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衔接机制的优化原则与实践完善思路构建

2021-11-25 06:50:58张译天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二者债务人当事人

张译天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新时代,我国的改革和创新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要求对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实施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以确保符合新时代各项要求。“执转破”衔接机制的不断优化和完善,在解决和处理执行难、化解执行不能积案,及时清除僵尸企业,推进市场资源的高效化配置和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发挥着积极作用,要求相关人员对此有全面地了解和把握,充分地认识到这一工作实施的作用意义。准确把握以往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完善和优化,有效规避各项不规范行为,为司法实务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支撑。

一、“执转破”衔接机制的优化与完善作用意义

在司法案件解决和处理过程中,不仅存在执行难、破产难问题,还存在执行与破产转换、衔接不畅的情况,进而对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导致市场资源浪费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执行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程序,各自在实现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主要是服务于个别债权人,而破产概括了债权人的全部财产,实现对债务清偿,“执转破”衔接机制的构建和优化完善,能促使二者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1]。

(一)有助于解决执行不能案件退出难的问题。在司法案件解决和处理的过程中存在比较多的执行难决、执行不能的案件,对司法的良性运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阻碍,同时也造成了法院的负担,给执法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和谐秩序等产生不良影响。“执转破”之间的有效衔接,可以保障在债权人资不抵债的时候,也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在解决和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当转入破产程序,对其进行全面的清算,然后查看和分析是应该退出市场,还是需要重整或者是和解恢复经营,起到了一定的协调利益冲突的作用。

(二)有助于解决破产启动程序入口窄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文件,要求对破产立法体系实施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为破产法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支撑和保障,并确保破产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充分地发挥和体现。但是,在具体案件解决和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仍存在破产程序不够完整、过于地简单,对现代破产制度把握和认知不清晰,破产挽救制度未得到有效的利用等现象。相比较而言,执行程序的启动门槛比较低,一般情况下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就可以根据相关程序申请执行,二者的有效衔接,可以使具备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得以顺利地进入破产程序中,由法院依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全面清算资产,有效地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切实的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有助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也进行产业转型和优化升级,强调及时地清除一批僵尸企业、不适应市场发展的企业,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化利用。构建分工明确、咬合紧密、运行协调执行和破产制度,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能够为完善市场机制提供最为科学和适合的选择,对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来说,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一定的救济,从而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同时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大的影响。

二、“执转破”衔接机制的优化原则

“执转破”衔接机制的完善和优化需要与一般的破产程序区别考虑和分析,要确保二者能够有效地衔接,并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司法工作机制,解决和处理执行难、化解执行不能积案,及时清除僵尸企业,推进市场资源的高效化配置和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维护和保障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效地发挥功能和作用。

具体工作的实施需要严格地遵循以下四大原则:一是,高效。也就是技术对相关流程进行科学的设计和优化,有效地提高“执转破”衔接程序的效率。二是,便捷。强调完善和优化后的制度机制,要能够为二者的有效衔接提供明确、易识别、标准化的操作方案,有效规避执行与破产转换、衔接不畅的问题。三是,灵活。强调完善和优化后的制度机制,要能够科学有效、充分的继受和沿用执行程序。四是,公正。强调完善和优化后的制度机制,既要有效地提高衔接程序的效率,同时也要给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保留意见表达机会,提供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2]。

三、“执转破”衔接机制的完善思路与措施

(一)合理划分适用范围

在以往实施的制度机制当中,当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到期债权的时候,无论是哪种制度和程序,都强调为其提供一种公平清偿的机会。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及相关制度机制的优化,针对参与分配的法律条文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和修改,以起到规避在司法案件解决和处理的时候,将参与分配、破产程序二者相混淆的情况及造成的不利影响。为确保衔接机制最大化地发挥功能和作用,还需要对相关制度、破产程序进行系统化的考虑和分析,对制度适用主体进行科学的限定,并确保相关人员清晰地认识到司法实务界限,规避司法案件解决和处理中的各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当出现破产或者是不具备偿还到期债务能力的时候,需要将其转入破产程序,通过这样的解决和处理措施,规避参与分配扩大化的情况出现。

(二)扩大破产程序申请范围

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范中指出,只有债权人、债务人有权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破产申请,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限制了破产程序优势及功能作用的发挥;而且,在司法案件的解决和处理中,还会受到其他方面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阻碍,最终导致破产程序启动难。为有效地解决和应对这一问题,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扩大申请主体范围。例如由行业组织启动,并引导行业组织切实的落实和执行自身的职责,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控,通过这样的方式,起到解决执行不能问题的作用效果,对市场中的各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3]。

(三)坚持破产程序原则

具体工作的开展实施要严格地遵守程序和相关的原则,确保破产程序的优势和功能作用得以最大化地发挥和体现。也就是说,在司法案件解决和处理的时候,不能随意地执行程序,也不是一遇到企业法人,就将其转入破产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的选择。此外,要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合理性。

(四)加强当事人引导

为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则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科学的引导和指导,做好执行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工作,将被执行的资产情况等相关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对自身所处的环境有更全面、准确的把握和认知,进而自觉、主动地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五)明确案件审理归属

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如果出现了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需要由法庭作出裁决,之后再交由相关单位执行。当案件审理与执法部门认定出现较大的偏差的时候,容易导致执行不能案件的出现。为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则需要确保案件审理归属更明确、清晰,尽可能地规避各项冲突和矛盾问题[4]。

(六)对当事人救济措施

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能会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必要的情况下需要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救济,如当事人选择权、复议权等。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制度机制、法律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的转型升级、市场资源的高效化配置和利用及各项矛盾冲突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提供依据和支撑。执行破产程序,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意义,为确保二者的作用和优势得以最大化地发挥和体现,则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优化“执转破”衔接机制,建立强制破产制度,以有效地减少这类司法案件积压,为司法实务提供科学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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