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浅谈高空抛物坠物的反思

2021-11-25 14:13李洛锋叶政琴谢玉婷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坠物冯先生抛物

李洛锋 叶政琴 谢玉婷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 中山 528402)

一、回顾一起高空坠物案件的处理

2016年9月30日,中山市的冯先生下班后路过邻近小区,一个瓦砂锅从楼上掉下,飞溅的碎片划伤了他的右眼。手术后冯先生落下了八级伤残。他认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而导致他受伤的瓦砂锅是从邻近小区坠落,所以物业公司和相关的业主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邻近小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全部告上法庭。不久之后,该小区物业和相关业主都收到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传票。但物业公司和业主们并不同意冯先生的观点,物业公司称,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该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而物业公司只是对小区共有部分区域进行管理。而业主们则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冯先生的受伤与自己所在小区的坠落物有关。

争议的焦点在于冯先生的受伤原因以及责任主体难以明确。面对一个忽然从高空中落下的物体,对掉落物品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了侵权者的认定,而物体本身是无法说明它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谁的。就像是掉落的鸡蛋或者矿泉水等物体,很难通过其物体属性特征去认定出其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具体身份。对于一些侵权主体难以明确的高空坠物抛物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过错推定,便能按照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但在本次案件中,由于所涉及的物业管理无法证明该瓦片与自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业主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本案属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结合本案案情,附近小区的36户业主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补偿,依法判决涉事的36户业主共同承担补偿款合计22万余元。

二、处理有关高空坠物、抛物案件实施中的法律关系

高空坠物、抛物案件在不同法律审判中有不同的区别,二者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有很大不同,要明确予以区分。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如果能证明物体因过失掉落而造成重伤或死亡,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定罪并追究其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对于行为人故意高空抛物的情况,要根据其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高空坠物案件时,除了要综合运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最大限度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责任外,还需要合理解决由于这类案件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分担的问题。在相关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被告只因无法提供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证据,从而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确定这类案件的被告是有难度的。这些既没有实施相关行为,也不能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被告可能是无辜的。对于这种“现代连坐”的判决结果,被告很可能会不主动履行判决。因此,《民法典》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增了追偿规则,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有望解决这种纠结的“现代连坐”问题。

对于主体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情况,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各方的责任,但最大的困难在于明确各方的责任比例,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属于侵权责任。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还规定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但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是可以通过继续查找真正的侵权人的方式来行使追偿权。争议主要是由于责任原则不同,导致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换句话说,如果受害人可以证明非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犯罪者不能证明这不是他或她的过错,则认为犯罪者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而对于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情况,假如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者不能证明不是自己的过失,则应对相关的侵权和民事责任负责。但对于因恶劣天气而掉落物体的高空坠物情况,责任人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例如设置警告标志、言语提醒等。然而,由于该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裁决。

三、各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防高空抛物、坠物

高空抛物、坠物不仅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公共职能,因此政府在预防高空抛物、惩治高空抛物加害人和为高空抛物受害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具有比追究建筑物所有人连带责任更强的优势[2]。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人应当对有建筑物向外抛物的行为人予以劝阻并要求改正。如果行为人拒不改正而导致影响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综合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公安管理的,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社区人口在增加,建筑物越来越高,社区治理水平也有待提高。改革和创新基层治理方法并改善社区治理功能,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等“城市疾病”的彻底治愈至关重要[4]。物业要以采取预防为主,在日常检查中,随时对公共设施设备等户外附着物进行排查。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要立即整改;与居委会等部门相互配合,发动业户相互监督,特别监督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个别业户;在高空坠物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工作上,物业要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并作好安抚受害人和其他业主情绪的工作,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调查;若未能找到肇事人,要及时清除坠落物,并由工作人员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中进行调查。

技术监督手段的不足和基本安全设备的缺失可能会成为高空坠物、抛物案件处理的一大痛点和预防治理的遗憾。如果在容易发生高空坠物、抛物的地方提前装好安全防护栏或者监控录像等设备,将更有利于提高群众的警示意识,达到高效预防和治理的效果。个人也要增强安全意识,出门注意人身安全,提防高空坠物;平时注重言传身教,通过对阳台安装纱网等方式进行效果性封闭,以避免物品滑落造成危害,培养下一代的良好习惯和法律意识。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无论是《刑法》《侵权责任法》,还是各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有效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维护受害者的利益,依法处理高空坠物、抛物案件,减少和预防高空坠物、抛物的发生。我们不愿看到本可避免的案件发生,更不希望用严酷的刑罚来惩罚犯罪者,因为再多的惩罚也不能弥补受害者的痛。正如《双城记》的结尾:“我今日所做的事远比我往日的所作所为更好,更好;我今日将享受的安息远比我所知的一切更好,更好。”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应该停止发生,愿我们未来可以在高楼之下不必担心受吓,缓步徐行,愿每一个人仰望长空都不必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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