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

2021-11-26 09:54刘东斌吴雁平
山西档案 2021年3期
关键词:档案法档案室档案局

刘东斌 吴雁平

(1.濮阳市档案馆 濮阳 457000;2.开封市档案馆 开封 475000)

1 引言

1956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指出:“国家档案局应该全面规划、逐步地在首都和各省区建立中央的和地方的国家档案馆”,而对于“县档案馆,当时考虑要到国民经济建设第四个五年计划时,即1968年以后再建立。一年后,开始‘大跃进’,县档案馆在跃进声浪中应时而起,发展极快,到1959年6月,全国已成立县档案馆约1,200个,1962年底又增加到1,590个。”“现在看来,‘大跃进’前后档案馆发展的速度快了一些。特别是县档案馆,很多馆形成了‘先天不足’,1959年全国县档案馆兴宁现场会,虽说把县档案馆定为‘四合一’的性质,但在很长一段时间,不少县档案馆实际上只是县委、县政府的联合档案室。直到目前(笔者注:1984年),某些县档案馆仍没有摆脱这种状况。”[1]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档案馆事业是从“文革”结束并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壮大起来的。

然而,由于大多数综合档案馆都是从党委和政府的档案室演化而来的,并且伴随着档案局的建立发展,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档案局馆合署办公由来己久”,“大多数地市县档案工作发端于地市县党委、政府机关档案室。继而党委和政府的档案室联合起来组成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前身或叫雏形。后来建立档案馆。由于各机关的档案工作相互建立并亟待专门指导,档案处(科)以至后来的档案局应运而生”。[2]大都经历了或由档案馆发展为档案局馆混合体,或由档案局发展为档案局馆混合体,再到档案馆成为档案局的一个内设机构,最后到现在大家熟知的局馆合一。其实,档案局馆基本上就一直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并非是1993年机构改革后的结果。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的综合档案馆基本上就一直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档案馆就一直处在档案局的影子里,若隐若现。尽管在局馆合一的大形势下,也有个别地方的档案馆与档案局是分开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所谓分开的档案馆,其实只是形式独立,大都是档案局管理的二级机构,实际上仍然是处在档案局的影子里,并未真正独立。

2018年机构改革,档案局、馆的分设,使得地方综合档案馆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事业单位,也使得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档案馆。当然,档案馆也由与档案局合体的不明不白的档案行政管理者和档案管理相对人的身份,转变为单一的档案管理相对人的身份,成为被档案局管理的管理对象。2020版新《档案法》第六章“监督检查”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这就更加明确了档案局与档案馆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定关系。而且,新《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也为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奠定了法律基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和法治中国的建设,这对地方综合档案馆依法治理也提出了要求,综合档案馆法治化建设也提上了日程。然而,综合档案馆现在虽然独立了,但是,由于长期实行局馆合一的体制,档案馆长时间与档案局合署办公,并且处在档案局的影子里,与档案局是一家,在档案法治方面,“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对自己执法’的弊端”,使得自己无法对自己下手执法。[3]所以,对档案馆的执法始终是档案执法的空白处,甚至可以说档案馆一直游离于档案法治之外。综合档案馆面临的不仅是角色转换(由档案执法者变为被执法的对象),也有深入学习档案法律法规的任务的转换(由用档案法律法规对照管理对象变为用档案法律法规对照自身),更有从各个方面落实执行档案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馆的重任。因此,推进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不仅是当务之事,也是发展之道。

2 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概念的含义

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可以定义为:指各级综合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这里说的法是指广义的“法”,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档案法规;二是档案标准;三是档案业务规范。

档案法规包括五个层面:其一,档案法律。档案法律包括两部分:一是专门的档案立法;二是其他法律中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条款。专门的档案立法有《档案法》,它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的核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其他法律中,规定有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条款,都属于档案法律范畴。如《刑法》、《民法》、《保密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图书馆法》等,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定,也都具有档案法律效力。其二,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档案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只有国务院具有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档案行政法规;第二,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根据,其效力低于档案法律,高于档案行政规章;第三,档案行政法规与档案行政规章、行政公文是不同的概念。档案行政法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务院发布的档案行政法规;二是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档案行政法规;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档案行政法规。其三,国家档案行政规章。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的档案行政规章;二是国家档案局与其他专业主管机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档案行政规章;三是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制定发布的档案行政规章。其四,地方档案法规。地方档案法规是指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五,地方档案行政规章。地方档案行政规章分类如下:一是地方政府发布的档案行政规章;二是地方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档案行政规章;三是地方政府批准或转发的档案行政规章。

