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义
(河南科技学院 文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近代以来,法学专业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显学”,是每年毕业季社会关注的专业,也是高考季报名热点专业之一。法学专业承担着为国家培养法治专门人才的重任。随着“新文科”概念的提出,作为社会科学之王的法学专业,再次面临发展的挑战和机遇。
近代高等教育在西方已有八百余年的历史,在我国则不过短短的百十年的发展。由此导致我国的学科发展长期以来在学科理论、学科体系、学科结构等方面——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多沿袭西方经验和做法,本土化、民族化的属性多有欠缺,随之而来的就是文化自信、理论自信的不足。在新的历史时期,构建立足中国文化传统、中国社会实际的学科体系,成为时代要求。目前,世界高等教育正处于深刻的、根本性的变革浪潮中,中国高等教育也须在时代变革中直面挑战、抓住机遇。2019年4月29日,教育部等13个部门联合启动“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新文科建设是重要内容。
“新文科”概念最早由国外大学提出,在我国则赋予其新的内涵。学科发展需与时代发展保持同步,高等教育需要及时回应社会需求。相对于传统文科而言,“新文科”所体现的是时代发展对传统文科理论体系和教育实践的新要求。传统文科包括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分别以社会和社会中的人为研究对象,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理论体系和学科结构。高等教育作为“新文科”建设最主要的载体,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因此,新文科一经提出,立刻引起社会科学界的热议,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新文科进行解读和界定。徐显明教授认为,新文科的“精髓和灵魂就在于创新,应秉持新理念,适应新时代,确立新使命,赋予新内容,运用新方法”[1];权培培等人认为,“新文科是后工业时代基于知识高度综合化、信息化、数字化的一种文科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新形态,是文科知识规训的新模式、新手段”[2];宁琦教授认为,新文科是“回应时代变化对高素质人才的诉求,并在这些变化的基础上对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进行创新”[3];冯果教授认为,新文科建设的目的“在于打破专业壁垒和学科障碍,是对快速变革的社会生活的主动回应”[4]。在诸多学者对新文科的解读中,我们发现,新文科建设是回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变革,是在原有文科学科理论、学科体系基础上的创新,是我国文科高等教育基于社会发展和需求的重大改革。
法学学科是文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是“新文科”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学教育主要是通过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活动作为主要实践模式,或者说法学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主体内容。截至2020年8月,我国现有635所高校设有法学本科专业[5],囿于发展基础、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受众基础、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性,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活动集中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矛盾。
教学包含教与学两个方面。在法学教学活动中,经历过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生为主体的争论和实践。不论是什么样的模式,教师和学生是实施教学活动的核心主体。教师的教学活动需要学生配合,没有学生的接受内化,教学目的就难以达成;学生的学习活动需要教师的引领,没有教师的信息传递,学习目标的实现会比较困难。所以,无论是以教师为主体,还是以学生为主体,都应当以达成人才培养目标为根本遵循。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一方面是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学生学习需求,另一方面是学生想学的内容与教师讲授的内容不一致。法科学生如果想要实现对口就业,要经历至少一次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也是大多数法科学生的选择。但是,10%左右的通过率决定了要想成功通过考试,法科学生必须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背诵、记忆、刷题。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尤其是地方高校法学院系,鼓励学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从学习时间、学习资源、学习方式等方面予以倾斜。这种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学模式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只以完成一般教学任务为要求,学生只需期末考试前突击进行机械背诵即可获得成绩和学分。理论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受到抑制,学生的学习范围局限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因此,法学理论教学从教学到期末考试,都在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让路,进一步加剧了教师教与学生学之间的矛盾。
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一般以教育部明确的16门核心课程为主。根据最新要求,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10+X”的分类设置模式[6]。各院校根据自身的办学要求和办学特色、水平,分别设置不同选修课程,共同构成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课程体系设置充分考虑了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和应用课程的区分与联系,也考虑了不同院校办学基础和资源的差异,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形成理论与实践、基础与应用的联结。现有的课程体系作为法学教育的依据,已经在部分院校实施,另有部分院校将在新一轮的培养方案修订时予以设置。“1+10+X”专业课程设置,做到了法学专业基础理论与法律职业要求相结合,突出一个产出导向,强调“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学生的学习目标基本可分为三类,一部分学生以考研为目标,一部分学生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目标,一部分学生则以毕业为目标。不同的目标,决定了不同的学习需求。无论哪种目标,都会呈现出课程体系与学生需求不统一的矛盾。以考研为目标的学生希望就自己意向专业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与考研专业关系不大的课程则不太感兴趣,基本以通过期末考试为需求;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目标的学生则把学习精力集中于相关参考书目的学习,对专业课程不太关注;对于仅有毕业要求的学生来讲,课程体系如何设置并不重要。
