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2021-11-25 18:22王智博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预付条款规制

王智博

(新乡学院法制办公室,河南 新乡 453000)

当前我国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滥用、经营方违法操作、霸王条款现象层出不穷,主要和经营方的服务理念、消费者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有关。且站在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角度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使得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经营方在拥有大量权利的前提下若缺乏诚信经营理念,就非常容易引发消费纠纷。基于此,需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格式条款完善法律规制手段。

一、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缺乏针对性

和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有关的规定都集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制度之中,但从整体来看这些法律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宽泛,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格式条款内容较少。虽然可以将其适用在《民法典》合同编之中,但却缺乏针对性,当出现相关纠纷时,由于没有得到对应法律规制的支撑,只能由法官来判断该事件属于哪种情况[1]。所以,在《民法典》合同编法律规制上还有待完善。同时,在《消法》中有对格式条款提出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并没有说明“不合理”或“不公平”条款的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更没有明确相应的认定标准。而在与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效力相关要求上与《民法典》合同编有相似之处,并未说明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标准是什么。从《消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不难看出笼统特征,其中对经营方提出明确要求,要求经营方需秉承诚信理念,但没有站在消费者角度调整预付式消费方式中的双方权利,这就导致在预付式消费方式中大部分权利都集中在经营方。如果经营方没有秉承诚信经营理念,就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但由于在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性,从而导致消费者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

(二)缺乏系统性

我国关于消费格式条款的重视度并不高,这就导致相关法律规制长时间处于不完善状态。再加之预付式消费方式是在近年来才逐渐流行的,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都需要较长时间。当前和格式条款相关的立法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消法》《保险法》等都作为组合形式出现。现有相关法律条例的阐述比较抽象,且由于相关制度同时出现在多个立法中,就使各司其职现象较为普遍,因而导致法律条例的实用性较低。在此情况下,一些不良商家会利用法律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由于法律规制上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难度较大,为全面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必须加强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完善力度。

(三)缺乏实践性

从《民法典》合同编中可以发现,并没有对消费者与商业合同予以明确区分。在处理相关事件时都是共用相同法律条例,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不仅不会起到法律调节作用,反而会诱发其他层次问题,而将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融为一体存在许多弊端。比如会把高标准强加在消费者身上,而经营方理应承担的重要职责也会得到削减,最终就会导致不良商家越来越多,而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多[2]。任何一种形式的消费格式条款,其消费者合同与商业合同的提示方式、法律效力等都与消费者、商家密切相关,当主体发生改变时提示方式与效力也会发生改变。因此,在法律规制上必须明确区分,提高司法实践性。

二、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完善策略

(一)健全相关立法

为提高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的地位,可以为其专门立法。需明确格式条款的有名合同,在分则之中明确规定其权利义务。需对《消法》中消费者和经营方的权利予以调整,使双方所拥有的权利合理化。站在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如果要想促进预付式消费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其格式条款专门立法。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群体行为举止及维护居民合法利益的最高政策,只有在相关立法上得到健全才能使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的主体合法、合理互动。

(二)完善法律规制内容

关于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内容还应得到完善。其一,需对经营方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应尽的义务与职责。从现有法律规制来看,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方在应用格式条款的时候针对免除或限制条款应结合消费者需求明确阐述,提高经营方的经营规范性。因为大部分消费者在实施预付式消费时并没有过于在意免除条款或限制条款,但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先支付金额的一方,若经营方以免除或限制条款作为借口不履行格式条款中的义务或做出违法行为,均会对消费者造成影响。从2015年开始,信用消费和电子消费的出现给预付式消费方法发展提供了契机,从此之后预付式消费在许多行业快速引入[3]。但在发展中也逐渐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投诉或纠纷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经营方恶意欺诈消费者,或者虚假宣传,甚至还出现了许多霸王条款,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越发突出。新事物的出现自然伴随新立法的建设,从这一市场现状充分意识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因此,为对经营方经营行为予以规范、监督,在法律条例中还应对经营方提出硬性要求,即便消费者未提出需求,但经营方也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情况。

其二,应向主体说明违反格式条款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在国内相关法律规制中并没有向主体说明法律后果,使得部分主体没有意识到法律条例的重要性。若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主体没有按照格式条款中的义务合法履行,即可说明该主体已经触犯了法律制度,应得到相应惩罚。

其三,为减少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出现,可将异常条款移出格式条款规定范畴。有时正是因为对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的应用法律规制不严格,使得异常条款也会被纳入格式条款规定之中。这种情况反而会引发条款纠纷,所以可以将异常条款移出格式条款规定范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与之相关的认定标准,便于司法实践[4]。

其四,在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确立之后,应要求主体双方对其加以审阅,明确自身应当遵守的条例内容。由于预付式消费方式需要消费者提前一段时间将金额支付给经营方,在这种消费方式中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方。因此,为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需引导消费方审阅格式条款内容,明确自身职责及相关注意事项,这样一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纠纷滋生。

(三)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针对国内的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必须拥有完善且严谨的司法审查机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与之相关的纠纷案件,应构建系统化的审判逻辑。比如该事件是否在格式条款范围内,或是否订入合同,如何判断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等。司法部门需要明确区分消费者合同与商业合同差异,使预付式消费中的双方得到对应的合同支撑。并对双方合同中的提示义务加以明确,主要包含具体的提示方式、时间、注意程度等[5]。且需严格审查定入程序。通常需要相对人在格式条款中签署名字,然而对于预付式消费方式而言需考虑其特殊性,在没有纸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这是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在相关法律规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判断事件性质主要依靠法官,那么不正当行为就会暗潮涌动,也不利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健全。因此,需结合法律规制现状制定相对应的适用范围,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力行使范围加以明确规范,适当削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为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健全与创新提供条件。

综上所述,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还存在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及实践性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预付式消费发展。预付式消费方式在我国的引入时间较短,这也使得相关法律立法不完善,为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为消费者与经营方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可以通过健全相关立法、完善法律规制内容、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等方式来完善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以便尽可能减少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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