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

2021-11-25 09:42赵卫妮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6期
关键词:城邦伦理学德性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的伦理学思想建构主要是以“善”为基础,以“德性”作为中介继而达到“幸福”这一目的。对“善”这一概念进行系统的解读,对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以及弥补社会道德观的缺陷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善;幸福;德性

亚里士多德的至善论既不同于苏格拉底的“善”知识,亦不同与柏拉图的“善”理念。他的伦理学构架是以“善”为立足点,以“德性”为手段,最终实现最高的“善”——幸福为最终目的。

亚里士多德对“善”的规定性不同于苏格拉底的“美德即是知识”,亦不同于柏拉图的“善理念”。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的观点仅仅停留在获取知识的层面,至于获得知识之后的实践的问题,苏格拉底没有作进一步分析。亚里士多德则强调作为伦理学意义上的“善”,“它的根本目的并非只是为了求得知识,而是试图在“善”的知识与实践路径上找到平衡点。仅仅知道什么是“善”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将这种“善”付诸实践。亚里士多德从根本上区别了知识与实践,并更加强调实践在伦理学上的重要地位。亚里士多德以知识和实践的界划与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即“善”的知识论划清了界限。而对柏拉图的“善”的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他对“善”的定义过分抽象,使得“善”变得扑朔迷离。亦或是,柏拉图“善”理念的起点是对前人“善”知识的驳斥与批判,关注的是“善”是什么的问题。而亚里士多德关注的不仅是“善”是什么,还对如何实践“善”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寻,将“人”这一实践主体置于“善的”核心地位,并继而关注“人”如何实现“善”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善” 思想关涉的是具体的“善”问题,并将“善”的“认识”与“实践”相统一。

(一)作为目的:“善”

关于“善”作为目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所以有人就说,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1 在此,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善”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强调的是伦理意义上的“善”。因此,对于人和城邦来说,“善”是最终目的。

于个体来说,“善”是一种自我实现。但是与自私的个人主义是异质的。比如“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知道何为美德,而是为了成为合乎善的人。”2 属人的“善”在于个体理性的发挥、德性的实现。城邦的“善”在于对共同利益、目标的追求,而城邦的“善”做为属人“善”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善”是个人与城邦追求的最高境界、最终目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属人的“善”与城邦的“善”是有等级之分的,属人的是诚然可贵,但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善”是更完美的“善”,则比属人的“善”更为高贵和神圣。属人的“善”与城邦的“善”互为前提。个体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城邦的繁荣与发展,而城邦的发展反过来为个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亚里士多德将个体的幸福的与城邦的幸福相统一起来,将二者架构于“善”这一德性之上。在城邦的幸福意义上,使得个体幸福与城邦的幸福目标相一致。使个体的价值实现的最高限度在社会层面上的实现得以在宏观上进行了规定。

(二)最高的“善”: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最高的“善”。“善”是幸福的起点。幸福的核心在于德性。对于个体,具有德性的人才能获取“善”,进而到达幸福的目的。既然每种技艺知识都以追求某种善为目标,善作为终极的目的,那么最高的善是什么呢? 亚里士多德认为最高的善即幸福。然幸福与“善”同样具有抽象性,那么想要说明“善”的含义,就必须对幸福加以界定。在一般人看来快乐、财富、荣誉就是幸福,幸福对于每个人来说也是不同的,因为人们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情况下对幸福的界定是不相同的,甚至认为幸福会因外因的影响而有不同的变化。而对于思想家而言,幸福除了与一般人相同的看法之外,他们更加看重的是“善”自身,原因在于它是事物“善”的 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想说明幸福是要从人的需求和实践两方面来考查,需求是个体积极、主动的理性活动,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表现。一个有德性的人他的活动也是符合最完善的品德的活动。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就是最好的、最完善的有德性的活动。显然,幸福具有两层含义,良好的德性品质;良好的行为活动。前者是“善”的目的,后者需要达到“善”的手段,从而幸福成为最高的善。亚里士多德强调,仅仅拥有良好的品德而不去实践,同样是无意义的。因此,亚里士多德最高的“善”既包含了人的理性,有包含的实现理性的这一行为本身。即由德性的人需要身体力行才能实现幸福这一目的。同样对于城邦的而言,需要有德性的人去治理,并通过治理实践才能使得城邦到达最高的“善”——幸福。对亚里士多德而言,“幸福”作为个体与城邦中的一种内在的德性,不仅是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关系的良好表达,而且是涉及城邦秩序和稳定的最高原则。

(三)实现幸福的手段:德性

德性是“善”到达幸福的手段。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智德性;一种是道德德性。需要经验和时间通过教导而发生发展为理智德性。然则通过习惯而养成的为道德德性。德性实践作为幸福的必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德性的养成是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养成的 。而对于个体而言,实践活动的结果受到品格的影响,品格同时会受到实践活动结果的影响。所以理智德性与道德德性互相影响,但道德德性更为重要。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是处于过度和不及中间状态,是保持中道的最佳状态。同时亦是“人区别于动物性的全部高贵品质——人的生命具有高于生命本身的目的意义。”“正是由于灵魂的德性,我们才生活得美好。”3德性,作为人的某种品质,它既自身包含被看做是目的的“善”,又同时作为幸福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的德性实践活动相关联的,且真正意义上的人亦是向往德性并通过不断合乎德性的实践活动而成为有德性的人来完成自身的。

极言之,幸福即就是德性活动本身。只有“合乎 德性的实践活动才是幸福的指向。因此,幸福不仅仅是人的需求以及欲望的满足,而是德性得以发挥的实践活动本身,幸福即就是有德性实践活动。

亚里士多德的“善”是以“德性”作为中介继而达到“幸福”这一目的。对“善”这一概念进行系统的解读,对于我们构建新时期的社会道德问题的解决以及幸福观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德性在社会道德问题的解决中是至关重要的。于个体,亚里士多德的“善“主张德性品质与德性实践的统一。幸福不是人先天所具有的,而是通过后天的实践活动习得的,通过努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实现的。于集体,应当把个人幸福与集体幸福统一起来,认为个体的幸福与社会的幸福是想结合的。社会是由個人、家庭组成的整体,整体的善高于个体的善,社会的幸福高于个人的幸福。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倡导集体主义幸福观,把个人的幸福同集体的幸福结合起来。新时期,研究亚里士多德的至善论这一思想对构建一套现代性的伦理道德体系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亦即对摆脱目前社会面临的伦理道德发展的困境是提供新的思想指导,在此基础上对解决当代伦理道德社会问题另辟蹊径。

作者简介:

赵卫妮,女,汉,陕西咸阳,在读研究生,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注释:

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03.

2 高湘泽.人以致善——就亚里士多德有关思想与本耶特教授商榷[J]. 哲学研究,2007,( 5) : 92 —98.

3 亚里士多德(著),王旭凤、陈晓旭(译).尼各马科伦理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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