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对国有企业贸易收入的影响

2021-11-25 03:08钱琴燕
经营者 2021年12期
关键词:财会人员代理准则

钱琴燕

(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 嘉兴 314033)

一、引言

2021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迈入“十四五”的开局之年,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营业收入能直接体现其经营状况,是银行给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标准。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将全面施行财政部于2017年财会(〔2017〕22号)公布的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等相关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

原制定的收入会计准则规定过于宽泛,容易影响具体执行的效果,典型表现为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不利于确保准则执行的精准度。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体系在执行中有赖于专业判断。从现行准则来看,原则化规定较多,实践操作层面缺乏约束力,且难以适应市场终端新型的业务模式、交易事项。除此之外,相关规范要求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实务中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判断空间进行盈余管理和计量金额确定时,存在随意性过强等问题。

二、新收入准则对国有企业贸易收入的影响

A公司为某市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国内煤炭贸易代理业务。煤炭贸易代理业务收入已成为企业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对客户所支付的款项(主要为采购价款、相关税费),A公司在核算代理贸易业务时通常全额确认为收入及成本。对A公司本身所代理的商品价值,A公司财会人员通常计入存货项目。

从事代理业务时,基于事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方会结合自身的需求在国内确定一些供应商。确认供应商后,A公司需要结合委托方的要求拟定合同条款,并与指定供应商签订相应的供应链服务合同。

例如,A公司受B公司委托进口某商品,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那么此时A公司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第一,B公司需要在开设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并支付保证金,A公司得到B公司的书面确认且确认保证金到账后,开出相应的国内信用证;第二,B公司在商品承办托运事项完成后,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将A公司指定为受益人;第三,国外供应商发出付款通知且A公司收到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向该供应商支付货款,此货款的性质为垫付;第四,国外供应商发出提货单,由A公司按照提货单、报关单等资料内容前往相应地点提货,这个环节产生的费用同样需要B公司承担;第五,A公司向海关报关,并向B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单、购销汇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六,B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将代理佣金、货款、税费等费用支付给A公司,由于之前已经支付保证金,所以保证金所占费用需要予以扣除;第七,A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直接将所代理进口的商品发至B公司。

三、新收入准则影响国有企业贸易收入的案例分析

现行新准则对收入进行了界定,同时,该准则也基于收入产生渠道,明确了让渡资产使用权、劳务服务、商品销售等情况下所产生收入的确认原则。虽然该准则未进一步细化,也没有通过专章对代理业务收入的确认予以规定,但代理业务的收入归根到底也是一种收入。因此,该类性质的收入应契合收入的基本概念。也就是说,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计入负债。

从新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看,其对判断主体在一项交易中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均提供了指引,这些指引实际上仍是对现行收入确认原则的具体应用。因此,应按照新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上述原则处理涉及委托代理事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本案例中,代理协议是A公司赚取代理佣金的载体,即A公司并非通过赚取差价的形式盈利,而是基于代理行为本身进行盈利。因此,在确认收入的过程中,应当以净额确认收入,即以代理佣金确认收入。

本案例中,对代理进口协议条款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考量协议中权利义务条款、责任条款后,对照新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笔者作出如下解释:第一,在此次代理进出口业务的过程中,A公司是代理方,其负责事项为代理事项;第二,为提升收入确认工作的精准性,应当选择净额法,也就是说,A公司需要以收取的佣金为基数进行计量;第三,协议履行完毕是收入确认的时点,这是因为从A、B两个公司的基本操作流程与新收入准则的内容来看,只有协议履行完毕,才代表代理业务风险发生转移,才代表货款已经支付。

四、国有企业应对新收入准则下贸易收入相关问题的措施

(一)逐步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财务人员实操能力

因为新收入准则对既有财会工作产生了新影响,所以企业必须重点关注人才结构优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一要立足于新收入准则的基本要求,做好人才引进工作,不断引进具有工作经验、财会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二要结合新收入准则的变化,组织专题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可以是研讨会、交流会、实践演练模拟、案例教育、线上理论教育等。除此之外,企业可以聘请专家,由该专家举办专题讲座,对新收入准则的内容予以讲解,不断提升财会人员的应变能力。

(二)合理设计合同条款,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内容,可以发现该准则对契约精神较为关注,并明确了合同这一载体在收入确认中的作用。基于此,要不断增强财会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依法治企意识,确保合同签订及时、有效、完整,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及高效化。第一,在签订合同环节,相关人员需要做好事前调研工作,全面了解交易方式,重点关注合同中的关键性支付条款以及违约条款,确保能够有效控制业务与财务风险。第二,需要强化法务部门在合规性审查中的作用。企业法务部门必须重点关注合同中与收入相关的内容,明确各个履约节点的收入风险及法律风险,细化履约职责,便于财务部门更好地作出财务决策或实施财务行为。这也便于企业及时履约,实现对各项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第三,要重点关注合同中“承诺内容”的相关条款,确保企业承诺符合商业惯例,进一步契合客户预期需求。此种方式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合同履约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企业权利。第四,要结合企业性质及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对合同的商业属性进行研判,从事前角度预测付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现金流风险,在确保合同交易顺利完成的情况下,有效防范付款风险。

(三)加强对财务核算流程的规范性管理

新收入准则出台后,财会人员在开展具体计量工作及收入确认工作时,需要对相应的方式予以变更。从推动企业会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来看,财会人员必须密切关注新收入准则,并深化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做到业财融合。具体而言,就是要结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系统、全面、完整地收集相应的业务信息,进一步确保收入确认工作的精准化、及时化。除此之外,财会人员也要着眼于自身知识结构、技能结构短板,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养、执业技能、职业判断能力,更为精准地评估企业财会活动。要加强对财务核算流程构成情况的研究,并保证销售收入的确认具备更强的规范性,使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实现对一线业务开展方案的创新,并保证业务流程与操作规程得到改进,为贸易收入的合理调控提供有力支持。

五、结语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有企业的贸易收入,在企业贸易工作转型升级增压的情况下,重视贸易收入影响因素,分析新收入准则存在的问题,制定提升国有企业贸易收入水平的策略,对提高国有企业贸易工作的综合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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