殊途”的国家体制发展。战争催生的军事职业化,带来国家政制的根本性变革——贵族专制式的军政一体发展为更易于君权统驭的科层式官僚体制。与之相伴的是,军事权制度走向与其他权力并立的国家法律制度形态。特别是源起于军事之需的郡县制的发展,为统治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国家治理架构。各诸侯国不仅在中央将权力划分为若干单元分而治之,而且建郡立县并实施军政分离,加强对地方的全面控制。行政权明显与军事权并驾齐驱,甚至逐渐超越军事权。地方私属武装对诸侯国的威胁,在这一时期被逐步剪除。甚至较早设立县的楚国,也实行过一段时间的军政合一,由县尹统辖文武大权,但终因与国家集权大势相悖而归于消亡。战国末期,科层式官僚体制基本保证了国君对中央和地方军事权的有效统御。军事权制度方面的玺印制、兵符制的形成,调兵权、发兵权、统兵权的分离,不仅是适应战争形态演变之需,更是因应战争制胜机理变化、最大限度保证军事纪律服从之上战斗力提升的必然趋势。客观上,这也导致国家军事权制度安排的集权化。行政权与军事权渐次分离,军事权逐渐演变为专司争霸称雄、抵御外侮和镇压内乱的工具。

(三)启蒙:百家争鸣的影响。伴随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以文士为主流的“士大夫”阶层逐渐形成。这既为后世“以文治武”的国家治理奠定了基础,也为军事权制度设计注入了理性因素。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军事思想。首先,总结军事之于国家的功能,如“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①参见黄朴民:《中国军事通史·春秋军事史》,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44~410 页。,“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②《老子·第三十章》。,“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③《老子·第三十一章》。。其次,开始反思战争的性质和国家对军事权的规制,如“强以克弱而安之,强不义也。不义而强,其毙必速”④《左传·昭公元年》。,“有文事者必有武备,有武事者必有文备”⑤《孔子家语·相鲁》。。其三,强调了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对军事权的制约,如“兵之要在于人,人之要在于谷。故民众,则主安;谷多,则兵强”⑥《越绝书·越绝外传·枕中》。,“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⑦《孙子·谋攻篇》。。军事思想启蒙促进了军事权走向理性并得以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适应时局的法家,被各诸侯国因循以变法图强,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等。⑧汪少炎:《铁血与法治:商君法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01~119 页。国家治理因此发生裂变,政制形态由神权政治转向世俗政治,军事治理被各诸侯国“以法之名”征用,渗透于国家治理领域。商鞅为秦设计的军国体制,实质是在法的外衣下,对整个国家实施军事化的治理,以强化国家统御。

(四)结盟:内忧外患的困境。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从“六将军”“四卿”到韩、赵、魏三家分晋,从田氏夺齐到鲁国“三桓”先后“三分公室”“四分公室”,卿大夫、陪臣在这一时期粉墨登场,对诸侯国统治造成巨大威胁,这为规制军事权提供了深刻的反面教训——王权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军事权,国家必将分崩离析。“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⑨《公羊传·僖公四年》。,与“内乱”相伴的是“攘外”。防备与击退周边少数民族侵扰的军事需求,也是军事权制度形态转型的催化剂。齐桓公之所以成为中原地区的首位霸主,不仅仅凭借其强大的军事征服,更有击退戎狄对华夏诸国进攻的“救邢存卫”,以及出兵震慑楚国以保全中原区域暂时和平的功绩。有鉴于此,各诸侯国纷纷采取结盟的方式以求自保,典型的如合纵、连横。结盟的外交策略,意在一国发生叛乱时他国可以出兵援救,以及出现洪灾和外敌入侵时可以共同应对,确保政权和地区的稳定。客观上,外交策略则产生了军事权由分立、并立走向专一的非预期结果。战国晚期,秦能够统一天下,也在于其深刻洞察朝秦暮楚所隐含的结盟博弈,并最终一举打破所谓的军事权制衡逻辑,取得支配天下的地位。结盟对于军事权制度形态影响深远,此后,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乃至宋辽(金)夏的并立、对峙,与军事权相互制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

