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夏辽的水利建设与地方水利管理模式

2021-11-26 06:24骆详译
西夏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西夏水利

骆详译

10 至12 世纪的中国虽然分立了宋夏辽(以下皆称“三朝”)三个政权,但三朝的水利制度都有许多共同之处。前人对三朝各自水利制度已进行过研究,但目前尚缺宋夏辽在水利制度方面的比较。(1)岑仲勉:《黄河变迁史》,人民出版社,1957 年;《黄河水利史述要》编写组:《黄河水利史述要》,黄河水利出版社,2003 年;邹逸麟:《椿庐史地论稿》第三篇《宋代黄河下游横陇北流诸道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 年;姚汉源著:《中国水利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日]吉冈义信著,薛华译:《宋代黄河史研究》,黄河水利出版社,2013 年;李华瑞著:《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 年;张家驹:《宋初水利建设》,《历史教学问题》1957 年第3 期;郑学檬:《宋代两浙围湖垦田之弊——读<宋会要辑稿>“食货”“水利”笔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 年第3 期;唐森:《论宋元时期广东水利建设的勃兴》,《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 年第2 期;周宝珠:《千仓渠科条碑记与宋代农田水法》,《历史研究》1995 年第6 期;陈雄:《论隋唐宋元时期宁绍地区水利建设及其兴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 年第1 期;杜建录:《西夏农田水利的开发与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 年第4 期;史金波著:《西夏社会》(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第64—69 页;聂鸿音:《西夏水利制度》,《民族研究》1998 年第6 期;吴晓红:《西夏时期宁夏平原引黄河灌溉开发与管理述略》,《西夏研究》2019 年第1 期;张国庆:《辽代的水患及相关问题研究》,刘宁、张力主编:《辽金历史与考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辽宁教育出版社,2012 年,第208—221 页。

通过对比宋夏辽水利制度中的当界管理原则、按亩用水制度、基层管理者征发与巡河制度、植被种植制度、春天兴修制度这几个方面,分析10 至12 世纪中国的水利制度。同时,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深入探究10 至12 世纪中国地方社会下的水利管理模式。

一、宋夏辽的水利制度

宋夏辽虽分立于10 至12 世纪的中国,但三朝在水利建设中都执行着许多相同制度。

(一)当界管理原则

宋夏政府对科派维修水利设施的人员都采取先科派用水之家的原则,如西夏《天盛律令》载:“诸沿渠干察水应派渠头者,节亲、义判大小臣僚、租户家主、诸寺庙所属及官农主等水□户,当依次每年轮番派遣,不许不续派人。”(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渠水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99 页。“水□户”即使用水渠的户主们。宋令载:“即须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2)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卷三〇《杂令》,中华书局,2006 年,第370 页。《庆元条法事类·河渠令》载此制类同:“若渠堰应修者,先役用水之家。”(3)[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九《农桑门·农田水利》,杨一凡、田澍主编,戴建国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684 页。科派“用水之家”,即先科派水利设施附近的民户,如乾道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将作少监马希针对太平州水利工程修建中的弊病提出修改方案时,就提出:“委自有圩田州县守令措置,将圩内人户推一名有心力、田亩最高之人为圩长,大圩两人。每遇秋成,集本圩人夫于逐圩增修。”(4)[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一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54 页。召集“本圩人夫”正是科派附近民户的表现。同时,水利设施附近的民户还有提供维修物资的义务,绍兴八年十一月二日御史萧振建议地方上的水利设施,由乡绅土豪自治管理,并令他们负责管理水利设施附近的民户出资维修事宜:“若从官中追集修治,则虑致搔扰,不若随其土著,分委土豪,使均敷民田近水之家出财谷工料,于农隙之际修焉,县官董其大概而已。”(5)[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四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39 页。

