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燕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安全工作备受关注,为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相对安全,势必要动态更新法律模式及法律策略,以此净化网络环境,促进金融业经济健康发展。基于此,客观分析互联网金融规范路径十分必要,这既能彰显法律权威性,又能为互联网金融改革提供可靠保障。
相对安全理念指的是:发展环节实现风险防范、安全价值追求的理念[1]。安全时间维度有长短之别,即长期安全和短期安全,在可控视域内寻找到平衡点,从而做到相对安全,使风险损失最小化。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对安全是基础,金融法为相对安全保障提供支持,在相对安全确保的前提下,稳定发展指日可待。
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过程中,兼顾规范发展和风险管控,对此实施复合控制模式,使相对安全理念的指导效用最大化。考虑到现有金融业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一定风险,再加上金融业创新发展经验匮乏,所以要适当向发达国家借鉴可用的合规化发展经验,实现风险精准预判、风险损失适当消解。复合控制法律模式实施阶段,联用综合防控方法,与此同时,常态建立法律架构,尽最大可能清除法律实践阻力,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稳定发展。相对安全理念下,复合法律控制模式在风险控制中的实用性较强,且尊重市场规律,满足发展中稳定行进这一需求,并大幅提高网络风险、金融风险防控的有效性,真正为互联网金融注入内动力[2]。
互联网时代悄然而至,在这一时代背景中发展金融业,要想使其达到相对安全状态,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保护,确保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化、业务活动有序化,实现金融业创收目标。相对安全理念实践阶段,具体的法律路径如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关键,即确定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避免违法违规者乘虚而入。当金融市场得到有效管控,市场竞争能够良性推进,一定程度上满足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求。一般来说,遵循市场严格准入、干预违反互联网金融法律的行为、处置并责令违反秩序的行为退出这一步骤,使金融风险最小化,取得互联网金融业常态发展的良好效果[3]。从广阔视域来看,未来我国应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目的是满足多元化金融业务需求,同时,加大力度进行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并落实互联网领域立法工作,常态净化互联网金融的土壤,形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天网。当网络天网构建与市场标准化进入制度结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相对安全提供推动力和可靠保障,这对我国金融业持续建设、健康运营有积极影响。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基本要求,即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立足金融业法治化发展需求,适当调整金融法律,确保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严禁出现违法乱纪现象。当前,现有金融法围绕互联网提供的安全保护较少,这说明金融法的发展空间有待拓展,适时、适情、适需完善金融发展具有迫切性,推动我国立法工作常态进行。由于互联网金融业的项目更新速度较快,再加上金融服务范围广泛化,这要求金融法律、法规以较快速度更新,从而全方面、精确化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大大降低安全风险。法律体制建立健全,意味着相关法律制度随之完善,这能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良好外部环境支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兼顾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断不能用一刀切的形式制定笼统的规章制度,以防制约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发展。
之所以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评估体系,主要是为了动态掌握法律适用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对法律内容、服务水平适当改进,从而更好地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达到相对安全理念实践要求。具体来说,法律评估体系与时俱进的完善,目的是过程化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尽可能营造顺应法治社会建设趋势的网络金融环境,减少徇私舞弊现象,避免投资者权益受到威胁。
互联网时代下,金融业变动较大,一旦变动范围超过管理的安全阈值,那么风险控制难度会大大增加,并且法律权威性会因此被挑战。一般来说,法律用于事前监管,当监管力度增强,则金融风险发生率相应降低,因此,要想延续互联网金融业生命力,并实现稳定、长效发展,要强有力地推进法律监管,使其在金融业各个环节体现,取得相对安全维护的良好效果。对于互联网金融业自身来说,务必加强自律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推动金融业在网络时代合规发展。为了与当前法律法规配套,要求金融业科学制定行业准则,并细化行业发展标准,为日后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奠定基础。除此之外,成立协会组织及其他自律组织,以便为法律监管提供合力,逐步拓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空间,实现行业良性发展、法律常态构建的双赢局面。
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以及监管需求,在原有立法基础上适当修订法律、完善法律,同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使互联网金融业的纠纷与矛盾最小化。《证券法》实施阶段,适当放宽证券概念,实现广泛监管,推动P2P规范化、合法化发展。英国根据最新互联网金融产品,细化法律监管细则,并且FCA肩负起专门监管责任[4]。《证券法》方面,基于现有立法,与时俱进的修订《公司法》《刑法》等内容,确保金融业务在不违背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扩大化,使金融风险控制工作有效进行,迎合相对安全理念实践目标。欧盟在这一方面不甘示弱,以法律制度持续供给的方式规范金融行业在网络信息环境中的发展,尽最大可能维护合法权益。
为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在相对安全理念指导下进行法律制定和长效实施。一方面,《证券法》内证券概念适当放宽。围绕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适当拓宽股权众筹空间,并相应调整条款内容。央行于2021年3月1日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期在客户备付金存管方面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能为相关制度改进、规定调整奠定坚实基础,真正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合规发展。另一方面,出台相应管理条例。基于基金合规化管理,于2020年出台【第17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基于网民(儿童)信息保护,国家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可见,完善与网络消费者相关的权益保护法律,这是互联网金融快速、稳健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金融风险管控水平提升的重要路径,确保互联网金融处于相对安全状态。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业改革工作刻不容缓,要想真正弥补以往传统的发展模式,定要坚持走法治化道路,即根据法治社会建设及发展需求,动态创新法律路径,以此约束违规违法行为,使金融业务在网络环境下不断拓展,从而提高金融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足实际情况,推动复合控制法律模式,通过合理确定市场准入标准、健全法律体制、完善法律评估体系、强化法律监管力度等措施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水平。不仅如此,借鉴发达国家法律制定经验,以此弥补国内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的不当之处,取得金融风险有效规避、相对安全状态维持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