档案标准主要有两类,国家标准和档案行业标准。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档案工作专业名词术语标准。如《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其二,代号代码标准。如档案馆代码。其三,档案著录标准。如《档案著录规则》。其四,标引语言标准。如《档案分类标引规则》。其五,档案收集、整理、鉴定标准。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其六,档案编纂及出版格式标准。如《参考文献标准格式》。其七,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其八,档案装具和库房建筑标准。如《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业务规范主要是国家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业务建设方面的规范。如《浙江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办法》。

3 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的主要内容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这被法学界称之为“法治新十六字方针”,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落实到综合档案馆也是其依法治馆的主要内容。

3.1 立法

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从目前档案部门的立法情况来看,完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任务还相当繁重,还有许多档案法规的空白区,需要下大功夫去努力。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档案局、馆分设,使综合档案馆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有许多内容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涉及。因此,对于档案科学立法来说不仅是一个新的课题,同时,对有关综合档案馆方面的配套立法更显得紧迫和繁重。

对于综合档案馆方面的立法来说,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空白地带。例如,虽然,新《档案法》总共53条条文中,直接提及“档案馆”的就有25条,占47.1%。没有直接提及“档案馆”的,而实际指的是档案馆的,或者主要指的是档案馆的,有10条。两项合计占比是66.03%。看似对档案馆的法律规制很充实,甚至可以说《档案法》更像一部档案馆法。但是,这是对档案馆统指的,并没有专门指综合档案馆,而综合档案馆不仅有其特殊性,而且在档案馆中占有绝对的地位。而且,新《档案法》对档案馆的法律规制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制,如其第十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但是,具体范围并没有规制。显然,这需要更细化的法律规制,需要对综合档案馆进行单独立法来细化规制。而对于综合档案馆方面的法规,《档案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30多年了,但是只有一个《档案法》颁布以前1983年出台的《档案馆工作通则》。可以说与《档案法》相配套的综合档案馆方面的法规,几乎处于空白。尤其是在这次机构改革后的档案局、馆分设体制新形势下,对于综合档案馆的许多方面都需要有法律规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主要有有关综合档案馆法律地位与法定职责、综合档案馆与外部相关单位的法律关系(如与档案局、档案室、其他档案馆、档案服务机构等)、综合档案馆有关业务的法律规制(如档案馆档案的接收、征集、管理、利用、开放、鉴定、销毁等)、综合档案馆与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如档案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些方面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需要加快立法填补的空白,可以说是当务之急。而如果没有一部《国家综合档案馆条例》,要实施依法治馆,显然是很不利的。有研究者就指出:“我国档案馆专门立法宜早不宜迟”,而“加快我国档案馆专门立法是解决新时代下档案馆发展难题的重要途径,是依法治档的必然要求,是档案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4]

3.2 执法

档案局、馆分设,综合档案馆成为独立的法人后,综合档案馆不仅没有了执法的权力,而且,成为被执法的对象,那么,是不是综合档案馆就与档案执法没有关系呢?不是。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不仅需要综合档案馆自身遵守法律,按章办事,更需要档案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因此,档案主管部门对综合档案馆的执法监督就是依法治馆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于执法,对综合档案馆来说最主要的是身份转换的问题,就是如何站在被监督者的身份来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

3.3 守法

守法是实现依法治馆的对综合档案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内容。守法要求综合档案馆依照法定职能和法定程序对档案进行有效管理(主要包括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征集、管理、保护、利用、开放、鉴定、销毁等),在依法管理档案中不能该管的不管,即不能“缺位”,也不能不该管的乱管,即不能“越位”,要明确自身档案管理工作范围的边界。

