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基层政权改造与村财政整理

2021-11-26 07:21王明前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冀中中共党史政权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亦称晋察冀边区)的基层政权改造,是边区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环节。边区党和政府一方面通过贯彻群众路线,落实区村政权的民主选举,把基层政权尽可能掌握在贫雇农、中农基本群众手中;另一方面落实“三三制”民主原则,争取扩大和巩固农村统一战线。史学界对晋察冀边区的村级政权建设有一定的关注(1)相关研究参见谢忠厚等:《晋察冀抗日民主政权简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张宏华:《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乡村干部队伍建设》,《理论探索》,2016年第4期;王兆刚:《抗日根据地政权形态及其经验探析——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为主要考察对象》,《东方论坛》,2010年第5期;桑艳军:《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社会建设述略——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为例》,《晋中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李春峰:《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的社会整合——以晋察冀边区为例》,《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梁丽辉、赵远、李静体:《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村政权的性质及组织形式》,《学理论》,2013年第32期;邓红、梁丽辉:《三位一体: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村政权的构成及职能》,《抗日战争研究》,2011年第3期;梁丽辉:《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村政权的演变》,《延安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张同乐:《从村长制度到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抗战初期晋察冀边区的村政建设》,《军事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等。,但一般集中于其对民主政权建设的意义方面。换言之,这一关注基本停留在政治史层面。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对基层政权改造过程中重要的行政内容村财政整理,却关注寥寥(2)相关研究参见魏宏运主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年版;晓军:《整顿村财政——晋察冀边区财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河北师院学报》,1995年第3期等。,尤其缺乏将二者综合起来全面考察的意识。

笔者认为,晋察冀边区的基层政权改造问题,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单纯政治学维度的政权民主化建设的一部分,还应涉及财政正规化建设这一经济史维度的考察,因此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做综合分析,才能更全面地把握这一历史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对边区政权建设民主化和村财政整理做全面梳理。

一、晋察冀边区的基层政权改造

早在边区建政之初,边区领导层就开始重视基层政权问题,希望通过普及民主选举实现对基层政权的民主化改造,保证基本群众在基层政权中的政治优势。

1938年4月,黄敬在晋察冀边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指出:实现区村政权民主普选,“在群众组织已经有了基础的地方,目前应即加紧这种民主普选运动,根据边区政府颁布的法令办理”。(1)黄敬:《地方党五个月工作总结与今后工作方针》(1938年4月),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43页。1938年10月13日,彭真撰文指出:“村的最高民意机关为村民大会,区的最高民意机关为区民代表会议。它们可以选举村长、区长,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撤换,改选区、村长。”(2)彭真:《论晋察冀边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1938年10月13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15页。1939年1月25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指示村政权问题提出:“对于村政权的改造,决定先从发展民权,减少村长事务做起。”具体途径是在村公所之上设立村民代表会,“由村公所每十五人中选举一人组织之,名额无限,任期一年”。(3)《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村选举的指示信》(1939年1月25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页。1939年1月,聂荣臻在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党代表大会上总结指出:“要抓紧区、村改选的工作,应动员民众参加改选。各群众团体应尽量动员会员进行民主运动。”(4)聂荣臻:《在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党代表大会上的结论》(1939年1月),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0页。1939年5月15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农民救国会纲领宣布:“扩大普选运动,参加选举竞争;鼓励农民对行政的注意,随时提出意见并支持政府肃清贪污法令。”(5)《晋察冀边区农民救国会工作纲领》(1939年5月15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62页。同年8月11日,北方分局指示冀中区党委:“完成全部的改选,广泛进行村代表会的民选,尽量争取进步分子当选,并保证已经改选了的村政权能在村中行使职权”,并且“应使各级同志充分认识区政权对于村政权的改造所能发挥的重大作用,并注意确保区、村党的领导和基本群众的优势”。(6)《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对冀中工作的指示信》(1939年8月11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72页。1939年10月28日,中央书记处指示冀中区党组织:“应坚决不犹豫的改造区、乡政权,使政权真正掌握在工农及可靠分子手中。”(7)《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冀中工作的指示》(1939年10月28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1940年6月2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指示:“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是一个统一体,为村政权力机关”;“区政会议不是取消,而是改造与整理,至于没有建立区政会议的地方,就必须要在这一次选举中选出区代表来,建立区民代表会”。(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胜利完成各级选举的指示信》(1940年6月24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359页。这一指示明确了区和村的各自建政原则,即村作为立法、行政合一的一级权力机关发挥作用,而区介于县和村之间,仅保留代议制机构,不作为一级权力机关。但是,在特殊战争环境下,这一原则可以变通执行。如1942年9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指示游击区工作指出:“区公所不是一级的原则仍旧不变,但因游击区的村长找寻县政府不易,要求区公所全面解决问题,所以区公所的权限应该适当的增大”;“区公所的组织以短小精干、便于活动、便于领导为原则,脱离生产的干部减少,多吸收不脱离生产或半脱离生产的干部”。(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目前游击区政权组织及工作的决定》(1942年9月4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684-685页。

