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欣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家事案件审理对象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涵。“日本家事法院可予受案审理的家事案件对象,从广义上说,为有关家族生活的案件,即因身份与财产关系而产生影响有关维持家庭和睦、健全共同生活的所有案件。”[1]韩国则将“诉讼案件分为家族关系家事诉讼案件和财产关系家事诉讼案件;家事非讼案件又分为没有相对方的家事非讼案件和具有相对方的家事非讼案件。”[2]德国家事案件审理对象亦是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3]
1.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家事案件的产生以婚姻家庭关系的存在为基础。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将家事纠纷的特征概括为“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理性”。在处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除无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需要遵循的公平、自愿原则之外,还要注意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弱者原则。
2.权利义务的复杂性。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使得他(她)们的权利义务呈现出双重性的特征。同时,家事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具有私密性的特点,但家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整个社会具有导向性的作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对总结试点两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家事改革规定,规定中用三个专门的部分分别阐释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柔性审判工作。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增加“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21.亲子关系纠纷”。
需要明确的是,与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只是被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纳入其调整范围的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多种规范之外的性关系、血缘关系、共同生活关系等与婚姻家庭相关的生活关系。
1.家事案件数量巨大。从最高法的工作报告来看,2017年报告显示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75.2万件,2018年报告显示近五年审结婚姻家庭案件854.6万件;2019年报告显示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1.4万件;2020年,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5万件;2021年工作报告中显示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64.9万件。从最高法审结婚姻家庭案件数量的情况来看,各级法院每年要面临的家事案件审结压力巨大。
2.家事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从《民法典》新规的角度出发,《民法典》中新增设婚姻共同财产、债务等规定,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无论是法院、当事人、还是与之配套的其他相关制度,都需要在制度的运行中逐步与其相适应。与财产相关的家事案件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的标的额越来越大;家庭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婚姻期间财产、债务等的归属问题;财产的形式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除了传统的房屋财产问题以及现金积蓄问题,公司股权、股票、债券等资产也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进入到家事案件当中。
3.家事案件的未来性问题。家事案件中特有的身份关系致使法官在依法裁判的过程中如若一直保持绝对中立,似乎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却在实际上使弱势当事人有了更加弱势的地位。基于家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是面向未来的,在案件处理中仅仅针对眼前法律关系的分割容易给未来留下诸多麻烦,使当事人深陷诉讼漩涡,亦给法院的执行留下难题。
推行家事案件审判改革的目标在于“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
1.便于当事人免于诉累。是谓“剪不断,理还乱”“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案件因其情感性、身份性的特征,常常出现“缠讼”的问题,诉讼缠绵,无止无休。有时经过法院审判,得以裁决,却因为后续执行等问题又不得不再次踏上诉讼之路,使当事人劳神费思,身心俱疲。通过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可以尽可能地促进双方达成一致,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纠缠,使当事人免受诉讼拖累。
2.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家事案件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因为共同生活、共享财产而在法律关系层面属于共同共有,经验再丰富的法官面对家长里短也需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因为家事案件的未来性特点,法院判决也会面临执行难等问题。采用柔性审判的方式有助于双方尽快达成一致,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1.避免当事人关系进一步恶化
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便婚姻家庭关系消亡,也常常因为婚姻关系的曾经存续而无法在生活上彻底割裂。冗长而冷酷的诉讼程序往往会加重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利用调解、和解等相对柔和的审判形式有助于避免当事人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使当事人在相对平和的氛围中解决问题。
2.缓解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家事案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性致使案件的裁判结果并非一蹴而就。法院依法判决固然全了依法办案的本分,但案件的裁判究竟能否落到实处、是否真正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目的,却会因为案件的执行而有所差异。依法裁判的结果本应该却不一定会得到当事人的服从。家事案件柔性审判有助于当事人从内心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缓解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1.对家事案件进行细致区分
最新修订的《民事案由规定》跟随《民法典》的步伐增设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以及亲子关系两项案由,在规范上对家事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区分。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亦要细致区分,在家事案件案由的某一类型中做到极致,真正掌握同种案件的发生原理、内在规律、处理技巧以及后续结果。
2.对案件的全面参与
从最高法的年度报告可以看出,家事案件存在数量众多的特征。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家事案件也随着财富的增加以及科技的进步而越来越复杂。要避免法官深陷案件数量的泥潭,更加追求品质的提高。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全面性的参与,全程跟踪,全方位了解,注意听取当事人的倾诉,对于往事的了解等等。
1.落实家事调查员制度
尽管近几十年中国社会发展迅速,整个社会结构已于传统的乡土社会相去甚远,“长老统治”亦随着社会乡土性的退去而慢慢退去[4],但其中绵延千年积累而来的智慧却可以在现代社会的家事案件调解、和解中有所体现。处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寻求与乡土社会“长老”有相似特征的家事调查员,切实落实家事调查员制度。
2.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
希望家事案件相对平和地解决,就要深入地了解每一场案件。区别于作出判决时的依法裁判,柔性审判更要求调解人员、和解人员了解当事人的生活背景、生活环境、社会关系以及心理健康等问题,从社会学、心理学等更加专业的角度了解问题、调解纠纷。在这个过程中引入其他领域的专家有助于促进案件更加迅速、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