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卉竹 程文帅
(1.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 300210)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该条文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包括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以T市检察院为例,该类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T市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另一种是赔偿请求人不服T市检察院下级院刑事赔偿决定向T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统称为赔偿监督案件,其中前者为赔偿诉讼监督案件,后者为诉讼赔偿监督案件。两者的区别在于,赔偿诉讼监督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诉讼法,如该案件存在错误按我国《行政诉讼规则》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诉讼赔偿监督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属于司法赔偿范畴,如该类案件存在错误则适用我国《国家赔偿法》,按照刑事赔偿案件程序办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办理赔偿复议案件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办理赔偿监督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结,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长不得超过五个月。办案期限是刚性要求,T市检察院要求所有办案人必须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不得随意突破,且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均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在不同办案节点制作不同文书,如《审查报告》《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审查结果通知书》等。T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多次召开部门会议对办案标准和流程进行研讨,系统总结常见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的异同点,梳理办案流程,将案件办理流程表格化、模式化、固定化,让办案人清楚每一个节点应该做哪些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借鉴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模式,T市检察院要求办案人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两见面”制度,在受理案件后,及时会见赔偿请求人,告知其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情况及后续的办案流程和办案时限,以及权利义务,当面了解其申请赔偿的理由及相应诉求,并就赔偿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案件办结后及时会见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依法解释案件办理过程和结论,并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疑问进行释法说理。
T市检察院控申部门严格按照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依法履行协商程序,积极联系赔偿申请人,就赔偿的数额,赔偿的项目、方式,进行协商,确保最终作出的赔偿决定合理合法。对赔偿请求人提出多项赔偿请求的,认真研究其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对合法的赔偿请求,认真研究赔偿方式的可行性,最大限度地满足赔偿请求人的合理诉求。
如唐某某刑事赔偿案件中,办案人在审查时发现唐某某刑事赔偿申请已过两年的申请时效,但并未直接驳回其赔偿申请,因为该案存在两点特殊性。一是同案当事人张某与唐某某均系因同一案件被错误羁押,张某在申请时效内及时提出了刑事赔偿申请,并且最终获得赔偿款,而唐某某因当时未及时提出赔偿申请,导致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赔偿。二是唐某某被错捕释放后,丢掉了原先的工作岗位,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根据高检院“加强权利救济”的指示精神,本着“同案同果”的原则,对唐某某申请刑事赔偿提出两个解决方案。方案一,适当延长申请时效期间,仍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赔偿申请人,具体比照张某的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方案二,根据我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比照刑事赔偿数额对唐某某进行司法救助。后经逐级上报,最终获得高检院批示,同意以方案一模式适当延长赔偿申请时效,对唐某某进行刑事赔偿,从而实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要做到依法公正、及时、规范,切实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T市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摒弃简单的“赔与不赔”的思维,在受理、告知、立案、审查、决定、监督、复议、执行等一系列阶段践行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执检理念,切实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不可否认国家赔偿案件和错案有交叉重合,但并不是所有需要赔偿的案件都是错案。[1]应坚决摒弃“有赔偿就有错”的陈旧观念,认真分析“错案”和“赔偿”的关系,以消除办案人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的“错案”情结,坚决杜绝有案不办,该赔不赔,或者虽然赔了钱,但主观上不情愿,客观上不积极,该执行的不执行,该赔礼道歉的不赔礼道歉,该落实善后的不落实善后的情况。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依法规范办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2]
如在苗某某赔偿申请案件中,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后检察机关对苗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于是,苗某某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了刑事赔偿申请,该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苗某某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存疑不诉是不属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因此该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对原刑事赔偿决定予以纠正,苗某某顺利获得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牵涉的单位、部门较多,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或部分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可能涉及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批捕、公诉等多个部门,因此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沟通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对此,T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强调注重做好对外对内的沟通协调工作。
先是争取外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当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涉及其他机关时,控申部门主动与政法委、公安、法院等机关沟通,就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的相关问题,建立起相应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以便在工作中消除分歧、达成共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案件办理工作。其次是注重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遇有涉及相关部门的案件,控申部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情况。有对相关部门需要做进一步答复或处理工作的,控申部门积极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使各部门形成办案合力,全院一盘棋,共同办好国家赔偿案件。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各方面都有了新要求,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应注重做好赔偿请求人的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控申部门将平等办案意识贯穿办案始终,为赔偿请求人提供充分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会。对于赔偿请求人有合理请求的,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使赔偿请求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不属于赔偿范围的,也应充分向请求人释法说理,讲明法律规定,真正化解社会矛盾。