北岳区作为边区的基本巩固区,在基层政权改造方面理所当然走在各行政区的前列。北岳区积极贯彻“三三制”民主原则,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改善党对村政权的领导。

1941年1月15日,北岳区党委决定:“村政权将在三三制的基础上进行改选”;“建立在封建基础上的以户为单位的邻闾选制度,将在一切地区彻底废除,代之以公民小组为单位的村代表选举制,更有计划地健全村代表会,以便利于它行使唯一的村民最高的权力,并且实际上使之成为立法和行政合一的政权机关”。区党委要求:“必须提出最好的可靠的干部竞选,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树立党的威信,加强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工作。”(1)《中共北岳区党委关于1941年村选及村建设的决定》(1941年1月15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北岳抗日根据地》(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246页。1942年2月22日,北岳区党委决定:“彻底的、认真的、主动的实现村政权的三三制,是1942年村选最基本的中心任务。一切抗日不反共的分子都可以参加三三制的政权,只有顽固反共分子才不得参加;但顽固反共分子与汉奸反共分子应有区别,他们的公民资格,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不能取消。”(2)《中共晋察冀北岳区党委关于1942年村选的决定》(1942年12月1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北岳抗日根据地》(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村选方式“可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或委派办法,采取公开的、秘密的、合法的或非法的等形式”。公民小组的划分“应完全根据自愿原则,不得加以强制或按职业、性别划分,其人数应根据边区政府的法令按村的大小由15人到29人为1组”。根据不同地区敌我态势,村政权的组织应有所不同。在抗日武装占优势的一般接敌区,“凡不受敌寇汉奸严重威胁者,可建立村代表会与各种委员会,并坚决的实行三三制”。在斗争特别残酷、抗日武装仍占优势的地区,“可不采用村民代表会的形式,亦不设立各种委员会,以村长副处理一切日常工作”。在斗争残酷且敌占优势的地区,“在必须对敌支应的情况下,可建立外交村长,应付敌人。但不能建立两重政权”。在巩固区,“应由党保证彻底实行三三制”。村政权的领导,首先,要“强调政权组织的统一性,反对强调特殊性与独立性。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各种不同环境中应有具体的运用”。其次,“一切权力集中于村政权”,村政权之外的公民联席会与村干部会不能代替村立法与行政机关的权力。最后,“健全各种会议,汇报制度,彻底执行集体讨论与分工负责制”。为加强党对村政权的领导,要求:“党必须有计划的配备质量优良的干部掌握政权工作”,经过提拔、培养和训练,从而“提高村政权中及各级政权中党员之质量”。另外,对于女村长,“中心问题是应看其质量,求其力能胜任,德能服人”。一般情况下,“为了培养政权女干部,可选任副职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以之过渡”。(3)《中共晋察冀北岳区党委关于1942年村选的决定》(1942年12月1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北岳抗日根据地》(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页。

冀中区经历了1941至1942年日寇残酷“扫荡”后的政治环境变化,因此其基层政权改造更重视政权内容的实际效能,实现保证党对村政权的领导与贯彻“三三制”原则的有机统一。

