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与风险应对

2021-11-26 00:10徐绍飞卢佳音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债权

徐绍飞 卢佳音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河南 许昌 461000)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某个层次之后产生的法律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立法的水平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法治信用状况的晴雨表,它充分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的经济法治的发展水平。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立法的改革,为了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删除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增加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以便与国际主流的破产程序相衔接。依据《破产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破产受理法院能够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有相关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担任破产管理人。但是,面对这个新的业务增长点,充分了解管理人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安全高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破产法》及《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本人长期从事破产业务的实务经验,简要论述律师事务所开展破产业务的要点以及对破产业务风险的防控。

一、管理人的地位

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受理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保管、整理、评估、处置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1]。管理人往往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清算公司担任,在破产业务推进中管理人非常重要,对于具有不同利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人是他们的中间人和润滑剂,在中间起着衡平各方的利益的作用,不同的国家在破产立法上都十分重视管理人,希望管理人凭借专业的团队、全面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勤勉尽责,维护破产程序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工作的业务要点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的主要业务内容进行了规定,归结如下:

(一)根据破产法的要求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破产受理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立即与受理法院和债务人进行对接,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将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及相关的材料移交给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保管。移交的资产主要包括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破产企业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等印章。上述材料的接收,可以通过向债务人发放工作联系函的方式进行,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要求向债务人列出需要移交的资产大类清单,债务人留守工作人员按照清单的约定向管理人进行材料分类整理,然后分类登记并制作交接清单,由双方进行核对后在交接单上进行物品确认,管理人对移交的材料、物品进行核对,核对财产的实际情况,相关权利凭证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二)进行资产调查、甄别审查破产债权

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资产后,管理人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调查,委托会计所事务所和审计评估公司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审计和评估,同时破产管理人要严格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请受理法院进行破产受理公告,并对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制订破产债权表。

同时管理人应当审核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如果债务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缴。管理人接到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及指定管理人决定后,要第一时间清理制作已知债权人清单,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没有联系方式的债权人,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确保债权申报通知时效合法。接到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管理人应当对债权申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仔细甄别,根据甄别的情况制作债权审核笔录,制订破产债权表,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债权审查细则》向破产受理法院汇报,根据该规则进行标准化审查,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统计登记名册中的债权有不同意见,管理人可告知异议人提交书面的申请书或者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助受理破产的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程序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处于关键地位,破产管理人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协助破产受理法院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要决定有关破产企业许多重大事项。[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需要做破产审计、评估报告,管理人做履行职务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会议主席审核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破产管理人还要协助组织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

(四)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诉讼,中止债务人相关案件的执行,解除债务人被采取的保全措施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案件会继续审理,管理人要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程序。除此之外,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还需要检索债务人被采取执行的案件的情况和债务人的财产被保全的情况,与相关的法院进行沟通,中止执行案件,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破产管理人开展业务的风险应对

通过裁判文书网站进行检索发现,自2012年开始至今,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每年递增,近几年呈井喷状态,2019年更是达到了36500多起,这说明在破产案件执业中,风险越来越多,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开展破产业务时应当加强注意风险的防范。

(一)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管理人内部工作机制,建设合理、高效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随着破产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相应的破产事务也变得更加繁正,这对破产业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和挑战,破产管理人员必须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形成一套系统化、完善化以及科学化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方法[3]。

1.管理人要根据地区破产案件的情况打造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包含法律、财务、税务等相关专业知识,确保团队人员结构搭配合理,知识结构完整,在此基础上,对管理人团队成员进行专业化分工,形成分工合作的模式。

2.接管企业破产财产工作要仔细、认真,根据实物情况制作交接单,对交接资料进行核验,无误后签字确认,可以对交接过程进行录像。接收后的财产和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3.债权申报、确认工作要认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审核确认,对于债权申报的相关资料,做好文书交接手续,对于疑难债权的认定,可以向受理破产的法院进行汇报。

4.我国《破产法》及破产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相关权利,如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权、破产撤销权。管理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积极行使权利。

(二)对外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良性的互动沟通机制

管理人要加强破产案件信息交流,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人民法院及时汇报案件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债务人进行披露,建立良性的沟通交流机制。

(三)创设破产基金,防范零报酬风险

破产案件种类繁多,不同的债权人财产状况差异巨大,有的案件可能因缺乏破产费用根本无法启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创立了破产基金,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通过破产资金中的资金获得报酬。

(四)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提高管理人职业能力,整合管理人力量

破产管理人可利用协会平台,通过搜集各管理人的业务专长、人员配备、规模、执业困境等信息,有条理的整合各管理人的力量和管理人在执业中遇到的难题,并针对整合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本地的监管方案、操作规程、培训计划,并就相关困境与法院、司法局、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好,以一个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出同一个声音,对维护管理人权益、发挥管理人作用、处理破产事务等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将会翻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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