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视阈下网络影视著作权保护运用中的问题及法律规制建议

2021-11-25 01:36余欣茵
法制博览 2021年33期
关键词:影视区块

余欣茵

(广州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络影视的技术特征和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数字作品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追溯网络影视侵权行为的难度要比传统数字作品的更大。如今,网络影视著作权的保护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需要通过改革和新技术来打破这种困境。2018年,区块链技术被正式引入到著作权保护运用中的司法领域,为网络影视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问题解决思路。但是作为技术手段,区块链技术还需要政策和制度的辅助,以及更完善的法律规制,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区块链技术的优势作用

在理论层面上,区块链技术能够在网络影视著作权保护中发挥巨大的优势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登记确认著作权。网络影视作品产生之后,便拥有了著作权,但是传统的著作权主体确认流程比较繁琐,时间周期较长,效率低下,而且由于作品的数量以及质量,并不是所有的影视作品都能够进行注册。区块链技术通过智能合约进行哈希运算,得出带有影视制作者信息、作品内容以及时间戳的哈希值,为网络影视制作人提供了保障。

提高数字资产存储的安全性。传统数字资产存储在数据库中,虽然具有检索使用的优势,但是安全性不足。区块链技术采用P2P数据存储模式,采用不同节点存储的方法,即便其中一个节点被黑客攻击,也不会改变存储内容的真实性,提高了数字资产存储的安全性。

有利于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交易行为。首先,区块链技术允许作品交易只需要加密数字,减少了数据信息的大量传输和存储,节约了交易的时间成本;其次,网络影视作品被上传到互联网之后,只要作品带有哈希值并参与了交易,影视制作者都能够获得收益和反馈,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更加准确地判断出作品的实际价值,包括短时效益、长期回报、IP价值等等,避免作品价格虚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出现,为购买者和制作人提供保障。

区块链技术能够为每一个网络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加上身份信息以及对应的时间戳,分布式的存储也有利于对侵权人的身份追踪,有利于著作权的维护。但是目前区块链技术在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维权领域中,还缺少大量的实践和相关的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区块链在网络影视著作权保护运用中的问题

(一)区块链的规范标准不足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网络影视著作权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在著作权保护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证明。

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技术手段,本身就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问题,比如美国的高盛投资银行、花旗银行等都申请了区块链技术的专利,各个银行机构纷纷效仿银行巨头的做法,抢注专业注册,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利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1]。在我国,区块链技术主要应用于网络影视的出版,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区块链技术并不成熟,技术专利方面远远不如其他发达国家。由于巨大的差距,我国在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另一方面,我国区块链技术目前还处于初级实验的阶段,技术的运用过程实际上都是自我设计,本身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因此区块链技术的标准规范成了重要的问题。

(二)区块链无法完全遏制网络影视的侵权行为

由于当前我国的区块链技术运用还停留在理论阶段和初级实验阶段,因此其智能合约、数字资产存储以及资产的证明都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和完善。

首先,区块链技术目前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问题,作品稍加修改之后可能就不会被系统认可,节点化的记录方式很容易导致著作权的限定过于严格,限制自我发挥。

其次,区块链技术可以追溯侵权行为,但是却无法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属于技术弊端,为那些熟悉区块链技术的盗版者提供了技术漏洞,使盗版者能够对别人的网络影视作品稍微修改之后进行上传,获取不当利益。比如盗版者可以在某段视频平台上下载视频,然后通过简单的剪辑和配音,重新加密之后匿名上传,由于视频内容是重新编辑过的加密内容,而盗版者又采取了匿名方式,导致侵权行为并不会被轻易发现。

(三)限制自由表达

技术本身就具有僵硬化、程式化的特点,在技术层面上可以实现对网络影视著作权的保护,但也会限制作者的思想表达。区块链技术通过重点时间戳以及数据节点实现网络影视作品的即时保护,但也会造成作品的思想在构思阶段就因为技术的限制而发生固化,网络影视作品的思想内涵还没有完全表达出来就被重点时间戳确定了著作权。这就会导致其他公众无法表达类似的题材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影视作品的自由创作。

当采用这种节点性的著作权保护时,如果无法科学合理地控制节点范围,就会扼杀一部分人的灵感,限制思想的传播。而且不合理的节点限制还会使人们无法正常接触公共领域的网络影视作品,造成技术垄断或者思想僵化的问题,阻碍著作权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中运用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建议

区块链技术下的著作权保护有两个作用,一是确保网络影视的制作者享有对应的著作权;二是计算机程序的编写以及运算的参与者能够在没有国家职权部门的帮助下自主制定规则。但是,区块链技术不能脱离公共政策和法律规制的规定,否则不法分子就可以利用程序和技术的漏洞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2]。针对目前规范标准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以及自由表达的问题,除了继续研究区块链技术之外,还需要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和完善。

(一)国家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标准

政府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政府部门在建设区块链技术规范标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家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是推动标准的制定,并加强应用推广,完善政策环境并构建区块链技术标准体系。通过国家政策的驱动,实现区块链技术多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并完善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例如河南省政府就和百度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研发出更多有价值和规模的区块链应用。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和大型互联网企业展开合作,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二)合理运用区块链技术履行智能合约

作为技术手段,只有合理运用区块链技术,才能切实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影视盗版行为泛滥主要是因为数字作品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技术手段可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漏洞完成盗版。因此,将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纳入法律政策规定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想要利用区块链技术保护自己的网络影视作品,仍需要在健全的法律规定和政府职能的帮助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区块链技术的自由化设计虽然给予了更多发展空间,但是漏洞过于明显,因此需要国家政府部门的干预,进行确定和实施。政府部门和法院应该具备超越技术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人为更改区块链技术的内部程序,避免技术绑架社会正义的情况出现。

(三)完善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模式

在网络影视著作权市场中采用区块链技术,需要应用智能监管模式,技术的限制使区块链技术无法治理化,只能在其中加入更有效的监管逻辑,加强监管力度。为了解决匿名盗版现象,网络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实名认证,比如网络影视的制作者、小说家等等,匿名的参与者也需要进行身份验证。网络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建立网络影视作品的交易数据库,有效减少那些匿名侵权的行为发生[3]。除此之外,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以及著作权保护管理组织等也需要加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完善中,若有人举报或者是发现了侵权作品,及时采取行动,形成合力监管模式。

综上所述,任何新技术的使用都会同时存在着利与弊,区块链技术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创新技术,还有许多有待研究和完善的地方。在理论层面上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保护网络影视的著作权,但是在应用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国家政府部门、知名企业和开发人员积极实践,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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