虽然,综合档案馆在档案局、馆分设后,成为单一身份的守法者,即不再是与档案主管部门曾经合体的管理者身份。但是,综合档案馆并不是单纯的守法者。综合档案馆与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法律关系,需要综合档案馆主动守法,甚至单向守法。最主要的有两方面:一是在接收档案方面。以往综合档案馆对待被接收单位都是强势提出要求、标准等。现在综合档案馆就不能这样做了。而且,新《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这就要求综合档案馆必须守法,不仅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而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接收档案,而且,不能提出任何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更不能自设要求、标准,并且更不能以不符合自设的要求、标准拒绝接收其接收范围的档案。最多可以与被接收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通,综合档案馆只能放弃自己的所谓要求。二是在档案利用方面。以往综合档案馆对待档案的开放是随意的,对待档案利用都是按内部规定进行的。现在则要求综合档案馆必须守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档案开放,不能开放的也要按照程序公开说明。对于档案的利用的有关规定,不能按内部规定,其利用规定必须合法且符合程序。对于档案开放的要求,新《档案法》又有了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如果档案馆不按照合法程序开放档案,就是违法,而且,会被投诉。

影响综合档案馆社会身份最突出的变化就是与档案利用者关系的变化。以往在局馆合一的体制下,综合档案馆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把档案利用者当作被管理者,或者档案管理相对人。现在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利用者都是平等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都是档案管理相对人,都是守法者的身份。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利用者的关系也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就说明了这种关系,而且,新《档案法》的这条规定还赋予了档案利用者一定的权力。其一,综合档案馆在利用工作中与档案利用者发生矛盾或者纠纷而被档案利用者告上法庭,综合档案馆就不能为了回避而用档案局的身份做挡箭牌。在以往档案局与档案馆面对被起诉经常会利用自己的这种合一的体制,避重就轻地变换身份来应对,哪一种身份有利于自己就用哪一种身份应诉,这种案例有很多。现在局、馆分设,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再发生了。问题是综合档案馆应该直面如何守法来避免或减少发生与档案利用者的矛盾或者纠纷。其二,综合档案馆作为与档案利用者平等的关系,综合档案馆在与档案利用者发生矛盾或者纠纷时,情节轻的,档案利用者可以按照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馆必须自觉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当然,综合档案馆也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申请档案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情节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立案,走法律程序解决。其三,综合档案馆作为与档案利用者平等的关系,在发现档案利用者有违法现象时,就不能直接处理。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要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来处理;情节较重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3.4 司法

档案行政司法管辖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档案行政争议;二是档案民事纠纷(又称为档案民事争议)。对于档案行政争议来说,主要处理的是由于档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等档案行政行为引起的档案行政争议,以及其他档案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档案行政争议等。对于此类档案行政争议,在档案主管部门基本不实施的情况下是很少发生的。当然,现在综合档案馆作为档案管理相对人,如果,被档案行政处罚等,而又认为不妥的情况下,档案行政争议则是综合档案馆的权益,这也是依法治馆的内容之一。

对于档案民事纠纷来说,主要是处理的是由平等主体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相互间,因档案事务民事权利的义务内容而发生的档案事务争执。对于此类档案民事纠纷,在以往也只是偶有发生。但是,档案局、馆分设后,这类档案民事纠纷就可能会经常发生。最常见和最可能发生的就是移交接收档案进馆所引起的问题。比如,档案馆要求必须按照进馆标准移交的问题,在以往此类问题基本上不可能发生纠纷争议。因为,档案馆基本都是以档案局的名义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的。但是,现在不行了,档案馆与移交档案的单位是平等的主体法人,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以往局馆合一下变相的档案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其档案纠纷争议就成档案民事纠纷争议。而且,新《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因此,这类纠纷争议就可能会经常发生。上述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起的纠纷争议也可能会经常发生。档案主管部门如何公平公正地解决这类档案纠纷争议,就成为档案主管部门公正司法的新课题。而综合档案馆如何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争取自身在移交接收档案进馆上、在档案利用中的权益,也是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的新课题。

4 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的途径与方法

4.1 转变观念角色,实施依法治馆

综合档案馆走向依法治馆的首要任务是转变观念角色。档案局、馆合一时,综合档案馆只是名义上的档案管理相对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管理相对人,实质是与档案局合体的档案行政管理者身份。这样其思维和观念多是执法者的思维和观念,基本没有档案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思维和观念。档案局、馆分设,现在身份变了,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档案管理相对人了,变成被监督管理的对象,身份也变成单一的守法者身份。这就需要综合档案馆转变观念角色,转变到单一的守法思维和观念上来。其一,将转变观念角色作为综合档案馆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由于综合档案馆长时期与档案局合一的混合角色,使得综合档案馆一直自觉与不自觉地以管理者的角色思维,并且将其渗透到档案馆工作的各个方面,已经形成了习惯和定势思维,这种习惯和定势思维不是一朝一夕地就能转变的。因而,转变观念角色就成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转变观念角色应该是全方位的任务,从馆领导到每个干部职工都有转变观念角色的任务,从档案的收、整、管、用等等每个工作环节也都有转变观念角色的内容,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其落实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其二,改变定势思维。将档案行政管理者的定势思维转换成被监督管理者的思维,档案馆不管做什么工作都应站在被监督管理者的角度来思考,并且作为自己份内的工作来做,不依赖外援。其三,改变工作制度与方法。综合档案馆以往的工作制度与方法大都自觉不自觉地带有档案行政管理者的视角和思维痕迹,许多内容显然不适合综合档案馆被监督管理者的身份,需要一个一个地改变。

