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女性劳动权益的调查研究

2021-11-26 03:43:08雷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环球首映 2021年11期
关键词:十堰市权益职业技能

雷敏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女性承担着生命与人类文明传承的使命,肩负着国家希望和民族未来,因而我们应该重视女性的各项权利。在女性的各项权利之中,首先最应该关注女性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因为女性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女性获得经济独立和争取男女平等。女性社会地位的下降就是在古代封建社会中把女性排除在劳动生产之外开始的。如果女性的劳动权益一直遭受到侵犯,那么实现男女实质的平等就遥遥无期。只有当女性劳动权益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女性才不会再以男性附庸的身份存在于社会经济中,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平等。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为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现状,以湖北省十堰市的女性外卖员为样本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在研究方式上,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本次调查的时间从2021 年7 月15 日—2021 年9 月8 日,在十堰市范围内各个外卖用人单位共发放调查问卷380 份,回收有效问卷360 份,调查问卷的有效回收率为94.74%。

目前,十堰市女性主要从事售货员、餐饮服务、外卖员等行业。职业培训效果差、特殊保护措施未能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女性劳动者。此外,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性别等方面的歧视,加之她们缺乏法律意识,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目前十堰市女性外卖员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就业年龄趋于年轻化,就业观念更加开放。如表1所示,女性外卖员年龄趋于年轻化,26 岁以下女性外卖员占比25%,26~35 岁人数超过一半,占比51.38%,35 岁以下女性外卖员占比76.38%。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十堰市外卖行业相比于其他行业来说,年龄趋于年轻化。此外,大多数女性外卖员在择业中以高薪为首先考虑因素,不再以追求稳定的就业工作环境为首先考虑因素,她们更加倾向于从事这种灵活性与自主程度高的工作。据调查,外卖行业、快递物流行业网约工以“80 后”“90 后”群体为主,他们首先看重的是高收入,高收入是吸引其从事网约工的一大原因[1]。在她们看来,外卖员这一工作能够很好地实现弹性工作与收入之间的平衡。

表1 十堰市女性外卖员年龄

第二,准入门槛低。如表2、3 所示,小学学历的女性外卖员占比25%,中学学历的女性外卖员占比56.9%,高中学历的女性外卖员占比13.1%,高职及以上学历占比5%。据对外卖员这一行业招聘简章的统计调查发现,从事外卖员这份工作只需要身体健康会操作手机的成年人即可,对学历几乎没有要求。据统计发现,16.67%的女性外卖员在谈及为何选择外卖员这个行业时,回答是学历要求较低。

表2 十堰市女性外卖员学历

表3 十堰市女性选择外卖员的原因统计

第三,工作时间长,强度较大。尽管我国的《劳动法》第36 条(1)、第38 条(2)规定劳动者的工时制度和具有休息的权利,但通过对十堰市女性外卖员的工作时间调查发现,为了追求高薪,40%的女性外卖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在10 小时以上,23.6%的女性外卖员工作时间在12 小时以上,只有10%左右的女性工作时间在8 小时左右。最少的女性外卖员一天大概能够送到20 单左右,最多的可以送到60 单。很多女性外卖员为了达到用人单位规定的最低送单量,经常凌晨依旧在送外卖的路上。在问及每月休息天数时,83%的回答是没有休息日。在周六周天的时候,也是外卖行业最忙碌的时候,多数的外卖员经常工作到凌晨两点左右。对于女性外卖员关心的加班费这一问题,多数的用人单位会通过每单4~5 元的计件提成来进行规避。

三、数字经济下女性外卖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歧视现象依旧存在

尽管我国《宪法》第48 条(3)、《劳动法》第13 条(4)明确规定男女在就业时具有平等的就业权,但在调查中发现,60%左右的女性外卖员在求职过程中有被用人单位问过是否结婚、近期有没有怀孕的计划这一类的问题。此外,大约有10%的女性外卖员在招聘过程中因性别而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在对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访谈中发现,在男女相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则更愿意招聘男性。

就业歧视的另一个表现是女性在怀孕或者哺乳遭到用人单位的辞退。虽然有《劳动合同法》第42 条(5)的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外卖员怀孕或者哺乳期间惨遭用人单位辞退却是常常发生的事情。在调查中发现:31.8%的女性外卖员曾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降低工资,11.8%的女性外卖员曾在孕期或哺乳期间内遭受过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48.9%的女性外卖员曾在怀孕或哺乳期间被用人单位要求加班,15%的女性外卖员曾在入职之前被迫与用人单位约定过“几年内不结婚或者生育”,10%的女性外卖员曾在孕期或哺乳期间内遭到用人单位的辞退。

(二)职业技能培训效果差

尽管《劳动法》第3 条(6)、第68 条(7)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但在调查中发现,45%的用人单位没有对女性外卖员提供任何职业培训和保护措施。40%的女性外卖员虽然表示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但其中有98%的女性外卖员则表示:所谓的职业技能培训通常只是一种形式,用人单位只是在每天早上的例会中简单介绍工作的内容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根本不能从中学到任何的专业技能。因此,女性外卖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急需引起社会的关注。

