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及其保全证据公证

2021-11-25 01:36
法制博览 2021年33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合法性公证

王 萍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河南 焦作 454000)

网络知识产权是以传统知识产权为基础,在互联网环境下逐渐演变发展的,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网络知识产权长时间暴露在瞬息万变的虚拟环境下,更容易引发侵权纠纷。当侵权发生时,固定网络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网络知识产权证据加以提取、存储、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固定侵权证据行为过程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是认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环节,在之后的诉讼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

(一)侵权形式多样

知识产权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布图设计等,加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多样性,必然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多样化。如未经许可使用原创作者的图片、音频、视频、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利用网页、博客、微信等侵犯知识产权,通过网络直播、深度盗链等形式侵犯知识产权。

(二)证据形式是电子数据

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网络知识产权证据也是电子数据,它的取证方式必须符合电子证据的有关规定。

(三)侵权行为认定困难

由于网络数据易发布、易修改、易删除的特点,除了电脑端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移动设备也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如手机平台等成为新的侵权发生场所,加之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知识产权领域,所以固定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证据就显得愈加困难。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挑战

(一)保护范围需扩大

网络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虽然是建立在传统产权基础上,但其存在的领域、方法、形式却有着较大区别,需要公证的证据也更加繁复和多样化。比如,在对视频或音频中的证据进行提取时,需要关注每一帧画面、内容、音乐甚至旁白。如果稍微不留意就可能引发失误,使关键证据流失[1]。网络知识产权相关证据覆盖面较为广泛,有着碎片化特征,所以在难度系数上也远远高于传统知识产权,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若不能应取尽取,可能使得证据链条缺失,为日后的诉讼带来障碍。

(二)取证思路方法待创新

现阶段,随着法治的强化与完善,公民无论住酒店、就医、理财等,都可能会在网络上留下数据资料。这样无形中延伸了保全证据公证的范畴,这些数据有着分布分散、信息量大的特征。对这些证据如果只用传统手段加以提取,或对申请人的诉求不加分析,不关心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所得到的证据往往不能真正起到帮助当事人的作用。

(三)公证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证据是侵权纠纷认定的重要一环,公证人员则是展开公证活动的主体,其专业素质直接决定了所取证据的效力,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再加之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对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有时侵权纠纷的保全证据公证除了涉及国内,还会涉及国际层面。比如我国与其他国家合作研发的发明成果,如果发生了侵权纠纷,公证人员就需在国内与国际上展开双重保全证据公证,难度比单方面取证更高。如果公证人员不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操守便无法达到保全证据公证要求[2]。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涉及法律层面的任何司法实践都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全证据公证也是如此,实体的合法性已得到足够的关注,而程序的合法性往往被忽视。如果程序上存在问题,那么该证据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证据。即使在公民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情况下,公证人员也不得违背该原则。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证据而言,其本身就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安全隐患也更多,在此情况下更应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只有在遵循合法性原则下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才能发挥法律效力,为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发挥积极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

保全证据公证的客观性,是指公证人员在进行固定证据时,必须尊重事实、不带主观推理、判断地去取证、记录和撰写公证文书。事件可能无法还原,但事件在发生、发展的过程留下来的痕迹却是可以固定的。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公证人员随意加入自己的判断,就极有可能破坏证据的客观性,导致法官无法作出最接近事实的判断,那么司法的公平、公正将不复存在。

(三)及时取证原则

互联网瞬息万变,网络证据随时会有灭失、损毁的可能,并且一有风吹草动,网络证据可能会被当事人销毁、变造。在符合受理条件下,公证人员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证据的提取、存储应及时开展。

四、网络知识产权保全证据的公证促进策略

(一)制定高标准取证规则

为保证公证证据能达到预期效果,公证机构应以高要求展开自我管理,提出较高标准的取证规则。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专门用于网络知识产权证据的取证规则,明确取证设备、地点、人员、方法等要求。网络证据稍加不注意就会被恶意篡改或丢失,所以在固定证据时应引入专业化的终端设备,配备具备网络、法律等专业性极高的公证人员,把设备和人员作用充分发挥,方可确保最终提取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庭审查,发挥强有力的知识产权维护功能[3]。

(二)建设数据化、信息化公证平台

数字化,信息化无疑给人们带来了巨大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公证行业也不例外,电子证据的取证模式在快速变革发展,数据化、信息化平台,是公证行业办理网络知识产权保全证据所不可或缺的工具。在实际的公证实践过程中,公证机构可以加强与外界合作,站在实际情况和时代发展趋势角度设计公证产品,实现推广、维护、取证一体化发展。

(三)培养高素质公证队伍

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决定公证证据效果的关键。在网络时代下针对新型的知识产权类型,公证人员应当及时转变传统公证理念思维,通过线上线下资源学习培养有效的网络证据公证能力[4]。公证机构同样需发挥自身作用对公证队伍展开全面培训,提高公证人员法律素养、计算机运用能力,保障公证队伍在办理网络知识产权业务时的专业性。

另外,公证员应拓展思维,当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时,公证员要对申请人的保全证据的目的、对象有全面了解。针对知识产权的不同客体向申请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比如取证方法、证据的存储等。在取证过程中注意取证设备的清洁性等,取证结束后客观、有条理地撰写法律文书,确保公证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综上所述,网络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面临取证范围、方法技术及人员素质等多种挑战,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知识产权,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需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和及时取证原则。面对挑战可制定高标准取证规则,建设数据化、信息化公证平台,并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予以控制、解决,促进网络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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