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中成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121)
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处理原则和条件、信息处理人的免责事由、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安全保障的义务以及国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保密义务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法典中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是这样描述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就民法典的表述来看,既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概述,又进行了列举,明确个人信息的界限和范围,让人们对个人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但是,在权利的保护中,个人信息可能出现和其他权利竞合的情况,法律上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在民法典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相冲突时的处理规则,那就是隐私权有明确的规定的就依据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时才依据信息权的保护条款进行处置。
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避免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过程中出现严重的问题。同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除了遵循相应的原则之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达到和谐统一。
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守则,以此来指导对个人信息进行合法、正当、必要的处理。同时,对个人信息处理也设定了条件,预防处理个人信息时无限扩张,民法典中规定相关的处理条件,以此来规范和制约处理者的行为。首先,原则上需要征得信息者个人的同意,当然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情形不包含在内;其次,处理信息要公开;再次,对信息的处理,其目的、方式以及范围要具有显现性,让信息主体明确;最后,如果有约定的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重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在特定的情形下,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中规定,当下列情形出现时,信息处理者可以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中对行为人处理个人信息时可以不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的情形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出现诸如合理实施个人信息并征得信息者的同意、已经合法公开的并且不危害重大利益的等情况,行为人处理个人信息是可以免责的。
民法典中规定,信息者个人享有以下权利:
1.查阅权和复制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对个人信息者的个人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享有对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2.提出异议和更正权
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七条对个人对自己的信息一旦出现错误享有其更正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等措施,以保护自己的信息准确性。
3.请求删除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对个人信息者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合理进行处理时,个人享有请求权,要求处理者及时的进行处理,删除违背个人意愿的公开信息。
信息具有其特殊性,个人信息更多的在于使用过程中形成价值性,对信息处理者来说,更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个人信息的安全,对此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规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对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信息处理者不经法定程序和必要,不能泄露个人的信息,这就充分证明了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现代科技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主体在适应这种发展中没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随意的透漏和缺乏防范意识,这就造成了一些人将别人的信息进行非法买卖,从中赚取非法利益。而在各种活动中,个人缺乏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随意进行各种扫码、登记个人信息等行为,就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甚至还有一些单位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强,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后果。这都充分反映了个人信息主体的保护意识不强,造成了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局面。
信息处理者作为信息保护的重要主体,其义务就是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一并肩负着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责任。但是,信息处理者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信息处理者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随意性太大,欠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甚至从思想上根本没有意识到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无故地遭到泄露;另一方面,信息处理者把自己所拥有的个人信息当作一种财富和资源,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财富进行买卖,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进而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缺失[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越来越多地得到提升。可是,个人信息是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新事物,新事物的出现必然会带来法律上的进步,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跟上时代的进步,虽然在我国的相关领域也进行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可是对于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保护措施还有缺陷,需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完善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这就急需完善和建构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制度。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就显得十分紧急和必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样的一部法律,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从国家法律的完备性上来看,尚显不足。同时,在其他领域,虽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在还没有出台,从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来说其完整性尚显不足。
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引起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要引起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就需要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广泛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氛围以此来保护个人信息。然而,由于在宣传力度上有所欠缺,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保护个人信息的社会氛围,造成了人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缺失。究其根源,从国家的相关机关到社会的各个行业,都存在对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的缺位,没有形成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为个人信息保护奠定良好的基础,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由于宣传教育的缺位,人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存在很大的问题,造成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出现。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至关重要。
面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全社会应该行动起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从而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以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路径。
对于个人信息,首先需要自己进行自我的良好保护,这是保护个人信息的源头,要使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就需要我们从源头上进行保护。所以,个人要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这样可以确保从源头上保护个人信息。为此,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对自己极其重要,只有提高自我的认识,才不会随意地将个人信息透露给别人,进而减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危险;其次,个人在进行交易时,个人的重要信息一定要保护好,尤其是现在的扫码、填写个人信息等活动时,一定要认清这种行为的潜在危害性,做出合理的分辨,要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意识,从而做出合理的自我行为;最后,现代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2]。所以,个人信息的保护时时刻刻都要在我们的意识当中,坚决不能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大力量。
要使个人信息得到有效的保护,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势在必行。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个人信息得到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首先,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有关企业,国家要通过宏观的手段,建构其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相关制度,从而引导有关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企业,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进而通过制度的手段,达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其次,从有关单位或者企业自身来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通过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教育来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而且,通过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教育,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使企业成为自觉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维护者和执行者;最后,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有关单位,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也极其重要,要不断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来约束相关组织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以,通过全方位的个人信息安全保证制度的完善和建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既能使个人信息得到有效的利用,又能充分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障。
我们要建成法治社会,形成法治的有效治理,法律制度建设就势在必行。探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路径,建构其法律法规制度,通过法治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3]。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具有了法典的基础。而且,在我国经济建设的相关方面,其实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已经出台和实施。但是,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还没有出台,这对个人信息保护来说仍然有完善的空间。因此,需要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任务。就个人信息保护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和完善能够更有效地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从而也更加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科技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社会中尚嫌不足,要引起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足够重视,就需要在全社会当中形成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让人们既要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更要认识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这就需要社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现代新媒体技术,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所带来的危害,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出现、大数据的应用,都对个人信息带来了挑战,人们也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护。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全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新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下,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路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起全社会都重视个人信息,合理有效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此在合法有效地对个人信息进行利用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