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贵州铜仁 554300)
近年来小旅馆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财产和生命安全。例如2011年1月13日,长沙市岳麓区一家名为“西娜湾”的小宾馆突发火灾,该起火灾仅1h,过火面积就达150m2,4人被烧伤,10人在火灾中不幸遇难。2011年12月24日凌晨,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城区原长途汽车站巷内一小宾馆“亨通宾馆”发生火灾,造成7人被烧伤、4人不幸遇难的惨剧。2012年11月13日,山东省济南市刘家场南街永民祥和宾馆一房间起火,造成1人不幸遇难。为此,小旅馆火灾事故频发,教训令人心痛,同时也给消防救援机构防火工作敲响了警钟。面对小旅馆消防硬件基础薄弱、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本人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小旅馆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做好小旅馆消防安全工作的防火对策。
小旅馆一般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厂矿企业、学校、住宅小区临街门面等相对集中的城镇以及汽车站、火车站附近,大都由单元式住宅或自建房经过改建而作为小旅馆经营,客房数在20间左右或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小型宾馆,业主多为失地农民或下岗职工,其经营业主基本上是家庭成员。
小旅馆场所隔断、室内装饰装修、床上用品、窗帘等基本上是易燃可燃材料、耐火等级低。小旅馆一般情况下,疏散通道只设有1个,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经营业主往往文化素质不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管理及防火条件差。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方面,小型宾馆因小而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的特点,使其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困难。一旦起火,火势会很快蔓延成灾,易造成住宿人员伤亡事故。
一是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由于大量使用木质板材,使得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再加上床上用品、窗帘等均是化纤物品,均为易燃物品,大大增加了火灾荷载。
二是对于改建而成的小旅馆而言,大都存在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问题,诸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宽度不够,此外有的设有门槛、门帘以及台阶等障碍物;有的疏散通道宽度不足,有的只设置1个安全疏散通道,由此安全疏散通道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较大。
三是小旅馆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有的未曾开展电气线路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电气线路、接线板、用电设备等电气故障多,电气火灾隐患及危险性较大。
大部分小旅馆业主,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往往在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方面缺乏投入,造成场所内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配备不足,室内、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缺少;有的灭火器材配备数量不足或配备类型不当;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具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的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有的只配置一两具灭火器材,有的甚至连灭火器材都没有配置。
一是经营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差。小旅馆经营业主多为失地农民或下岗职工,文化素质不高,只重视经济效益,缺乏消防安全观念,场所内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一片空白。一般来讲,小旅馆业主基本没有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及培训,不具备在火灾中自救逃生技能及防火灭火知识和能力。
二是住宿人员防火意识差。来小旅馆住宿的人员基本文化水平不高,消防安全常识缺乏,违章用电、卧床吸烟等现象突出,这些因素均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概率。此外,住宿人员对建筑内部及周边环境不熟悉,火灾时安全疏散自救逃生能力差。一旦起火,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小旅馆非法经营的较多,有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营业。因其位置较偏、规模小、客流量不大,小旅馆从建设(改建)到经营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发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较为被动。如一些居民住宅内的小旅馆大多没有办理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手续,部分经营业主抱着侥幸心态,导致这类场所很多都是无照经营。另外,小旅馆往往都是通过非正规的装修公司进行短期简单装修后就投入使用,具有随意性大和开设时间周期短的特点,消防安全监管难度大。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应严格按照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把控好小旅馆开业前的源头关,坚持合格一个,批准一个,彻底消除“先天性”的消防安全隐患[1]。
一方面,要联合执法,坚决取缔无证小旅馆。联合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小旅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另一方面,对已有证照的小旅馆,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小旅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光靠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部门应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对小旅馆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责,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小旅馆的共同监督[2]。
充分发挥“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机制,加大火灾隐患清剿力度;落实基层派出所社区民警和消防救援站消防员对小旅馆火灾隐患的清剿责任,定人分片包干,定期进行检查,摸清辖区内小旅馆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除火灾隐患。此外,对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要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消防执法威慑力。
针对小旅馆消防安全特点,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等契机,定期组织开展小旅馆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小旅馆“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同时在小旅馆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建议设立示范点,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安全用电、用火等行为,指导和督促小旅馆从业人员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提升自查火灾隐患,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逐步形成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新格局。
加强小旅馆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防火对策,是消防救援机构服务经济建设、执法为民的工作职责。消防救援机构防火部门必须联合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发挥多种力量,构建全面覆盖“网格化”的小旅馆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调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经营业主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文化、旅游及第三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