(五)影响及评介。无论是春秋诸侯争霸,还是战国群雄逐鹿,均是通过有效掌控与运用军事权以达致目标。军事权长期处于各诸侯国政制中心,成为国之重器。由于国家武力之间的相对制衡,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军事权制度的“分立”局面。然而,春秋战国时期频仍的战争,表明军事权“并立”局面严重影响政权稳固以及和平局面。如果从各诸侯国内部的基本政制结构观察,军事权与经济权、行政权、文化权等权力之间的“并立”和相互制衡,则表明在传统中国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军事权制度形态走向“专一”架构似乎无可避免。“春秋无义战”,儒家天下观对战争的评价,潜含了对军事权并立弊端的清醒认知,也为后世开启儒法国家专一军事权制度安排提供了认识基础和实践来源。

三、帝制中国的“专一”架构

秦统一后的历代王朝更迭,无不重复着“取天下者皆以兵”的路径,军事权制度安排的“专一”架构亦逐渐形成、发展和完善。

(一)废封建立郡县:“专一”架构的形成。秦统一六国后,对军事权制度进行了彻底革新。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废“封建”立“郡县”,剪除分封制带来的军事权分立问题,“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锋鍉,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①[西汉]贾谊:《过秦论》。。由此,开创了军事权为皇权所专一的架构,历史中国第一次实现了兵权的集中统一。但是,分封制在秦初仍有着相当的影响,军事权分立的制度惯性并没有伴随秦的统一而自然停止。数年后,仍有齐人淳于越进谏:“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②《史记·秦始皇本纪》。彼时的政治精英集团脱胎于战国,深谙军事权分立招致的征伐不利于皇权稳固,所以嬴政才不得不实行更为有效控制军事权的专一架构。秦末汉初也曾重蹈历史覆辙——“西楚霸王”的分封导致其为刘邦所灭。汉初也实行了一段时期的分封,最终造成了“七国之乱”。这表明,废“封建”立“郡县”至为重要的制度功能,还在于军事权的高度集中,防止兵权散落造成的国家危机。

(二)兵权散主与强干弱支:军事权的肢解。秦汉之后,军事权为皇帝所垄断。除亲征时外,皇帝平时多掌控最高军事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军事执行权则按权能予以分解,交由不同职位的官员。军事权专一架构有许多显著的特征。其一,丞相为文武百官之首,军事权逐步沦为行政权的附庸。③参见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史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35~118 页。“武帝以前,非封侯必不拜相,历任丞相皆拔自军功封侯者,周勃、灌婴、周亚夫等纯军人亦得名列相位。武帝后始由儒臣入相,昭、宣以下,非儒臣绝不能居相位,丞相选拔的正常规则方始确立。”④周健:《中国军事法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57 页。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负责政务,太尉负责军务,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尽管当时还没有权力分立的思想,但制衡军事权是显而易见的。九卿中,郎中令、卫尉、中尉分掌宫殿、皇宫和京师的警卫事务,监军使负责监护驻京师的机动部队,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并且不受太尉或丞相的管辖,而是直接对皇帝负责。其二,在地方,郡一级政务、军务、监察由郡守、郡尉、郡御史分掌,县一级设县令(县长)、县尉、县丞(协助县令县长主管司法)相互制衡。同时,区别于行政区划设置关都尉、护军都尉等,与地方权力形成犬牙交错、相互钳制之势,防止地方形成割据集团。其三,皇帝将军事权加以分割,以便强化控制。设置专职武将统领部队,不仅地位渐低,还时置时废,军政军令逐渐分离。如郎中令、卫尉、校尉主要负责军队日常的训练管理,将军负责战时的临场指挥。然而,一旦发兵50 人以上,则必须有玺、符、节才能调动军队,⑤参见周健:《中国军事法史》,第163 页。战争结束则将指挥权归还朝廷。其四,强干弱枝,加强中央军建设的同时不断削弱地方军事力量。秦汉以后,实行“居重驭轻”的建军策略,统治者重视中央军而轻忽地方军和边防军。①参见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11 页。此后,无论是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还是宋朝“将无常兵,兵无专主”,都是肢解军事权的明证,其目的均指向专一架构的完善。