说明水利设施附近的民户有义务缴纳相应的维修物资。宋令中也有此项规定:“诸堰穴漏,造絙及供堰杂用,年终豫料后(役)功多少,随处供修。”(6)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卷二八《营缮令》,中华书局,2006 年,第348 页。“随处供修”即指水利设施所在地区征调附近民户的维修物资。至和元年光州仙居县令田渊上言:“欲乞诸路凡有陂塘湖港可以溉田之处……每年预先检计工料,各具析合系使水人户各有田段亩数,据实户远近各备工料,候至初春,本县定日,如差夫例点集入役。”(7)[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21—6122 页。“使水人户”指的就是水利设施附近的用水民户,“据实户远近各备工料”指的就是这些“使水人户”有义务筹备兴修水利的材料。西夏水利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这一义务:“沿诸渠涨水、下雨,不时断破而堵之时,附近未置官之备草,则当于附近家主中有私草处取而置之。当明其总数,草主人有田地则当计入冬草中,多于一年冬草则当依次计入冬草中。未有田地则依捆现卖法计价,官方予之。”(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地水杂罪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7 页。虽然水渠附近的民户将自己的私草作为维修物资,事后计入赋税当中,但也反映出水渠附近的民户为水渠提供维修物资是他们的义务。

宋令对与水利设施相关的桥道营缮管理制度中,就明确规定了当界修理的原则:“诸近河及陂塘大水,有堤堰之处,州县长吏以时检行。若须修理,每秋收讫,劝募众力,官为总领。或诸津桥道路,每年起九月半,当界修理。”(2)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卷二八《营缮令》,中华书局,2006 年,第347—348 页。这里所指“诸津桥道路”,应包括了修建在堤堰上在内的诸津桥道路。宋令这一对堤堰上的诸津桥道路当界修理的规定,与西夏转运司派遣大渠干附近租户家主修治渠干上的诸桥这一原则相同。(3)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定新律令》卷一五《渠水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4 页。

辽朝薊州渔阳县的水利工程修建,役夫征调来源之一就是当地:“有渔阳定躬治,岁春修桥路数十处,计用千功,三县轮配。”(4)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577—578 页。“三县”指的是蓟州所辖的渔阳县、三河县、玉田县。(5)[元]脱脱等:《辽史》卷四〇《地理志四》,中华书局,1974 年,第499 页。因此,征派的役夫不仅包括本县,还有蓟州所辖另外两县。又,咸雍十年辽东雨水伤稼,“北枢密院大发濒河丁壮以完堤防。”(6)[元]脱脱等:《辽史》卷一百五《能吏·大公鼎传》,中华书局,1974 年,第1460 页。虽然在时任沈州观察判官大公鼎的反对下,作罢征调役夫修建河堤,但能看出征发沿河民夫是辽政府兴修水利工程的一般做法。民间自发的兴修水利,更是附近民户的义务与责任,辽道宗大康十年《重修桑干河桥记》“远近村坊、寺院异众子孙,代代随顺宗祖各发胜新,盖此桥时,只换木植。”(7)[清]洪汝霖等修、杨笃纂:《天镇县志》卷三《金石志》,成文出版社,1968 年,第393—394 页。

(二)按亩用水

嘉佑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两浙转运司针对睦州桐庐县令刘公臣上言富豪之家将古溪涧、沟渠、泉源占为己有的问题,并根据刘功臣提出的“应天下郡县乡村,有古来溪涧、沟渠、泉穴之处,并不得人户作埭填筑,占据为主。每遇春农之际,并仰有田分之家各据顷亩多少,均摊出备工力修开,取令深阔,盛贮其水。或遇水旱,即据田亩轮番取水浇溉。……或有贫人下户贸易田土与别主者,亦据见佃之人承认水分”的方案,制定按亩用水的原则:“本司看详,民间水利,州县自合依次施行。今刘公臣申述,已下诸州军,令部内县分应有古来溪涧、沟渠、泉穴之处,并不许人户作[埭]填筑,占据水利。仍令逐县置簿拘管,常行点检。如遇水大,即令决泄,不得壅遏,却致浸没民田。若系旱岁,亦须通放,许令众户得水救荫田亩。……”(8)[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五至一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22—6123 页。虽然这种按亩用水的原则针对的是豪民霸占水源、及旱季时期的用水规定,与西夏水利法规定的全民遵守、适用全年的用水原则其实是一致的。《天盛律令》规定了西夏政府明令禁止权势之人干预水渠运作、依次放水之事:“节亲、宰相及他有位富贵人等若殴打渠头,令其畏势力而不依此放水,渠断破时,所损失畜物、财产、地苗、傭草之数,量其价,与渠头渎职不好好监察,致渠口破水断,依钱数承罪法相同,所损失畜物、财产数当偿二分之一。”(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定新律令》卷一五《渠水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1—502 页。这与前述宋代严禁豪民霸占水源的性质是一样的。西夏地处西北地区,自然条件较中原干旱,故用水量按亩分配,遵从按需分配原则,与宋代贫下户与豪民同样享有用水权利、旱季时期实行按亩用水这一按需分配的本质上是相同的。