4.2 梳理法定职责,建立责任清单

综合档案馆虽然不是行政单位,没有行政权力,但是,综合档案馆是由政府公共财政拨款的服务社会的机构,承担着服务社会提供档案利用、保存党和国家档案历史文化财富的责任,档案法律法规赋予了档案馆各项职责,都是档案馆应尽的责任。摸清档案馆法定职责的“家底”,才能使综合档案馆的依法治馆“有的放矢”。综合档案馆法定职责责任清单是综合档案馆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而列出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并以清单的方式予以确定,以便于履责与追责。

建立综合档案馆法定职责责任清单应当坚持责任法定、责任健全、责任公开的原则,从以三方面进行:

4.2.1 全面梳理责任依据

为了将所有的综合档案馆法定职责的责任事项全都纳入责任清单,在清单制定之前,必须全面、彻底地梳理综合档案馆法定职责责任的所有依据。应当以职责法定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综合档案馆法定职责进行全面、认真梳理。首先,根据职责对等的原则,凡是规定综合档案馆职能的事项,必须有对等责任。其次,对于一些规定的不是综合档案馆职能事项而又需要履行的责任事项,也应作为梳理的责任事项。再次,没有合法依据的事项,不应当列入综合档案馆法定职责责任范围。

4.2.2 详细理清责任的边界

首先,理清综合档案馆的责任的边界,明确责任范围与界限。其次,理清综合档案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综合档案馆职责的界限。依据现有的规定做到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无缝衔接,建立健全综合档案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提高履责能力。再次,明确综合档案馆内部机构与工作人员的职责界限,建立完善的内部机构责任的协调机制,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力。

4.2.3 明确标准依法追究失职责任

要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综合档案馆责任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客观的、可量化的追责衡量标准体系,依此对履责不当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量化追究。

4.3 理清外部关系,共建法治环境

综合档案馆在局馆合一的体制下,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实际上只是对外的名义单位,与外部的关系,都是以档案局的身份出现的。现在档案局、馆分设,综合档案馆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其外部关系就成为实实在在的需要处理的关系。处理这些关系是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理清这些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构建出和谐的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的外部法治环境。综合档案馆需要理清处理好的外部关系,主要有与档案局、档案室、其他档案馆、档案服务机构等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与档案局、档案室的关系。

4.3.1 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局的关系

档案局、馆分设,综合档案馆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局的关系,就由原来的合一关系转变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档案局是档案主管部门,而综合档案馆则是被管理的相对人,对于这一变化多数档案馆人并没有完全理解和适应。在以往局馆合一的体制下,有些人认为档案局占用了档案馆的经费,影响了档案馆的发展,实际是许多情况下,是档案局用行政手段来围绕着档案馆开展工作,最典型的就是以档案局的名义出台《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通过行政命令要求移交档案的单位档案室要以《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的标准来移交档案。长期在此氛围下的档案馆,现在一下降到被管理监督的地位,有些不知所措,难以适应。一些研究者还提出要“积极探索档案馆与档案局之间的联动协作新模式,细化馆局协作事项清单”[5],搞好档案局与档案馆的协作关系,这实际就是这种惯性思维所致。综合档案馆要认清与档案局的关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档案馆应该自觉地接受档案局的管理监督,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该备案的备案,该报批的报批。这方面新《档案法》也做了相对细致的规定,比如,新《档案法》第四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档案馆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再如,上述所说的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档案开放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的,档案馆必须自觉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等。

