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燕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企业并购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我国政府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约束。目前,企业并购有很多种形式,除了同行业间的企业并购外,一些跨行业或者跨国并购行为也是与日俱增,并且也不再局限于资产并购,连企业的股权也包含在内。随着并购活动的增多,其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突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将会给企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我们积极探索企业并购行为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确保企业能够有效规避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如果按照并购双方交易对象的不同,企业并购可以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而如果按照并购方的主观意愿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两类。[1]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1.股权并购。在股权并购中,并购方的意图是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然后参与到目标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成为股东的方式也有几种,一是通过增资扩股,使自己成为企业大股东;二是直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原股东直接转让股权。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全资收购目标企业,也可以成为大股东进行控股。
2.资产并购。并购方可以直接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资收购或者部分资产收购。进行资产收购仅限于目标企业的资产转让,而不包含其债权与债务等问题。
3.两者之间的区别。不管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两者都各有利弊。
首先是债权债务问题。在股权收购中,不管是全资并购目标企业还是成为大股东控股,在接收对方股权时也需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问题。假如并购方在之前的调查工作中有所遗漏,对于目标企业的负债情况调查不清,并购企业将会面临巨大并购风险。而资产并购则不会存在这种问题,不会涉及企业债权与债务问题。
对于并购方来说,如果目标企业账款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问题,可以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如果目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遗留了较多的债权债务问题,则宜采用资产并购的方式,可以规避因债权债务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其次是并购后的税负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的意见也是莫衷一是,有专家认为股权并购所面临的税负压力较小,而资产并购则会缴纳较多的税负,比如在土地并购活动中所涉及增值税和契税是非常庞大的。但这只是短期的效应,我们应放眼长远利益,比如在土地并购中采取了股权并购的方式,虽然前期并没有缴纳较多的税负,但是在以后的不动产交易中同样会缴纳大量增值税和契税等。如果非要确定哪一种方法更适合,应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核算来确定。
其实多数企业并购都属于善意并购,并购的目的是基于全体股东利益和企业的健康发展考虑的,为了企业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恶意并购则是某个人或团体为了满足个人私欲,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在目标企业不知情或者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强行进行企业并购,往往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甚至损害目标企业的利益也在所不惜。[2]比如万科股权之争便是如此,最终导致万科股价动荡,损失惨重,可以作为恶意收购的典型案例。
企业并购过程中都会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常见风险主要有财务风险、产权风险、经营风险、人员劳动风险、环保风险、合同风险、汇率风险等等,目前为了应对这些风险通常依靠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府的监督机制两个方面。
1.有关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面对日益加剧的企业并购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竞争法》《公司法》《税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信托法》《投资法》《证券交易法》《上市公司并购法》等等,其中都有关于企业并购的相关条款。例如在《反垄断法》中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约束,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对分类的过程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如果政府的相关部门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滥用职权,在经过调查并确认相关企业具有垄断行为后,按照《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再比如在《证券交易法》中,针对大中型以上的上市企业股票债券收购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同时站在监督管理的立场上对证券法规的接受程度进行了分析。[3]
2.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虽然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在应对法律风险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首先是立法效力欠缺。企业并购属于一项复杂的商业活动,其中存在许多重要环节,在主观上并没有对主体的行为作出严格的规定,在企业并购的立法阶段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立法效力上还有所欠缺。因此,在企业并购实际操作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其权威性不足。
其次是当前立法统一性指导不足。表面上来看,我国在企业并购立法方面所做的工作还是比较充足的,但是从实际应用效果来看却又缺乏针对性与全面性,当企业并购活动中出现问题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足。因此,一般是在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再进行完善,而企业并购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却并没有得到解决。
为了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并购风险,政府部门需要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与其中。
1.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企业并购活动中,产权的转移与员工的裁减是无法避免的两个重要问题,同时企业并购还会对当地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甚至还会引起行业变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做好有效的监管,可以使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而规避法律风险。比如在国有企业并购过程出现的产权纠纷问题,通过国资委的监管与介入,可以快速解决产权纠纷问题,确保国家利益不受到损害。
2.社会机构组织的干涉。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并购方和目标企业都是参与者,而一些社会机构也会对并购活动产生一些实质性的影响,比如新闻媒体在获取到企业并购的消息后,会在第一时间内对并购活动进行报道与宣传,使并购双方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从而给企业并购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多与债务资本密切相关,在企业并购完成后的法律风险大都是人事冲突、企业高层之间产生意见分歧以及企业文化理念的不同。而要想应对法律风险,企业应结合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4]
为应对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应对风险防范制度进行完善。以《反垄断法》为例,应在法律条款中明确企业并购活动中涉及的范围与调整对象,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企业并购活动应制定严格的规范要求和衡量标准,当出现违法行为时能够有法可依,处罚力度明确。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对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不足进行补充,形成完整的企业并购法律体系框架,从而对企业并购法律风险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
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对企业并购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在企业并购中为企业提供所需相关信息服务。为应对并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应组建企业并购协调部门和商业服务组织部门等。还要从专业的角度为跨国并购收集并提供科学、翔实的信息。政府要以监督管理的身份参与到企业并购经济活动中,但是要做到少干预、多引导,明确自身定位。企业并购涉及多部门联合协作,包括税收、银行、环保、工商等等,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监督。企业并购行为不能损害国家利益,不能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与监督下,确保企业并购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当前企业并购已经逐步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经济活动,相关企业应有效避免因并购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政府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并购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并购企业应做好对所需资料的调查工作,对目标企业进行科学的评估,对市场前景做好调研,尽量做到全面、翔实,以消除并购风险。企业只有采取科学的方法规避法律风险,做好并购后的文化整合与业务整合,才能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