西夏水利法规定的用水制度里,要求依时节灌水、应予水出予水。这与宋代“如遇水大,即令决泄,不得壅遏,却致浸没民田。若系旱岁,亦须通放,许令众户得水救荫田亩”的规定是相同的,都是适时、适地合理分配用水的表现。

(三)基层管理者征发与巡河制度

前引北宋乾道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将作少监马希言奏:“将圩内人户推一名有心力、田亩最高之人为圩长,大圩两人。每遇秋成,集本圩人夫于逐圩增修。”可以看出,北宋政府按照拥有田亩数最高的原则任命水利设施的基层管理者。宋代“五等版簿”制:“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外降户口,即作五等丁簿,……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者,要月;家贫单身者,闲月。其赋役轻重、送纳远近,皆依次以为等差,豫为次第,务令均济。”(2)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卷二二《赋役令》,中华书局,2006 年,第390 页。宋代定户等首先按照贫富,即资产定户,而两税法实行以来,以资产为宗的赋税标准中,又是以土地为主。故前述水利设施的基层管理者按照拥有田亩数最高的原则任命,即按户等高下的原则任命。前论西夏水渠的基层管理者按户等高下进行征发,两者对于管理者的科派制度相近。

辽代也有按户等征派水利役夫的制度。《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载:“后免科配烦挠,凡差发立排门历,量见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3)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577—578 页。即是将户等分为三等,按户高者分配役夫工作量,达到“配率均平”的科派效果。

宋代为保护河堤及修河材料,规定了巡河制度:“淳化二年三月,诏:‘长吏以下及巡河主埽使臣,经度行视河堤,勿致坏隳,违者当寘于法。’”(4)[元]脱脱等:《宋史》卷九一《河渠志一》,中华书局,1977 年,第2259 页。同时明确巡河管理者的巡河范围:“河自大坯而下,多泛滥之患。岸有缺圮,则以薪刍窒塞,补薄增卑,谓之‘埽岸’。每一二十里,则命使臣巡视。”(1)[宋]张师正撰,白化文、许德楠点校:《括异志》卷一《大名监埽》,中华书局,1996 年,第13 页。西夏为保护水渠,也制定相应的巡检制度,任命察水渠头、渠主、渠水巡检、伕事小监在其所属地界,对渠口垫板、闸口等状况进行“沿线巡行”,并随时修治。可见,宋夏在巡河、巡渠的管理制度上,都有明确巡行者的管理地界范围、修治职责的共同之处。辽代的巡河制度,并无明确记载,但从个案也能探究一二。贾师训随辽道宗“寻扈驾春水,诏委规度春、泰两州河堤。(2)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478 页。应是一种中央官员巡视地方水利设施的例子。再有辽朝的“河堤使”也负有巡视水利设置的职能。(3)关于辽代“河堤使”的研究,可参见张国庆:《辽代的水患及相关问题研究》,刘宁、张力主编:《辽金历史与考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辽宁教育出版社,2012 年,第218—219 页。对于突发水灾的应急抢险,也能反映辽朝巡查水利设施制度的运转,如《梁援墓志》载时任户部使、静江军节度使的梁援,“因大水入都门,公率二人冒雨都役……水不为害。”(4)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521 页。因巡查抢救及时,辽都城免受水患,可见辽朝防范水灾与巡河制度的运转效率。

关于宋夏在治河、修渠问责制度的问题上,二者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有学者对宋代治河的问责与处罚进行过研究,言其措施大致分为罚钱、连坐、免官、处死等。(5)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99—701 页。西夏以经济损失为单位,衡量定罪量刑标准,从徒刑三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最重者处死。宋代浚河不力、损害民田者,只是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施工开治后,按视不如元计状及水壅不行有害民田者,按官吏之罪,令偿其费。”(6)[元]脱脱等:《宋史》卷九四《河渠志四》,中华书局,1977 年,第2343 页。与其轻者罚钱的量刑标准不同,西夏最轻者都要处以三个月徒刑。《宋刑统》也制定了不修隄防的惩罚制度,从杖打到徒刑的治罪标准。(7)[宋]窦仪等撰,吴翎如点校:《宋刑统》卷二七《杂律·不修隄防》,中华书局,1984 年,第430—431 页。但其律文内容基本沿用唐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轻者罚钱的量刑标准更为普遍,也较西夏为轻。

