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小林
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必须依托坚实的农村公共设施及其优质的公共服务。农村公共设施是指政府公共投入、社会公用企业投资、社会捐助或村民自主集资兴建的,以增进农村公共福利的基础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农田水利设施、交通通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等。农村公共设施具有结构布局分散、存在形态多样和功能层次性的特点,决定了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必然是一个以基层政府为主导,自治组织(村委会)、公益组织、企事业组织和广大村民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协同治理,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目的或完成同一项任务,由系统中的‘序参量’引领其余变量相互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从而推进共同事务的一种行为模式。”①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J].社会经纬,2014(01).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涉及农村公共设施使用或受益的多元主体,为提高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延长其使用寿命,依据一定的原则和职责义务,就公共设施建设使用的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落实、合理利用与维护保养。②钟小林.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转型及策略选择探析[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9(06).目前,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生产方式,农民的生产活动具有较大的分散性、自利性和自发性特点,决定了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在坚持多元主体协作行动的同时,还必须突出政府的核心地位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正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存在,多元协同治理才得以维系和运转。明晰政府在农村公共设施多元主体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既有利于政府履行其职责使命,又能够维系多元主体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充分激发其他主体的活力,促进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实现。
农村公共设施是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属性,属于政府建设与管治的范畴。推进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必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功能。自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农村利益结构的变迁与调整,催生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生活的改善,多元利益主体自然懂得公共设施的基础地位,必然参与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治理。近年来,随着公共设施产权属性的多样化发展,农村公共设施出现了基层政府、自治组织(村委会)、公益组织、企事业组织和广大村民共建共治的状态。为了发挥多元利益主体在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过程中的整体协同作用,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利益的促进者,政府就必须扮演组织领导者的角色,履行构建协同治理体系的职能。
在我国农村,尽管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但由于所处地位和各自利益诉求不同,不同的利益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和优势。在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过程中,村民是公共设施的直接使用人和受益者,构成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最大群体,处于主体地位并发挥作用。但由于农村分散的生产方式,使得广大村民需要有效的组织和动员,才能发挥其自身的优势。一些民间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虽然具有一定地参与和组织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功能,但它们更多是从监督与公益志愿方面对公共设施进行管护,对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作用有限,只能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一些参与农村农业建设与发展的企业,更多是出于追逐利益的需要,通过一定的资金帮助扶持促进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村两委”是农村社会的重要组织和村民参与治理的主要阵地,能够有效组织村民开展公共设施治理活动,但“村两委”毕竟地位和影响力不足,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与监督,掌握的公共资源有限,无法有效引领社会企业和公益组织参与公共设施的协同治理。①奉海春,孔德斌.农村公共设施基层管理模式的构建[J].行政论坛,2013(02).由此可见,组建和构筑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体系,只有政府才具有构建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体系的能力,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农村公共设施的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决定了社会企业不愿意完全投入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治理。其次,由于农村公共设施投入资金巨大、建设周期长、运营成本高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企业或组织难以实现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建设与治理,只能有限地参与。再次,农村公共设施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应尽的职责和功能,需要政府出面举办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治理。最后,政府拥有公共权力,能够整合社会各种资源,能够推动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体系的形成。因此,在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中,政府必须突出自身的核心地位和领导力,构筑“以广大村民为主体,依托‘农村两委’的集体领导,各参与主体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体系。
农村公共设施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在公共设施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然而,由于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农村公共设施产权属性的混合性以及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又使得政府不能大包大揽公共设施的治理,必须动员和激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局面。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要从根本上制定或确立一系列的产权制度和各参与主体的相关行为规范和准则,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分工协作,以便使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体系协调运转。这是因为:
