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君名 吴光义
(1.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海南 海口 571158;2.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数据贸易是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贸易方式,现在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表征之一。在各地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方案中,数据贸易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发展内容被提上议事日程。有学者研究指出,数字经济是后疫情时代的基本格局[1-2];要借助数字经济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3],积极挖掘生产与消费新内涵[4];需要积极关注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会聚创新能力与保障数据安全[5];需要强调相关制度建设并形成保障力量。[6]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以数据贸易为分析重点,描述数据贸易的内涵及特征,全面阐述数据贸易的价值机理与实践策略。
数据贸易是指通过交换、传输、下载与使用特定数据包、数据库、统计资料、信息情报,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分析内容、结论或研究框架、逻辑的特殊贸易类型,衍生到数据产权、存储介质、技术应用条件与附加服务等。该数据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种领域,尤其是以特定经济交易分析、金融及财务信息、产业或行业发展基础数据、商机预测分析、生产技术参数、实验测试结果等为重点内容。正常的数据贸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数据贸易并没有有形的产品依托形式,它所涉及的数据及其产权属于无形的产品或服务。数据贸易的标的是数据及其产权,可延展到数据载体,各种市场主体围绕数据及其产权开展市场交易。数据贸易的地理区域可以是一国国内,也可以跨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贸易结果经常纳入无形贸易(技术与服务贸易)统计。
在数据贸易中,主要的市场主体有政府、企业、个人等。其中,政府参与数据贸易的目的除了满足正常的政府采购需求外,主要是数据贸易监管、数据产权界定、数据交易权限认定等;企业及个人参与数据贸易是为了获得正当的经济利益,或者获取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或者进行某些文化创意与艺术创作,或者进一步完善数据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等。
数据贸易需要符合经济伦理与法律规范,包括数据及其产权本身、市场主体条件、交易方式等都要符合经济伦理与法律规范要求。一方面,要明确什么样的数据可以成为数据贸易的具体标的,前提是符合经济伦理、数据标准规范、国家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等;另一方面,参与数据贸易的市场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需要进行界定、确认并获得数据产权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数据贸易是贸易领域新型业态的表现形式及其结果。一方面,数据及其产权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是经济数字化的产物及表现;另一方面,数据贸易规模与结构的不断变化,能比较准确地反映经济数字化的广度与深度,因而数据贸易迅速成为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数据贸易的价值机理描述的是数据贸易在宏观层面的基本作用或影响、在微观层面的价值形成与实现过程。分别描述如下:
在宏观视角下,随着经济数字化进程加速,数据贸易迅速成为不可或缺的贸易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及影响。主要表现在:
1.激励技术创新与进步
数据贸易中的数据及其产权,完全建立在3S技术、分布式计算技术、三维可视化技术、虚拟现实技术、数据库技术、宽带网络技术、云计算技术、通讯技术、区块链技术等基础上,数据贸易规模及结构的变化、数据贸易利益实现、数据标准规范的实施等会不断驱动上述各项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从而推进经济体系新动能的形成与发展,积极赋能经济高效率、高质量发展。
2.促进新型业态的形成
传统贸易方式中没有数据贸易,也没有完全认识到数据贸易的重要性。经济数字化进程催生出数据贸易,成为当前新型业态、新型模式的重要形式。新型业态、新型模式是高新技术从纯技术层面进入经济产业层面必然选择,是改善供给结构、获得新发展动能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后疫情时期,数据贸易越来越具有蓬勃的发展前景。
3.改变贸易规则