(四)植被种植制度

宋令规定水利设施的树木种植,由所管辖的地方政府负责:“诸缘道路、渠堰官林木,随近官司检校,枯死者,以时栽补,不得斫伐及纵人畜毁损。”(8)[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九《种植林木·河渠令》,杨一凡、田澍主编,戴建国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686 页。对于渠堰的植被种植,地方政府负有种植、护养的职责。西夏转运司的职责与之相同:(9)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地水杂罪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5—506 页。同时,地方政府要委任管理者负责监督植被的种植,《宋史》载:“(开宝)五年正月,诏曰:‘应缘黄、汴、清、御等河州县,除准旧制种蓺桑枣外,委长吏课民别树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仍案户籍高下,定为五等:第一等岁树五十本,第二等以下递减十本。’”(1)[元]脱脱等:《宋史》卷九一《河渠志一》,中华书局,1977 年,第2257 页。可以看出,这些临河州县政府,须委派长吏管理植被种植,并采用科派徭役的方式,按户籍高下制定徭役量;又如重和二年正月月令所讲的:“课河塘官植榆柳”,指的也是对水利设施旁的植被种植科派徭役一事。(2)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二八《典礼十三·明堂五》,中华书局,1962 年,第447 页。西夏规定:“渠水巡检、渠主沿所属渠干不紧紧指挥租户家主,沿官渠不令植树时,渠主十三杖,渠水巡检十杖,并令植树。见诸人伐树而不告时,同样判断。”(3)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地水杂罪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6 页。渠水巡检与渠主就属于地方政府委派负责监督植被种植的基层管理者。他们所指挥的“租户家主”与上述宋代“课户”的性质相近,都是服役之民,可以说西夏植被种植也是“租户家主”的一项徭役。

辽朝水利设施的修建,同样注重植树固堤:刻于辽兴宗重熙年间的《阜新懿州记事碑》:“认胜艰苦,东西埇道,长八里,高一丈,阔一十五尺,□桥一十三□□□□□□□□□□栽柳认固提岸。”(4)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出版社,2010 年,第103-104 页。

(五)春天兴修水利制度

1.宋夏辽春季兴修水利与征发水利春夫制度

(1)宋代自太祖时期,就制定每年春天征夫治理黄河的常制:“(乾德)五年正月,帝以(黄)河堤屡决,分遣使行视,发畿甸丁夫缮治。自是岁以为常,皆以正月首事,季春而毕。”(5)[元]脱脱等:《宋史》卷九一《河渠志一》,中华书局,1985 年,第2257 页。春天征夫修治黄河作为宋代备涝防灾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宋太祖时期成为定制,直至整个北宋,《长编》引司马光《记闻》:“祖宗以来,汴口每岁随河势向背改易,不常其处,于春首发数州夫治之。”(6)[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三,宋神宗熙宁八年闰四月甲午条,中华书局,1992 年第1 版、2004 年第2 版,第6423 页。宋徽宗时期大臣还针对春天征夫的问题上言:“(大观)二年五月,(赵)霆上免夫之议,大略谓:‘黄河调发人夫修筑埽岸,每岁春首,骚动数路,常至败家破产。’”(7)[元]脱脱等:《宋史》卷九三《河渠志三》,中华书局,1977 年,第2311 页。情况之严重,也从另一面反映宋代对于春天修治黄河的重视。