冀中区的基层政权改造工作开始较早,取得成绩也较显著。如1940年3月4日,吕正操在八路军总直属队干部会议上指出:1938年10月至1939年8月,冀中区进行了区村政权的普遍改选,“开办各种训练班,训练行政人员、群众工作人员”,完成了50%~60%的改选,有的村庄参选率达到90%。(4)《冀中平原的游击战争(吕正操在十八集团军总直属队干部会上的报告)》(1940年3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中历史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页。1940年12月24日,冀中区党委指示村选工作,要求不一定机械执行“三三制”比例,而要注意“在村级政权中为防止顽固分子操纵,尚可在数目上酌情伸缩,但其伸缩程度不能影响‘三三制’精神”。指示要求1941年度村选首先“必须纠正例如反民主及在成份上不保证‘三三制’的现象”。其次,“在划公民小组时,支部应根据自己支部级党员的情况将党员适当分配成为各个公民小组之核心,更经过自己的党团团结一定数量的有组织的群众,以此为基础,再来团结与争取无组织的群众,结成各个公民小组”,从而使“基本群众的优势能够保持,中间势力易于争取,顽固势力亦易于分化与孤立,便利于党团结社会各阶层,保证‘三三制’”。在敌占区,普选工作暂不进行,但是为了扩大民主政治的影响,“可在基本区选举时以适当方式吸引与护送敌占区群众来基本区参观”。在近敌区,村选“防止形式上过于突出”。在落后区域,“必须防止把村选与其他各种斗争孤立起来,只求形式上与基本区齐一,这样的选举是没有效果的”。(1)《中共冀中区党委关于村选工作的指示》(1940年12月24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中历史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357-359页。1941年2月2日,黄敬在冀中区党委高干会上指出:“在区村执行机关中,由于地主资产阶级丰富统治历史及老练的社会经验,我们区村统治一般经验较少,战争环境残酷等原因,主要负责人应争取优秀的党员充任,但在基本上不应违反三三制精神。”(2)《统一战线和双十纲领执行问题(黄敬在冀中区党委高干会上的报告)》,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中历史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432页。1941年10月15日,冀中区党委指示十分区工作,要求:“在我之现有数十村中,切实执行‘三三制’,必要时我可将于三分之一坚决实行统一战线各种政策,敌占区政权应取消。”(3)《中共冀中区党委关于卓雄十分区工作报告的意见》(1941年10月15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中历史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523页。

由于冀热察区政治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其基层政权改造更加强调通过统一战线争取社会中上层人士参与政权,以适应游击区的特点。

1941年5月,马辉之在冀热察区党委高级干部会议上指出:“进行村政权的改革,争取基本群众在政权中的优势”,同时争取实现三三制,“争取基本群众在政权中的优势,在基本群众已占优势的村子要克服党的包办”。为此要求在七八月进行一次普遍的改选,“改选后要将村代表会及各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切实的建立起来”。改选中“要以争取基本群众的优势和整理村财政为中心”。(4)马辉之:《在冀热察区党委高级干部会议上关于平西工作报告提纲》(1941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热察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201页。1941年6月19日,北方分局向中央报称:“冀东村政权百分之九十尚未改造,减租减息与合理负担斗争应与清算村款,反对贪污浪费的斗争相结合。目前,撤换一部分极坏的村长,争取部分村政权的改造是必要的”。因此,“今年秋后进行一次普遍的村选,实行村代表制”。(5)《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冀东工作向中央和北方局的报告》(1941年6月),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526页。1941年8月17日,彭真指示冀东、平北工作时指出:“村政权改革运动中,应去掉少数最坏的不可挽救的分子,一般士绅仍应吸收其参加村务会或代表会”。(6)彭真:《对冀东、平北工作的意见》(1941年8月17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533页。1941年11月,李德仲在平西地委扩大干部会议上指出:“政权改造的中心环节在于改造局部的村政权与调整区政权。”基层政权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掌握在党员干部或进步分子手中,代表会中要注意多吸收中间分子”。改造重点是“地主豪绅把持的或我党完全独占的或没有党员的村政权,以及在此次反‘扫荡’中动摇妥协的村政权”。改造“应与巩固党的工作相配合”,改造方式上要“根据当地支部力量及群众条件,确定采取普选方式与表决方式,不能不估计力量去普遍进行选举,对于个别坏分子洗刷也要通过民主方式”。区政权中“应增加党员干部的数量与多提拔进步分子”。(7)李德仲:《平西地委11月扩大干部会议报告提纲》(1941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热察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348-349页。1942年1月31日,北方分局指示平北工作,要求:“在政权中,应参加一部分积极优秀的党员去改进政权工作,提高政权威信,廓清贪污腐化现象。但目前在区政权中的一部分比较开明的上层分子,亦应保留其地位,容忍其缺点,善于与之团结共事。在我工作确有基础地区,村政权可局部的进行改选,使成为民主运动与‘三三制’的雏形,但组织形式必须简单,村干部不要过多,以使群众学习使用民主机构,在工作薄弱及新开辟地区,仍应采用委派方式。”(8)《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平北两年来工作的指示》(1942年1月31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620页。1943年3月25日,北方分局指示冀东工作,要求“在村政权组织上,采取村政委员会的现实,吸收旧政权干部参加村政委员会,使村政委员会成为村的最高权力机关,争取基本群众在村政委员会中的优势”。(1)《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对冀东工作的指示》(1943年3月25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842页。1945年5月1日,晋察冀分局指示冀热辽区党委:“武工队改造政权的办法,首先在经过初步改造发展了几个积极分子,不一定全是基本群众,把这几个积极分子参加到旧村政权中去,依工作深入逐渐驱逐其中坏分子,增加好分子,使基本群众在政权中占有相当力量,然后再彻底改造之。”(2)《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关于冀中武工队的经验给冀热辽区党委的指示》(1945年5月1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3页。

