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 高玉光
2020 年10 月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新专利法将于2021 年6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加大专利侵权的赔偿力度、增加不丧失新颖性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新增药品专利特殊保护规定等几个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然而原专利法在施行过程中显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企业维权难、取证难、成本高、外观设计的局部创新得不到保护等。新修改《专利法》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修正。以下笔者就其中几个亮点做简要解读。
1.将产品局部外观设计也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有利于对局部创新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较好地适应了社会实际需求;
2.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10 年增加到15 年,与国外先进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相接轨;
3.原专利法仅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国内优先权,现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调查数据,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额低于10 万元的案件占近四成。专利侵权的技术性强、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偏低是专利保护的主要障碍。原专利法缺乏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机制,法庭酌定赔偿力度往往偏低,并且法定赔偿的上限仅为100万元,导致很多权利人缺乏足够的动力维权,阻碍了自主创新的热情。
新修改专利法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按确定数额的1 倍以上、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并确定给予3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对于遏制故意侵权将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往往很难对侵权方的实际获利情况进行举证,相应的赔偿额度会因为举证不能而受到影响,因此难以对侵权方形成有效的打击。新修改专利法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相关规定,降低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如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该规定将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争取更高的侵权赔偿金额。
2020 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客观上使得对医药技术的保护要有更高要求。如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保障社会公众健康,顺应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新修改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这样既能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还能为今后在其他紧急情况保留适用空间。药品研发周期长,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不利于鼓励医药企业研发新药,为此新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为有效激励创新,保障发明人合法权益,本次新修改专利法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即发明人所在单位可以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该“专利合伙人模式”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作为企业知识产权重要战略的组成部分,“专利合伙人模式”结合职务发明奖励、高质量专利奖励及专利运用奖励等举措,让专利成为企事业股权改革和科研人员报酬的一种承载方式,形成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回报的闭环。
新修改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近几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已经高居世界第一,但专利成果转化为实施应用的比率相对很低。对此,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法律组专家王振凯指出,可以借鉴国内外“专利池”方式,将各企业的专利打包整合,进行一站式许可,简化许可流程,降低获取专利许可的成本,促进技术流动及成果转化。通过一站式开放许可方式实现技术交易,将有助于专利技术更好转化为生产力,有助于专利权人更好地回收研发投入,进而激发企业和个人创新活力。
以上为新修改专利法主要亮点的解读。希望新法的实施能够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万众创新,有效平衡权利人、社会公众与国家之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