对于各地农田水利设施的兴修,宋政府也征发春夫进行修治。上引至和元年田渊上言宋仁宗,论及黄河流域的京畿路、京东路和京西路都是每年“初春差夫”,但江淮地区却不然:“伏知江淮并不点差夫役,当农隙之际,一向安逸”,田渊认为这不利于水利设施的建设和农业生产:“所兴之工,获水利十未得其一二。”(8)[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21—6122 页。因此田渊也要求江淮地区实行开春征发春夫兴修水利的制度:“每年预先检计工料,各具析合系使水人户各有田段亩数,据实户远近各备工料,候至初春,本县定日,如差夫例点集入役。”可见地方官员认为初春时运用政府手段召集春夫是对兴修水利、促进农业生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熙宁四年十月,提举京东常平仓王子渊上言关于水利设施兴修的重要性后,司农寺回应:“近令遍牒诸路,相度检计应系农田水利、沟洫河道、堤岸斗门之类,如系人户自备功力趁农隙日合行兴修去处,依时检计,催督兴修。若合差人夫,并依元料夫工,合听朝旨差拨春夫,具事状以闻。”(1)[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八七至一八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7711 页。又如范仲淹在其《上仁宗条陈十事》中建议:“臣请每岁之秋,降敕下诸路转运司,令辖下州军吏民各言农桑可兴之利、可去之害,或合开河渠,或筑堤堰陂塘之类,并委本州军选官计定工料,每岁于二月间兴役。”宋仁宗对此建议“悉用其说。当著为令者,皆以诏书画一,次第颁下。”(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三,宋仁宗庆历三年九月,1992 年第1 版、2004 年第2 版,第3440 页、第3444 页。说明二月兴修水利的政策得到执行。

(2)西夏《天盛律令·春开渠门》规定春季征夫开渠日数:“畿内诸租户上,春开渠事大兴者,自一亩之十亩开五日,自十一亩至四十亩十五日,自四十一亩至七十五亩二十日,七十五亩以上至一百亩三十日,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当依顷亩数计日,先完毕当先遣之。”(3)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春开渠事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96—497 页。这说明西夏有关春天征夫兴修水利制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3)辽朝中央政府也是将春天兴修水利作为一项国家制度来执行的。

贾师训任太常少卿、枢密都承旨后不久:“寻扈驾春水,诏委规度春、泰两州河堤。(4)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478 页。按辽道宗于大康十年正月辛丑朔“如春水。”(5)[元]脱脱等:《辽史》卷二四《道宗纪》,中华书局,1974 年,第289 页。又,辽帝去春水、春州,其实就是去春捺钵:“春捺钵:曰鸭子河泺。皇帝正月上旬起牙帐,约六十日方至。……鸭子河泺东西二十里,南北三十里,在长春州东北三十五里。”(6)陈述、朱子方主编:《辽会要》卷一二《兵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第636 页。墓志铭里讲到的“诏委规度”也反映了是按照一贯的国家方针政策执行的。所以贾师训随驾去春州,是陪同辽道宗一同去视察春天兴修水利工程,且这种视察也是辽制所要求的。

当然,兴修水利也与春季雨量增加、引起水灾有关,这也是辽朝国家应对自然灾害的表现:“(统和)十二年春正月癸丑朔,漷阴镇水,漂溺三十余村,诏疏旧渠。(7)[元]脱脱等:《辽史》卷一三《圣宗纪》,中华书局,1974 年,第144 页。”

2.宋夏辽关于春季兴修水利工程的工料

(1)宋代春天修治黄河,要提供治河材料,这些材料被称为“春料”:“旧制,岁虞河决,有司常以孟秋预调塞治之物,梢芟、薪柴、楗橛、竹石、茭索、竹索凡千余万,谓之‘春料’。诏下濒河诸州所产之地,仍遣使会河渠官吏,乘农隙率丁夫水工,收采备用。”(1)[元]脱脱等:《宋史》卷九一《河渠志一》,中华书局,1977 年,第2265 页。这里讲到旧制时期,“春料”的征调时间在“孟秋”,说明是在上一年的秋季征调“春料”,用于本年春季黄河的修治。

(2)西夏春天开渠工程中,也需征调水渠所需材料——“椽”。“椽”的征调时间在有关文献里并未明确记载,据西夏户籍管理、赋税征收的基层管理者——迁溜,其负责“椽”的征收:“边中、畿内租户家主各自种地多少,与耕牛几何记名,地租、冬草、条椽等何时纳之有名,管事者一一当明以记名。”(2)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14 页。迁溜对纳椽的统计,是与租傭草一同登记在租税簿册,租税簿册的上交在每年年底,赋税实物也基本是在上年年底至下年年初上交中央。(3)对西夏租税簿册和赋税实物递交中央这一过程的研究,详见《从纳椽与应役看西夏赋役与籍帐制度》一文。因此西夏春季开渠所用的“椽”,在征调年度这一时间范围上同宋代类似,也是在上一年征调。

