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晴
(济宁市金乡县文化馆,山东 金乡 272200)
我国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代文明古国,不仅同样拥有大批的非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而且还同样拥有丰富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1]。随着世界经济走向全球化战略倾向的日益明显加深,经济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急剧性的变化,我国非物质有形文化遗产在其中的自然生存、保护和文化传承等在发展中也已经遭遇了许多新的必然形势和突出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形势。
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本身本来就是反映人类社会历史文明进步的真实见证,也必然是宝贵的、富于历史重要性和有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好保护传承优秀当代我国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对于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实现了过敏经济的协调,可促进可持续发展。其保护意义主要包括:第一,在当前的全球经济政治全球化严峻形势下,西方和大部分发达国家积极地努力在整个乃至全世界广泛宣传自己的文化思想和政治文化,在全球政治和经济文化上不断引入“单边主义”,威胁了到其他新兴地区和发达国家的政治文化领域主权与国家文化安全[2]。如何保护不同的民族、群体、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当今世界各国文化的生态多样性,成为了国际上普遍高度关心的重大课题,其中包括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充分认识和考虑保护自己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各种自然资源作为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承载着人类社会的历史、文明,也是全球文化生态多样性的一个直接体现。它们主要是由于来自我国乃至全世界的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经济生产和社会日常生活的理论实践中不断积累而逐步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其蕴含的文化代表着中国历史精神、凸显着传统文化价值、包含着想象力和新的文化价值意识,是国家保障维护我国民族传统优秀文化主导地位和国家主权的重要根本保证,也是联系民族统一的精神基础。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与民族共同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意味着这个时代是国际上社会文明的对话以及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必然性要求。
其问题主要包括:第一,非物质文化普查力度欠缺,我国民俗文化历史悠久、品种众多,政府部门长期未能重视,普查力度较小,使得其未能整合,一些已经消失。而且目前我国在加快申报世界级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中存在还是相对比较大的滞后。第二,保护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宏观概念发展滞后,资金和科学技术的支持欠缺,对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自然保护和发展价值观的认识往往缺少正确进行开发和合理利用。由于对非物质现代文化遗产的权益保护管理工作没有被明确纳入国家全面实施促进国民经济和政治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总体规划,资金与政策支持不足。从而直接导致我们使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继续保护管理工作得以起不到充分的社会重视;三十年是则认为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继续传承与保护消失必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基本客观必然,主张一是要求政府任其得以滋生、毁灭,无须对其加以任何保护;四十年是我们普遍认为目前我们整个国家的行政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度发达之后,再重新开始对其进行保护维修。由于目前我国高校中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密切联系相关的各个专业和相关学科人才资源极度匮乏,无法充分培养和培育使用为社会保护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提供服务所必要的大批社会性专业人才。年轻一代的华裔中国大陆公民越来越多地逐渐远离了本国家民族的一些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生活在日益频繁充斥的社交网络、选秀、圣诞节等各种民间文化活动环境中,而逐渐地丧失了他们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爱,中华民族五千多年长期存在绵延的伟大民族和传统民间文化必然由此面临走向断裂的严重威胁和危险。
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与有形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比,其最主要的一点区别就是之处在于它们都认为是一种自然具有一定知识性的文化资源,是古代人们运用智力和社会活动的在过程实践中的自然结晶。有形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保护主要可以说是通过我们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各种具有重要抢救性的各种方式手段来对其自身进行权益保护,而非物质有形文化遗产的权益保护所涉及需要同时涉及的各种基本法律程序事项仍然十分复杂,如何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创造者或保护资源者的保有者与保护资金者的利用者和经济收益者与获利者之间的矛盾和良性关系,这些都已经是我们在进行民法权益保护中必然的也需要认真考虑和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明确规定的在保护人类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个自然环境条件中的所有人类自然智慧财产活动所通过创造的技术成果是作为保护主体的我国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有形文化遗产由于其主要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年代久远而已经重新划分出来到了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公有领域”或“现有技术”里,而我们充分利用这些非物质有形文化遗产所通过创造表现出来的新技术成果则一定是我们可以继续享有新的知识产权[3]。在当代,现代的信息技术已经能够使一些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信息容易地由于脱离了它们最初的载体和环境,而被不断地进行复制和充分利用。在我们的现实中,拥有相应的技术和经费保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主体通常是那些来自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源地之外。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对于我国现存的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的主要创造者及其任何个人可能带来任何其他经济社会利益的知识专有权行为予以适当保护,且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一直认为是由特定家族民俗文化传统物质文化遗产家族继续进行保存生命的一种活态性文化传承,若被国家认为可以判定其主要创造者早已濒临灭绝或已经消去而不予以给予适当保护必然可能会直接引起该特定民俗文化传统物质文化遗产族群的不满和激烈争论。
必须不断培养一种世界性的眼光,促进不同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相互交流融合,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的融合。文化本身就具有一种世界性,各个民族、民俗、地区的传统文化,都是在彼此之间的激荡、碰撞,相互沟通、融会合作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我国传统的优秀民族文化也是从历史上充分吸收我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进行发育而来。分吸收历史上各民族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发育形成的。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其自身具有“世界眼光”和“海纳百川”的博大人文精神和宏伟庙宇气度,善于从当今世界上的多样、丰富不同色彩的古代世界各类传统文化中,发现、借鉴和发掘继承以及吸收所有优秀的传统文化,以及在不断充实和保护促进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优秀文化传承中的非物质遗产文化。近年来,我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相互举办的“文化周”、“文化年”就是很好的形式。要广泛地开展对外文化的交流,把我们中华人民优秀传统和文化带到世界,同时也要大胆地吸收其他少数民族的一切先进和文化成果,为我们之所用。
综上所述,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不断增强我们共产党和国家的中华民族政治文化综合力量及其综合运用实力的重要文化资源与武库,是不断增强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民族文化感情、民俗、历史、民族文化个性、民族风格、民族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气质、民族文化凝聚力和民族向心力功能的有机联系构成、加强我们共产党对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弘扬与保护传承和管理保护,是不断促进民族文化繁荣、强根固本、为我们国家打下民族文化科学艺术事业创新发展坚定根础基石的必然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