(三)“被软禁了的兵”:从“武功”到“文治”。凭借军事完成政权创建之后,统治者便开始从“武功”到“文治”的转型,这成为历史中国军事权制度形态的又一特性。一旦成功转型,军事权在国家政制中亦不再居于中心,尽管一直有着常备军,却往往以“外儒内法”的方式来掌控,“出将入相”在历史中国仅剩下如何平缓地剥夺军事将领权力的意义。“被软禁了的兵”②全慰天:《论王权与兵》,载吴晗等著《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95~105 页。是军事权制度在国家政制中真实地位的写照。从兵役制度来看,征兵制向府兵制、募兵制和卫所制的流变,最为突出的问题恰恰是兵不可用与兵力堕落,也彰显了“好男不当兵”的制度无奈。③雷海宗:《中国的文化和中国的兵》,第1~59、第107~136 页。在此后2000 多年的帝制中国,军事权由文官控制,一直不处于国家的政制中心。④赵鼎新:《国家、战争与历史发展:前现代中西模式比较》,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 页。“在古代世界的其他地方,军队将领一般拥有决定性的政治影响力,而在中国帝制时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军队由文官控制,除非内战乱世,武将一般没有干涉政事的能力。”⑤赵鼎新:《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夏江旗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 页。取而代之的则是以王霸道杂之。特别是宋代“崇文抑武”后,军人权力再也没有对中国的文官政府构成过巨大威胁,军事权却无可辩驳地走向国家权力的末端。及至明清废相,专一军事权制度形态走向极端,也同时将军事力量推向衰败。

(四)军阀割据与王朝兴衰:专一配置的矛盾。“凡兵之道,莫过乎一。”⑥《六韬·文韬·兵道》。专一军事权制度形态之所以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大一统国家具备了相关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目的在于确保军事权的统一,防止分立、并立架构带来的政治分裂,以维护家国天下的和平稳定。然而,专一军事权制度形态却产生了形式各异的政治结局:一是为北方政权所倾覆,如元灭宋、清灭明。到了近代,则是众多来自海上的殖民帝国;二是为农民起义所推翻,如明代元;三是为权臣篡权夺位,如王莽、赵匡胤等;四是国家走向分裂割据,如不同历史时期的军阀割据。因此,“任何制度变迁都是众多因素或条件促成的,不可能有任何单一或唯一的原因,众多因素都是必要条件,合在一起才是充分条件,很难说出个主次”⑦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97 页。。军事权制度的设计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在于多方面因素的冲击——嵌于农耕经济、官僚体制和儒家意识形态所共同构筑的“超稳定社会结构”⑧参见金观涛、刘青锋:《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朝稳定结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各王朝始终无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专一军事权制度形态,虽能保持王朝“各领风骚数百年”,却无力解决帝制中国根深蒂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矛盾。

(五)影响及评介。由分立、并立到专一的中国传统军事权制度形态具有相继相承的历史延续性,并深植于国家“大一统”天下观,“中心—边缘”国家建构路径依赖和传统农耕经济生产方式。“贯穿中国历史上所有军兵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如何保持一支强大而又有战斗力的军队,担负起对内对外的防卫职能,同时又能有效的防止各种军事政变和骄兵悍将飞扬跋扈,以及军阀割据、尾大不掉从而威胁国家统一的局面。”⑨朱永嘉:《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与得失》,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4年,第100~101 页。晚清时期,由于军人价值认同的缺失和军事功能的异化等,专一军事权制度形态导致了军力国力的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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