(3)辽朝并无明确记载春天兴修水利的工料来源,但从《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中能推断一二。此碑载刘瑶为减轻百姓负担,在主持维修三河县春季水利工程时“亲率丁夫,无避暴露,令伐木凿石,山谷桥道,刻期修毕。”说明工料来源之一是兴修水利时丁夫采集所供。当然也应该包括庸钱购换而来:“动有率民,及计议诱化,及出赎罚之资,易石数十载,漫覆盖压,得以坚固。”这里虽说的是应对夏季水灾而修的水利工程,但“计议诱化,及出赎罚之资”表明了政府让民众筹措资金,来购置水利工料,且数量充足“易石数十载”,完全能投入到每年的春季水利维修中。又,“后免科配烦挠,凡差发立排门历,量见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虽主要针对科派水利役夫,但据财力分等级,不仅只针对征役,也应该包含了出庸钱。政府在筹集水利工料采取的民众集资,上等户理当出资最多,如此才能让“贫乏小户,必得饶裕。”(4)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577—578 页。

春天水利兴修工程中,春夫的征调工作时间,宋夏却有区别。元祐七年八月九日诏:“科夫除逐路沟河夫外,诸河防春夫每年一十万人为额。”(5)[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五之一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9576 页。元祐六年九月辛亥,都水监建言元祐七年春合差修河夫八万人。(6)[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六,宋哲宗元祐六年九月,中华书局,1992 年第1 版、2004 年第2 版,第11139 页。可见宋代征调春夫的工作在上年度的下半年进行。西夏征调春夫工作,也是在上年度进行。西夏每年一交的租税簿册中,载有佣工数据,这一数据正是制定春天开渠征调徭役日数的参考数据。但每年一交之租税簿册在上年年底才交至中央,此时中央才能据此簿制定春天开渠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内容包括征调多少春夫、春夫役工日数等。(7)对西夏春天开渠、征调春夫与每年一交之租税簿册的关系,详见《从纳椽与应役看西夏赋役与籍帐制度》一文。因此,西夏征调春夫的具体时间,是在上年年末至本年年初,这与宋代上年秋季制定征调政策在时间上有所区别。

二、三朝地方水利管理模式

宋夏辽除了在水利建设方面有许多相同制度外,从水利制度的执行过程也能看出三朝对地方社会治理下的地方水利管理模式。这一时期的地方治理模式又反映除了十至十二世纪中国“富民阶层”的兴起。

(一)中央政府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管理及施工管理模式

前论可知,有大的灾害发生时或是每年惯例,如辽朝贾师训随帝去春捺钵,三朝除了委任中央官员巡查地方水利工程外,最主要还是任命、依靠当地官员进行管理。尤其是地方大员如节度使、转运使,总管地方水利建设,前线工作则由县一级长官负责。

在施工管理上,三朝皆按户等高低的原则进行科派役夫和制定相应工作量。除了辽代并无确切记载外,宋夏都有关于役夫队伍管理模式的记载。如宋朝的“团头”“陂长”负责监工和催收工料;(1)[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22 页。还有管理灌溉用水时间的“甲头”。(2)[清]萧应植修、沈樗庄纂:《(乾隆)济源县志》卷六《水利门中》,《中国地方志集成·河南府县志辑》(15),上海书店、巴蜀书社、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年,第355—356 页。西夏水利修建任命的工程队伍编制中,二十人中任命一位“和众”、一位“支头”。(3)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春开渠事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97 页。这种施工队伍的基层管理者,宋朝的任命原则也是按照赀财户等高低为标准的,哲宗元祐五年六月苏辙建议将现行的修河役夫改为雇佣制:“每夫日纳钱三百文省;团头倍之,甲头、火长之类增三分之一;仍限一月,过限倍纳。”(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宋哲宗元祐五年六月条,中华书局,1992 年第1 版、2004 年第2 版,第10695 页。从代役纳钱的数量上看,团头最多,甲头次之,普通役夫最少,可知团头、陂长和甲头皆是按赀财户等高低来任命的。西夏的“合众”与“支头”按照户等高下科派的原则,理应也是户等高于普通民夫。前述辽朝役夫也按户等高下科派,虽不知辽朝施工队伍的管理者为何称谓,也很可能按户等高下来任命。