首先,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拥有公共权力,具有制定公共设施治理行为规范的职权,其制定的规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可以为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其次,规则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和强制性,能够明确赋予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做到“自己的事自己管”,实现参与治理主体的责权利相统一,充分体现出“谁受益、谁负责”的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基本原则。再次,通过规则可以划分各类公共设施治理的权益边界,让各参与主体能够对农村公共设施的治理做到有制可循和有据可依,避免出现“要管的没人管,不要管的争着管”的混乱尴尬局面,增强村民的责任观念和主人翁意识。①丰景春,李娟.江苏省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管理与维护研究[J].水利经济,2009(06).最后,政府通过规则能够明确评价机制和奖惩原则,确保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行为得以存续。通过考核评价体系,对履行公共设施协同治理不力的人员或组织,采取适当的罚款、通报批评和强制执行等手段进行惩戒与教育,而对于那些主动承担治理责任、积极履行治理职能的公民或组织,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的奖励,以此来激励和引导多元参与主体围绕提高农村公共设施的利用效能而彼此合作与协同。
农村公共设施的多样性和涉及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其协同治理的系统性要求。要维护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得以有效运转,就必须强化政府的协调控制功能。
首先,从农村公共设施的离散性分布特点看,“农村公共设施种类繁杂,地域分布广,层次结构多”②钟小林.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转型及策略选择探析[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9(06).,彼此之间相互关联、互为依托、相互作用,客观上要求各类公共设施治理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彼此促进。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以公共行政和公共资源的方式,统一制订治理规划,完善治理的协调控制机制,优化治理的协调控制方案。其次,就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主体而言,基层组织、村民群众、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等都是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因各自的社会地位、利益诉求、角色定位和参与程度均存在明显差异,决定了他们参与农村公共设施的行为模式各不相同,甚至出现相互牵制、彼此摩擦的现象。因此,政府应积极主导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理顺各方参与主体的治理行为,创新协同治理体制机制,并强化有效的监督控制,以保证公共设施治理达到理想的效果。最后,从公共设施治理资金的来源看,也离不开政府的协调和控制。农村公共设施尽管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但也是一个收入与产出的过程,其建设和维护的资金以政府公共投入为主,社会各方资金参与为辅。社会捐赠、村民筹集、公司帮扶和金融机构融资等成为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的资金来源的重要形式。在多重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政府既要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与保存,又要协调其他资产的规划与合理使用。政府应明确产权制度,协调各方利益,从而合理正确地规划好每一笔资金的使用,实现公共设施的有效管护,确保“公共设施建完后有人管、坏了有人修”,发挥农村公共设施长久的效益。
协同治理,需要创新协同治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管护机制不活是当前我国农村公共设施管护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我国大多数农村现行的公共设施治理机制缺失缺位,僵化而缺乏活力,直接制约了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效果。①唐仁敏.推进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运行机制[J].中国经贸导刊,2019(12).可见,政府肩负着促进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机制创新的责任与使命。
农村改革催生了农村多种经济形式,形成了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多元参与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导致了其产权关系的交叉与重叠。而产权界定的不明确,致使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主体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管理体制存在漏洞与错位,严重地牵绊了治理机制的整合与创新。②沈建芳,姚华锋.关于产权理论的研究综述[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05).明确公共设施产权性质,成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机制创新的前提。
一方面,政府应加快农村公共设施的全面普查与科学分类,通过行政确认理顺产权关系,合理设立公共设施的产权性质与归属,赋予相对主体权利与义务,明确其各自的职责范围,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机制创新提供条件。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相应主体依据公共设施产权性质,灵活创设治理机制。对于国家和集体投资而具有纯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应由政府承担管护责任,安排公共管护经费,组织专业管护队伍。对于一些准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则可以引进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制度安排或技术设置,推行公私合作或公私合营的模式创新治理机制,提高公共设施治理效率。对于企业或村民自我筹建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管护权的适当分离,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实现有偿管护,这不仅可以促进公共设施的合理利用,而且能够维持农村公共设施的可持续治理。不同产权性质的公共设施,有不同形式的治理机制。尽管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形式多种多样,但同属地域范围的公共设施,均具有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目的和宗旨,有共同的服务对象和共同的参与主体,在其具体制度安排上,应相互配套和彼此兼容,共同提高公共设施协同治理效能。
机制创新的实质是制度的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一种制度的运行容易形成固有的行为模式,出现制度的“锁定”,从而使得有效的制度难以进入,无效的制度却仍在运行。要进行制度创新,就必须打破制度的“锁定”。固化的农村社会权利结构和僵化的管理体制,使创新农村公共设施协调治理机制缺乏活力,新的制度安排得不到认可与推进。
要破除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机制创新的障碍,政府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以破除体制性的束缚,赋予各参与主体在公共设施治理上更多的权利,拥有更强的自主性,才能激发人们的创造潜能和创新活力。二是要理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主体的利益关系,为机制创新破除不正当利益关系的障碍。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主体“包括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金融机构、村集体、农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③黄红华.农村基础设施多中心治理研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04).,他们有各自的职责和利益诉求,在公共设施的产权与受益上形成交错重叠的关系。政府应针对具体公共设施的产权与受益关系,以适当的利益驱动协同各参与主体的治理行为,创新公共设施协同治理的制度安排。三是消解公共设施治理主体意识观念上的刚性,激发他们共享协同意愿和创新活力。由于社会角色和利益诉求的差异,形成了多元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主体各自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容易产生思想观念的固化与刚性,阻碍彼此之间的开放与协同。因此,政府应促进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加强意识形态的建设与灌输,以自信开放包容的姿态打破陈旧思想的藩篱,以改革合作共享的精神创新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体制机制。四是政府应充分认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转变管理方法和手段,鼓励参与主体积极探索“市场+公共设施治理”“互联网+公共设施治理”的新模式。
