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治进程

2021-11-27 09:36:52吴修贵
魅力中国 2021年23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公权力法制

吴修贵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一、法治、法制与中国法治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谈不上法治,本质皆是人治,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法制的英文是“Legal System”,它一般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这也是学者董必武认可的法制是法律制度的总称,还有李步云则认为法制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的统称等观点。

参考法理学教学的教材,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有:第一,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法制未必;第二,严格意义的法治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有的;第三,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概念相互联系而法制未必。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在于: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没有法制却不可能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为基础而建立的。

中国的法治进程,是一个适当的法律体系、公权力行为受到限制、公民权利得到保障这三者不断推进的过程。结合法治的概念剖析以及司法部所称的法治指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针[1],其核心在于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本文采用学者江秋伟的观点。

二、中国法治的内核

中国法治的内核即核心要素及其发展变化的内在驱动力。,根据前面的分析,中国法治的进程,即以一个适当的法律体系,公权力行为受到限制,公民权利得到保障三者的不断推进为核心,并以此作为目标而不断推动其发展变化。

这三者的实现,从具体的法治经验来看,第一阶段是公权力行为逐步受到法律的限制,公民权利逐步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阶段是法律逐步成为一个恰当的法律体系,公权力进一步得到限制,公民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第三阶段就是公权力完全得到限制,公民权利完全得到保障,显然,法治并非可以一步做到,正如苏力教授所言:“法治不仅仅是一个逻辑化结构的社会关系,它还需要时间这个内生变量。”(摘自:江秋伟,论中国法治进程及其评估)这三个阶段不是完全一个阶段接着另一个阶段,而是三者互相推进、一同融合而促进整个法治进程发展的过程。具体而言,中国法治进程或者法治阶段的具体框架应当是:第一,中国法治要求一个为整体所遵从的法律体系。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对良法下过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被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摘自:百度百科)也就是说,我们的法治进程,首要的是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虽然我国2011 年就宣布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但依据实际情况而言,在司法等领域的效果并未让人满意实质意义的法律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因此,中国法治的进程的首要是建立起一个为整个国家所遵从的法律规则体系。第二,中国法治要求公权力得到限制,公民权利得到保障。无论是中西方,在法治发展过程中,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都基本作为法治的基本日标,但这一目标是宏大的、不具体的,它只是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方向和建设的基本框架,那么自然而然地,在中国的历史土壤中,国家体制等各方面的建设与这一目标融合,即不断向着实现三者的目标前进,既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核心要素,也是其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三、中国法治的外在进程

中国法治的进程,实际上就是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起点应该是1902 后清末修律这段时间,以沈家本为代表的先进群体展开法制的改革,实际上开启了中国法治进程之路,也标志着传统中华法系的终结;1911 年辛亥革命后建立起了中华民国,根据常规的划分,以五四运动为界,两个阶段中国的法制由混乱逐步走向统一,但这也是相对的,最有代表性和合法性的是蒋介石政府的以“六法全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将中国的法治进程推向了一个新的“高点”。

但历史的现实告诉我们,前者的法治不能作为真正完全的法治,它是压迫人民的“法治”,显然这之后新中国成立从1949 年到1956 年这段时间内,我们改变了原有的法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制,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发展,其中1954 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重大事件。历史的十年是历史的教训;直到1978 年后才逐渐回复过来,在1978 年到2017 年这段时间里,中国的法治水平快速提升,与改革开放下的新气象“相得益彰”。

2017 年10 月28 日中共十九大提出“新时代”这一概念,中国的法制也走进了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水平也步入了新时代。

四、实现中国法治的价值是法治的目标所在

前面谈到中国法治的核心及驱动力、中国法治的外在进程等问题,那么显而易见的就是法治的价值何在,我们以什么标准来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进行考察,即定性定量去划分,从而更好地认识其价值。

本文认为,应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出发,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体制来考量中国法治的进程。定性来说,一个权力清晰、权利丰满的法律体系需要立法来不断实现,有此,便能交出一份权力清单,用于中国法治推进;而对于司法,即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果是真正法治的情况下,那司法是权利救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体现,就是法治的一大特点和价值;行政上来说,依法用好公权力,实现管理与服务这两个基本的“行政”目标是中国法治的价值所在。

同时,应该采用数据外化的形式对法治进行以上三方面进行定量,更应该把握好三者互相独立,共同发展的动态进程,认识其价值所在。

五、实现中国法治的要求

在中国法治进程上,为之目标而努力的方向回答了这一问题。

立法上,需要一个权力丰满而又清晰的体系;司法上,需要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和其权利救济的权利;行政上,需要不断限制公权力、依法用好公权力。

同时结合中国的体制发现,在民主集中制之下,还应该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为实现法治而找准各自的方向和提供保障;并且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应该权责明确,尤其是司法要实现独立,包括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司法过程的独立等,这一论述在周永坤教授政法委相关文章中有所体现。

六、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应当在中国具体的体制及其变化之下,从中国的内部实践中类型化,从一种自上而下以及自下而上的国家与公民行为来具体考察中国法治的进程,对法治的内在驱动力有准确的把握,明晰法治的价值,从而在中国具体体制之下灵活地朝着法治的目标不断前进,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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