4.3.2 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室的关系

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室的关系,也就是综合档案馆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关系。在局馆合一的体制下,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室的关系实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综合档案馆通过以档案局的名义进行管理,上文举的《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例子,就是典型的例子。档案局、馆分设,综合档案馆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后,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室的关系就变成了平等的档案管理政相对人关系,也就是平等的主体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下的平等协商的关系。新《档案法》对这一关系给以了明确的规定。还以档案馆接收档案为例,新《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这一条就规定了档案馆与档案室在接收移交档案中的平等关系,档案馆不得以没有达到自设的标准而拒绝接收档案室的档案,档案室也不能不按规定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具体交接需要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

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室的这一关系变化,同样也是多数档案馆人并没有完全理解和适应的变化。以往综合档案馆借助于档案局对档案室命令式的甚至是颐指气使的做法,现在肯定行不通。而问题是许多档案馆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不以为然,认为就应该如此,不如此,就觉得档案馆的工作没有办法做了。这种落差是综合档案馆不能回避的问题,如果不扭转这种认识,可能会成为依法治馆的阻力。因此,认清、理顺和协调好综合档案馆与档案室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馆措施。

4.4 依法贯标遵规,做好收整管用

综合档案馆依法治馆的重头戏还是在业务方面,就是常说的“收管用”。这里将档案整理纳入其中,是因为,在过去由于局馆合一,对于进馆后的档案整理工作,基本上都是通过档案局的行政手段强行转嫁由档案室来完成的,如“大到以档案局的行政命令出台《档案馆接收档案办法》或者《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小到要求档案室整理的档案盒上要盖好具体全宗号的章”[6]等。现在这些做法可能都不再好用了,档案馆的进馆档案整理工作可能会占用档案馆的许多工作时间。对于进馆档案的整理工作实际上不仅本身就是档案馆的工作,而且,也是《档案法》规定的职责之一。新《档案法》第十条就明文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这里就明确规定了档案馆的“收整管用”的职责。

依法就是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贯标就是贯彻有关档案方面的标准,遵规就是遵守有关档案方面的业务规范。这些内容都是依法治馆的主要业务内容,可以统称为依法做好档案馆档案的收、整、管、用。依法收档主要有档案接收、征集、寄存等内容。档案接收是综合档案馆依法收档的主要工作内容,而档案征集、寄存等工作则是补充部分。因此,依法收档主要是接收国家规定的属于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要做到应收尽收,不能推诿扯皮,不能拒绝接收。依法整档,就是按照有关整理档案的规定和要求,整理好档案为管理和利用档案打下良好的基础。依法管档,就是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好档案,保证档案安全。依法用档,就是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该开放的一定要开放,该保密的一定保密。在不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作用。

对于综合档案馆在“收管用”方面,新《档案法》都有新的规定,需要加深理解和贯彻执行。如,在收的方面,新《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在管的方面,新《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第四十四条规定档案馆“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在用的方面,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三十条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等等这些新的规定,对档案馆来说都是新的课题,都需要档案馆很好地理解去实践执行。

4.5 自觉接受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综合档案馆作为档案主管部门的管理相对人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正常的工作程序,综合档案馆应该适应这一角色。因此,综合档案馆应当自觉地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综合档案馆还应当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监督。

综合档案馆维护自身权益也是依法治馆的一部分,由于综合档案馆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其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利益纠纷在所难免,特别是有关档案方面的,如档案接收方面的、档案利用方面的等,就需要通过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司法程序来解决。综合档案馆也要适应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4.6 加强队伍建设,学法知法守法

依法治馆对于综合档案馆来说可以说是全新的课题。虽然,对档案法律法规的普法学法已经进行了许多年了,但是,在以往局馆合一的体制下,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如何对档案室执法监督的问题,对法律法规对档案馆的规定与要求,不是忽略就是没有上心。而且,2020版新《档案法》在2021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了,其中对档案馆的许多规定都是新增加的内容,需要有一个学习消化的过程。因而,加强综合档案馆全员对法律法规对档案馆的规定与要求的学习普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将对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档案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学习作为近一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提高综合档案馆全体人员的档案法律素养,使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一支高素养的知法守法队伍是综合档案馆做好依法治馆的重要基础。

5 结语

依法治馆是综合档案馆的当务之事与发展之道,也是摆在综合档案馆面前的新课题,综合档案馆应当转变角色,即转变为独立的档案文化事业单位角色;理清关系,即理清与档案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档案室平等协商的关系;明白职责,即梳理法定职责,建立责任清单;依法贯标遵规,做好档案的收整管用。这些既是依法治馆的要求,也是综合档案馆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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