农村公共设施属于公共物品,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应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设施治理,激发他们的创新意愿和创新动力。一是在符合地方法规及地区规划管理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并从政策上给予支持,使其在管护机制的创新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性。二是针对农村公共设施的不同类型和分布特点,政府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鼓励村民承包公共设施项目进行商业管护,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商业化运作,并从财政拨款、帮助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推动治理机制创新提供可能。三是政府可以培育民间组织和协会,健全农村民间组织章程,鼓励农民群众参加农村各级各类协会或组织,引领农村民间组织参与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依托民间组织的桥梁纽带机制,形成“以协会为中心,村民自愿参与”的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新格局。四是政府可以引导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退伍军人、老教师等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特定人群,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建言献策,并组织他们形成志愿服务队和义务监督小组,强化农村公共设施的监管职能,创新农村公共设施的监管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机制的创新,主要来源于农民群众的智慧与实践,同时也离不开政府必要的服务与扶持。
一是思想观念帮扶。政府要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相信群众的创新智慧和创新能力,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公共设施协同治理的重要意义,破除他们的小农意识和狭隘观念,帮助他们树立协同互助理念,培育创新意识。二是政策法规帮扶。政府应出台政策法规,准许参与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机制创新的农民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活动空间,并通过转移支付、贴息融资或减免税费的行政手段,解决他们机制创新过程中的资金不足,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奖励,为他们的创新创造条件。三是技术信息帮扶。在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实践中,基层政府应帮助农民群众发现问题和分析矛盾,以机制创新的方式解决问题,消解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之困局。当参与主体在公共设施治理机制创新中遇到技术难关或体制障碍,基层政府可以邀请专家进行理论指导、信息提供或释疑解惑,也可以在技术上与专家进行合作,以破解公共设施治理中的技术障碍。四是公共服务帮扶。对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新机制,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检验、考核和评估,对有效的机制进行确认、保护与推广。对不懂知识产权保护的农民,政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公益服务,在专利申请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不仅需要创新协同治理机制,更离不开协同文化的支撑。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导致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和农民教育相对滞后,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水平远跟不上公共设施协同治理的需要。农民群众普遍存在的公共意识缺乏、参与意识不足、思想观念陈旧、服务意识薄弱、改革与协作精神欠缺、知识技能贫乏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的推进。因此,政府应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和开展农民教育,着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提供智力支撑和精神动力。
强化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首先要做好公共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参与主体充分认识到公共设施的重要性,掌握必要的使用及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在于组建宣传教育机构和培育宣传教育人员。一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制订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规划和总体纲要,将农村公共设施的宣传教育纳入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之中,切实摒弃“重建设,轻管理”的传统思想和作风,把农村公共设施的管护与建设、管护与宣传教育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实现建管与宣传教育并重,同步安排建管与宣传教育的协同部署。①房桂芳,董礼刚.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存在问题的制度分析[J].农村经济,2010(01).二是构筑以基层政府为主体,农村村委会、民间组织和专业管护队伍协同参与的宣传教育组织机构,明确宣传教育的职责,设立协同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协同宣传教育的方法与途径。三是可以通过聘任、兼职和志愿等形式招募扩充公共设施宣传教育人员,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宣传教育队伍协同建设,定期开展专业业务的培训以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多渠道吸纳社会志愿人员和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加入到宣传教育队伍中来,形成农村公共设施宣传教育的多层次协同体系。四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不仅自觉接受公共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技能的传授,而且开展自我学习与教育,形成互帮互助的协同学习教育体制,为农村公共设施的协同治理提供良好的思想文化基础。
一是推进农村公共设施依法治理进程,大力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宣传教育,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规章,强化村民法治观念与法治行为的协同一致,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构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协同执法体系。二是向广大村民宣讲公共设施的公益性质与基础作用,使他们充分认识公共设施的重要意义,激发他们爱护公共设施的热情,自愿自发地参与公共设施的管护。②李红钢.加强贵阳农村公共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思考[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9(06).通过公共设施工作原理和服务机制的实践与教育,帮助一些村民逐渐摆脱存在的小农意识和狭隘观念,培育他们的公共精神和互助合作意识,为协同治理提供必要的心理基础。三是通过专业人员向广大村民协同传授公共设施的使用技能和正确的方法,使他们能够科学合理地使用公共设施,减少公共设施的破坏与损耗,提高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四是组织人员编制或汇编一整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农村公共设施使用手册和管护指南,以免费或低价的形式派送到农户手中,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利用农闲时间开展自我学习、相互学习和相互讨论,实现农村公共设施宣传教育活动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首先,基层政府应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公共设施的基本布局,建立农村公共设施管护与教育相融合的示范基地,形成融宣教与管护为一体的新模式,以宣传教育为公共设施管护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在管护过程中推广普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技能。