贸易规则是对贸易范围、市场准入、经营资格、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具体界定。在数据贸易情形下,需要对数据及其产权进行有效界定,对贸易方式、渠道或平台进行合法认定,对贸易主体资格、贸易客体数据类型及安全性、数据跨国传输渠道、具体监管方式等进行必要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推进贸易制度创新。数据贸易将改变贸易规则,促进贸易的正常化与自由化。
在微观视角下,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贸易获得广泛的利益,需要深入分析该贸易方式内在的价值形成与外在的价值实现过程。
1.数据贸易内在的价值形成
该价值形成描述的是数据在采集、获取、存储、生产、加工、传输、整合与风险管理等环节中所依赖的技术支撑条件,并从财务角度仔细考虑每个环节的分摊费用、设备折旧、人工成本费用、利润水平等,从而完成对数据及其产权的供给定价过程。一般而言,政府部门营造优良的数据贸易环境,监管数据贸易的市场秩序,并主要以政府采购方式直接参与部分数据贸易。企业与个人是数据贸易的真正主体。一方面,可能作为数据供给方直接开展数据的采集、获取、存储、生产、加工、传输、整合与风险管理等实质性过程,对接市场各种反馈渠道,不断地通过挖掘整合、分类加工、特殊定制处理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供特定的数据供给;另一方面,可能作为数据需求方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购买数据及其产权,使其成为再生产加工的必要条件,或者实现其他特定用途。从价值形成的角度看,一般会侧重于数据供给方面的分析,这也是在价值概念上的溯本归原。
2.数据贸易外在的价值实现
该价值实现描述的是通过具体的贸易渠道、方式与监管手段,让市场主体获得数据及其产权的市场认可与市场利益。其中,贸易渠道是在特定贸易体制、机制框架下,主要以自由贸易为主,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可以自由交易数据及其产权;贸易方式是具体的市场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授权访问、下载、提取原始数据,分类打包、分级市场交易或拷贝,付费直接提取分析报告、预测报告及其他方式(引用、测试、置换与改造等);监管手段是为了保证数据贸易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对数据贸易中的数据及其产权、市场主体条件进行界定,使之符合经济伦理与法律规范要求。比如,针对公共数据、私人数据、企业数据、行业数据等,通过比较严密的安全监管、脱敏认定与市场准入许可(负面清单管理),筛选纳入正常的数据贸易范围;对数据供应商的经营资质进行合规性认定,保证数据及其产权的安全、可靠、合法,积极鼓励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见图1)
数据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需要各种行之有效的实践策略予以积极推进,以期发挥它对经济体系的赋能效应。主要策略包括:
数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为了使该信息资源具备严格的整合性与流动性,需要实现数据的标准化。比如要在信息源、信息内容、信息渠道、信息记录及传递上进行规范,特别是针对数据产生、收集、储存、提取、传输、加工和利用若干具体环节实现标准化、模块化,便于数据及其产权的整合、分割、市场交易等。基于数据贸易的实践,需要具体规定什么样的数据及其产权可以纳入交易,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进行交易。
随着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数据的规模、结构、类型等层出不穷,数据安全成为重要的关注对象。数据安全主要涉及计算机、通讯和电子设备制造,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互联网及相关服务,软件技术服务等领域,并随着数据运用的广度和深度而动态变化;数据安全的核心内容是防止原真数据被窃取、节流、篡改、权限混乱等,需要积极推广应用云计算、分布式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防范与改进。
可以设立专司数据贸易的大容量池交易所,市场主体通过该交易所统一的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各类数据及其产权交易信息,让整个交易流程实现透明化。该交易所在市场深度挖掘、数据资源整合、数据价值营运、交易产品设计、支持环境构建等方面做若干周到的服务。交易流程透明化非常有利于明确交易参与主体、具体界定交易权利及责任、维护正当的交易利益、改进交易规则、活跃交易行为等,从而让数据贸易发挥积极的赋能效应。
监管的实质是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基于经济伦理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熟练应用与执行市场交易规则,监察数据及其产权的市场交易与结算的全过程。监管的手段经常有大数据监控、交易动态跟踪、必要时制止交易、实施处罚惩戒、行业自律等。可以推行数据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化监管流程与监管手段,既要有效防范非法的数据及其产权的交易行为,又要防止过度监管对正常的市场交易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