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2021-11-27 11:02:12屈彦辉
魅力中国 2021年31期
关键词:串通刑事法律投标人

屈彦辉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河南 三门峡 472500)

通过梳理近年来在民营企业中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可发现,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常出现的三类多发案件类型是商业贿赂型、串通投标型和伪造印章型。本文主要从这三大方面的风险防控入手,结合实际阐述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如何提高法律意识,防范企业内的风险,为企业的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一、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现实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统计数据表明,在2013-2017 年期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审结548.9 万件的一审刑事案件,607 万人得到法律制裁。以S 省的相关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S 省在2013-2017 年五年期间一共发生350755 件刑事案件,其中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有12558 件,S 省刑事犯罪共有445891 人,企业管理人员犯罪人数达到了14760 人,数据表明: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案件和犯罪人数的数量均占比较大。进一步分析企业刑事案件发现:企业管理人员中30-40 岁的年龄阶段发案率高;本科及以上学历是涉罪风险较高,年轻化和高学历化的特点明显,也就是说在企业中中青年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不容小觑。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的刑事罪名多样但分布集中,主要表现在财务管理、融资管理、人员管理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国家对刑事领域的犯罪打击和惩治力度加大,且处理非常严厉,防控的重点突出,司法实践中对企业的管理人员犯罪惩治采取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涉事犯罪的处理结果来看,适用最多的刑罚是有期徒刑和罚金刑。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流频繁,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且防控形势不容乐观,只有通过企业内部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普法宣传和培训,从内部强化防范刑事风险策略,落实企业内部管理预警机制,重视近年来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数量及涉罪人数的攀升,提高风险防控效果,及时对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才能有效控制企业管理人员的犯罪态势。

二、民营企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近年来我国大力鼓励自主创业,并鼓励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大量的民营企业涌入市场,但对其法律风险防控构建却没有与其快速发展的态势相协调。因此,我们首先要对民营企业中常见的刑事风险进行识别,进而开展评估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最终的目的是要对风险源头进行管控,以提高民营企业的有序健康运营。具体分析如下。

(一)商业贿赂型刑事案件风险评估

利用职权职务来进行商业利益交换,收受财物或者非财产性利益,从中争取或者获取交易机会及项目合作,是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针对商业贿赂的行为对象往往涉及到企业的管理人员,因此贿赂的方式多隐蔽而不易被发现,贿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体财物,还涉及很多财产性的利益。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着人们的交往模式,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也同样会受制于人情来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接受贿赂,给违法埋下了隐患。金钱、车和房等价值大的实物属于财物范围,其他可以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比如股权、分红等也属于商业贿赂方式。隐蔽的商业贿赂通过各种巧立名目、瞒天过海的方式,表面上不办理过户手续,但被企业管理人员实际控制或实际使用,尽管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有关不动产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发生转移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刑事领域内犯罪认定。即使企业管理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因受贿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根据数额的大小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只要涉罪数额满足法律规定,可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者可处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该犯罪行为对企业的管理秩序和社会声誉将带来严重的损害和打击。

因此,民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必须要加强自身的廉洁意识,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提高法律素养,学法尊法守法。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提高对财物的辨别力,正确理解财物的内涵和外延,严格约束自己和家人,不要随意接受他人赠与的礼物,不要拿自己的职权作为利益交换的工具,为自身有效防范化解商业贿赂新式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商业串通投标型刑事案件风险评估

近年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在招投标活动中常出现“围标”“串标”现象,从招投标活动中谋取利益成为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的灰色地带。主要的表现方式为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最后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尤其是在一些工程建筑行业中,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施工项目,完成相应的工程业绩,必须达到一定数量的中标量。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中标量,不得不通过一些违规或违法方式来提高中标率。建筑企业除了串标之外,还有将施工资质转借给他人,继而在投标活动中造成多家企业竞标假象的途径,实际由一家企业控制竞标活动,最终得到了成功竞标。这两种方式显然触及了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但仍有很多企业铤而走险,为自身利益谋取冒法律风险。招投标的负责人通常都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因此,必须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让其对行政违法与刑事制裁的法律知识有深入的了解,明确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不同法律后果,以及违法犯罪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投标违法行为氛围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区分的关键就是看投标报价。投标人暗自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若其投保报价最终损害到了招标人的利益,只要情节严重就可构成刑事犯罪。通常的做法是:投标人提前约定好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可抬高可压低,然后设置好招标项目中高中低不同价位进行虚拟报价,其实投标人已经在内部通过竞价预先内定了一位中标人,正式参加招标活动只是走过场,实际的招标活动早已经被掌控结果。投标人用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一旦情节严重就可以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企业只是将竞标资质出借他人,不介入其中的串通报价活动,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串通投标犯罪。

因此,民营企业要想规避刑事法律风险,就要避免参加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不要参与内定中标人活动,最好是自行掌握企业的投标报价,规避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印章伪造型刑事法律风险评估

伪造企业的印章大多是用于对外以企业名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犯罪成本低,且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是妨碍企业正常经济活动和秩序的重要刑事风险点之一。因此,必须要从企业的管理人员入手,严格落实印章管理流程,对印章的使用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不要因印章伪造或保管不善而给企业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企业的印章不仅包括实体印章,还包括印形、印影的印章、电子印章。随着大数据平台在企业管理和运营管理中的广泛应用,电子印章的使用更要谨慎,防范伪造电子印章带来的刑事风险。

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要区分企业法人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不属于刑法中伪造印章罪的犯罪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性质是个人印章,不能大单独代表法人印章来进行交易活动,但可以与法人印章一起作为对外事务的证明,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不能认定为企业法人的法律行为。同理,伪造了企业项目印章,也同样不能作为企业印章的认定范围。民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伪造或擅用企业法人印章而对外签订了合同,也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民营企业只有通过证明其管理印章工作不存在明显的过错才能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必须要落实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仔细研判企业实际,制定完备的成文印章使用规范,严格印章使用签批手续,对印章使用进行详细登记,便于将来发生问题时自证清白。

结束语

刑罚的目的不是惩治某个具体犯罪人本身,同时还对社会企业和公民有一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防控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让企业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对管理工作的重视。治理企业的犯罪行为,也不是要消除犯罪,而是要劝诫更多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要重蹈覆辙,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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