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中易出现的伦理冲突研究

2021-11-27 13:01:10熊秋云
山西青年 2021年1期
关键词:调解员当事人伦理

熊秋云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调解的传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中指出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调解工作仍旧是解决许多民间纠纷非常重要的手段,在解决非讼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近几年,随着经济政策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调解工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而受西方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利益至上”的思想文化逐渐影响人们的思维范式,许多人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向,大多趋向“金钱利益”,使得调解事件或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复杂多变,而社会生活成本的提高和各方压力的增大,许多民众的精神压力无处释放,这两个方面使得调解矛盾难以化解,调解工作面临许多困境。

与此同时,在调解工作中,如何把调解工作有效的推进并解决问题,对于调解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由于个体是独特的存在体,调解员、调解的双方当事人等相关方,他们的生活环境、文化背景、资源占有比和权力关系可能是不同或者是不对等的,各个相关方的价值观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程度。而伦理的冲突,归根到底是价值观的不同,从而衍生的问题。在我国新时代转型的大背景下,价值观的多样性和关系的复杂性存在是必然的,因此,调解中各种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与协调的必要性决定伦理冲突的必然性。

一、调解工作中的伦理冲突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冲突

1.中立性的立场易丧失

中立性的调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调解员首要的职业伦理道德之一,中立的态度和行为有利于调解员在调解实践中建立信任关系,推进调解工作有效顺利开展。然而,理论上对调解员中立的大力倡导和实践中调解员中立的严重缺乏形成了强烈反差。调解员坚定的中立信念常常受到调解实践中很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调解员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中立[1]。同时,调解员的价值观偏好也是影响调解中立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调解的实践过程中,调解员调解的人群组成部分可能来自各个行业,他们拥有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当双方当事人的价值观与调解员的价值观严重冲突时,调解员在调解中不自觉地很难保持中立性。更重要的是,在调解的实践中不同调解员之间,以及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对于中立性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偏差,而当事人的最终评判却是调解员是否保持中立性这一事实的依据,这很容易导致调解员在中立问题上如履薄冰。

2.难以平衡当事人的公正性

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安全,以免遭到胁迫,这是调解实践工作中维持公正性的重要手段。但是因为各种纠纷之间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之间由于经济实力、身份地位或者调解中有一方当事人更加迫切解决纠纷等等因素的影响,则会导致调解双方当事人权利关系的不平等性。这个时候,处于权利关系的弱势地位的人,在调解实践中,容易被动接受处于权利强势方开出的不平等条约或者签订不平等的调解协议。不可否认的是,如果这类不平等调解协议最后签订成功,是有一部分调解员急于解决问题,完成调解目标。但是随着调解制度的改革和调解员能力和素质的整体提高,这种情况已经少之又少。现下导致调解协议不公平、不公正状况的大多数情况是当事人双方通过沟通都自主自愿同意了这种不平等条件,而同时调解员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性,再者人民调解的原则双方合意也有体现。当这几方的职业伦理发生冲突时,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调解员本人对调解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对于双方当事人也会对调解制度的权威性产生不信任,进而影响国家公正的形象。

在冲突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谁更迫切地想解决问题或者此次事件的结果对谁造成更大的影响,那么这方当事人基本处于权利的弱势地位,会对此次调解有更大的妥协性。这种一味地退让,虽然表面上是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的结果,但是也有可能是妥协方当事人,为了解决当下对急迫问题的一种假装性妥协,这也许会造成调解结果的不公平性,也有可能为双方当事人往后的生活埋下矛盾隐患。那么如何保证调解结果的相对公平,当事人是真诚实意地认可调解结果,需要调解员付出更多的努力,给予双方当事人更有效的沟通,换位思考,产生共情。对于当事人一些不合法的要求,调解员需要纠正,并给出合理的建议,协调双方利益的契合点,以达成双方当事人相对满意的调解结果。

