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021-11-25 09:40:22李健江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传播方式知识产权领域

李健江

(丽水励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浙江 丽水 323000)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的智慧结晶,耗费多年的心血而成,在互联网上更是发挥了知识产权的最大效用,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应用效率。因此为维护知识产权在互联网领域的长久效用,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也应该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将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升到法制层面。

一、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概述

(一)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的特点,而在互联网环境下其传播方式又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传播的广泛性

互联网操作简便,使用群体众多,导致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传播速度快、受用对象范围广的特点。其传播广泛性一方面体现在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传播方式不同。传统传播方式在于合同双方的权利授予上,但是网络知识产权传播具有被授权人员二次传播的特点,并且传播方式仅仅通过网上进行即可,甚至传播人与被传播人不需要进行见面,就可以实现传播行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传播的广泛性另一方面体现在适用对象的潜在性上。主要是指对于上传到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需要使用的群体会主动搜索,寻找知识产权人希望得到使用授权,其次对于上网的人员无意中看到知识产权的相关介绍也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受用群体。因此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传播方式来说,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传播对象更具广泛性。

2.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传播的隐蔽性

传统知识产权的传播方式需要知识产权的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会面,或者以双方派出代表的形式进行会面,并且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完成知识产权的授予工作,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也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使用。而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传播更多体现的是隐蔽性的特点[1]。不仅授予方与使用方不需要见面,各方对于对方的了解也知之甚少,有的知识产权授予工作不需要签订合同,仅以网上口头授予便可以使用知识产权,满足自身的需求。所以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的授予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用途、方式方法、产生的结果一无所知,因此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传播方式更多体现的是隐蔽性特点。

(二)保护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意义

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众多,不仅包含著作领域、商标权领域,还包括科技领域与技术领域。因此,如果对于知识产权不能予以保护,势必会打消知识产权人的创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在知识产权的关联市场形成稳定秩序,侵权现象频发,最终威胁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尤其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来说,知识产权的种类繁多,而且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低廉,仅仅需要一台电脑便可以实现侵权行为,侵权种类也不只局限于知识产权的一个层面,而是涉及各个方面,如果不予规制,必将导致整个市场体系的混乱。如果能够切实保护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不仅可以稳定知识产权的市场秩序,而且可以激励知识产权人的深入研发积极性,促进我国文学艺术、商业科技、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

二、目前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侵权行为人无法追踪

正如前文所阐述的一样,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传播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了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网络具有虚拟性,其虚拟性不仅表现在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上,更是体现在上网人员身份虚拟、财产虚拟上。也正是由于虚拟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后,利用技术手段将侵权痕迹予以删除或者以虚拟身份进行侵权行为,导致在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往往被追究人员与实际侵权人身份不符,或者根本追究不了侵权人责任。而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人会以低价售出,买受人也愿意以低廉价格予以接受,并且连续出售的行为也比比皆是,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导致在相关知识产权市场引起不良竞争,威胁知识产权与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二)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性

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速度快,导致了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更新周期快,短则几天,慢则几个月就会实现知识产权的更新,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然而科技发展的创新性与法律建设的稳定性本就存在矛盾,尤其在知识产权更新速度加快的情形下,法律保护更是知识产权快速发展的基本保障,但是从目前的知识产权发展速度与法律保护的力度来看,法律滞后性的特点较为明显。一方面目前的立法工作对于现行的知识产权技术没有整体把握,另一方面法制建设需要法律适用的长期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创新性的特点,法律不能够频繁更改,产生法律体系不稳定的结果。但是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势必会阻碍科技创新与我国文学、商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应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法律的覆盖性与适用性,对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进行实时保护。

三、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一)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

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法追究侵权行为人责任的问题,应该从问题本身出发,以追究侵权行为人责任为基本目标,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要求对于上网人员应该进行实名制注册,目前的网络行为以自由为原则,对于上网人员的身份、行业、网络技术没有要求,人人都可以上网,所以也就导致在对日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追究责任的过程中搜寻范围广泛,无法准确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情况。因此进行网络实名登记,将个人信息登录在网络平台上,并且对于各个公司的登录平台也应该要求登录人员进行网络留痕,将以后的侵权行为人调查范围缩小,以此提升追究违法人员的工作效率[2]。

并且,通过进行实名登记,不仅可以在心理层面拘束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后可给予法律追究,还可以保证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后能够第一时间找到侵权行为人,根据网络浏览记录和网络记录的痕迹,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人予以追究侵权责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二)收集群众意见,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的法律滞后性体现在立法部门不能及时制定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发展速度的法律,因此单单依靠立法机关的自身努力收集立法资料,完善立法机制还远远不够,更应该广泛吸取群众的意见来完善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法律规范应该体现民主性与科学性,广泛集中民智也是为了满足这两个特性,保证制定完后的法律能够予以适用。并且与立法机关相比,群众对于知识产权的发展情况与网络侵权行为的状况更加了解,能够提供侵权行为人的相关信息,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

另外,立法机关开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建议,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也能以数据整理的形式将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将人们关心的重点知识产权问题集中分析,进而有侧重性的完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产权权益[3]。例如,著作权作者可以积极反映对于盗版侵权行为的有效建议,而创新型技术研究人员也可以表达自己对于网络环境下创新技术容易被侵权的技术节点提出建议,提高知识产权立法部门立法工作的准确性与明确性,提升法律适用性标准。

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为人们在知识产权运用上提供了便利,但是此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也更容易受到侵犯。而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存在的侵权行为人不易被追踪与法律建设不完善的问题,也应该从问题的本质出发。在对于侵权行为人的身份确认上应该提倡网络环境的实名制,对于登录公司相关界面的人员进行实名备案,缩小日后调查侵权行为人的范围。而对于法制建设不完善的问题,也应该广泛吸收群众意见,获取著作权人与创新型人员的建议,从侵权实质出发,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产权权益,维护互联网领域内知识产权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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