二、村财政的整理

村财政的整理,既是基层政权改造的主要内容,也是边区财政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边区领导层高度重视村财政的整理。1940年2月,宋劭文在边区干部会议上指出:村概算应由村财政委员会规定,“交村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每一季决定一次,“分季检查账目,按期公布”。村民代表大会和区公所没有核准的开支,一概不准开支。(3)宋劭文:《论合理负担、县地方款、预决算制度》(1940年2月),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河北省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四编 财政金融),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页。1940年8月13日颁布的北方分局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宣布:“整理村财政,建立严格经济制度,肃清贪污浪费。”(4)《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0年8月13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402页。1940年9月18日,中共中央指示晋察冀边区:“关于村一级的收入与开支,应当统筹统支,否则增加人民负担,增加开支浪费。”(5)《中共中央关于晋察冀边区实行统一累进税问题的指示》(1940年9月18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459页。1941年1月,彭真在北方分局会议上指出:村财政的努力方向,应该是“停止一切摊派罚款,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6)彭真:《在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会议上关于财政、生产等问题的结论》(1941年1月),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483页。

1940年4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各县村概算决算办法,标志着边区村财政整理工作正式有章可循,实现了正规化。办法规定:首先,“村概算按会计年度分四季办理,每三个月编制一次”;“每季概算应按收入支出两类分别编制”;“村概算应于本季末月初就全村实际需要,决定计划拟编下季收支概算”;“村概算由村财政委员会拟定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再送区公所审核加具意见转送县政府核准备案,经县政府核定发还,须立即公布遵照实行”;“村概算应于每季开始20日前各编两份送到区公所,至迟须于上季末月终各检一份汇送县政府”;“村概算以外,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区公所核准的花费,一律不准开支”;“村概算收支款目,要按季公布,并检查凡一切浪费和不正当的开支均以贪污论”。其次,“各村财政开支每年度终了20日内应即办理全年决算,将某款超支某款结存结算清楚连同账簿交由村民代表大会于10日内审核完竣,汇总开列,四项联名公布之”(7)《晋察冀边区各县编制村概算及办理村决算暂行办法》(1940年4月),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河北省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四编 财政金融),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45-647页。。

各行政区积极响应边区领导层号召开展村财政的整理工作。北岳区作为基本巩固区,村财政整理工作自然首先注重制度建设。1940年1月15日,北岳区党委决定配合1941年村选整理村财政,“普遍制定村财政概算及决算制度”。(8)《中共北岳区党委关于1941年村选及村建设的决定》(1941年1月15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北岳抗日根据地》(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1940年3月,第三专署决定:“建立村概算,可以把村的财政出纳,根据一定的制度去办理,上级的检查,群众的监督也有一定的标准,不至茫无头绪。这样收支更合理,民众负担可以减轻,政府收入可以增大。”(1)晋察冀边区第三专署:《怎样实现村概算(第三专区第四次县长联席会上的决定)》(1940年7月),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河北省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四编 财政金融),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27页。村概算“年分四季,每三个月编造一次”;“每季分收入支出两样编造”;“应于本季末月初决定拟编下季概算”。(2)晋察冀边区第三专署:《怎样实现村概算(第三专区第四次县长联席会上的决定)》(1940年7月),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河北省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四编 财政金融),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32页。