这种矛盾并非是存在于某个法学院校的个例,而是法学专业普遍面临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有学校进行了“分类培养”的探索实践,基本上从大二学期就开始进行分流,分别予以不同的教学和指导。效果如何,有待于时间验证。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科学生能否适应社会需求并有比较理想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实践能力。但实际上,目前法学院系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的认识比较片面,对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精力投入都比较有限,以至于学生的专业技能并不理想。2011年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高等法学教育存在“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的问题。学生实践能力不强,一方面表现为理论掌握不够扎实,难以形成理论不能与实践结合;一方面表现为分析、判断能力欠缺,对法律实务处理能力不足。
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法学教育传统上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不足,法学理论课程占比较重;二是因为学生不注重专业实践训练,除了少部分具有专业敏感性的学生,较多的学生只是把专业实践课程当成繁重理论学习的调节,不具有培育自身实践能力的自觉性;三是因为法学专业实践很大程度上需要利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资源,但这些机关或场所又希望学生的实践具有延续性、长期性,这又与学生学习、学校管理要求相冲突,因而除了毕业实习,课内实践、短期实践难免陷入实践资源不足的困境。诸多原因交织之下,法科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只能由课任教师在理论授课中进行,难以形成持续性、体系性、专门性,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作用并不明显。
近年来,高等教育探索实践出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如翻转课堂教学、对分课堂教学、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这些教学方式具有探索性、创新性,对于提升教学效果、达成教学目标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但这些教学方式的探索与改革,仍然是基于课堂、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形式。虽然在这些教学改革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所增强,学习的效果也比较显著,但这背后是课任教师更多的付出和准备。毕竟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目标千差万别,这些教学探索离不开学生的密切配合,教学效果也需要学生来呈现。没有任课教师不厌其烦的引导、启发,很多教学活动是无法进行的。
教学改革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为目标,教学方式、教学改革以教学目标达成为出发点。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具有法学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是主要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教学方式还是教学改革,都应当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如果采用翻转课堂、对分课堂等教学方法,势必会压缩理论授课时间和内容,或者加快教学速度,或者对教学内容进行选择。而课堂之外的时间由学生支配,教师恐怕也难以监督。因此,如果忽略了学生的个体差异,无论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其实际运用都是存在不足的。这也是传统讲授式教学仍是任课教师首选的重要原因。
法学以社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人类社会现象及其运行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为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支撑。从法学教育设立之初,至到今日,法学高等教育始终立足于社会实际和社会变革而发展、调整、适应,并保持着持久、旺盛的生命力,成为文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是学科教学,在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的稳定性、规律性、体系性。但法学学科、法学理论来源于社会实际,又因其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预测性特征,因而与社会发展变化实践存在一定的差异。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了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部分法学教育重形式轻实效、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法学理论不能及时回应社会需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不够紧密、实务部门实践教育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等[7]。这些问题正是法学发展以及“新文科”建设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新文科”的目的在于打破专业壁垒和学科障碍,以广博的学术视角、开阔的问题意识和深厚的学术积累为基础,为学生提供更契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素养训练[4]。
