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明权
(昆明合优科技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224)
某县教育体育局作为该县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要求,全面负责全县的各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及资金收付管理、项目验收交付使用管理,为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率,该教育体育局按资金性质单独建立账套核算基建资金,并在各账套中,按涉及的基建项目分项核算。
2019年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因涉及全县各学校150多个基建项目、60多个建设单位(每所学校计算为一个建设单位)、2亿元基建资金,该局未将基建账并入大账核算,而是继续单设账套核算,但按《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规定》进行了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按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了平行记账处理。
本文基于对某县教育体育局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梳理并规范基层教育局基建会计的平行记账业务处理规则,提供基层教育局基建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选择。
基建账中共涉及基建项目近300项,其中有一部分项目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但未进行项目结转,也未进行基建工程转固,仍然反映为在建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建〔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项目竣工价款结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转入固定资产的相关手续。这也就是说,基建项目转固并非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为依据,而是按是否已竣工且交付使用为依据,对于已竣工且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竣工决算批复后再按实际投资成本调整入账暂估价值。
基建资金中存在从经费户拨入的款项,在基建账务处理中,这部分款项通过往来核算,发生基建工程支出时,直接冲减往来,未记入投资成本,导致基建投资成本少记;如土地征用补偿金的处理,涉及经费账资金支付、基建账资金支付的业务,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按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平行记账,也没有考虑经费账与基建账的有机衔接,在经费账中作为与基建账的往来,并未记入基建项目投资支出,基建账中未反映与经费账的往来业务,未核算经费账中已经支付的资金,导致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成本归集不正确,少计投资成本。
按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基建工程项目要按具体建设项目分项核算,同时要按不同项目、不同费用明细归集核算产生的费用,账务处理中只做到了按项目归集核算,未做费用明细核算;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因待摊投资支出未按待摊投资费用明细归集核算,导致审计数据与账务数据无法衔接,转为交付使用资产时,资产的价值计量不准确。
2018年末2019年初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未按《行政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衔接规定》调整相关事项,导致预算会计期初余额不准确。
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等文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决算编报时间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前,先以账面数据为准,按项目建设单位分项目编制项目财务结算书,明确反映出各项目的基建投资支出情况,以此数据为项目价款结算金额(转入固定资产的预估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不能因为没有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而长期挂账,不进行结转“交付使用资产”和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业务处理,基建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结转,按账面数据暂估入账。
为提高业务处理的准确性,编制的项目财务结算书应当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预算、实际投资支出(分别按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统计反映)、完工日期、投入使用时间、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等内容,并将项目财务结算书作为按财建〔2019〕1号文件规定暂估转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依据。结转完工项目须按项目价款结算金额(转固预估价值)进行固定资产结转,将项目建设成本由在建工程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再编制资产交付使用通知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各学校)据此录入资产系统。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预估价值。
该案例中的基层教育局负责全县16所中心学校150多个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涉及建设单位62个(中心学校下设的每个校点计算为一个建设单位),累计投入基建资金2亿元。在如此繁重的基建业务情况下,该局基建会计为局机关经费会计兼任,工作任务多,在进行基建业务核算时难免出现疏漏,导致基建项目投资成本归集出现问题,不能准确核算基建投资成本。
根据基建业务核算要求,结合政府会计制度对基建业务的处理规定,建议基层教育局根据以下标准,设立专门的基建会计岗位,负责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基建资金涉及建设单位超过10个,或者基建项目数量超过20项时,在具备基建会计专岗情况下,上述成本归集错误完全可以避免。
政府会计制度下,基建业务不再单独设账核算,基建业务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在政府会计制度财务会计科目体系中,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对基建资金的支出业务,必须进行平行记账。在基建支出业务发生时,财务会计需要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按“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分明细项目进行投资成本归集,预算会计按实际支付资金记入预算支出。
针对待摊投资支出的归集核算与制度规定不符的情况,对待摊投资业务进行分析,剔除已经结转到交付使用资产的部分,对剩余的业务发生额进行归集统计,按勘察费、设计费等不同的待摊投资费用明细内容,细化待摊投资明细科目,统计出待摊投资按项目、按费用明细分别归集的结果。
对于农民工保证金、质量保证(维修)金,按项目进行归集后,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中“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还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平行记账要求,调整预算会计期初余额,其中:农民工保证金是以后可以收回的暂付款项,调整增加预算结余,质量保证(维修)金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分析,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一是从工程款中按工程总投资3%扣留的,调整增加预算结余;二是直接向施工方收取的,作为暂收款项,预算结余不再调整。
存款利息,分别按行政运行经费、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统计归集,其中属于行政运行经费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需要全额上缴财政,依据《政府会计制度》科目使用规定,调整反映为“应缴财政款”,对属于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归集后用于冲减“待摊投资”支出。
对尚未并入大账核算的基建业务,严格按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要求,将基建业务2018年末的余额并入经费大账核算,基建户中的“其他应付款-经费账”,属于与经费账的往来款项,在并账时,需要将经费核算与基建核算有机结合起来,将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经费账”与经费账中“其他应收款-基建账”进行对冲,对冲后的“其他应付款-经费账”余额,从其来源看,是经费户拨入基建账的金额,按资金来源归类,应当记入“基建拨款”,并账时财务会计调整记入“累计盈余”,预算会计调整记入“财政拨款结转-项目结转”。
随着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2019年1月1起全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对基层教育局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精细化、高效化带来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基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基层教育局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的教学设施、校舍安全、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建设等基本建设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全盘考虑,科学规划,统一规范业务处理规则,在发挥教育基建资金的最大效益时,从基建项目资金收入、支出、结转、结(决)算、验收交付等各环节进行准确的会计业务处理。
针对新的政策和制度变化,基层教育局应尽快制订并出台《教育体育局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教育体育局基建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基建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项目工程款结算、项目交付使用,基建项目资金从收入、支出到结转完工资产等各环节审核审批流程,积极组织基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提升基建业务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降低基建业务中潜在的各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