3.保密难以界定

在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坚持保密性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调解工作中,当事人对调解员讲述的信息在很多时候,是不愿意让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外界人员知道的,此时调解员便有着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同时,调解员仍然要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必要的信息传递,否则无法实现双方的沟通与理解,在调解的过程中也会造成某些误会,难以实现调解成功。调解员不仅要遵守职业操守与伦理价值观,更要增强职业素养、锤炼职业技巧。优秀的调解员应该是善于探求当事人“隐私”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够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当事人的种种想法,了解其更加深层次的利益要求,所以帮助当事人寻求和解的同时,调解员也应当熟知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原则。否则会违反调解员的职业伦理和法定的保密义务,也会辜负当事人的信任,造成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不信任感。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的信息在不同人的眼里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可能某些信息在有些人看来无须保密,但是在有些人看来则是禁止对内披露,是否保密难以界定。因此调解员必须首先询问当事人对于某一信息的态度,这是调解员决定是否对信息进行对内披露的首要标准。在调解中还会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和当事人沟通时,当事人随口说一句违法的或者威胁另一方当事人的话语,调解员可以做出警告,但是是否告诉另一方当事人,这个的危险评估的标准是没有方向的,全靠调解员自己观察评估。由于个体的特殊性,话可能就是随口说说,有些人就是会付出行动,而有些人却不会。那么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出现,调解员是否要遵循保密原则,这造成了调解员职业伦理上的冲突。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1.注重利益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利”这个字包含的不只是金钱、物质,具体到调解中,“利”也可以拓展为当事人想追求一个心理上的公道、公平和补偿。矛盾和纠纷涉及利益和情感,这本来就是一笔扯不清的糊涂账。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交流和碰撞,强调个人主义的利益观越来越被大众所认可,部分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被利益观影响,甚至造成其思想道德扭曲发展,注重利益的最大化。在调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2]。

就现代社会发展的实况来说,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注重追求个人利益无可厚非,但是不应该追求不当的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伦理道德在个人和社会中的重要性,是不可取的做法。有些人为了追求利益甚至不惜违法。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的情况,在调解中主要表现为: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的条件[3]。这种调解完成后,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预估的,有潜在的危险,也有可能是调解的双方当事人互生怨怼。当事人大多数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固执己见,不听劝解,而且认为向对方当事人妥协没有“面子”,一般不轻易让步,因此,这类纠纷案件很难调解。对于这种类型的调解案件,调解结果必须是彻底有效的,体现公平,契合双方的利益点,双方真心实意地对此次事件的调解结果满意,且注意不要衍生出行的问题,最后注重调解回访的重大意义。

2.缺乏诚信

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美德,在调解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虽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应,但是执行中总会由于各种原因有些调解协议当事人迟迟不去履行,有些甚至直接无视调解协议。我国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方面的一些实施措施还不够,有些方面的协议强制性也难以督促。所以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非常重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以法律为最基本的底线,同时调解协议的履行也要调解双方当事人遵守协议,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协议,这是调解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伦理道德,这一伦理容易因人而异,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三)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价值冲突

调解员与当事人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价值观的冲突上。按理来说,调解员在调解事件当中要保持中立的态度,对待被告和原告都要一视同仁,依据法律和道德上都要不偏不倚。但是调解员作为社会中的人,基于个人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背景,拥有着自身的价值观。当调解事件中,有一方当事人的语言或者行为,调解员极度的不认可,那么不知不觉地调解员或多或少的都会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产生同情或者认可的态度。同时,作为一个调解员,必须是中立的第三方,必须保证调解的公平性,只有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才能推动调解的顺利进行,以此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当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刚刚入行不久的调解员更容易出现这种状况,因为调解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人,有穷人、富人等等,也有各种职业的人,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调解这个职业与价值观密切联系,而价值观是伦理理论的基础,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不同的协调关系的原则,也就造成了调解工作者的伦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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