冀中区较早注意村财政工作。早在1938年10月召开的冀中区第一次财政会议就提出整理村财政。这次会议的总结首先提出,“停止一切不应有的开支,颁布村财政公约,实行财政公开”;其次,“规定应开支的科目与数字,建立村概算,办公费、临时费,按村庄大小分为五等”;最后,“重新厘定开支科目,数目较前一律减少百分之二十”。(3)《冀中五年来财政工作总结》(1943年4月25日),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河北省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编 总论),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91页。统一累进税开始实行后,为解决地方粮乱筹乱支的弊端,冀中区决定“地方粮提高到县,取消村粮食完全由县统筹,规定地方粮只限群众武装优抗赈灾粮小学教育粮四种,一般公粮性质的开支,改用按公粮开支,由县统筹事前呈报行署批准”。(4)《冀中五年来财政工作总结》(1943年4月25日),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河北省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编 总论),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19页。冀中区也十分重视村财政的相关制度建设。1940年3月1日,冀中区主任公署颁布整理村财政办法,首先要求建立预决算制度,规定:“每月15日以后,编发下月份预算书,经过村代表会议通过,再交由监察委员会审核盖章后,送区备案”;“每月15日以前,编造上月份计算书。经过村代表会议通过,再连同单据交由监委会盖章后,送区请求核销”。但最近3个月先按以下办法处理:“每届月终造报村款收支月报表,于下月初送区审核;造具村款收支四柱清册。”其次严格会计制度,要求“村中派款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群众团体的经费津贴概归自筹,不开支村款”;“村中副及中分队长到区开会时自带干粮,不得开支旅费”;“村中办公人员概不准吃公饭”;“应募集的东西,不得花钱买,否则由村长及财政委员负责”;“严格取缔送礼请客陋习,否则由村长委员负责”;“对于来往工作人员概不招待茶饭”;“村间概不出借村款”。此外,办法对定额经费以外的开支也做出规范,要求“村款开支在5元以下者,须经村长副及财政委员通过;在20元以下之开支须经村务会议通过;在20元以上百元以下之开支,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100元以上的开支,须先呈准区公所;村款开支须有单据;每月开支须按期张贴清单;每月财政委员须在村代表会议上报告收支”。(5)《冀中区政治主任公署关于整理财政令》(1940年3月1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中历史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87-89页。冀中区村财政整理取得一定成绩。1941年5月,徐达本在冀中行署成立三周年干部座谈会上称:村财政整理的成绩“表现在村财政制度的建立与村开支的节省,工作好的地区都已建立和坚持了月报制度”。(6)《冀中一年来的政治工作(徐达本在冀中行署成立三周年干部座谈会上的报告)》(1941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中历史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468页。

冀热察区结合基层政权改造推进村财政整理,重点规范村干部的财权,进而加强制度建设。1941年5月,马辉之在冀热察区党委高级干部会议上指出:“整理村财政的第一步在于切实取消各种贴价、官价。”同时“政府应适当平抑,平抑的办法主要的不是定官价,而是加强贸易机关进行调剂”。(7)马辉之:《在冀热察区党委高级干部会议上关于平西工作报告提纲》(1941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热察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1944年7月15日,朱其文在冀热边财政会议上指出:“在一切抗日政权的村庄,按村的大小,规定出公杂费的数目,开支项目和开支手续,村干严格执行,发动群众检查督促。非规定内之项目,要开支时,须经村政委员会通过,区批准。”(8)朱其文:《冀热边财政会议上的总结》(1944年7月15日),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河北省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四编 财政金融),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86页。

三、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可得出如下结论:首先,晋察冀边区党和政府一方面通过贯彻群众路线,落实区村政权的民主选举,把基层政权尽可能掌握在贫雇农、中农基本群众手中,另一方面落实“三三制”民主原则,争取扩大和巩固农村统一战线。北岳区积极贯彻“三三制”民主原则,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改善党对村政权的领导。冀中区基层政权改造更重视政权内容的实际效能,实现保证党对村政权的领导与贯彻“三三制”原则的有机统一。冀热察区更加强调通过统一战线争取社会中上层人士参与政权,以适应游击区的特点。其次,村财政的整理,既是基层政权改造的主要内容,也是边区财政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岳区作为基本巩固区,村财政整理工作首先注重制度建设。冀中区也较早就开始注意村财政工作。冀热察区则结合基层政权改造推进村财政整理,重点规范村干部的财权,进而加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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