(二)赋役与代役——三朝对水利役夫的态度

三朝的水利役夫虽然都以科派方式进行征调,但也有纳钱代役的情况。如宋神宗熙宁五年十二月二日诏:“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之类,工役浩大,力所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仓系官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苒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只令出息二分。”(5)[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29 页。前引辽《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每至役人懼专领者,妄倖陵逼,故不自执,愿赎庸给价。”西夏虽无庸钱代役的明确记载,但有供料代役的方式:“京师界沿诸渠干上△有处需椽,则春开渠事兴,于百伕事人做工中当减一伕,变而当纳细椽三百五十根,一根长七尺,当置渠干上。若未足,需多于彼,则计所需而告管事处,当减伕职而纳椽。”(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渠水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3 页。为春天修渠提供规格为“长七尺”、数量为“三百五十根”、品种为“细椽”的工料,即可“百伕减一伕”,若供料不足再次征调时,同样以供料代役的方式实行。这种以供料方式来取代服役,与宋辽纳钱代役只是替代物不相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代服水利徭役。(供料行为的嘉奖,西夏以法律形式保障民户权益,宋出榜晓示,辽以碑文记录晓谕世人)

(三)依靠水利富户与保障水利民户的权益

三朝政府对富户的依赖比较明显,因为水利工程修建的资金很多来源于他们。庆历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两浙提点刑狱宋纯等人建议兴修水利所需的工料、粮饷:“设法劝诱租利人户情愿出备。”(2)[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20—6121 页。熙宁三年十二月八日梓州路转运判官李竦也建议兴修水利须动员附近的富户筹措资金:“臣因乘其农隙,劝募傍近地主备工料兴筑。”(3)[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一至二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26 页。前论辽三河县水利工程中,按户等高低筹资即是一例。西夏在征收水利工程所需的工料如“草”“椽”等,按每户耕地数进行相应量的征收,(4)史金波:《西夏农业租税考》,《历史研究》2005 年第1 期。其实也是按大户者为水利工程多出资金的一种表现。

再者,虽然服水利役和筹措水利资金是三朝民众的一项义务,但政府有时也不敢强行科派。宋辽史料里关于这种科派方式,往往会用“劝”“诱”等字眼来表达,虽有掩盖科派繁重之意外,也表现出维护地方社会、民众利益的一面。特别是当水利工程在修建后发挥促进民众生产发展的作用时,前期征用民众资金的矛盾似乎得到了化解。熙宁三年十二月八日梓州路转运判官李竦上言:“臣因乘其农隙,劝募傍近地主备工料兴筑。民俗始未坚信,粗亦勉从,凡筑成堤岸数处。”可以看得出,北宋政府利用设施附近的地主出资工程材料,这些出资人是有抵触情绪的。当然一旦水利设施发挥作用,这些出资方得到了回报,再令他们继续负责出资材料,他们自然听从:“一旦遂为膏孀。遂令复功增葺,众始悦随。”(5)[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26—6172 页。前引庆历间宋纯等人建言也用“劝诱”。辽天祚帝时的三河县令刘瑶在筹措水利资金时:“动有率民,及计议诱化,及出赎罚之资”。

科派水利役和筹措资金对民众来说毕竟是一项沉重的负担,所以难免多有抵触情绪,如上引熙宁间李竦所言“民俗始未坚信,粗亦勉从”、辽“每至役人惧专领者,妄倖陵逼,故不自执,愿赎庸给价,日系三锾,积久伤财害民。”因此,政府为更好治理地方社会,并未一贯采用强制手段,如李竦建言:“不得以威刑驱逼。并专行觉察公人、耆保等接便搔扰。”(6)[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6127 页。辽朝的刘瑶为了避免“积久伤财害民”,于是“亲率丁夫”维修水利亦是如此表现。这些都是宋辽政府有效治理地方社会的表现。