通过示范基地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不仅可将各种各类公共设施协同纳入宣传教育体系,而且能够促使区域之间的公共设施宣传教育连接成片,形成规模效应和协同效能。其次,依托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开辟多渠道的农村公共设施宣传教育途径,协同抓好线上和线下宣传教育。线下针对农户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排解,管护人员直接讲解传授相关公共设施的使用技能和方法;线上通过政府网页、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推送相关公共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管护法律法规等。再次,利用公开的公共宣传栏、大众活动的公共场所,制作和张贴有关公共设施管护知识的各种宣传标语标牌,协同营造一种浓厚的保护公共设施的氛围,使得公众在潜移默化之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参与到公共设施的管护之中来。最后,进行工作总结与表彰,形成协同的评价体系。对在公共设施宣传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一定的物质鼓励,并在融媒体平台进行公开的表扬与宣传。通过鼓励先进和典型,为农村公共设施的协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离不开资金的协同配置与监管。目前,资金短缺是农村公共设施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而我国村级集体经济非常薄弱,“空壳村”“负债村”现象比较突出,无法提供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所需的巨额费用。①吴清华,冯中朝.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与管护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5(04).因此,政府不仅要加大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投入,而且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合理调度配置资源,以确保公共设施协同治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针对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经费多种渠道来源、多种性质并生共存的局面,应加快设立资金统筹管理机构,形成有效的农村公共设施财务管理体系。首先,根据农村公共设施的性质与特点,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和管理机制,明确财务管理过程,合理划分财务职责。其次,收集整理各类农村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汇集各类公共设施治理的所需费用,制定和优化公共设施财务管理方案,尽量避免重复交叉施工,减少重叠管护,实现各类公共设施治理资源的开放与共享,充分发挥资源的整体治理效应。再次,通过汇集各类性质的公共设施治理资金,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的治理模式,优化配置各类公共设施治理资源,重点解决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提高公共设施治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完善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经费的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务过程考核和强化财务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组织和个人,遏制治理经费的贪污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是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资金的决定性投资主体。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决定了村公共设施发展的基本方向,而且为引领多元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共设施协同治理创造了条件。第一,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以购买或转移支付的形式,引导吸纳社会企业以一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参与到农村公共设施治理中来,从而增加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总量,提升其建设和管护的技术水平。第二,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贴息或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并支持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经费的融资与借贷,共同担负起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经济责任。①辛惠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治理机制与多元化融资途径[J].江苏商论,2009(04).第三,政府可以通过搭建公共平台和提供公共服务,引进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与农户开展经济合作,以增进经济收益而促使他们共同参与农村公共设施治理,拓展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投资渠道。第四,政府可以完善社会捐助体制,鼓励社会公益组织或爱心人士捐助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治理,强化捐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与监管。第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或技术安排向受益群体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筹集治理资金,以用于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也可以将一些经营权明显的设施,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方式获取一定的收益,作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资金的来源。
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治理资金来源,从根本上还得依托产业兴旺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农村公共设施的内生性增长,即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既需公共设施的支撑,又为公共设施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第一,政府应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将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纳入乡村振兴发展规划,促进农村经济内涵发展与公共设施协同治理的有机融合,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农村公共设施的升级换代,壮大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的经济基础。第二,政府应积极引导乡镇集体组织大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搞好农村集体的提留与统筹,设立农村公共设施治理基金,为农村公共设施治理经费提供根本性的来源。第三,各级政府还应推动农户种养结构的转型升级,推进科技兴农惠农,切实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经济实力,使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农村公共设施的兴建与治理,实现农村公共设施所有权益主体的一致性。第四,政府应制定产业政策和帮扶计划,促进公共设施治理资金合理使用,拓宽公共设施协同治理资金来源。政府可以利用政府信用,以财政担保、兜底等形式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担保,对农业产业或公共设施特定优势项目开设政策扶持融资渠道,帮助其信贷融资,助推产业兴旺,也使农村公共设施持续投资兴建和管护经营。②柴盈,曾云敏.农村基础设施长效供给制度创新[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11(04).第五,政府还可以统筹设立县级农村公共设施管护专项资金制度,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公共设施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引导他们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公共设施治理水平,实现公共设施治理资金的开源节流,提高公共设施治理经费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