(三)“四期”中,女性外卖员的特殊保护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在女性的“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在用人单位是否为女性外卖员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这一问题中,发现:45%的女性外卖员未能享受此项权利,35%的女性外卖员知道用人单位应该提供此项权利给女性劳动者,但只是听说却并未享受过此项权利。此外,几乎没有用人单位对女性外卖员提供相应的哺乳时间。

四、数字经济下女性外卖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分析

(一)从女性外卖员自身角度分析

在调查的360 名女性外卖员中,只有3 人完全了解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内容,只占调查总数的0.83%,完全不了解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人数占了67%。此外,在了解劳动权益保障内容的女性外卖员中,经过访谈发现,她们对于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内容也是一知半解的。这样的情况对于女性外卖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有着很大程度的阻碍。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访谈中发现,只要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话题,他们会感到话题敏感而采取拒绝回答的态度。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到,女性外卖员相较于别的行业劳动者来说,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女性的劳动权益的内容不了解或不关注,是导致用人单位侵犯她们的劳动权益的原因之一。此外,致使女性外卖员劳动权益易受侵害也与我国的社会文化有关。我国曾经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的国家,这几千年的封建主义文化其实就是男尊女卑的父权制文化[2]。尽管新中国建立后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但广大人民的思想中仍然深深的积淀着这种源远流长的男尊女卑思想,并经常对现实生活产生深刻影响。这种思想促使用人单位常常轻视女性,轻视女性的劳动权益。

(二)从用工单位角度分析

首先,女性外卖员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单纯的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在劳动者身上花费太多成本,导致女性在求职期间遭受性别歧视、入职后职业技能培训形同虚设。其次,用人单位用工的不规范也是导致女性劳动权益易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在现实社会中,部分用人单位同女性外卖员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权益纠纷时,常常因为不能证明劳动关系使得女性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最后,我国法律法规虽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加班应该支付费用,但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通过计件的方式避免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都是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侵害。

(三)从法律保护存在缺位的角度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女性外卖员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宪法》《劳动法》《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在看到这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外,还应该看到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对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多,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少。目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仍处于建立基本制度、确认劳动关系最基本权利义务阶段,对女性劳动者乃至所有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较低,如针对隐形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难以规制[3]。第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都是在70、80 年代制定的。中间虽然经过几次修改,但大体上对女性劳动者仍然局限于生理性别而作为弱势群体进行保护,轻视基于社会性别的保护。但与此相对照的是像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女性劳动者保护由生理性别进行保护而逐步转化为基于社会性别意义的保护。这说明我国对女性劳动权的保护的法律制定没有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第三,尽管我国法律对女性劳动权益都有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和权利性宣告,可操作性不强,这对女性外卖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是十分不利的。

五、数字经济下女性外卖员劳动权益完善的对策分析

综上所述,多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女性外卖员的劳动权益未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从女性外卖员个人角度

首先,女性外卖员应关注自身的劳动权益,了解劳动权益相关内容。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总是以学历低、工作忙为借口连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都不关注,那又如何让政府、工会等组织去帮助她们保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呢?女性外卖员只有了解了劳动权益的相关内容,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哪些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劳动权益时,应鼓励女性外卖员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此次调研过程中,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解决方法这一问题上,44.6%的女性外卖员选择忍让,31.5%的女性外卖员选择让家人出面帮忙解决。这种怕事、一味忍让的行为,是我们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普遍现象。女性外卖员在工作过程中害怕丢工作的心理,使得她们在即使知道用人单位侵犯她们的劳动权益的时候也选择忍让,因而呼吁女性劳动者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很有必要。

(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

职业技能培训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善并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女性外卖员的职业素质。当前用人单位对女性外卖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流于形式,只是简单的给女性外卖员介绍了一下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过程应该注意的事情,未能够真正给予女性外卖员任何实质性的帮助。因此,用人单位一方面应该积极落实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女性外卖员的基职业技能;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性外卖员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女性外卖员的法制意识。

(三)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

为了切实达到保障女性外卖员劳动权益的目的,需要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实现对女性外卖员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第一,制定并颁布《反就业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是专门用来保障平等就业的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对于保障我国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平等就业的规定散乱分布,对什么是歧视的规定也不详细,这样的立法不利于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反就业歧视法》的正式实施可以弥补我国的法律空白。自2007 年《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建议稿》公布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热议,其主要原因在于规定的内容不够细致,不能够很好地对女性平等就业权提供保护。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是依靠法律对就业歧视行为作出细致的规定,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有效的实施,才能够真正为女性的平等就业提供有力的支撑,才能够有效消除女性外卖员在就业劳动过程中的歧视行为,规避用人单位出于利益需要不聘用女性的问题。第二,对女性劳动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细化,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在法律法规中既要保障女性外卖员的合法权益,也要体现女性外卖员的特殊需求;积极落实女性外卖员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为女性外卖员的平等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四期”保护等提供法律支撑。第三,明晰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外卖员劳动权益的法律责任,只有明确了用人单位侵权的法律责任,此类立法才具有现实的价值,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起到救济作用[4]。

注释

(1) 《劳动法》第36 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 《劳动法》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4) 《劳动法》第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5) 《劳动合同法》第42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劳动法》第3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7) 《劳动法》第68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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