“新文科”建设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立足中国社会实际,构建契合中国社会发展需求的知识体系。现代法学高等教育从西方传入,其学科理论、专业体系、研究方法等,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早期法学教育的教育者多由外国学者或者有国外学习经历的中国学者担任,在教育过程中多以西方模式进行教学。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学教育则以苏联法学理论、法学教材为基础,因而使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言必称希腊”的痼疾。即使现在比较流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法学学科以社会为研究对象,中国法学自然应当重点关注中国社会问题,法学教育应当聚焦当下的中国社会,以时代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实现发展。
法学教育要做到“识变应变”,积极回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长期以来,法学教育被认为是精英教育,注重于理论传授,对于社会的回应不够及时。这突出表现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和专业教学上。在课程设置上,多突出基础理论课程,无论是原来的16门专业核心课程体系,还是现在的“1+10+X”核心课程设置,理论授课的比例较大。对社会和时代需求的回应依赖于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还未真正做到立足社会和时代,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部分选修课程的设置,也未能与核心课程形成有效的深度关联和广度拓展。
作为高等教育最初设置的三大专业之一,法学专业是以“对社会问题的治疗”为目的的。因此,法学教育对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的积极回应是其本质特征之一。“新文科”建设强调学科发展应当及时回应时代需求,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学教育对社会和时代的回应,需要从理论研究、发展导向、学科体系、专业结构等方面及时进行调整。
法学理论以社会以及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必然要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因此,在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的同时,突出专业实践、培养学生的专业实务技能也是重要环节。专业实务技能的培养,离不开专业实践。因此,2018年法学本科教学国家质量标准加大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比重,要求实践学分不少于法学专业总学分的15%(24学分)。部分学校在教学大纲的修订中,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对这一比例予以提升,要求实践学分不少总学分的20%(32学分)。从法学专业学分构成来讲,实践学分占比较重,现行实践教学体系难以满足要求,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应当积极走出去、请进来、多渠道、广口径,充分把各类实践资源纳入专业实践教学中。原有教学模式中,法学教学实践基本以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校内实践以模拟实践为主,法律援助实践、法律诊所教育等为辅;校外实践以学生毕业集中实习为主,假期学生自主分散实习为补充。这些实践虽然也利用了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资源,但存在时间短、不连续、受众少、协调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践效果。
新文科建设要求突出专业实践,这就势必要改变原有的实践模式,应当根据实践需要把课堂由教室向实务部门拓展,把授课由教师向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拓展,把学习由教材向实际案例拓展。原有的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建实习基地的模式不能仅停留在签协议、挂牌子的层面,更应当真正用好、用实校外实践基地等教学资源,建立常态化、长效性、经常性、连续性的校地共育模式,即高校坚持开门办学、灵活教学,实务部门协力共建、协同育人。
跨学科或交叉学科是知识形态的新型范式,其广泛影响不再被否定、轻视或忽视[8]。传统法学理论讲究专业性,注重突出自身的学科特色,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理工科鲜少结合交互。以“文理交叉”为基础的“新文科”建设,要求法学教育积极思变、谋变,要大胆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打破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各学科间的壁垒,以继承与创新、交叉与融合、协同与共享为路径,促进法学与新学科的互学与共享,才能推进传统法科的更新升级,才能在新形势下找到自身生存发展的机会[9]。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是大有可为的。以环境法学为例,环境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之一,具有科技性特征,具有规范性、强制力的环境标准、污染指标、生态功能等,都是科学和技术指标的法律化。人工智能法学、网络法学、动植物检疫法学等,本身就具有学科交叉融合的特征。由此可见,法学学科能够也有必要打破专业壁垒,实现科际融合,从而实现法学学科的转型。
作为“社会科学之王”,法学专业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理论体系、专业基础、学科结构、研究方法等。“新文科”建设要求法学教育求变、应变、创新、突破。在变革面前,法学教育既要保持和坚守法学专业的学科特性和学科目标,也要积极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复合型高素质法治人才。
教育是社会文化的基础工程[10],法学教育是法治文化的基础工程,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内涵所在。换言之,法学教育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在新文科建设中,法学专业要适应整个文科建设的发展要求,也要注重把握法学专业的定位和特色,在变革中坚持守正、固本。这是法学专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根本。