西夏虽然以法典形式规定了水利徭役和科派供料的相关义务,但是西夏政府也在法典中制定了一些明确保障水利役夫的权益。如不得增派“合众”“支头”“役夫”的工作量要如实记录:“春挖渠事大兴时,笨工预先到来,来当令其受事,当计入日数中。”(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春开渠事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497 页。临时征用民众的工料,必须按给予补偿:“沿诸渠涨水、下雨,不时断破而堵之时,附近未置官之备草,则当于附近家主中有私草处取而置之。当明其总数,草主人有田地则当计入冬草中,对于一年冬草则当依次计入冬草中。未有田地则依捆现卖法计价,官方予之。若私草已置而不计入冬草中,不予计价等,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2)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地水杂罪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7 页。

宋夏政府对民众权益的保障,不仅体现在科派中,还体现在对民户用水权的保护。除了前述的按需用水、豪民不得抢占水源外,还必须遵照先来后到的原则。北宋《千仓渠水利科条》的第六条:“千仓渠两岸地土,除自嘉祐八年 后来至今年已前,已曾经种及现种稻田地土,先许耕作水田外,其余并未得兴作水田,后(候)来年旧田兴作了日,尚有剩余水势,即许众户申县,相度所剩水势,更可以的实增添多少顷亩,自许里道已东,沿渠自上及下,从近及远,添展地上,亦不得广有增添,却致水少,复成争讼。”(3)[清]萧应植修、沈樗庄纂:《乾隆济源县志》卷六《水利门中》,《中国地方志集成·河南府县志辑》(15),上海书店、巴蜀书社、江苏古籍出版社,2013 年,第355 页。田户必须在不影响老用户的用水,且有剩余用水量时才能新耕田地、用水灌溉。这种便是遵照先来后到、确保民众用水灌溉的权益。西夏《天盛律令》规定:“诸人有开新地,须于官私合适处开渠,则当告转运司,须区分其于官私熟地有碍无碍。有碍则不可开渠,无碍则开之。若不许,而令于有碍熟地处开渠,不于无碍处开渠,属者等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4)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一五《渠水门》,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502 页。法典中的“官私处”包含私人的土地。新耕田并要开渠灌溉的民户必须“须区分其于官私熟地有碍无碍。有碍则不可开渠,无碍则开之。”说明新者不仅不能侵犯老用户的土地外,同时应包括了不能损害老用户灌溉的利益,这才是西夏政府制定水利法、确保民户耕地和用水两种权益的全部体现。

三、结语

通过分析宋夏辽的水利管理制度,我们可以看出10 至12 世纪的水利制度,无论是在当界管理原则、按亩用水、基层管理者的征发与巡河制度、植被种植、春天兴修制度等方面,三朝都有共同之处。

虽然前引一些学者所论,西夏的水利管理制度融进了中原的大量管理经验、水利役法中计田出役制度是对宋代“计田出丁”的移植,但也有其自身民族特有、与中原制度不同的地方。如水利管理的问责惩罚制度上,西夏较宋代更为严厉;又因西夏税账的编制与呈递时间关系到春天水利役夫征调时间,故宋夏在春天征夫的时间问题上有所区别,这也表明了西夏因其自身籍帐制度的特点而与宋代有所不同。辽代由于文献方面的匮乏,无法进一步知晓其与宋夏水利制度在细节方面的不同。

三朝在中央、地方都任命了相应的官员负责水利工程。在最前线的施工队伍中,都有按户等科派役夫的规定,宋夏文献对役夫的基层管理者的记载较辽代更为详细。这些都反映了10 至12 世纪中国的水利制度仍旧完善地运转着。

三朝仍旧将水利徭役和相关的工料征收税看作是具有强制性的、民众必须服从的义务,但政府有时也运用一些非强制性的、灵活的政策,号召民众筹措水利建设所需的劳力和物力,这与这个时期富民阶层的兴起有着重要的联系。因为三朝在地方上的水利建设很多时候都是依赖着当地的富民阶层,第一个表现是按户等科派水利役、户等高者承担更多工量或出资更多;第二是政府采取非强制化手段,“劝诱”民户筹措劳力和物力;第三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保护地方水利民户的一些权益。这些特点正是10 至12 世纪中国社会中“富民阶层”的兴起、水利建设和地方社会的治理三者相结合的有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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