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为便于安排,我公司与医院联系好后,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前去注射新冠病毒疫苗。我按规定时间,驾驶摩托车从公司前往医院途中不慎摔倒受伤。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赔偿相关待遇。而公司以注射新冠病毒疫苗纯属个人私事、与我本职工作无关为由,认为我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苏琳琳
苏琳琳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之对应,在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已经违反自身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你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指出,“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工作原因”遭受事故的确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但“工作原因”并非只限于本职工作,还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结合本案,公司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前去医院注射新冠病毒疫苗,既是为了员工的健康,也是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即公司的目的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因素。公司与医院联系好后,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前往,当属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员工安排的一项任务。鉴于你正是在执行这项任务中受到伤害,自然在“工作原因”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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