1.守正:坚持以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为首要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法治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保障作用时强调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11]。法学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最主要环节。“质量为王,标准先行”,法学教育标准建设是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法学教育以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熟悉国际规则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为目标[12]。2021年版的法学教育国家质量标准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正在推进的新文科建设具有内在精神、价值的统一性。基于社会变革中各行业的交叉、融合特征,以社会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教育要走出传统法学研究围城,坚持同包括工科、农科、医科等在内的其他学科交流,坚持在研究范畴、研究范式、研究理论、研究方法、研究方向上取得突破,实现“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在交叉、融合、创新实践中,应当立足社会变革与发展实际,坚持法律职业的内涵和外延,以法学理论为本,以法学教育为基,选准、选好融合点,以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课程体系改革和创新为突破口,实现法学教育在新文科建设的升级、转型,实现“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目标。
2.固本:坚持以高质量法学教育为根本要求
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是我国法治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7]。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质量法学教育的支撑,没有高质量法学教育的发展,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就失去了支撑和保障。新文科建设也好,交叉、融合、创新也罢,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始终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性、支撑性的根基。
高质量法学教育包括科学合理的法学教育理念、立足实际的法学理论、高质量的法学教育资源、高层次法学教育工作者、有志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受教育者等诸多要素在内的综合性、全面性专业教育体系。虽然现代高等法学教育、诸多法学流派法学理论多肇始于西方,但随着社会发展,我们应当探索、实践,推动立足中国社会、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法学理论、法学教育体系、法学教学方式等,这是我国高质量开展法学教育必须解决的关键性、基础性问题。比如,正在实施的思政教育融入专业教学恰逢其时。尤其是法学教育与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权力等内容密切关联,尤其需要客观、辩证的观念引领与价值导向。这是构建法学教育中国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根本支撑,也是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培养法治人才的固本之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科学存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等问题[13]。这些问题在法学学科发展中同样存在。新文科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推动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指导思想、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学科体系、立足中国国情的学术研究体系,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理论话语体系。法学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受西方法学教育影响较大,在新文科建设中的变革任务尤重。新文科在法学领域的展开就是“新法学”[14]。法学高等教育要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大胆变革,在变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升级,实现从“法学”到“新法学”的蜕变。
1.融合:打破壁垒,积极拓展
长时期以来,法学学科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不够深入[15]。不要说自然科学,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之间,也存在一定专业壁垒,以至于“关门做学问”的传统形成了法学专业“高大上”的社会认知。虽然有部分高校曾经进行过学科交叉的尝试与实践,但效果并不理想。如某传统农科高校,曾在教学改革中实行过“学科交叉”实践,食品学院开设了食品安全法课程、体育学院开设了体育法课程、资源与环境学院开设了环境资源法课程等,但这些课程仅为原专业一门学时短、学分少的选修课程,难以与原专业形成统一的课程体系和知识结构,其效果可想而知。同时,该校法学专业也开设了经济类、管理类课程,希望实现法学知识体系的拓展,但因为课程性质的原因,学生的学习热情严重不足,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都不理想。总体而言,这种所谓的学科交叉实践,学生在本专业知识所接受的其他学科知识呈现出碎片化、零星式、粗浅性特征,很难达成所谓的“综合性”人才培养目标。
“新法学”所提出的融合,应当是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融合,而且这种融合应当提供一种结构性专业知识,法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应当构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在课程性质、知识单元、培养体系、教学模式、考核方式等方面,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这才是法学教育国家质量标准所提出的“复合型”法治人才的要旨所在。以法学与管理学的融合为例,法学理论中规范、指引、评价、惩戒功能本身就是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应有之意,可在管理学中系统化呈现,如管理理论中的秩序目标本就是法的价值之一。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法科学生接受的法学专业知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以法学理论为骨干、以关联学科理论为血肉的全新法学学科理论。因此,学科交叉融合不是不同学科理论在一个专业中分别讲授,而是先实现理论融合后再讲授给学生。
2.创新:兼收并蓄,实现突破
新文科在最开始强调的就是“文理交叉”,而我们推动的新文科建设应秉持新理念,确立新使命,赋予新内容,运用新方法,构建中国话语体系主导下的文科[16]。新文科背景下的法学教育应当抓住“创新”这一精髓和灵魂,实现法学教育的变革。
