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约取舍问题探究

2021-11-25 09:40喻鸿波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约婚姻关系

喻鸿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23)

2019年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进行了分组审议[3]。此审议过程中,主要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比对,增添了部分的法律规定层面。例如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了夫妻间共同的债务范围,以及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赋予亲子关系异议权等内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三次审稿过程中,都没有提起关于婚约的有关规定,回避婚姻法中对婚约的法律规定。而婚约从西周发展至今,作为婚姻中传统的习俗,在现当代的社会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牵扯到婚姻关系中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充分考虑婚约入《民法典》的利弊关系,作出更具科学性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婚约的认识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所做的事先约定[4]。后通过订婚成立婚约,男女双方成为未婚夫妇。从中国古代开始,婚姻多由父母家族包办,对于男女双方来说具有法律约束性的。我国明朝清朝都有关于婚约的法律规定,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并没有提出详细的规定,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由于受理群体的特殊性,其成立也是以男女双方身份关系的约定为前提的,因此,对于男女双方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通过详细的法律规定进行法律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提倡婚姻自由,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婚姻的选择权,以及自觉履行婚约的选择权,法律不具有干涉的权利[5]。

二、婚约入典的限制因素

婚约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前提准备活动,如果婚约作为婚姻关系的法定约定,其目的是建立婚约关系,那么通过法律的约束后,会强化两人之间的身份属性,一旦婚约具有了法律约束性,一方因躲避法律纠纷和制裁就会产生被迫加入不满意的婚姻关系中,而且弱势群体很容易因此受到恶意诉讼,陷入财产或法律纠纷中。

另一方面,婚约如果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准备活动,那么婚约的成立就要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做好相应的筹备以及承担相应的后果[6]。婚约一方面是婚姻双方关系的心理建设,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权利干涉,一方面是关于财产的物质基础建立,一旦发生婚姻关系未建立的结果,法律就要为婚前婚约关于财产的物质进行法律处理,但是在现有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依据。

第三,婚约在法律体系中无法加入,是由于婚姻自由的限制,当婚约加入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也赋予了婚姻上一定形式的法律约束力,而婚约的成立就在婚姻自由的限制上划分了边界。婚约成立之前,婚姻双方都有各自独立的婚姻自由权,婚约成立之后,则婚姻双方都拥有了一个有限制性的婚姻自由权[7]。但是婚约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正式建立,任意一方的关系终止都会对另一方产生重大的人生影响,毁约者的中止行为会对守约者的心理和财产上都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婚约的入典价值意义

首先,婚约入典,是通过法律的层面对婚姻关系建立前的法律保障[8]。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当婚姻双方建立了非正式的婚姻关系时,一方产生了终止婚前约定的心理和行为,则会对守约者产生心理上的打击和物质上的损失。除了传统的道德教育和批判的方式,通过法律的方式可以保护守约方婚姻自由,让毁约方自己承担损害他人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权的后果。婚约作为一纸合同,却不能通过合同法追究毁约方的法律责任,在侵权法的保护范畴内就忽视了婚姻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因此只能通过确立婚约的法律地位,从另一个层面考虑婚约合同所能兼顾的侵权赔偿方面。

其次,婚约作为婚姻关系身份的特殊约定,也是建立正式的婚姻关系前的程序[9]。婚姻关系正式建立后受到婚姻法的保护,而婚约在建立正式婚姻前一阶段,这一阶段内的法律过失,可以与婚姻法合同法进行联系和调整婚姻双方在婚约阶段的法律关系。在婚约的制定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由于信赖而造成另一方财产及精神利益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婚约作为特殊的合同,可以利用合同法中相关的规定,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分析赔偿机制。

第三,婚约除了婚姻双方的人身属性外,还有对于婚约财产的规定。例如在中国传统的婚嫁礼俗上,在制定婚约时,男方会给予女方一定的财产数量,作为礼金及彩礼,彩礼的数量视男方家庭经济状况而定,这是男方对未来建立婚姻关系的保障金,女方也会通过嫁妆的方式和彩礼共同成为建立婚姻关系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制定婚约后建立正式婚姻关系前,男女双方及其家庭都会有各自的财产往来。在婚姻中的财产属性中,不同于古代的彩礼传统,现代社会的彩礼主要是为新婚夫妇提供建立正式婚姻关系后的生活物质保障[10]。在发生婚约恶性终止的过程中,就要考虑到婚姻财产的分割,要考虑到彩礼的生效条件,以及获得彩礼的义务履行,分析彩礼的得利,对于受害者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机制,补偿财产和心理损失。在建立婚约关系时,财产往来往往是赠与的性质,是依附于婚约而存在的,因此当婚约被违反时,就要重新通过法律的层面界定财产往来的属性,以及财产的归属。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保障受害者的财产权益,以及防止恶性婚约建立,影响社会健康发展。

第四,婚约入典可以通过法律的层面保障受害方避免精神层面损害。一般来说,婚约阶段作为婚姻关系建立的前期阶段,会涉及婚姻双方家庭的关系往来以及社交往来和物质投资,婚约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法律的层面保障双方投入的结果,降低物质投资的不确定风险性,也从形式上保障了婚姻双方情感和物质的双向投入,在法律层面上约束婚姻,双方对婚姻的尊重,确保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总而言之,通过对法律理论层面的探讨,婚约可以作为婚姻中双方各自信任的特殊身份契约而纳入现有的《民法典》中,我们可以在实体的法律过程中保护婚约契约自由,但是同时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具体分析,探讨婚约财产纠纷案出现递增趋势的原因,若引入引起财产纠纷案的责任赔偿制,引起更多的案件产生诉讼纠纷,造成法院系统高负荷的运作,这就是不可取的。总而言之,将婚约纳入《民法典》中,有利也有弊,纳入法典中并非限制婚姻的发展,而是要保障在婚姻过程中婚约的信赖利益,对于目前来说,不断规范婚约的具体法律措施,并引入《民法典》的规定中是不断发展的趋势,因此,要根据法律和民情,双方相互协调,各自补充,建立具有人情依据的法律规定,用法律中婚约规定来保障婚姻中各自财产利益,有效地减少婚姻破裂中婚约的财产纠纷案件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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