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梦伊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受文化传统影响,中国人历来以强烈的家庭意识而著称,家不仅维系着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也是个人情感与灵魂的重要归宿。和谐的婚姻家庭是个人奋斗的力量源泉,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睦的家庭更有助于个人的文明礼貌诚信和民风的整体改善。作为一部全面、深刻的民事法典,《民法典》是家事权利的重要依据,它从各个方面明确了国人生活的权利义务,其婚姻家庭编为作为行为主体的各家庭成员提供了完备的权利保障。与以往的家事方面的法律相比,《民法典》表现出更完备的价值体系,认真研读其中的亮点制度有助于理解其精神内涵,有利于充分发挥出这部民事法典的深层价值,从而为国人的日常生活构建标准范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五章设计,共涉及条款七十九条,其中摈除了传统法律条文中难以适应国人婚姻发展现实的陈旧规定,新加进了离婚冷静期、离婚损害赔偿等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规定,生动体现出对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指引,有助于家庭成员的自我行为规范,有利于推进谦容忍让、诚实守信的家风的形成。
当代社会的婚姻观日趋多元,婚姻关系的表现类型也不再单一,国人对于家庭婚姻的价值理念不仅来源于对个人自由的看法,也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介入和对家庭整体利益的考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深刻总结了家庭生活中的现实问题,为个人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提供了行为边界和价值指引,也为相关行为的法律裁决提供了依据。《民法典》的施行对国民法治精神的树立、国家司法能力的提升创造了更好的基础,也为我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民法典》在修订之初就明确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立法初衷,它的实施旨在惩治违法行为、维护弱者权益。借助明确的法律条文体系,《民法典》对各行为主体的权利进行了清晰的规范,指明了国人日常生活中必须谨守的行为边界。[1]《民法典》的施行在提升公民守法、用法意识的同时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制支持。作为国民定纷止争的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倾向于以修复、互利的思路解决家庭问题,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作为数代中国法律人的思想结晶,《民法典》的内容不仅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更凝聚了全国人民的经验智慧。它的出台不仅促进了国内民事理论研究的发展、强化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规范,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现行法律体系朝着系统、科学的方向发展。《民法典》对制度内容的贡献还在于,它为抑制公权的不合理扩张提供了明确依据,对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影响深远。从这个意义上看,《民法典》堪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人权保障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的修订融合了古代先进的治国智慧和处世哲学,“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也历来是中国人的人生理想。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我国民事方面的法律向来重视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将其视为立法的重要出发点。《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制度特点每一个都体现出优良文化传统的影响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民法典》倡导的自由、忠诚、伦理关怀等公序良俗不仅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稳固社会繁荣、推动民族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遏制弃养子女、遗弃老人、暴力凶杀等恶性事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出“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在设立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并从法律层面引导公民树立责任意识。[2]离婚冷静期依托社会行政权力来帮助夫妻化解纠纷,保护老人、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月到数月不等的离婚冷静期能够为婚姻关系出现危机的夫妻提供冷静思考的空间,促使双方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思考家庭经营、子女抚养等问题,在维护家庭关系的同时尽好社会责任。离婚冷静期制度将行政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以立法的形式为民政部门进行婚姻挽救提供法律依据,让离婚程序更为人性化也符合人类情感的演变规律,生动体现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为保障老人、未成年人的利益创设了规范。
自愿是婚姻的前提,但随着生活节奏的变快,婚姻登记中出现了不少闪婚行为。由于缺少了解,很多婚姻在缔结之初就存在一些被刻意隐瞒的问题。欺骗不仅伤害情感,也会最终导致婚姻在法律中的失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因欺诈、隐瞒导致婚姻无效的,无过错一方应享有损害赔偿权。因一方隐瞒重婚、重大疾病等情形而受骗缔结婚姻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在法律上申请撤销婚姻并获得损害赔偿。通常,撤销婚姻关系不只涉及婚姻本身,还经常牵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众多事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在维护婚姻自由的同时突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也为对不履行忠实义务、侵害婚姻自由权等行为的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损害赔偿原则的出台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受害方的损失、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它的出现反映出国内家事立法的进步。
家事代理权是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权能,夫妻中的某一方为了基本生活所需而进行民事交往事务性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意思,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夫妻共同承担。平等家事代理权保障了夫妻双方平等处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促进了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中的平等,也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安全和家庭正常运转,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运用。[3]平等家事代理权的出台不仅明确了家庭的权利义务,也加快了和谐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
《民法典》立足中国社会实际,充分考察中国国情,立法者以全面、深入的社会调查为基础展开立法建构,曾前后数十次广泛征求意见,为《民法典》的施行争取了广泛的民意基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充分关照到了弱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编第五章进一步完善了收养的内容与程序。同时,为了保证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民法典》对收养人的基本条件作出了细致规定。这些规定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家庭关系的稳定,也为养子女和养父母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管理财产有利于债务风险的防控。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是家庭权利义务一致化的表现,它不仅对夫妻合法权益进行同等保护,也展开同等约束,避免其中一方对另一方财产权的恶意损害,同时也为避免家庭财富不当减损创造了法律保障。共债共签是一种事前法律规制,旨在减小举债行为引发家庭纠纷的可能性,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和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婚姻中常有一方在外工作获取经济来源而另一方在家照顾老人、子女的情况。[4]这种情况下,前者通常掌握家庭财政主导权,后者虽然也为家庭付出了极大辛劳但能够支配的财产却很有限。财产支配上的不平等很容易导致离婚时在家照顾家庭的一方无法获得合理的财产补偿。《民法典》施行的家务劳动等价经济补偿请求权为家庭主妇和对方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家庭的加持,好的家庭是文明进步的基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充分考量了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所承担的角色,从法律层面倡导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科学设定了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对推动国民家庭责任感的发展大有裨益。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价值与亮点内容中不难体会它将在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