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重要性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5 08:42郑志琴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监管金融

郑志琴

(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浙江 金华 322000)

针对互联网金融来说,其对以前的金融行业开展了积极的改造。互联网公司需要全面利用电商以及有关的数据、信息,并且进入金融这一领域;由于以前的金融机构持续加快了物联网业务的创新,于是推动了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深入合作[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推动了国内经济金融的飞速发展,然而也对金融监管的一系列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解决网络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是应该深入分析的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基于如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资金供需双方当面互动的机会被进一步缩减,于是,部分投资风险也常常被忽略。尽管我国已制定了部分金融监管规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可是其并未充分界定风险提示的充分性、完整性的标准以及形式。尽管在投资合约过程中,资金供需双方进一步规定了风险,可是如果销售人员夸大收益,也非常容易忽略投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很多人在投资过程中难免作出一些冲动的行为,导致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使金融市场愈发敏感。将金融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人们的冲动性投资进行结合,就会逐渐演变为集体恐慌,从而造成大范围的金融风险[2]。如果网络金融行业的保障条件不足,如存款准备资金等,就会使网络金融公司提供的担保体制缺乏可靠性,就算是明确规定投资者应该承担的风险,也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危机的合理化解。于是,我们一定要注重网络金融的相关监管工作,对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优化。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漏洞

尽管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迅猛,可是却不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现如今,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上的立法规定重点涵盖规范性文件类、部门规章类以及法律法规类三种。经过以上立法规定,能够把我国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立法划分成如下两个模式:第一,专项立法,它重点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开展的;第二,传统金融立法,重点是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开展的。它们很难适用“混合经营”模式的监管,无法涉及网络金融的全部领域。

(二)法律监管体系欠缺完整性

第一,用以往的金融模式,对如今的互联网金融监督以及管理工作不易实施。由于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未明确其监管主体以及手段,开展非法集资,于是存在很严重的资金逃逸情况。第二,网络金融监管的执法欠缺公正性与公平性[3]。这重点体现在如下几点:首先,国内网络金融采取了“混合型”的经营模式、以“分业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其次,国内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完整性,金融监管的方向以及主体未明确。

(三)政府很难介入金融监管

第一,在网络金融监管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既要为金融的创新进一步营造适宜的环境,也要预防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这就需要政府创建适应性以及弹性、灵活性的监管体制。第二,政府既要科学预防风险,也要适当放权以及合理用权。第三,在监管方面,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引入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解决创新活动也许会产生的问题。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

(一)创建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首先,有效实施互联网金融基础法的相关立法工作。政府以及一些机构需要更好地借鉴国外关于金融监管的经验,与如今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情况进行全面结合,唯有如此,才可以创建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4]。

其次,持续强化网络金融专业的相关立法工作。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工作以及创新工作已过时,比如,PZP网贷与监管时的原则性问题等,需要及时开展处理。如今对比传统金融业务以及互联网业务,它们之间基本上都是相同的,部分法律制度能够实现借用,由于网络金融监管的开展,需要具备专业程度很高的法律以及法规。

最后,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开展对应的修订工作。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比较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环境,互联网金融环境的更新升级速度更快,所以合理修订当前的有关法律法规是不可或缺的,这涵盖完善以及提升法律法规[5]。现如今,互联网金融已对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等明确提出大量的新要求与问题,因此,立法机构需要第一时间做好修订工作。

(二)协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混合型经营,假如仅仅是从分类监管这点入手,容易产生监管不落实的问题。基于这个问题,笔者觉得应该优化如下几点:第一,要明确金融市场的监管领导及其职责范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仅仅是对相关监管职责开展了大体分类,并未规定部分具体的策略。现如今,需要从当前的监管分工入手,整理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争议的部分,明确每一个部门对应的监管职责,防止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6]。第二,明确监管原则。创新和规定双管齐下,对网络创新发展以及规范弊端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站在统一性的角度,对传统金融以及网络金融进行同步监管,不能片面对待。从微观以及宏观两个角度入手,既要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前进方向,也要详细规定焦点问题。第三,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执法进行平衡。尽管有关立法充分明确了监管主体,可是未明确规定各个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于是需要创建单独的执法队伍,对执法信息沟通平台进行设立。

(三)明确行业监管以及行业自律

在科学利用数据库的前提下推动金融业务在产业链条中的可持续发展,要重视如下几点:第一,整理好产业链条里的上下线公司之间的交易信息,通过企业的信息、数据,创建关于金融业务的数据库;注重互联网数据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性,把信息隐私以及数据安全当作核心保护对象;利用云计算技术等,持续开发以及使用数据资源,并且提升其综合水平。第二,创造特色化的产品。产业链金融业务应该进一步创造出拥有自身特征的产品,打造特色化的品牌[7]。第三,创新经营模式。创建统一、先进的数据资产经营模式。在部分企业的业务部门以及专业部门之间创建统一的资产经营模式,使数据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共享,推动业务发展的互补以及专业部门的合作,进而充分提升数据资产的利用率。创建服务平台,对产业链条的金融业务开展集中管理。对产业链进行梳理,打造一个以客户为导向的体系[8]。不断适应激烈的市场化竞争,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更好地促进产业链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不但不影响产业公司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而且能够防止过度营销给公司核心业务造成的严重风险。

总而言之,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迅猛发展的时期,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科学监管是大势所趋的。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且通过创建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协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明确行业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推动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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