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礼平
(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广西 柳州 545000)
犯罪的评判主要依据道德和法律来实现,法治社会的环境状态、法律制度的评判也会因人的思维与思想而有所变化。在社会道德与社会文化层面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能够对优势思想、精神及行为加以利用,在衡量社会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发挥道德的作用,促进司法秩序保障,但必须要保证判断的公正化与科学化。
从宏观角度来看,在刑事诉讼法中,以认罪认罚制度为支持,可以推动量刑制度发生体系化变革,这是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目的,就刑事政策加以贯彻,保证宽严相济,所建立的刑事司法制度相对宽容,并且实现了繁简分流,对于刑事诉讼程度的多元化发展也具有一定推动作用。从微观角度来看,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制度的体现较为明显,检察院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1]。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依照法律从宽、从简、从快,打造层次化、有序化的诉讼体系,将速裁、简易和普通程序衔接起来,真正做到繁简分流,对于刑事诉讼程序来说,能够促进层次化改造的推进。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看,在认罪、认罚和从宽方面具有同步性,这是显著的内在逻辑。对于被告人来说,认罪行为与认罚行为是完全不相同的,认罪行为是对涉案的行为事实供认并且对犯罪行为产生认识;认罚行为是承认裁判结果。实际上,认罪与认罚很难保持同步,因而无法向全面刑事案件扩展。
对于传统坦白从宽精神来看,认罪认罚制度在内涵方面与之存在较高的一致性,能够将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充分体现出来。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来看,将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加以强化,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促进了刑事司法政策的高效落实。
在刑事案件审判体系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建立和推行,能够与社会法制道德观念相一致,调动公民责任意识,促使公民自省自查,强化公众对于法律的认知,感知法律的权威性,对于公检法执法效率的提升也至关重要。从检察机关角度来说,诉讼主体为刑事案件罪犯,主要诉讼证据为刑事犯罪事实,在满足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能够自省、自查、自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则基于制度出发进行“从宽办理”。犯罪者面对犯罪所表现出的自省行为,更相当于是侧面救赎自我犯罪,这是从法治角度来进行理解的[2]。犯罪者主动认罪认罚,这种行为能够促进执法,整体执法难度降低,刑事案件的侦查率也得以提升,国家公检法执法资源也得以解决,这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对于司法判决与裁定产生了一定影响,保证其科学性、准确性与时效性,能够促进司法程序与步骤的精简化,优化取证校验、分析调解等环节,促进了司法效率的提升,更好地维护司法信誉。
刑事案件入罪研究阶段,为确保案件形式与内容判断的客观化与立体化,需要对刑事案件的概念与内涵进行精准把握,并对相关外延界定判断标准加以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在解析入罪情况后,对犯罪行为的责任权属加以确定,结合犯罪者认罪认罚的态度来采取从宽处理的方式。
在任何“犯罪”种类中,认罪认罚制度都具有适用性,在发生犯罪案件后,犯罪意识往往会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改变。比如部分刑事案件中,犯罪初期并不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仅仅是情绪反射到行为上,结合其犯罪意识来看,若趋于明确化和有目的性,则恶性犯罪事实形成。比如在犯罪期间,自我存在认罪认错的态度,犯罪意识趋于清醒化,则犯罪事实变轻。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具象表现的界定,可通过认罪认罚制度来实现,在这一环节,需要对案件主体进行分析,明确刑事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以恶意及明显的目的性为重要因素,若存在这两项因素,则从属于宽大处理范畴,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款为依据[3]。
其一,刑法体系中强化刑事案件入罪定位。由于刑事案件的危害较大,客观犯罪条件下,已经确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危害,即使符合认罪认罚制度标准,公众也难以接受,不符合情理,在“违法”与“犯罪”性质上,刑事案件缺乏极端的判断与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需要对入罪要求和条件进行准确把握,保证其在刑法体系中的评判定位是精准的。
其二,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处理问题的针对性解决。刑事案件的发生,所造成的危害与影响较大,也可能诱发其他类型的刑法罪责,就行为人的犯罪影响来看,分为主观意愿执行和间接造成这两种情况,当多重罪是由同一刑事案件行为所引发的情况下,需要就具体案件罪责的影响、认罪认罚的行为意愿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细致化的判断,这直接关系着论罪的公正性与公平性。认罪认罚处理的特殊之处在于,需要在保持高度统一性的同时,强调绝对针对性,为保证执法处理的合理化,需要以补充条款为保障。制度为立法规定提供了支持,刑事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保证解释与说明的针对性,这就能够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将利益关系平衡化,整个实施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力也得到明显增强。
其三,启动特别审查处理程序应对“高发”“高危”刑事案件。基于司法程序相关规定出发来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和办理,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且危害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深远。为确保量刑的准确性,需要就犯罪者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就其对刑事案件侦查的利好影响进行分析[4]。在这一环节,可将特别审查程序启动,从案件主体、犯罪者身份、思想意识、行为等方面入手,进行详细研究,必要情况下向公安机关及人民群众求助,深入调查了解犯罪者的认罪认罚行为,保证审查与判断的准确性,进而促进刑事案件监察效率的提升,避免细节问题被遗漏而影响监察质量。在此基础上,分析刑事案件本身的目的、原因及影响等,对认罪认罚行为实际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加以有针对性的处理。这一方面不仅需要评判认罪认罚行为的实际影响,还需要合理分析犯罪意识转变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要正确认识刑事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保障法律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其四,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对接。首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增加微罪案件书面审理模式,令从宽幅度大于简易程序,大于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认罪认罚兼顾了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认罚,因而其从宽幅度大于上述规定、书面审理模式需要加以审慎设计,以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为参照确定适用范围,并考虑刑罚限制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重刑、专属管辖、抗诉等案件,与该制度条件相符合的情况下,应当引导被告人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保证制度的推行力。庭审程序具体简化程度以相关实施细则及办法等为参考,保证工作方式是可进可退的,标准贯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得到保证。检察机关需开展法律监督,把握认罪认罚案件侦查与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坚决防范非法取证行为。最后,协调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与刑罚宽缓化,把握司法的恢复性功能,以加害人刑罚宽缓化处理和倾听维护被害人正当诉求为工作重心,就社会关系加以修复。
综上所述,社会法制建设进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实施,促进了社会法制建设的成熟化。未来逐步积累立法构想并丰富政策手段,能够更加深入、透彻且完善地开展刑事案件研究,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社会影响,获得公众的理解。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能够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效率,但也存在一定司法漏洞风险,因此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