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与改进

2021-11-25 10:14:56聂鋆怡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用工工人劳动者

聂鋆怡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在互联网时代,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现象在多个行业中出现,并且呈现出快速扩张的发展态势。相对于传统的用工模式,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对于其认定的标准也受到了影响。需要结合实际的用工特点,进行不断改进,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特点

在互联网的应用中,形成的互联网平台用工规模不断扩大,其呈现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互联网的平台上,工人具有自主性,可以更自由地选择服务的对象、时间和内容。相比较传统的工人,更加自由。第二,在互联网平台上,工人需要自己提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开展服务活动。但是在传统的用工关系中,工人是按照雇主的要求,使用雇主提供的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开展服务活动。第三,互联网平台上,工人的工资发放大多选择使用实时支付的方式,具体的工资比例是提前约定的,由平台和工人之间按照一定的标准,达成共识。在传统的工资发放中,大多会使用月结的方式进行发放。第四,在互联网平台上,工人的服务质量,是由客户的评价实现的。在互联网的平台中,工人的服务与客户之间紧密联系,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小。第五,在互联网平台上,工人的从业要求较低,更加自由,受到的约束更少。这些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特点,对传统的劳动关系标准认定工作提出了挑战。

二、互联网用工劳动关系的标准认定

(一)劳动关系的本质未改变

传统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包容性。在判断劳动关系的各种要素中,并不是说其中的某一项因素是必须要,是不能缺少的。对劳动关系的判断,主要参考的是劳动事实以及各种劳动要素之间的综合表现。因此,在互联网平台上的用工现象,仍存在劳动事实,并且各个劳动要素之间的应用依然存在,只是出现了新的特点,但是并没有改变劳动服务的本质[1]。

(二)从属关系依然存在

在传统的用工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直接控制和约束的,但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中,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环节中从原有的直接控制转变为监督控制。在互联网平台上,工人可以不受雇主时间和地点的控制。同时其他的劳动因素也发生了改变,比如劳动的地点、劳动的收入等。但是在不同技术和商业管理模式的应用中,员工依然要接受平台的监督约束。比如在网约车的平台上,在大数据的技术应用中,网约车的平台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对具体时间段内提供司机服务的人数进行调节,然后在价格机制的应用中,在不同的时间段中使用不同的浮动价格,实现间接控制司机数量、司机工作时间的目的。网约车的平台使用的新的商业模式,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形成的,也是符合现代人生活习惯的一种变现。在该平台中网约司机的用工现象,与传统的用工关系发生了改变,在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等方面都出现了更大的自由性,但是并没有改变劳动服务的本质,员工和平台之间依然存在的劳动的从属关系。

(三)约束关系更加规范

在互联网环境中,表面上看,网约工人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变得更松散,但实际上平台会制定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工人进行更加苛刻的控制管理。依然是在网络车的平台中,网络平台对网约司机的工作制定了严格的制度,要求网约司机遵守,一旦出现问题,将受到严格的惩罚。并且,在新技术的应用中,平台对网约司机的服务过程是全程监督的。除此之外,在网络平台上,工人的服装、服务都是有严格要求的,相比较传统的用工关系,实际上更加规范,更加严苛。

(四)传统劳动关系标准认定改进的必要

在互联网平台上,新的劳动关系特点也在一些方面改变着传统的劳动关系。比如,网络工人需要自己提供生产资料、网络工人的工资发放制度与之前不同,收入分成比例不同,这些都是与传统的劳动因素存在差异的。但是总体来讲,在部分劳动因素发生改变的状态中,实际的劳动事实并没有改变。因此,使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互联网平台的用工劳动关系标准认定,依然是适用的。但是需要结合新的改变,体现出适当的创新与改进,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个人权益[2]。

三、互联网用工劳动关系的改进措施

(一)构建新型劳动关系认定

1.明确劳动关系

在当前的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并不明确。在互联网平台中,劳动的服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也需要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进行新的定义。在定义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传统劳动关系中从属性的核心要素特点,围绕着人格从属、经济从属进行更为灵活的从属关系应用,融合增加平台对劳动者的监管等内容,在本质上更好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真实性。

2.探索灵活的司法认定

针对新型的劳动关系,要求探索使用更为灵活的司法认定。在认定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的过程中,要从整体上认定劳动关系,不能局限于个别的字句。要能够通过现象看到本质,更好地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认定。其中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使用这两个原则,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第一,使用倾斜与劳动者保护的原则。在发生利益矛盾的认定中,优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第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要综合的考虑用工模式,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同时,有效发挥出劳动力资源的价值[3]。

3.兼顾公平的劳动关系

在互联网的平台中,新型的劳动关系,需要在传统劳动关系的应用中,结合相关的法律制度,将新型的用工模式进行涵盖。在新的用工模式中,要求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各项标准,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对劳动关系的识别要从整体上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同时,综合考量。根据不同用工模式的实践应用,制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避免劳动关系出现虚无的现象。

(二)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构

1.改进劳动标准的基调

在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模式中,劳动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就业风险。在互联网营造的共享经济中,网络的健康权益需要得到基本的保障。在劳动法中,要对平台的责任进行不断强化,对劳动保护的内容不断完善,加强法律制度的应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结合传统的从属性原则,对新的用工模式进行理论建设,不断从完善法律的工作中,保障新型就业模式的发展。

2.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应用

在不同的互联网平台上,要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比如针对分配平台、针对合作平台等,在不同的平台中使用的商业模式、就业模式都是不同的,需要对产生的劳动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总之,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要充分的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社会发展的有利等两个平衡的关系中,对实际存在的矛盾关系进行平衡,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刺激、促进经济发展[4]。

3.细化立法标准应用

要通过立法工作的开展,实现良性的用工关系发展。首先,要站在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工伤保护的高度进行制度建设,对社会重点的用工关系进行规范和约束。其次,要在具体的制度建设过程中,细化标准,保证制定的各项条款切实可行,能够在实际应用中解决劳动纠纷。最后,要加强政府职责的发挥,对互联网平台的用工关系进行细化的监管,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在立法的标准应用中,确保用工环境,同时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更健康发展。

四、结语

文章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特点出发,分析了使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在新的形势中,也需要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改进,从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和重构认定标准等两个方面,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完善,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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