“新文科”建设所强调的创新,首先应当是学科理论的创新。这是因为一个学科理论经过若干年的研究和总结后,已经在某一领域形成固有的结论和范式,后来者多做沿袭。社会实践在不断向前发展,与之相应的学科理论也需要向前发展,这也是“新文科”建设的意义所在。法学学科理论发展要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坚持立足于社会实际和发展需求,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及应用。目前,我国法学界正在构建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取得初步效果,这是跳出西方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学教育框架的重大变革,是对西方法学理论的突破,也是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创新与重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及其载体即法学教材的创新,推动法学向“新法学”转变,是今后法学理论的发展方向。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人工智能、算法、网络治理、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等,均具有法学理论与相关学科理论相融合的特征,促使法学研究视野从传统的社会拓展到虚拟、技术、工程领域,逐渐成为新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的突破口。
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多以法学一级学科授课的普及性教育为主,教授课程范围较大,本科期间学习法学课程多达16门以上[17],多至40余门不等,即法学一级学科采取国家标准,按照要求开设法学专业基础课程、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实践课程,不区分专业方向①。在此课程结构下,学生进一步的、连续的、系统的专业学习只能到研究生教育阶段进行。这就使得法科学生的学习效果受到一定的制约,对教学目标的达成度有一定影响。比如,行政法学课程是专业核心课程,涉及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行政管理理论、行政救济理论等诸多内容,需在一个学期64个学时内完成。从课程内容的广、深、繁来讲,仅靠一门课程显然不能满足教学目标需求,也无法系统地理解、掌握行政法学理论。所以传统课程结构教学模式下,法学教育存在大而不细、广而不深、学而不精的问题,不能应用在社会实践中,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18],很难实现“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新文科”建设中的法学教育应当进行法学课程结构的创新实践。借鉴目前部分院校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法学教育可以探索实践在完成法学专业基础教育的前提下,依托不同专业如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专业师资力量和优质教学资源,设置不同的专业课程模块,在本科高年级阶段实行专业分流,由学生自主选择进行深入学习。不同课程模块的设置,对于学生来讲,可以满足学生不同的专业兴趣;对于法学专业来讲,也能够积极吸纳其他学科的优质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学科融合。实行模块化教学的好处在于学生不再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某一课程,而是为了自己的兴趣、未来职业选择投入精力。这有助于提升学习效果,达成教学目标。
“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为学生将来进入实务领域,能够有效地、负责地从事法律职业做好准备”[19]。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专门法治人才的职责。从部分学校的教学大纲来看,“产出导向”是诸多法学院系培养人才的主要指标之一,其中就业尤其是对口就业是重要的评价标准。法科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学生、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造成法学专业一次就业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社会环境、职业定位、政策规定等客观原因外,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学生自身专业技能与职业需求的匹配度不够,即自身能力素质不能满足职业需求。法学实践教学的突出问题是实践教学资源不足,实践教学形式单一。司法实务部门实践资源丰富,但囿于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难以为法学院系充分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就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20]。司法实务部门与高校之间的体制壁垒,是实务部门实践教学资源进入课堂的阻碍。英美日等国家,司法实务部门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学生离开学校和课堂,直接进入实务部门进行1~2年的岗位学习和锻炼,才能拿到学分,完成本阶段的法学教育。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实习,显然还无法真正与司法实务部门实践教学形成统一的整体,主要原因就是不同体系间的体制壁垒。打破体制壁垒,是关系到实务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教师、学生等多方主体的重要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推进法学实践创新,比较可行的做法如下:实践性课程外聘法律实务部门人员授课、指导,摆脱“纸上谈兵”式的教学,增强实践教学效果;专业实践选择在一个对研究生考试、法律职业考试、公务员考试冲突不大的某一个学期内组织,集中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岗位实践实训,突出实践技能培养[21]。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13]。法律是社会运行的最主要规则,法学以法律和社会为研究对象,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反映,是对社会秩序调整和规范的总结。法学教育承担着传播法治文化、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法治人才的使命。法学专业以社会为研究对象,法学教育要因事而谋、因势而变,坚持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在新文科建设中实现突破与创新。
注释:
①目前,综合性院校中只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几所院校,政法类院校中有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几所大学,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进行不同程度的教育改革创新。一般情况是在大一、大二两个学年完成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等法学基础课程,大三学年开始区分刑事法学、民事法学、公法学、涉外法学、诉讼法学等教育模块,对学生进行专业分流,分别进行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